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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宗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宗佑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法院於同一判決中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此見解於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處分之罪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亦有適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竊盜罪(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因與附表編號1 、2 、4 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本件自無庸為任何關於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法 官 張凱鑫

附表:受刑人賴宗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施用第一級毒品│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2月16日 │103 年2 月15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偵字第894 號 │偵字第894 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835 │103 年度訴字第835 ││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3 年6 月26日 │103 年6 月26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院 │院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2│103 年度上訴字第12││判 決│ │85 號 │85 號 ││ ├────┼─────────┼─────────┤│ │確定日期│103 年8 月22日 │103 年8 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服社會勞動案件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 │字第13969 號,併至│字第13969 號,併至││ │103 年度執緝字第 │103 年度執緝字第 ││ │1527號。又編號1 至│1527號。又編號1 至││ │2 之罪,業經確定判│2 之罪,業經確定判││ │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7 月 │徒刑1 年7 月 │└────────┴─────────┴─────────┘┌────────┬─────────┬─────────┐│編 號│ 3 │ 4 │├────────┼─────────┼─────────┤│罪 名│竊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犯 罪 日 期│102 年12月16日 │103 年4 月22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偵│臺中地檢103 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字第6213號 │偵字第1354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400 │103 年度訴字第1247││事實審│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3 年8 月29日 │103 年9 月29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簡字第400 │103 年度訴字第1247││判 決│ │號 │號 ││ ├────┼─────────┼─────────┤│ │確定日期│103 年9 月22日 │103 年10月8 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服社會勞動案件 │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 │字第15025 號,併至│字第16475 號。 ││ │103 年度執緝字第 │ ││ │1528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1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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