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3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德武
- 選任辯護人
-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51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廖德武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之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欄編號4耀元公司「營業稅稅籍申報及備忘事項查詢」,應更正為「營業稅稅籍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編號7證人「黃于容」應更正為「黃千容」;並補充「被告廖德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說明:
㈠、被告廖德武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法院僅得判處5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法院得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較有利於被告,本件論罪科刑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係「德邑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前段所載期間,取得「視德公司」、「漢坤公司」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據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為「德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後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另被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後段所載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營業人「耀元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又被告擔任「大新全球公司」、「大新能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分別在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㈡、犯罪事實欄一㈣所載之期間,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之行為,係各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再被告為「杜拉克公司」、「邦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於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㈢、犯罪事實欄一㈤所載之期間,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之行為,則係各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惟前開修正僅係關於該條文第3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同法第33條規定之部分,與本件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不生影響,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㈢、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本件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業務性質,各罪中之多次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且方法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屬接續犯,應分別各以一罪論處。
㈣、另被告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前段所載為「德邑公司」逃漏稅捐、如附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後段所載幫助營業人「耀元公司」逃漏稅捐之部分,分別係以一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先後為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罪,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之上開4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2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至辯護人認被告前揭所為,均基於同一犯意所為,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云云,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擔任德邑公司、大新全球公司、大新能源公司、杜拉克公司及邦成公司等5家公司之負責人,竟以取得不實之發票,以之為進項憑證並製作不實帳冊,又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損害政府管理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幫助他人逃漏之營業稅額,在本案擔任之角色,兼衡酌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按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於同年1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所犯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且經本院分別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刑之宣告,而皆得易科罰金,不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並不因刑法第50條修正而有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修正後)第47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11條前段、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罪刑之宣告):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罪 刑 之 宣 告 │
├──┼──────────┼───────────────────┤
│ 1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欄一㈠前段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欄一㈠後段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欄一㈡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
│ │實欄一㈢所載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5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
