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蔡孟蓁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春香 被 告 鄧勝育 黃建智即新大發商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