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3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正佩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正佩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正佩係址設在臺中市○○區○○街0 ○0 號「家在e 起」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監察委員,告訴人馬玉婷係管委會之主任委員。緣「家在e 起」社區之社區管理服務原係由勤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益公司)負責,然勤益公司與「家在e 起」社區之社區管理服務契約期限將於民國102 年6 月30日屆滿,管委會因而於102 年5 月25日之5 月份委員會會議(下稱102 年5 月25日會議)決議採公開招標之方式遴選管理服務廠商,並於同年月28日發文予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惠予公告投件,迄至102 年6 月5 日止共有15家廠商(含勤益公司)投件,告訴人遂於截止日後,與管委會副主任委員陳縈薰共同拆封廠商投件之資料,並將15家廠商之資料交予管委會各管理委員輪流審閱後,由管委會7 位委員(告訴人、被告、副主任委員陳縈薰、財務委員張莉伶、設備委員劉宇琪、環保委員陳嘉珮及事務委員郭汎曲)於初選單勾選5 家廠商進入複選,經初選勾選結果由鴻誠公司、中衛公司、國信公司、太子公司及齊家公司共5 家公司進入複選,而勤益公司則為零票無法進入複選。管委會旋於102 年6 月16日邀請上開進入複選之5 家公司進行簡報俾供遴選之參考,管委會並於102 年6 月19日、同年月20日委員會會議(下稱102 年6 月19日會議、102 年6 月20日會議)決議由價格低者得標,結果由中衛公司符合條件而得標。詎被告明知勤益公司並未進入複選,且亦無任何優先權,又明知告訴人並未於102 年5 月25日會議中宣布或表示:管理公司15選5 之中,現任勤益有優先權等語,復明知102 年6 月20日會議中,已由中衛公司以最低價得標(經超過半數之管理委員同意),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2 年6 月25日,在「民國102 年6 月22日召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之書面內記載:「未經管委會合議逕行發布管理公司遴選結果、公佈中衛得標、主委罔顧家在e 起住戶規約之規定,以不實票數公告住戶,有違職責並辜負住戶之託付」、「5 月25日月例會期間主委曾宣布管理公司15選5 之中,現任勤益有優先權,但6/19月例會的5 家竟跳過勤益。為彌補此缺失並符信用,會中請勤益提出改善報告進入遴選」等語,並將該說明報告投入「家在e 起」社區全體135 戶住戶之信箱內,指稱告訴人於102 年5 月25日會議中,曾宣佈管理公司15選5 之中,現任勤益公司有優先權及102 年6 月20日會議中,告訴人未經管委會合議遴選,即逕行發布管理公司由中衛公司得標,而將上揭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及妨害告訴人信用之不實事項,指摘及傳述予「家在e 起」社區之全體住戶。被告復於102 年8 月13日,在「家在e 起」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下稱102 年8 月13日會議),以投影機投影說明之方式,再度將上開不實內容散布予「家在e 起」社區住戶,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與信用,致使告訴人遭到社區住戶質疑沒有信用及違法遴選管理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叁、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妨害名譽之犯行,無非係以㈠被告之供述,㈡告訴人之指證,㈢證人張莉伶、郭汎曲、陳嘉珮、劉宇琪、張一山、陳中和之證述,㈣102 年5 月25日會議紀錄、102 年6 月20日會議錄音光碟及譯文、勤益公司罰款函、管理公司遴選初選勾選單、102 