│ │實欄一㈣所載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如附件之起訴書犯罪事│廖德武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
│ │實欄一㈤所載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1510號
被 告 廖德武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德武自民國94年9月29日起至97年9月4日止,擔任「德邑
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邑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號7樓之1)之負責人,並自96年1月5日迄今,擔任「大
新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新全球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000號11樓之3)之負責人,且自96年8月31日起
至97年9月7日止,擔任「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新能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之負責人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杜拉克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杜拉克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
號8樓)及「邦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邦成公司,址設
嘉義縣民雄鄉○○村○○○00○00號)分別自96年12月11日
起至99年4月7日止及自96年5月4日起迄今之實際負責人,負
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製作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以申
報營業稅之業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料,廖德武分別基
於下列犯意,為下列之犯行:
(一)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96年7
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明知德邑公司未實際向「視德光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德公司)、「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漢坤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2家
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一、(一)之不實統一發票131紙,銷售額
新臺幣(下同) 6191萬3521元,營業稅額309萬5672元,充當
德邑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
及扣抵銷項稅額,以詐術為德邑公司逃漏附表一、(二)所示
各期之營業稅合計55萬3095元。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於96年5月起至97年9月間,
明知德邑公司無銷貨予大新全球公司、「耀元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耀元公司)等2家營業人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
一、(三)之不實統一發票50紙,銷售額合計6337萬4211元,
交付予大新全球公司等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
耀元公司持其中41紙,銷售額1837萬3143元之進項憑證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91萬8656元(詳
附表一、<三>編號1大新全球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不
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又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於96年9月起至97年4
月間,明知大新全球公司並無實際向大新能源公司、德邑公
司、杜拉克公司等3家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為隱匿虛開統一
發票之事實,竟取得上開3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二、(一)之
不實統一發票6紙,銷售額合證4294萬1534元,營業稅額214
萬7078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6年11月間,明知
大新全球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二、(二)之不實
統一發票36紙,銷售額合計1億8085萬7616元,交付予大新
能源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
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再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意,
於97年3月起至98年2月間,明知杜拉克公司並未實際向大新
能源公司、邦成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為隱匿虛開
發票之事實,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三、(一)之
不實統一發票15紙,銷售額合計5855萬6549元,營業稅額
292萬7826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7年3月至98年
2月間,明知杜拉克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三、(
二)之不實統一發票20紙,銷售額合計1億1058萬4537元,交
付予大新能源公司等3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
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稅額,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四)復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於96年8月至98年2月
間止,明知大新能源公司未實際向大新全球公司、杜拉克公
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四、
(一)之不實統一發票48紙,銷售額2億4618萬5963元,營業
稅額1230萬9293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6年8月
起至98年2月間,明知大新能源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
如附表四、(二)之不實統一發票17紙,銷售額合計7132萬
9386元,交付予大新全球公司等3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
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銷項金
