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伯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號、103年度執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伯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張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