年6 月22日會議紀錄、102 年6 月22日召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管理公司遴選決議案公告、管理公司簽約案公告、102 年8 月13日會議錄音檔案及錄音譯文、102 年8 月13日會議紀錄、告訴人於102 年8 月7 日出具之聲明稿、證人張莉伶提出之LINE對話列印資料及102 年11月25日家在e 起管委會簽呈及「給手抄,要我照著講」紙張等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伊身為管委會之監察委員,僅係本於職責,告知住戶103 年6 月22日臨時委員會之始末情形,且陳述之內容係依據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其所記載之事項,亦有所本,102 年6 月20日會議並未產生決議,關於勤益公司是種子公司可以直接進入複選,伊印象中記得在102 年5 月25日會議結束後,有聽到馬玉婷說「勤益列入」的聲音,伊又在6 月20日聽到這個事項,也特別在102 年6 月22日會議中討論這個事項再確認之,是以伊在緊急會議說明報告之記載,並無毀謗告訴人之意,僅是為維護住戶知之權利,102年8月13日之說明,亦是轉述同一內容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第87頁)。經查: 一、被告係「家在e 起」社區管委會之監察委員,告訴人係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家在e 起」社區之社區管理服務原係由勤益公司負責,然勤益公司與「家在e 起」社區之社區管理服務契約期限將於102 年6 月30日屆滿,管委會因而於102 年5 月25日決議採公開招標之方式遴選管理服務廠商,並於同年月28日發文予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惠予公告投件,迄至102 年6 月5 日止共有15家廠商(含勤益公司)投件,告訴人遂於截止日後,與管委會副主任委員陳縈薰共同拆封廠商投件之資料,並將15家廠商之資料交予管委會各管理委員輪流審閱後,由管委會7 位委員(即告訴人、被告、副主任委員陳縈薰、財務委員張莉伶、設備委員劉宇琪、環保委員陳嘉珮及事務委員郭汎曲)於初選單勾選5 家廠商進入複選,經初選勾選結果由鴻誠公司、中衛公司、國信公司、太子公司及齊家公司共5 家公司進入複選,而勤益公司則為零票。管委會於102 年6 月16日邀請上開進入複選之5 家公司進行簡報俾供遴選之參考,管委會並於102 年6 月19日會議決議新管理公司,嗣開票結果為齊家公司3 票、中衛公司3 票,棄權1 票,故再訂於102 年6 月20日會議決議,被告於會議畢,認尚未形成多數決議,以監察委員身分擔任召集人,於同年月22日召開臨時管委會會議(下稱102 年6 月22日會議),嗣被告製作102 年6 月22日召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內容如附件所示),由管委會協助將之投入「家在e 起」社區住戶之信箱內,並於102 年8 月13日會議,以投影機投影說明之方式,再度將上開內容散布予「家在e 起」社區住戶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第151 至152 頁),復有102 年5 月25日會議紀錄(見他卷第7 頁至第8 頁)、管理公司遴選初選勾選單(見他卷第9 頁至第12頁反面)、102 年6 月19日會議紀錄、102 年6 月20日會議錄音光碟及完整譯文(第25頁至第28頁、第183 頁證物袋)、102 年6 月22日會議紀錄(見他卷第16頁正反面)、102 年6 月22日召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見他卷第17頁正反面)、管理公司遴選決議案公告、管理公司簽約案公告(見他卷第18頁正反面)、102 年8 月13日會議紀錄及光碟、譯文(見他卷第19頁第81頁至第82頁、第183 頁證物袋)在卷可參,此情堪可認定。 