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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91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3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德武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51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廖德武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之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耀元公司「營業稅稅籍申報及備忘事項查詢」,應更正為「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編號7證人「黃于容」應更正為「黃千容」;並補充「被告廖德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說明:

㈠、被告廖德武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法院僅得判處5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法院得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較有利於被告,本件論罪科刑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係「德邑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前段所載期間,取得「視德公司」、「漢坤公司」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據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為「德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後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另被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後段所載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營業人「耀元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又被告擔任「大新全球公司」、「大新能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分別在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㈡、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之期間,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之行為,係各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再被告為「杜拉克公司」、「邦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㈢、犯罪事實欄一㈤所載之期間,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之行為,則係各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惟前開修正僅係關於該條文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同法第33條規定之部分,與本件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不生影響,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本件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業務性質,各罪中之多次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且方法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屬接續犯,應分別各以一罪論處。

㈣、另被告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前段所載為「德邑公司」逃漏稅捐、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後段所載幫助營業人「耀元公司」逃漏稅捐之部分,分別係以一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先後為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之上開4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2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至辯護人認被告前揭所為,均基於同一犯意所為,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云云,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擔任德邑公司、大新全球公司、大新能源公司、杜拉克公司及邦成公司等5家公司之負責人,竟以取得不實之發票,以之為進項憑證並製作不實帳冊,又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損害政府管理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幫助他人逃漏之營業稅額,在本案擔任之角色,兼衡酌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所犯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本院分別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刑之宣告,而皆得易科罰金,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並不因刑法第50條修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修正後)第47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罪刑之宣告):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罪     刑     之     宣     告    │
├──┼──────────┼───────────────────┤
│ 1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欄一㈠前段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欄一㈠後段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欄一㈡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
│    │實欄一㈢所載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5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欄一㈣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
│    │實欄一㈤所載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1510號
    被      告  廖德武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德武自民國94年9月29日起至97年9月4日止,擔任「德邑
    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邑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7樓之1)之負責人,並自96年1月5日迄今,擔任「大
    新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新全球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000號11樓之3)之負責人,且自96年8月31日起
    至97年9月7日止,擔任「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新能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之負責人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杜拉克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杜拉克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
