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簡源希、鍾貴堯、洪瑞隆
- 當事人越南泰豐貿易有限公司、萬得發有限公司、黃志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 告 越南泰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泰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被 告 萬得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黃志宏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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