二、按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係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其構成要件並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刑法第311 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 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6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卷附101 年(應為102 年之誤)6 月21日家在e 起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公司遴選決議案公告記載:「. . . 略. .3、6 月20日晚上20:00時加開臨時會,進行第二輪討論及表決,採公開記名表決,最終決議以最低價中衛公司得標。」。而被告所製作之102 年6 月22日召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其中「未經管委會合議逕行發佈管理公司遴選結果」、「主委罔顧家在e 起住戶規約之規定,以不實票數公告住戶,有違職責並辜負住戶之託付」等語,與上開公告內容雖有不符,然依前揭判決意旨,被告所為之上開陳述,仍應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合理評論原則」之檢驗,始能以誹謗罪相繩。查: ㈠被告於102 年6 月20日晚間,傳送簡訊予告訴人,內容為:「馬主委:依據今晚(6 月20日)晚上8 點在媽媽教室針對保全公司複決一案,僅3 票通過,4 票棄權。此結果無法符合住戶規約程序。身為監委在此通知您依據規約第6 條第3 款暨第4 款,請速召開臨時緊急會議,以解決今晚之僵局。在未得具有效力之決議,不得進行簽約之行為。廖正佩」,此有簡訊翻拍照片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27 頁),且為被告、告訴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8頁、他卷第101 頁)。由此可知,102 年6 月20日會議結束後,被告旋即傳送上開簡訊予告訴人,表明其對於議決之結果、效力有所質疑。證人陳縈薰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你於6 月20日管理公司遴選會議,你投票是同意中衛公司或不同意中衛公司?)我沒有同意中衛公司,因為當時票數3 票投中衛,4 票棄權,馬玉婷希望我們表態,他在投票前有講過如果我們選齊家,他的壓力會很大,所以我考慮到社區經費問題,我就棄權沒有投齊家. . . 略。」、「(你在該次會議中,並沒有反對用最低價來選擇管理公司,其他人也沒有反對?)沒有反對,但是也沒贊成阿。馬玉婷問我,我並沒有回答. . . 略。」等語(見他卷第157 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你看到主任委員馬玉婷在社區公告中衛得標,你看到這個公告的反應為何?)我不知道,好像6 月20日會議結束後,我們有發一個訊息給她說程序還沒有合法之前,不得公告,也不得簽約,看到公告後我們才覺得這樣不對,才發起要召開一個臨時會。」、「(當時LINE,有同意說要召開會議有幾人?)有4 人,我、監察委員、劉宇琪、張莉伶。是我們4 個討論之後,由被告監察委員發LINE到群組裡面跟主任委員說。」、「(6 月22日的臨時會就是因為主任委員公告之後,你們才緊急召開的嗎?)是。」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正反面);證人張莉伶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當時同意中衛最低價決標?)從19、20日我都是保持廢票。」、「(馬玉婷表示最低價決標,是否有反對?)沒有反對,我也沒有意見,譯文中有寫。」等語(見他卷第157 頁反面);證人劉宇琪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當時同意中衛最低價決標?)我希望可以透過充分討論,當天沒有機會充分讓我表示意見,當馬玉婷說那就低價決,然後他就轉問其他人,我認為他沒有尊重我的意見,我就覺得我不用表態了。」等語(見他卷第157 頁反面),可認在場之委員陳縈薰、張莉伶、劉宇琪及被告對於102 年6 月20日會議之議決結果、效力,均非毫無存疑。 ㈡102 年6 月20日會議由馬玉婷、陳縈薰、張莉伶、劉宇琪、陳嘉珮及被告出席,會議過程則經錄音,此有卷附譯文可參(見本院卷第58至63頁)。