    號8樓)及「邦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邦成公司,址設
    嘉義縣民雄鄉○○村○○○00○00號)分別自96年12月11日
    起至99年4月7日止及自96年5月4日起迄今之實際負責人,負
    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製作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以申
    報營業稅之業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料,廖德武分別基
    於下列犯意,為下列之犯行:
(一)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96年7
    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明知德邑公司未實際向「視德光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德公司)、「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漢坤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2家
    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一、(一)之不實統一發票131紙,銷售額
    新臺幣(下同) 6191萬3521元,營業稅額309萬5672元,充當
    德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
    及扣抵銷項稅額,以詐術為德邑公司逃漏附表一、(二)所示
    各期之營業稅合計55萬3095元。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96年5月起至97年9月間,
    明知德邑公司無銷貨予大新全球公司、「耀元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耀元公司)等2家營業人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
    一、(三)之不實統一發票50紙,銷售額合計6337萬4211元,
    交付予大新全球公司等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
    耀元公司持其中41紙,銷售額1837萬3143元之進項憑證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91萬8656元(詳
    附表一、<三>編號1大新全球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不
    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於96年9月起至97年4
    月間,明知大新全球公司並無實際向大新能源公司、德邑公
    司、杜拉克公司等3家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為隱匿虛開統一
    發票之事實,竟取得上開3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二、(一)之
    不實統一發票6紙,銷售額合證4294萬1534元,營業稅額214
    萬7078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6年11月間,明知
    大新全球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二、(二)之不實
    統一發票36紙,銷售額合計1億8085萬7616元,交付予大新
    能源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
    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再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
    於97年3月起至98年2月間,明知杜拉克公司並未實際向大新
    能源公司、邦成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為隱匿虛開
    發票之事實,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三、(一)之
    不實統一發票15紙,銷售額合計5855萬6549元,營業稅額
    292萬7826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7年3月至98年
    2月間,明知杜拉克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三、(
    二)之不實統一發票20紙,銷售額合計1億1058萬4537元,交
    付予大新能源公司等3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
    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四)復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於96年8月至98年2月
    間止,明知大新能源公司未實際向大新全球公司、杜拉克公
    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四、
    (一)之不實統一發票48紙,銷售額2億4618萬5963元,營業
    稅額1230萬9293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6年8月
    起至98年2月間,明知大新能源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
    如附表四、(二)之不實統一發票17紙,銷售額合計7132萬
    9386元,交付予大新全球公司等3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
    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
    額及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五)另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7
    年9月起至同年12月間,明知邦成公司並未實際向大新能源
    公司、杜拉克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為隱匿虛開統一發票
    之事實,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五、(一)之不實
    統一發票10紙,銷售額合計4564萬1905元,營業稅額228萬
    2095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7年9月至98年2月間
    ,明知邦成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五、(二)之不
    實統一發票6紙,銷售額合計2700萬4618元,交付予杜拉克
    公司、「威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威穩公司)等2家營
    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移送及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廖德武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佐證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
│    │。                          │新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之實際負 │
│    │                            │責人均為被告廖德武之事實,惟被│
│    │                            │告否認犯行。                  │
├──┼──────────────┼───────────────┤
│ 2  │證人曾效參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其為視德公司之負責人,視德│
│    │。                          │公司與德邑公司無實際交易,曾將│
│    ├──────────────┤視德公司發票、發票章放在廖德武│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事務所,其中有10張不實統一發票│
│    │偵字第20896號起訴書、臺灣臺 │係被告委託不知情之事務所會計開│
│    │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偵字第1273│立,另2張號碼為WU00000000、WU2│
│    │號刑事判決書。              │0000000號統一發票,亦非其本人 │
│    │                            │或授權他人開立等事實。        │