額及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五)另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7
年9月起至同年12月間,明知邦成公司並未實際向大新能源
公司、杜拉克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為隱匿虛開統一發票
之事實,竟取得上開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五、(一)之不實
統一發票10紙,銷售額合計4564萬1905元,營業稅額228萬
2095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於97年9月至98年2月間
,明知邦成公司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五、(二)之不
實統一發票6紙,銷售額合計2700萬4618元,交付予杜拉克
公司、「威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威穩公司)等2家營
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將上開進、銷項之不實事項填製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不實進、銷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移送及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廖德武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佐證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
│ │。 │新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之實際負 │
│ │ │責人均為被告廖德武之事實,惟被│
│ │ │告否認犯行。 │
├──┼──────────────┼───────────────┤
│ 2 │證人曾效參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其為視德公司之負責人,視德│
│ │。 │公司與德邑公司無實際交易,曾將│
│ ├──────────────┤視德公司發票、發票章放在廖德武│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事務所,其中有10張不實統一發票│
│ │偵字第20896號起訴書、臺灣臺 │係被告委託不知情之事務所會計開│
│ │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偵字第1273│立,另2張號碼為WU00000000、WU2│
│ │號刑事判決書。 │0000000號統一發票,亦非其本人 │
│ │ │或授權他人開立等事實。 │
├──┼──────────────┼───────────────┤
│ 3 │證人何至椈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明其為漢坤公司之負責人,漢坤│
│ │。 │公司與德邑公司並無實際交易,漢│
│ ├──────────────┤坤公司開立予德邑公司119張統一 │
│ │漢坤公司102年8月20日向中區國│發票,不清楚係何人開立,伊曾委│
│ │稅局出具之說明書。 │託廖德武事務所辦理漢坤公司報稅│
│ │ │業務,並交付空白統一發票等事實│
│ │ │。 │
├──┼──────────────┼───────────────┤
│ 4 │耀元公司96、97年營業稅申報書│證明耀元公司96、97年進貨費用( │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人│含固定資產)合計2293萬485元,取│
│ │進銷項交易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得德邑公司進項統一發票合計1837│
│ │稅籍申報及備忘事項查詢等。 │萬3143元,占總進貨費用80.13%;│
│ │ │耀元公司負責人謝耀元同時亦為德│
│ │ │邑公司之股東,該公司之稅籍登記│
│ │ │、營業稅申報均委託廖德武事務所│
│ │ │辦理;而德邑公司亦無實際向視德│
│ │ │、漢坤公司進貨,故亦無可供銷售│
│ │ │之貨物銷售予耀元公司等事實。 │
├──┼──────────────┼───────────────┤
│ 5 │證人李錦國於本署偵查中及中區│證明其曾擔任德邑公司之經理,德│
│ │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 │邑公司曾進口1筆煤炭,被告先用 │
│ ├──────────────┤德邑公司名義報關進口,之後再賣│
│ │96年度德邑公司進口報單總細項│給上開大新能源公司、大新全球公│
│ │資料清單。 │司,96年9月至10月德邑公司開立 │
│ │ │統一發票予大新全球公司時,大新│
│ │ │全球公司非末端使用者,此筆煤炭│
│ │ │並未實際售出等事實。顯見德邑公│
│ │ │司與大新全球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
│ │ │,核與被告供稱杜拉克、大新全球│
│ │ │、大新能源等公司彼此對開發票部│
│ │ │分,不是每一貨款均有支付給對方│
│ │ │,亦無法舉證有支付貨款給對方等│
│ │ │語,並無違背。 │
├──┼──────────────┼───────────────┤
│ 6 │證人張靜雯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廖德武為大新全球公司、│
│ │。 │ 大新能源公司實際負責人,實 │
│ │ │ 無相互進貨必要及無實際交易 │
│ ├──────────────┤ 之事實。 │
│ │勞工保險局102年11月22日保承 │ │
│ │資字第000000000000號函、102 │ │
│ │年11月25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 │
│ │070號函等。 │ │
│ ├──────────────┤ │
│ │96年、97年度大新全球公司進口│ │
│ │報單總項清單、大新全球公司96│ │
│ │年1月起至97年12日止營業稅年 │ │
│ │度資料查詢銷向去路明細等。 │ │
├──┼──────────────┼───────────────┤
│ 7 │證人袁璟樂(原名袁瑞仁)、黃于│證明證人袁璟樂曾是嶸昌生物科技│
│ │容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嶸昌公司)之負│
│ │ │責人,後來將嶸昌公司轉讓給被告│
│ ├──────────────┤廖德武,再變更公司名稱為杜拉克│
│ │97年3月至98年2月,杜拉克公司│公司,其不認識杜拉克公司登記負│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責人黃詩文,杜拉克公司與大新全│
│ │銷向去路明細、96年及97年度大│球、大新能源等2家公司,負責人 │
│ │新全球、大新能源、杜拉克等3 │同為被告廖德武,並無實際交易等│
│ │家公司進口報單總項清單等。 │事實。 │
├──┼──────────────┼───────────────┤
│ 8 │證人李文仁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證人李文仁為威穩公司負責人│
│ │。 │,威穩公司與邦成公司間並無實際│
│ ├──────────────┤交易,威穩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為│
│ │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威穩公司承│大新能源公司等事實。 │
│ │諾書、說明書及其附件(含合約 │ │
│ │日、運送單、付款憑證、進貨發│ │
│ │票等)等。 │ │
├──┼──────────────┼───────────────┤
