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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瑞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瑞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林瑞元因犯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瑞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 101.12.02 │ 100.12.05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245號 │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 ││ │ │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2年度交訴第157號 │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2.05.31 │ 102.12.12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2年度交訴第157號 │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 ││決├────┼───────────┼───────────┤│ │判決確定│ 102.05.31 │ 102.12.18 ││ │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罰金之案件 │ 得聲請社會勞動 │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7568號(發監執行) │1893號(發監執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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