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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6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易字第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連奎鑫
被告
林孜穎
被告
朱益裕
被告
明智電腦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宝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載「未扣案之桌上型電叁臺(代號H1、H2、H3)」應更正記載為「未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叁臺(代號H1、H3、H5)」。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關於「未扣案之桌上型電叁臺(代號H1、H2、H3)」應更正記載為「未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叁臺(代號H1、H3、H5)」。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王詩銘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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