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楊明珠
- 受刑人
- 王敏琪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 年度執字第1386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楊明珠(下稱聲明人)為受刑人王敏琪(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請依法准予易科罰金。受刑人亟需返家照顧養育一歲多之幼兒以盡為人母親之責任,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24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上訴後,經臺中高分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3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執字第13863 號執行,於民國103 年1 月7 日入監服刑,現仍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調取上揭執行卷宗足按。本件受刑人係80年11月4 日生,為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未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而本件聲明人係受刑人之母,除具聲明人於刑事聲明異議狀中陳述明確外,復有聲明人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及本院依職權查閱受刑人全戶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則聲明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