有關遴選保全公司之內容略如下: 馬玉婷:好,那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們來做最後的表決好了。. . . 贊成齊家公司的請舉手?贊成中衛公司的請舉手? 張莉伶:那. . 妳們. . . 沒有. . . 或許. . 馬玉婷:那請問妳們是四位選哪一家呢?(背景:都可以,沒有意見) 陳縈薰:沒有意見。 廖正佩:真的沒有意見。 陳縈薰:服從多數。 馬玉婷:服從多數。4票是廢票嗎?(背景:恩) 馬玉婷:4票是廢票嗎?請問是這樣嗎? 廖正佩:妳可以寫4票都沒有意見,那我基本上 馬玉婷:沒有,我現在就是在跟 廖正佩:因為我們已經在這件事情了 馬玉婷:各位確認了 廖正佩:那就是以...以低價..低價嘛...那那誰.. 馬玉婷:沒有,因為今天今天開會主要就是要選齊家或中衛。我想怎麼樣的話,還是還是請各位做一個表態啦。那我再問一次好了,請問贊成齊家的請舉手?那請問贊成中衛公司的請舉手? 馬玉婷:好,那我表決了兩次喔。我們就是中衛公司是3 票ㄟ。 馬玉婷:那請副主委說明一下,妳妳妳個人的意見是怎麼樣呢? 陳縈薰:因為像我還是覺得. . . ,就是我我屬意齊家嘛。那既然就是為社區的經費考量,那我就服從你的意見啦。 馬玉婷:喔,是,那監委監委妳的意見呢? 廖正佩:也是一樣阿。現在就是...已經前後... 馬玉婷:因為我主要要請問你們3 位啦,因為你們3 位昨天是贊成齊家的嘛,因為你們有有盤算過,尤其那個宇琪昨天你也有特別幫忙算一下說,我們一個月可能只有12萬可以花,可是你們3 位是選齊家。我說實話我個人也是很喜歡齊家。那那今天就是中衛跟齊家做最後的表決,因為我我不曉得那那宇琪妳的意見是怎樣? 劉宇琪:沒有,我昨天有講,就是我個人如果是我在買東西的習慣,就是我會先以最好的,就是去議價,一旦我們的他. . . 如果真的沒辦法符合到我們的,我就會放棄,去選第2 個。 馬玉婷:是、是。那那個 劉宇琪:因為議價的結果也是沒有辦法... 馬玉婷:對。因為齊家他就是來兩個案子,一個就是20萬,一個就是19萬7 。所以那妳妳妳的意見是以這個以這個多數決?以低價決?是以低價決嗎? 劉宇琪:應該...也.... 馬玉婷:就是這兩家就以低價決?老師妳是不是也是贊成那妳就贊成低價決? 廖正佩:那我剛講了低價嘛,對不對。 馬玉婷:副主委也是低價決。師父請妳說明一下妳的意見。張莉伶:我也是阿。 馬玉婷:ㄟ妳也是決定以低價決ㄟ 張莉伶:對阿 馬玉婷:那這樣子的話 張莉伶:我沒有意見,是沒有意見! 馬玉婷:是。妳沒有意見,妳是 張莉伶:就是... 馬玉婷:是跟昨天一樣廢票嗎? 張莉伶:算是廢票啦,沒有區...只是中衛 廖正佩:妳就可以,妳我的部分妳就寫沒有意見低價決就好了。 張莉伶:對阿,我們也都是這樣子 廖正佩:妳妳好交代嘛 馬玉婷:因為我我... 廖正佩:妳只要告訴我那一棟,我就是沒有意見,低價決就好。 馬玉婷:不是,我不是只有過告訴我們那一棟,我們必須要公告出來 廖正佩:對阿對阿。公告了就是我們這一棟,其他棟都看得到嘛。所以我就是我沒有意見,我沒有意見,我沒有特別喜歡那個。 張莉伶:尊重的議價? 廖正佩:對,就是低價決的財務報表這樣子。所以妳的選項是還有一個,可以說是低價決 馬玉婷:恩,就是第3 個答案就叫低價決。所以現在就是我可以宣布中衛公司得標嗎? 廖正佩:可以阿。 馬玉婷:好,那我們散會。謝謝。 ㈢家在e 起社區規約第6 條第4 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又依上開會議錄音,告訴人於會議一開始,即宣布「今天是臨時會,用舉手表決方式,如果又出現3 票比3 票,有人棄權,那就用抽籤的方式。」,有卷附譯文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反面)。而依上開譯文,可知告訴人在主持表決時,出席之4 位委員陳縈薰、劉宇琪、張莉伶及被告並未舉手投票中衛或齊家。至此,自難認定中衛公司業經過半數以上(即4 票以上)之決議通過而得標。其後,告訴人一一詢問4 位委員陳縈薰、劉宇琪、張莉伶及被告之意見,陳縈薰等人雖各自表達自己之觀感、意見,惟亦無表明贊成中衛公司,而為舉手投票。告訴人一一詢問意見後雖詢問:可以宣布中衛公司得標嗎?被告答:可以阿。以告訴人之立場,其因而認定業已完成投票決議程序,而由中衛公司得標,固非無據,然依在場4 位委員陳縈薰、劉宇琪、張莉伶及被告之立場,渠等僅在告訴人詢問意見時,一一表述自己之觀感、意見,渠等均未舉手再次投票予中衛公司,渠等因而認定中衛公司尚未經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而得標(如陳縈薰、劉宇琪、張莉伶上開證言及被告所辯),亦係本於渠等參與會議過程之經過,而為之認定。