│ 9 │97年1月至98年12月,邦成公司 │證明邦成公司與大新能源公司、杜│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拉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銷向去路明細、97年及98年度邦│ │
│ │成公司進口報單總項清單等。 │ │
├──┼──────────────┼───────────────┤
│ 10 │德邑公司96年4月至97年10月間 │證明被告廖德武於該期間內,涉嫌│
│ │,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虛偽取得視德公司等2家營業人之 │
│ │計算實際逃漏稅額明細表。 │不實統一發票,合計逃漏稅捐55萬│
│ │ │3095元等事實。 │
├──┼──────────────┼───────────────┤
│ 11 │德邑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證明被告廖德武曾任德邑、大新全│
│ │資料查詢作業、杜拉克公司及邦│球、大新能源、邦成等4家公司登 │
│ │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德邑、│記負責人,而上開公司及杜拉克公│
│ │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司均有設立登記等事實。 │
│ │邦成等5家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 │
│ │查詢作業等。 │ │
├──┼──────────────┼───────────────┤
│ 12 │中區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證明被告廖德武係「廖德武記帳及│
│ │人基本資料、電子申報聯繫事項│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之負責人│
│ │建檔維護等。 │,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
│ │ │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份由其辦理 │
│ │ │申報營業稅業務等事實。 │
├──┼──────────────┼───────────────┤
│ 13 │,德邑、大新全球、杜拉克、大│證明該5家公司取得及開立如犯罪 │
│ │新能源、邦成等5家公司專案申 │事實所述金額統一發票之事實。 │
│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德邑│ │
│ │、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 │
│ │等4家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 │ │
│ │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等。 │ │
└──┴──────────────┴───────────────┘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第41條、修正後第47條第
1項之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等罪嫌;就犯罪事實(二)、(四)部分,係各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就犯罪事實(三)、
(五)部分,係各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罪嫌。被告所犯之上開各罪,均具有反覆實施之業務性
質,各罪中之多次犯行,時間密集,侵害相同法益,依一般
社會觀念,應包括認為一罪。又犯罪事實(一)之部分,被告
廖德武所犯逃漏稅捐罪部分,係以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後,再
填製會計憑證製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
捐機關申報;而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以開立屬於
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後,再由取得發票之下游廠商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抵扣,上開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亦殊,併請予
以分論併罰。
三、另被告廖德武所實際掌控之大新全球、杜拉克、大新能源、
德邑等4家公司確實有報關進口煤炭,且最終有將煤炭出貨至
被告廖德武所掌控集團公司之外,故被告廖德武雖將大新全
球、杜拉克、大新能源、德邑、邦成等5家公司之發票彼此對
開,其目的僅係在虛增上開5家公司營業額,應無逃漏上開5
家公司本身之營業稅捐或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之行為,移送
機關認被告廖德武此部分涉及違反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等罪嫌,應屬誤會,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
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之同一
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蔣 忠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蕭 正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一)德邑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視德公司 │96年11月至│ 12│2445萬7328元 │122萬2866元 │
│ │ │12月 │ │ │ │
├──┼─────┼─────┼──┼────────┼───────┤
│ 2 │漢坤公司 │96年4月至 │ 119│3745萬6193元 │187萬2807元 │
│ │ │97年10月 │ │ │ │
├──┼─────┼─────┼──┼────────┼───────┤
│合計│ │ │ 131│6191萬3521元 │309萬5673元 │
└──┴─────┴─────┴──┴────────┴───────┘
(二)德邑公司以每2月為1期實際逃漏稅額計算表【參中區國稅局
德邑公司96年4月至97年10月間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
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中區國稅局移送卷附表三漏稅額
計算表】
┌──┬───────────┬────────┬──────┐
│編號│取得上游營業人不實統一│營業稅額 │實際逃漏稅額│
│ │發票年月 │ │ │
├──┼───────────┼────────┼──────┤
│ 1 │96年3月至4月 │ 26萬2587元 │26萬2587元 │
├──┼───────────┼────────┼──────┤
│ 2 │96年5月至6月 │ 34元 │ 0元 │
├──┼───────────┼────────┼──────┤
│ 3 │96年7月至8月 │ 34元 │ 0元 │
├──┼───────────┼────────┼──────┤
│ 4 │96年9月至10月 │ 13萬3451元 │ 0元 │
├──┼───────────┼────────┼──────┤
│ 5 │96年11月至12月 │168萬4687元 │11萬590元 │
├──┼───────────┼────────┼──────┤
│ 6 │97年1月至2月 │ 23萬1407元 │ 0元 │
├──┼───────────┼────────┼──────┤
│ 7 │97年3月至4月 │ 28萬4970元 │ 0元 │
├──┼───────────┼────────┼──────┤
│ 8 │97年5月至6月 │ 32萬9797元 │ 0元 │
