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易字第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連奎鑫
- 被告
- 林孜穎
- 被告
- 朱益裕
- 被告
- 明智電腦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宝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所載「未扣案之桌上型電叁臺(代號H1、H2、H3)」應更正記載為「未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叁臺(代號H1、H3、H5)」。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一編號二主文欄關於「未扣案之桌上型電叁臺(代號H1、H2、H3)」應更正記載為「未扣案之桌上型電腦叁臺(代號H1、H3、H5)」。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