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易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易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警卷第4頁筆錄),所為僅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加害他人,及於經觀察、勒戒後,再為本犯行,顯示其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