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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淑芳賴恭利陳怡君

原告
白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燕
被告
林秀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案號:102 年度易字第3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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