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王鏗普、戰諭威、劉敏芳
- 當事人林恆毅、田佳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林恆毅 被 告 田佳弘 盛吉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彥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田佳弘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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