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瑞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之記載,更正為「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之記載,對照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及據上論結欄所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林瑞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