├──┼───────────┼────────┼──────┤
│ 9 │97年7月至8月 │ 16萬8705元 │ 0元 │
├──┼───────────┼────────┼──────┤
│10 │97年9月至10月 │ 0元 │ 0元 │
├──┼───────────┼────────┼──────┤
│ │合 計 │309萬5672元 │55萬3095元 │
└──┴───────────┴────────┴──────┘
(三)德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營業人提出扣抵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發票年月│德邑公司開立不實銷售發票金額 │下游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扣抵金額│
│ │稱 │ ├─┬──────┬──────┼─┬──────┬──────┤
│ │ │ │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張│ 銷售金額 │ 營業稅 │
├──┼────┼────┼─┼──────┼──────┼─┼──────┼──────┤
│ 1 │大新全球│96年9月 │ 3│2841萬1554元│142萬578元 │ 3│2841萬1554元│142萬578元 │
│ │公司 │至10月 │ │ │ │ │ │ │
├──┼────┼────┼─┼──────┼──────┼─┼──────┼──────┤
│ 2 │耀元公司│96年5月 │47│3496萬2657元│174萬8132元 │41│1837萬3143元│91萬8656元 │
│ │ │至97年9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50│6337萬4211元│316萬8710元 │44│4678萬4697元│233萬9234元 │
└──┴────┴────┴─┴──────┴──────┴─┴──────┴──────┘
附表二:
(一)大新全球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6年11月 │ 1│ 466萬3314元 │ 23萬3166元 │
│ │司 │ │ │ │ │
├──┼─────┼─────┼──┼────────┼───────┤
│ 2 │德邑公司 │96年9月至 │ 3│2841萬1554元 │142萬578元 │
│ │ │10月 │ │ │ │
├──┼─────┼─────┼──┼────────┼───────┤
│ 3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 │ 2│ 986萬6666元 │ 49萬3334元 │
├──┼─────┼─────┼──┼────────┼───────┤
│合計│ │ │ 6│4294萬1534元 │214萬7078元 │
└──┴─────┴─────┴──┴────────┴───────┘
(二)大新全球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6年11月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 │司 │ │ │ │ │
├──┼─────┼─────┼──┼────────┼───────┤
│ │合計 │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 │ │ │ │ │ │
└──┴─────┴─────┴──┴────────┴───────┘
附表三:
(一)杜拉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7年3月至 │ 12│5641萬3691元 │282萬684元 │
│ │司 │12月 │ │ │ │
├──┼─────┼─────┼──┼────────┼───────┤
│ 2 │邦成公司 │98年1月至 │ 3│ 214萬2858元 │ 10萬7142元 │
│ │ │2月 │ │ │ │
├──┼─────┼─────┼──┼────────┼───────┤
│合計│ │ │ 15│5855萬6549元 │292萬7826元 │
└──┴─────┴─────┴──┴────────┴───────┘
(二)杜拉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7年3月至 │ 12│6532萬8347元 │326萬6418元 │
│ │司 │12月 │ │ │ │
├──┼─────┼─────┼──┼────────┼───────┤
│ 2 │邦成公司 │98年1月至 │ 6│3538萬9524元 │176萬9476元 │
│ │ │2月 │ │ │ │
├──┼─────┼─────┼──┼────────┼───────┤
│ 3 │大新全球公│97年4月 │ 2│ 986萬6666元 │ 49萬3334元 │
│ │司 │ │ │ │ │
├──┼─────┼─────┼──┼────────┼───────┤
│合計│ │ │ 20│1億1058萬4537元 │552萬9228元 │
└──┴─────┴─────┴──┴────────┴───────┘
附表四:
(一)大新能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全球公│96年8月至 │ 36│1億8085萬7616元 │904萬2875元 │
│ │司 │97年6月 │ │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至 │ 12│ 6532萬8347元 │326萬6418元 │
│ │ │98年2月 │ │ │ │
├──┼─────┼─────┼──┼────────┼───────┤
│合計│ │ │ 48│2億4618萬5963元 │1230萬9293元 │
└──┴─────┴─────┴──┴────────┴───────┘
(二)大新能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6年8月至 │ 1│ 466萬3314元 │23萬3166元 │
│ │司 │97年6月 │ │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4月至 │ 12│5641萬3691元 │282萬684元 │
│ │ │98年2月 │ │ │ │
├──┼─────┼─────┼──┼────────┼───────┤
│ 3 │邦成公司 │97年9月至 │ 4│ 1025萬2381元 │ 51萬2619元 │
│ │ │10月 │ │ │ │
├──┼─────┼─────┼──┼────────┼───────┤
│合計│ │ │ 17│7132萬9386元 │356萬6469元 │
└──┴─────┴─────┴──┴────────┴───────┘
附表五:
(一)邦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大新能源公│97年9月至 │ 4│1025萬2381元 │ 51萬2619元 │
│ │司 │10月 │ │ │ │
├──┼─────┼─────┼──┼────────┼───────┤
│ 2 │杜拉克公司│97年9月至 │ 6│3538萬9524元 │176萬9476元 │
│ │ │12月 │ │ │ │
├──┼─────┼─────┼──┼────────┼───────┤
│合計│ │ │ 10│4564萬1905元 │228萬2095元 │
└──┴─────┴─────┴──┴────────┴───────┘
(二)邦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1 │杜拉克公司│98年1月至 │ 3│214萬2858元 │ 10萬7142元 │
│ │ │2月 │ │ │ │
├──┼─────┼─────┼──┼────────┼───────┤
│ 2 │威穩公司 │97年9月至 │ 3│2486萬1760元 │124萬3088元 │
│ │ │10月 │ │ │ │
├──┼─────┼─────┼──┼────────┼───────┤
│合計│ │ │ 6│2700萬4618元 │135萬2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