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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請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建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 年度易字第304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建材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材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0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民國95年9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其於99年8 月13日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 年度易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核被告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經查:受刑人前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0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年9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裁判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於99年8 月13日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89號、100 年度易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則受刑人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詐欺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本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但該判決漏未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此亦有該刑事判決乙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在該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最後事實審即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經本院審核無誤。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其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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