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4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岳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33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岳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1 紙(見速偵卷第21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林岳宏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速偵字第287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竟猶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雖不構成累犯,然顯見其不知悔改,其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此有警詢筆錄1 份、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1 紙(見速偵卷第13、21頁)在卷可佐,竟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且其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332號
被 告 林岳宏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岳宏自民國103年4月7日晚上10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
30分許止,在臺中市烏日區光華街啤酒廠內之順來羊肉爐,
飲用啤酒2罐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上10時58分許,途經臺中市烏日區中彰快速道
路橋下與光華街口時,因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
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中酒精
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岳宏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測繪圖及查獲員警職務報告等
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檢察官 吳宇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珊慧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