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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芳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宜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24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日商科樂美公司商標之遊戲王卡片參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宜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因曾經判決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2499 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2 年12月6 日確定;本案扣押仿冒遊戲王卡片3 萬1327張,為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業於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又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如行為後,法律有所變更,但主刑之法定最高度及最低度刑,與修正前之舊法完全相同,或僅沒收之從刑規定有所更易,主刑未修正時,則沒收部分,即不生比較問題(最高法院88年第1次、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沒收亦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4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綜上說明,本件沒收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被告吳宜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499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2 年12月6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2 年度偵字第12499 號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仿冒日商科樂美數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樂美公司)商標之遊戲王卡片3 萬1327張(102 年度大型保字第200 號),係屬仿冒科樂美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科樂美公司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查扣物品照片等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核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 1  │仿冒遊戲王商標│6112張  │    │
│    │卡片          │        │    │
├──┼───────┼────┼──┤
│ 2  │仿冒遊戲王商標│6427張  │    │
│    │卡片          │        │    │
├──┼───────┼────┼──┤
│ 3  │仿冒遊戲王商標│4320張  │    │
│    │卡片          │        │    │
├──┼───────┼────┼──┤
│ 4  │仿冒遊戲王商標│1843張  │    │
│    │卡片          │        │    │
├──┼───────┼────┼──┤
│ 5  │仿冒遊戲王商標│3696張  │    │
│    │卡片          │        │    │
├──┼───────┼────┼──┤
│ 6  │仿冒遊戲王商標│4818張  │    │
│    │卡片          │        │    │
├──┼───────┼────┼──┤
│ 7  │仿冒遊戲王商標│4111張  │    │
│    │卡片          │        │    │
├──┴───────┴────┴──┤
│                合計:31327張       │
├──────────────────┤
│備註:                              │
│  1.科樂美公司公司102年3月11日鑑定報│
│    告書。                          │
│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
│    大隊第一中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
│    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102 │
│    年度大型保字第2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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