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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游秀雯羅國鴻黃玉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告
林新維
原告
林麗娟
被告
尚益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順偉
被告
林宜俊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43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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