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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綵君王品惠簡璽容

原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陳善祐
被告
褚淑華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緝字第26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褚淑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 103年度訴緝字第 26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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