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慧娟
- 選任辯護人
- 張右人律師
羅淑菁律師
張柏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慧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吳慧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前另案有通緝之紀錄,且本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3年3月21日起執行羈押,及於103年6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