├──┼──────────────┼───────────────┤
│ 3  │證人何至椈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明其為漢坤公司之負責人,漢坤│
│    │。                          │公司與德邑公司並無實際交易,漢│
│    ├──────────────┤坤公司開立予德邑公司119張統一 │
│    │漢坤公司102年8月20日向中區國│發票,不清楚係何人開立,伊曾委│
│    │稅局出具之說明書。          │託廖德武事務所辦理漢坤公司報稅│
│    │                            │業務,並交付空白統一發票等事實│
│    │                            │。                            │
├──┼──────────────┼───────────────┤
│ 4  │耀元公司96、97年營業稅申報書│證明耀元公司96、97年進貨費用( │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人│含固定資產)合計2293萬485元,取│
│    │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得德邑公司進項統一發票合計1837│
│    │稅籍申報及備忘事項查詢等。  │萬3143元,占總進貨費用80.13%;│
│    │                            │耀元公司負責人謝耀元同時亦為德│
│    │                            │邑公司之股東,該公司之稅籍登記│
│    │                            │、營業稅申報均委託廖德武事務所│
│    │                            │辦理;而德邑公司亦無實際向視德│
│    │                            │、漢坤公司進貨,故亦無可供銷售│
│    │                            │之貨物銷售予耀元公司等事實。  │
├──┼──────────────┼───────────────┤
│ 5  │證人李錦國於本署偵查中及中區│證明其曾擔任德邑公司之經理,德│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    │邑公司曾進口1筆煤炭,被告先用 │
│    ├──────────────┤德邑公司名義報關進口,之後再賣│
│    │96年度德邑公司進口報單總細項│給上開大新能源公司、大新全球公│
│    │資料清單。                  │司,96年9月至10月德邑公司開立 │
│    │                            │統一發票予大新全球公司時,大新│
│    │                            │全球公司非末端使用者,此筆煤炭│
│    │                            │並未實際售出等事實。顯見德邑公│
│    │                            │司與大新全球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
│    │                            │,核與被告供稱杜拉克、大新全球│
│    │                            │、大新能源等公司彼此對開發票部│
│    │                            │分,不是每一貨款均有支付給對方│
│    │                            │,亦無法舉證有支付貨款給對方等│
│    │                            │語,並無違背。                │
├──┼──────────────┼───────────────┤
│ 6  │證人張靜雯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廖德武為大新全球公司、│
│    │。                          │   大新能源公司實際負責人,實 │
│    │                            │   無相互進貨必要及無實際交易 │
│    ├──────────────┤   之事實。                   │
│    │勞工保險局102年11月22日保承 │                              │
│    │資字第000000000000號函、102 │                              │
│    │年11月25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                              │
│    │070號函等。                 │                              │
│    ├──────────────┤                              │
│    │96年、97年度大新全球公司進口│                              │
│    │報單總項清單、大新全球公司96│                              │
│    │年1月起至97年12日止營業稅年 │                              │
│    │度資料查詢銷向去路明細等。  │                              │
├──┼──────────────┼───────────────┤
│ 7  │證人袁璟樂(原名袁瑞仁)、黃于│證明證人袁璟樂曾是嶸昌生物科技│
│    │容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嶸昌公司)之負│
│    │                            │責人,後來將嶸昌公司轉讓給被告│
│    ├──────────────┤廖德武,再變更公司名稱為杜拉克│
│    │97年3月至98年2月,杜拉克公司│公司,其不認識杜拉克公司登記負│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責人黃詩文,杜拉克公司與大新全│
│    │銷向去路明細、96年及97年度大│球、大新能源等2家公司,負責人 │
│    │新全球、大新能源、杜拉克等3 │同為被告廖德武,並無實際交易等│
│    │家公司進口報單總項清單等。  │事實。                        │
├──┼──────────────┼───────────────┤
│ 8  │證人李文仁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證人李文仁為威穩公司負責人│
│    │。                          │,威穩公司與邦成公司間並無實際│
│    ├──────────────┤交易,威穩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為│
│    │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威穩公司承│大新能源公司等事實。          │
│    │諾書、說明書及其附件(含合約 │                              │
│    │日、運送單、付款憑證、進貨發│                              │
│    │票等)等。                   │                              │
├──┼──────────────┼───────────────┤
│ 9  │97年1月至98年12月,邦成公司 │證明邦成公司與大新能源公司、杜│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拉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銷向去路明細、97年及98年度邦│                              │
│    │成公司進口報單總項清單等。  │                              │
├──┼──────────────┼───────────────┤
│ 10 │德邑公司96年4月至97年10月間 │證明被告廖德武於該期間內,涉嫌│
│    │,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虛偽取得視德公司等2家營業人之 │
│    │計算實際逃漏稅額明細表。    │不實統一發票,合計逃漏稅捐55萬│
│    │                            │3095元等事實。                │
├──┼──────────────┼───────────────┤
│ 11 │德邑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證明被告廖德武曾任德邑、大新全│
│    │資料查詢作業、杜拉克公司及邦│球、大新能源、邦成等4家公司登 │
│    │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德邑、│記負責人,而上開公司及杜拉克公│
│    │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司均有設立登記等事實。        │