又被告職業為歷史老師,並無法律專業背景,亦是第一次擔任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此業經其陳述在卷(見他卷第39頁、第91頁),是被告對於議事規則及會議程序並非專精,其本於參與上開會議過程,認為中衛公司尚未經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而得標,亦非毫無根據。綜上,依上開會議錄音內容,被告雖於附件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上記載「未經管委會合議逕行發佈管理公司遴選結果」、「主委罔顧家在e 起住戶規約之規定,以不實票數公告住戶,有違職責並辜負住戶之託付」等詞,可認其係根據相當理由確信其記載之事項為真實,即其為上開記載,實欠缺誹謗告訴人之故意,難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四、被告製作之102 年6 月22日召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如附件),記載「5 月25日月例會期間主委曾宣布管理公司15選5 之中,現任勤益有優先權,但6/ 19 月例會的5 家竟跳過勤益。為彌補此缺失並符信用,會中請勤益提出改善報告進入遴選」等語,被告以前詞置辯,茲查: ㈠告訴人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2 年5 月25日會議中並沒有宣布管理公司15選5 之中現任勤益公司有優先權;5 月25日開會當天,伊只有講歡迎勤益公司參加投標,並沒有說勤益公司在15選5 中有優先權;伊當時對著勤益公司的老闆說「歡迎勤益公司來參加投標」等語(見他卷第39頁反面)。又卷附102 年5 月25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見他卷第7 頁至第8 頁)並未記載「現任勤益有優先權」。 ㈡證人張莉伶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2年5月25日委員會會議中,最後討論管理公司招標時,就勤益公司的部分,馬玉婷有無作何表示?)我記得馬玉婷跟大家說歡迎勤益來投標,勤益公司在投標的15間公司之內。」、「(為何馬玉婷提到「歡迎勤益來投標」?)因為勤益公司是現在的管理公司,馬玉婷是當時的主委,所以他講歡迎勤益來投標。」、「(102年5月25日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有無人提到勤益公司有優先權的情況?)我沒有聽到,我只有聽到「歡迎勤益來投標」這件事情。」、「(在開完會的時候,有無人說現任管理公司,勤益有優先權的事情?)我也沒聽到。」、「(你是否全程參與該會議?)沒錯。應該是大家離開,我才離開。」等語(見他卷第154 頁正反面);證人郭汎曲於偵訊時具結證述:「(102 年5 月25日委員會會議中,最後討論管理公司招標時,就勤益公司的部分,馬玉婷有無作何表示?)馬玉婷對陳中和講說「歡迎勤益公司一起來投標。」、「(當下馬玉婷有無說勤益公司有優先複決權?)沒有。」、「(馬玉婷有無說勤益公司列入最後複選5 家公司之一?)5 家之內也沒有包含他們。」(見他卷第155 頁);證人陳嘉珮於偵訊時具結證述:「(102 年5 月25日委員會會議中,最後討論管理公司招標時,就勤益公司的部分,馬玉婷有無作何表示?)他說歡迎投標,因為當時好像也有勤益的人員在場,所以才會說歡迎勤益公司來投標。」、「(馬玉婷當時有無說勤益公司有優先權,可以優先進入複選名單之列等話語?)沒有。」(見他卷第156 頁);證人劉宇琪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2 年5 月25日委員會會議中,最後討論管理公司招標時,就勤益公司的部分,馬玉婷有無作何表示?)當天會議討論到晚上11點左右,保全公司遴選案沒有列在當天會議議題中,在會議快結束後,馬玉婷提到保全遴選的這件事,我只記得有講到勤益這兩個字,但有沒有講勤益有優先權,我的印象沒有很深,當下沒有特別去確認馬玉婷講的是不是勤益有優先權這件事。」、「(就你的記憶,馬玉婷是否表示歡迎勤益公司來投標?)這個在6 月22日勤益副總陳中和來開會時,他有講到,我回憶到是不是有這件事,但是具體馬玉婷在5 月25日開會當天怎麼講,我不是很確定。」