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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美華王詩銘顏銀秋

原告
張仲篪
原告
張鎮麟
被告
長發運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湯錦乾
被告
湯慧雯

      黃壽村

      湯慧瑛

      劉炳榮

      張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原103 年度中簡字第2230號簡易案件,改分通常程序即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6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為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若非被告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再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參照之。查本件被告湯慧雯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固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惟業務登載不實罪及逃漏稅捐罪保護之法益係社會法益,非個人法益,原告僅係間接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即非因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而受有損害之人,故原告對被告湯慧雯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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