│    │邦成等5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                              │
│    │查詢作業等。                │                              │
├──┼──────────────┼───────────────┤
│ 12 │中區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證明被告廖德武係「廖德武記帳及│
│    │人基本資料、電子申報聯繫事項│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之負責人│
│    │建檔維護等。                │,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
│    │                            │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份由其辦理 │
│    │                            │申報營業稅業務等事實。        │
├──┼──────────────┼───────────────┤
│ 13 │,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證明該5家公司取得及開立如犯罪 │
│    │新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專案申 │事實所述金額統一發票之事實。  │
│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德邑│                              │
│    │、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                              │
│    │等4家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 │                              │
│    │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等。      │                              │
└──┴──────────────┴───────────────┘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第41條、修正後第47條第
    1項之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四)部分,係各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三)、
    (五)部分,係各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業務性
    質,各罪中之多次犯行,時間密集,侵害相同法益,依一般
    社會觀念,應包括認為一罪。又犯罪事實(一)之部分,被告
    廖德武所犯逃漏稅捐罪部分,係以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後,再
    填製會計憑證製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
    捐機關申報;而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以開立屬於
    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後,再由取得發票之下游廠商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抵扣,上開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亦殊,併請予
    以分論併罰。
三、另被告廖德武所實際掌控之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
    德邑等4家公司確實有報關進口煤炭,且最終有將煤炭出貨至
    被告廖德武所掌控集團公司之外,故被告廖德武雖將大新全
    球、杜拉克、大新能源、德邑、邦成等5家公司之發票彼此對
    開,其目的僅係在虛增上開5家公司營業額,應無逃漏上開5
    家公司本身之營業稅捐或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之行為,移送
    機關認被告廖德武此部分涉及違反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等罪嫌,應屬誤會,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
    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之同一
    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蔣  忠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一)德邑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視德公司  │96年11月至│  12│2445萬7328元    │122萬2866元   │
│    │          │12月      │    │                │              │
├──┼─────┼─────┼──┼────────┼───────┤
│ 2  │漢坤公司  │96年4月至 │ 119│3745萬6193元    │187萬2807元   │
│    │          │97年10月  │    │                │              │
├──┼─────┼─────┼──┼────────┼───────┤
│合計│          │          │ 131│6191萬3521元    │309萬5673元   │
└──┴─────┴─────┴──┴────────┴───────┘
(二)德邑公司以每2月為1期實際逃漏稅額計算表【參中區國稅局
    德邑公司96年4月至97年10月間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
    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中區國稅局移送卷附表三漏稅額
    計算表】
┌──┬───────────┬────────┬──────┐
│編號│取得上游營業人不實統一│營業稅額        │實際逃漏稅額│
│    │發票年月              │                │            │
├──┼───────────┼────────┼──────┤
│ 1  │96年3月至4月          │ 26萬2587元     │26萬2587元  │
├──┼───────────┼────────┼──────┤
│ 2  │96年5月至6月          │       34元     │       0元  │
├──┼───────────┼────────┼──────┤
│ 3  │96年7月至8月          │       34元     │       0元  │
├──┼───────────┼────────┼──────┤
│ 4  │96年9月至10月         │ 13萬3451元     │       0元  │
├──┼───────────┼────────┼──────┤
│ 5  │96年11月至12月        │168萬4687元     │11萬590元   │
├──┼───────────┼────────┼──────┤
│ 6  │97年1月至2月          │ 23萬1407元     │       0元  │
├──┼───────────┼────────┼──────┤
│ 7  │97年3月至4月          │ 28萬4970元     │       0元  │
├──┼───────────┼────────┼──────┤
│ 8  │97年5月至6月          │ 32萬9797元     │       0元  │
├──┼───────────┼────────┼──────┤
│ 9  │97年7月至8月          │ 16萬8705元     │       0元  │
├──┼───────────┼────────┼──────┤
│10  │97年9月至10月         │        0元     │       0元  │
├──┼───────────┼────────┼──────┤
│    │合   計               │309萬5672元     │55萬3095元  │
└──┴───────────┴────────┴──────┘
(三)德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營業人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發票年月│德邑公司開立不實銷售發票金額  │下游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扣抵金額│
│    │稱      │        ├─┬──────┬──────┼─┬──────┬──────┤
│    │        │        │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    │