等語(見他卷第155 頁反面)。 ㈢惟證人張一山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2 年5 月25日的會議在前面的全部議題討論完,也沒有臨時動議之後,最後請主席結論,馬玉婷就在安排遴選管理公司時程時,有人提到「那現任管理公司呢」,馬玉婷有回答「勤益公司是現任管理公司,當然有優先,可以來投標」,後來有人問「是不是就進入複選的那5 家裡面」,但是馬玉婷沒有回答,因為是散會的時間等語(見他卷第39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整個102 年5 月25日的會議討論議程中沒有提到要討論管理公司的遴選,但是在主席結論時,馬玉婷有提到這次管理公司的遴選,勤益公司是現任管理公司,你們有優先權,歡迎投標。主席結論屬於後面一般性致詞,開頭的主席致詞及最後的主席結論,通常伊都沒有特別記錄,所以會議紀錄才沒有這方面之記載。伊當時聽到的是,勤益像種子,起碼可以進入決選,第二天跟同事即白班的保全曾耀陞說這件事,還可以進入決選(見本院卷第127 頁正反面、第129 頁至第130 頁)。證人曾耀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張一山有告知伊勤益類似是種子,即先保留下,後來進來的再併選。因為伊是3 月份進來,張一山是5 月份進來,6 月若解約,伊與張一山就要離職了,張一山說「我們還有希望,可能是種子哦」。時間太久了,伊忘記他是102 年5 月25日的會議當天還是隔天說等語(見本院卷第133 頁)。 ㈣證人陳中和於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有參加102 年5 月25日會議;伊印象中開會到很晚11點多,快散會之前,馬玉婷當時宣布管理公司合約到6 月底到期,所以今年管理公司要公開招標,勤益保全是目前保全公司,所以是種子公司,可以參與投標;所謂種子公司可以參與投標的意義,伊的解釋是不管來幾家投標,勤益公司都在評選中,就是有優先權,就是不需要經過管委會勾選,可以直接進入複決等語(見他卷第158 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勤益公司合約到6 月底到期,那天會議快結束時,馬玉婷有說管理公司合約到6 月底,今年管理公司要公開招標,會選幾家來,因為勤益公司是現有的管理公司,所以有優先權,可以參加決選。伊的認知是像種子的權利。印象中馬玉婷說勤益公司是現有的公司,不管幾家參與招標,勤益公司就是有優先參與決選的公司。她應該是講優先權。印象中有聽到優先這兩個字,種子這兩個字現在不確定當時有沒有聽到(見本院卷第122 頁至第123 頁)。 ㈤102 年5 月25日會議之出席人員計有告訴人、張莉伶、劉宇琪、陳嘉珮、張一山、陳中和及被告,依上開參與人之證詞,可知渠等之證詞並非全然一致,而102 年5 月25日會議並未有錄音,則據證人即該次會議之紀錄張一山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卷第39頁),本院亦無從依錄音檔案之證據還原當時情形。縱若依現存證據,無從認定告訴人確有陳述勤益公司有優先權之事實,然被告是否即具毀謗之故意,仍應審究其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無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尚難以告訴人否認其有陳述該事,佐以會議紀錄確無此等記載,即認定被告具有誹謗之故意。依卷附前述簡訊照片(見他卷第127 頁),可知被告曾要求告訴人召集臨時會,並曾請告訴人出席臨時會,此經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49 頁反面),告訴人亦證稱:伊在臨時會當天晚上7 點有接到總幹事打電話給伊,要伊下去開會,但伊認為社區無重大事情,且會議是他們私下召集,伊認為伊沒必要參加(見本院卷第69頁反面)。由此可知,被告確曾要求告訴人召集及參與臨時會,被告所辯其欲利用臨時會時間,再向告訴人求證一事,確屬可能,尚難以其並未向告訴人求證而認定被告有何明知不實而誹謗之故意。 ㈥再者,卷附102 年6 月22日會議譯文(見本院卷第105 頁至第111 頁反面)記載: 陳中和:那再來是說之前你們在討論管理公司招標的時候那時候,主委也有講過我們算是種子,算是應該列入一定的參選之中。 廖正佩:備選? 陳縈薰 :備選? 