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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柏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柏言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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