├──┼────┼────┼─┼──────┼──────┼─┼──────┼──────┤
│ 1  │大新全球│96年9月 │ 3│2841萬1554元│142萬578元  │ 3│2841萬1554元│142萬578元  │
│    │公司    │至10月  │  │            │            │  │            │            │
├──┼────┼────┼─┼──────┼──────┼─┼──────┼──────┤
│ 2  │耀元公司│96年5月 │47│3496萬2657元│174萬8132元 │41│1837萬3143元│91萬8656元  │
│    │        │至97年9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50│6337萬4211元│316萬8710元 │44│4678萬4697元│233萬9234元 │
└──┴────┴────┴─┴──────┴──────┴─┴──────┴──────┘
附表二:
(一)大新全球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6年11月  │   1│ 466萬3314元    │ 23萬3166元   │
│    │司        │          │    │                │              │
├──┼─────┼─────┼──┼────────┼───────┤
│ 2  │德邑公司  │96年9月至 │   3│2841萬1554元    │142萬578元    │
│    │          │10月      │    │                │              │
├──┼─────┼─────┼──┼────────┼───────┤
│ 3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   │   2│ 986萬6666元    │ 49萬3334元   │
├──┼─────┼─────┼──┼────────┼───────┤
│合計│          │          │   6│4294萬1534元    │214萬7078元   │
└──┴─────┴─────┴──┴────────┴───────┘
(二)大新全球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6年11月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    │司        │          │    │                │              │
├──┼─────┼─────┼──┼────────┼───────┤
│    │合計      │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    │          │          │    │                │              │
└──┴─────┴─────┴──┴────────┴───────┘
附表三:
(一)杜拉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7年3月至 │  12│5641萬3691元    │282萬684元    │
│    │司        │12月      │    │                │              │
├──┼─────┼─────┼──┼────────┼───────┤
│ 2  │邦成公司  │98年1月至 │   3│ 214萬2858元    │ 10萬7142元   │
│    │          │2月       │    │                │              │
├──┼─────┼─────┼──┼────────┼───────┤
│合計│          │          │  15│5855萬6549元    │292萬7826元   │
└──┴─────┴─────┴──┴────────┴───────┘
(二)杜拉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7年3月至 │  12│6532萬8347元    │326萬6418元   │
│    │司        │12月      │    │                │              │
├──┼─────┼─────┼──┼────────┼───────┤
│ 2  │邦成公司  │98年1月至 │   6│3538萬9524元    │176萬9476元   │
│    │          │2月       │    │                │              │
├──┼─────┼─────┼──┼────────┼───────┤
│ 3  │大新全球公│97年4月   │   2│ 986萬6666元    │ 49萬3334元   │
│    │司        │          │    │                │              │
├──┼─────┼─────┼──┼────────┼───────┤
│合計│          │          │  20│1億1058萬4537元 │552萬9228元   │
└──┴─────┴─────┴──┴────────┴───────┘
附表四:
(一)大新能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全球公│96年8月至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    │司        │97年6月   │    │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至 │  12│   6532萬8347元 │326萬6418元   │
│    │          │98年2月   │    │                │              │
├──┼─────┼─────┼──┼────────┼───────┤
│合計│          │          │  48│2億4618萬5963元 │1230萬9293元  │
└──┴─────┴─────┴──┴────────┴───────┘
(二)大新能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6年8月至 │   1│ 466萬3314元    │23萬3166元    │
│    │司        │97年6月   │    │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至 │  12│5641萬3691元    │282萬684元    │
│    │          │98年2月   │    │                │              │
├──┼─────┼─────┼──┼────────┼───────┤
│ 3  │邦成公司  │97年9月至 │   4│ 1025萬2381元   │ 51萬2619元   │
│    │          │10月      │    │                │              │
├──┼─────┼─────┼──┼────────┼───────┤
│合計│          │          │  17│7132萬9386元    │356萬6469元   │
└──┴─────┴─────┴──┴────────┴───────┘
附表五:
(一)邦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7年9月至 │   4│1025萬2381元    │ 51萬2619元   │
│    │司        │10月      │    │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9月至 │   6│3538萬9524元    │176萬9476元   │
│    │          │12月      │    │                │              │
├──┼─────┼─────┼──┼────────┼───────┤
│合計│          │          │  10│4564萬1905元    │228萬2095元   │
└──┴─────┴─────┴──┴────────┴───────┘
(二)邦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杜拉克公司│98年1月至 │   3│214萬2858元     │ 10萬7142元   │
│    │          │2月       │    │                │              │
├──┼─────┼─────┼──┼────────┼───────┤
│ 2  │威穩公司  │97年9月至 │   3│2486萬1760元    │124萬3088元   │
│    │          │10月      │    │                │              │
├──┼─────┼─────┼──┼────────┼───────┤
│合計│          │          │   6│2700萬4618元    │135萬23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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