陳中和:對! 劉宇琪 :你是說五月那次會議嘛。 陳中和:對對,她有講這句話,就說包括勤益在內我們選5 家,她有這樣講。 陳縈薰 :就是已經把你們 劉宇琪:對 陳縈薰 :列入在備選當中? 陳中和:對,後來都沒有。我不知道 劉宇琪:噢 陳中和:可能我們要檢討啦。如果說今天有這個機會,當然我們就是有這個機會的話,我們當然會更加努力就是把它做好。 (中間略) 劉宇琪:那另外就是5 月,你說5 月底那次,確定會議紀錄有講到說其實你們是 陳縈薰 :備選 廖正佩:5月25 劉宇琪:是算是種子的那個 陳中和:對,她說勤益在內,5家。 廖正佩:噢 陳縈薰 :對 陳英華:她不是有錄音?他不是有錄音? (被告之配偶) 劉宇琪:有嘛,所以就是錄音阿,確定是 陳中和:總幹事也有聽到,對不對 陳英華:就是...? 劉宇琪:是就是啦。 廖正佩:有嗎? 陳縈薰:(笑) 劉宇琪:對,就是有 張莉伶:對阿 陳縈薰:對,因為我們是希望說你們可以肯定,然後不要讓造成我們做出那種,就是錯誤的那個決定,這樣子陳中和:對啦,對對對 陳縈薰:對,那就是說如果說已經把你們列入就是備選,那基本上就是應該6選1 劉宇琪:恩,對 陳縈薰:就是5 家加上你們。因為就是你們之前沒有來就是報告 劉宇琪:簡報 陳縈薰:簡報嘛,所以今天就是給你們簡報的機會。那就是,現在就是6選1。那就是請大家 劉宇琪:投票 ㈦由上開臨時會錄音內容,可知被告雖在緊急會議說明報告(如附件)記載「5 月25日月例會期間主委曾宣布管理公司15選5 之中,現任勤益有優先權,但6/ 19 月例會的5 家竟跳過勤益。為彌補此缺失並符信用,會中請勤益提出改善報告進入遴選」等語,然係因上開臨時會議中,透過與會人員之詢問、討論,渠等確有討論告訴人提及勤益備選、種子一事,被告由此討論過程,因而認知告訴人確曾提及此事,實非毫無依據,故而其依其所認知及為敘明102 年6 月22日決議勤益公司得標之始末,在緊急說明報告記載主委曾宣布勤益有優先權等語,難認缺乏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被告是否存有誹謗之故意,實容有疑義。 五、綜上所述,被告製作102 年6 月22日召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如附件)雖記載上開事項,被告並於102 年8 月13日會議,以投影機投影說明之方式,再度將上開內容散布予「家在e 起」社區住戶,然其主觀上難認存有誹謗告訴人之故意,是被告以前詞置辯,尚非不可採信。至起訴書所列其餘證據即勤益公司罰款函(見他卷第5 頁至第6 頁反面)係有關總幹事李承恩違反執勤規定遭罰款2 千元,張莉伶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卷第168 頁至第170 頁)係關於其與他人之對話紀錄,「給手抄要我照著講」紙張僅有文字,究竟書寫者為何人不得而知,均無法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六、末按刑法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妨害信用罪所欲保護之法益乃信用,即經濟上評價諸如自然人或法人在經濟活動中之給付或支付能力,誹謗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則為自然人或法人在社會上一般性之人格評價。經查,本案被告所指摘之事項尚未涉及告訴人之經濟活動評價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說明,與刑法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逕以該條罪責相繩。 陸、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前揭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犯行,本案既存有合理懷疑,致本院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附件:民國102年6月22日召開緊急會議說明報告 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22日晚上7點 地點:家在e 起社區一樓媽媽教室 報告人:廖正佩 會議主旨:1.中衛管理公司遴選決議不符合住戶規約之規定 2.