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 原告
-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成允
- 訴訟代理人
- 陳善祐
- 被告
- 褚淑華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緝字第26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褚淑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 103年度訴緝字第 26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