緊急會議重新選舉管理公司 與會人員:副主委陳縈薰 財務委員張莉伶 設備委員劉宇琪 監察委員廖正佩 過程: ┌───┬───────┬────────┬─────────┐ │時間 │ 內容 │ 結果 │ 備註 │ ├───┼───────┼────────┼─────────┤ │6/19 │月例會由投標15│⑴第一輪高票5家 │⑴與會委員7 人,其│ │(三)│家管理公司中開│ 為太子、中衛、│ 中1 票棄權 │ │ │出最高票5 家,│ 鴻誠、齊家與國│⑵中衛與齊家未過半│ │ │再從中選出一家│ 信 │ 數,不符合本社區│ │ │為得標者 │⑵第二輪投票結果│ 規約第六條第四款│ │ │ │ 是中衛、齊家同│ 規定:「討論事項│ │ │ │ 票數(3:3) │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 │ │ │ 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 │ │ │ 」 │ ├───┼───────┼────────┼─────────┤ │6/20 │主委加開臨時會│⑴主席片面裁定以│⑴與會委員6 人,其│ │(四)│議做最後遴選 │ 中衛、齊家兩家│ 中1 人未出席,且│ │ │ │ 做最後表決 │ 當場未檢具也未送│ │ │ │⑵投票結果是中衛│ 達書面委託代理 │ │ │ │ 3 票(主委1 票│⑵缺席委員的委託代│ │ │ │ 、環保委員1 票│ 理書為6/21下午以│ │ │ │ 、未出席的事務│ 電郵補送管理室,│ │ │ │ 委員由主委代投│ 故視為無效,中衛│ │ │ │ ),棄權4 票,│ 實得票為2票 │ │ │ │ 主委宣布中衛得│ 不符合本社區規約│ │ │ │ 標 │ 第六條第四款規定│ │ │ │⑶晚間10:33監察│ :「討論事項應經│ │ │ │ 委員透過「家在│ 出席委員過半數以│ │ │ │ e 起委員會」LI│ 上之決議通過」 │ │ │ │ NE群組發出糾舉│⑶本社區規約第六條│ │ │ │ ,並要求速召開│ 第三款規定:「發│ │ │ │ 緊急臨時會議以│ 生重大事故有及時│ │ │ │ 解決僵局,並告│ 處理之必要,或經│ │ │ │ 知期間不得進行│ 二分之一以上之委│ │ │ │ 簽約行為 │ 員請求召開管理委│ │ │ │ │ 員會議時,主任委│ │ │ │ │ 員應盡速召開臨時│ │ │ │ │ 管委會會議」 │ ├───┼───────┼────────┼─────────┤ │6/21 │未經管委會合議│公佈中衛得標 │⑴主委罔顧家在e 起│ │(五)│逕行發佈管理公│ │ 住戶規約之規定,│ │ │司遴選結果 │ │ 以不實票數公告住│ │ │ │ │ 戶,有違職責並辜│ │ │ │ │ 負住戶之託付 │ ├───┼───────┼────────┼─────────┤ │6/22 │早上10:36 監 │⑴開會時間:晚間│⑴依據家在e 起社區│ │(六)│察委員透過「家│ 7點 │ 第三屆管理委員會│ │ │在e 起委員會」│⑵地點:家在e 起│ 委員執掌,監察委│ │ │LINE群組提出召│ 社區一樓媽媽教│ 員為: │ │ │開臨時會議,以│ 室 │ 1.監督、查核區權│ │ │完成並符合規定│⑶出席4位,缺席3│ 會及管委會決議│ │ │之會議程序,並│ 位(主委、環保│ 事項之執行、糾│ │ │於中午正式貼出│ 委員、事務委員│ 舉委員會弊端。│ │ │公告 │ ),出席超過半│ 2.查核財務報表(│ │ │ │ 數,會議正式開│ 帳冊)、收據等│ │ │ │ 始 │ 相關憑證。簽屬│ │ │ │⑷5 月25日月例會│ 並監督各項支出│ │ │ │ 期間主委曾宣佈│ 之款項 │ │ │ │ 管理公司15選5 │ 3.對各權責委員履│ │ │ │ 之中,現任勤益│ 行職責之監察協│ │ │ │ 有優先權,但6 │ 助 │ │ │ │ /19月例會的5家│⑵主任委員不理會委│ │ │ │ 竟跳過勤益。為│ 員們要求召開緊急│ │ │ │ 彌補此缺失並符│ 會議,監察委員基│ │ │ │ 合信用,會中請│ 於職責之第2 及第│ │ │ │ 勤益提出改善報│ 3 項,代主委召開│ │ │ │ 告進入遴選 │ 本次緊急會議,以│ │ │ │⑸以6/19第一輪的│ 維護住戶之權益及│ │ │ │ 5 家加現任勤益│ 本社區規約之遵守│ │ │ │ 共計六家,進行│ 。 │ │ │ │ 票選,勤益得票│ │ │ │ │ 數為4 ,主席宣│ │ │ │ │ 布勤益得標,繼│ │ │ │ │ 續留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