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14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旭東
- 選任辯護人
- 李慶松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蕭文濱律師
- 被告
- 梁蕾
- 被告
- 上一人輔佐
- 人即被告
- 梁蕾之阿姨 林麗玉
- 被告
- 陳珮甄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鄭雪櫻律師
- 被告
- 陳道君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逸仁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苡瑄律師
- 被告
- 汪芷伶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柏霖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10239、12735、12736、12737、14044號)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4905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25日上午11時正,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通 譯 彭勝懋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 文:李旭東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梁蕾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陳珮甄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六、八、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六、八、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陳道君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汪芷伶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貳、犯罪事實要旨:
一、李旭東係址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神經外科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填製醫療紀錄及替就診患者開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為其附隨業務。閻岫晨(另行判決)從事仲介重症病患入住安養中心之業務,因安養中心之病患有醫療需求,因而結識李旭東。梁蕾、陳珮甄為「麗合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麗合洋公司)之業務,陳道君、汪芷伶分別為「威士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威士達公司)之負責人及業務,均以從事仲介外籍家庭看護工為其業務。
二、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下仍簡稱為勞委會)為保障國人之就業機會,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0款之授權,訂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須家中有受監護人罹患「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者;或受監護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審查標準第22條於民國101年9月17日修正,放寬年齡滿80歲之受看護人申請資格,惟與本案犯罪時間無關,茲不贅述),並委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制訂醫療院所之專業評估方式,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遂於95年間公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下簡稱診斷證明書)、「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下簡稱健康功能附表)及「巴氏量表」之制式標準,被看護者需由醫師及其他評估人員依巴氏量表之項目評估為30分以下,最高不得超過35分者,始可認有全日照護之必要,而可聘請外籍看護工。所謂「巴氏量表」,即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又稱ADL量表,係將日常生活所需之功能分為進食、輪椅與床位間的移動、個人衛生、上廁所、洗澡、走路、上下樓梯、穿脫衣服、大小便控制等10個項目,並將各項目中依執行之難易程度,分為0分、5分、10分之不同等級內容,由醫師依病人實際執行情形逐項勾選填註。巴氏量表評估總分為100分,評估結果61分至80分者,屬輕度失能;60分至31分,屬中重度失能;30分以下為極重度失能、癱瘓,僅有極重度失能情形始能申請外籍看護工。又臺中榮總為防止冒名頂替申領診斷證明書,訂有臺中榮民總醫院評估「外籍看護工申審」作業規定,要求開立巴氏量表之相關檢查評估,限於門診或住院實施,門診之醫療團隊為主治醫師及其他門診醫師,若有病患初診或首次因本病症至特定臨床科看診即要求開立「巴氏量表」者,檢查醫師須提高警覺,加強身分核驗以防止詐騙。不得僅依據以往病歷開立診斷證明書。附屬簽章醫師若未親自目睹並核驗病患身分,須拒絕簽章。且「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與「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所簽註之「評估結果」與「評估日」須一致。是以,製作巴氏量表之鑑定醫師應親自聽取病人病史,調閱就診記錄,交叉比對各項功能之執行情形,作為勾選填具巴氏量表之依據,其內容應詳實,以利判別,並需簽章,以示負責。鑑定醫療機構、鑑定醫師,對於巴氏量表之鑑定,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鑑定,且製作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之日期應為病患就診評估當日。而受看護人經醫院評估,認定有24小時照護之需求,並依巴氏量表勾選評分,符合申請標準,即由醫院開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附件巴氏量表、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一套3份)及「申請聘請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下稱傳遞單)後,以掛號將診斷證明書副本1份寄送雇主,另將診斷證明書副本1份、傳遞單副本2份寄送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下稱長照中心),長照中心收件確認無誤後,通知雇主辦理後續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事宜,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長照中心再將其中1份傳遞單副本寄至勞委會進行書面審查,且雇主需於診斷證明書開立之60日內向勞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勞委會核發招募許可函,雇主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合先敘明。
三、閻岫晨因知國人對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殷切,且部分受看護人因所罹患之病症非規定之「特定病症」或病情未達巴氏量表35分以下之程度,致未能取得勞委會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許可,認有利可圖,明知評估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健康功能附表時,應當場實際看診並確實評估病患之身體狀況及健康情形,竟以每件診斷證明書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委請李旭東開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及健康功能附表),經李旭東應允後,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96年間起,由閻岫晨聯繫麗合洋公司負責人林麗春(另行判決)、梁蕾,告以麗合洋公司之客戶如有聘請外籍看護工之需求而在其他醫院無法通過巴氏量表之評估者,其可介紹至臺中榮總找李旭東看診,可較容易通過評估等語,林麗春、梁蕾即將此訊息告知麗合洋公司之業務陳珮甄。林麗春、梁蕾、陳珮甄均明知聘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受看護人應屬極重度失能、無法自理生活,需他人24小時照護者,而如附表一所示受看護人之身體健康情形尚未嚴重至得申請外籍看護工,梁蕾竟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五所示時間,及梁蕾、陳珮甄竟於如附表一編號三、四、六、九所示時間,及梁蕾與林麗春竟於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時間,暨梁蕾、陳珮甄與林麗春竟於如附表一編號二、八所示時間,與李旭東、閻岫晨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各自分別對外招攬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人,代為辦理外籍家庭看護之申請事宜,並以2萬5000元之代價,作為閻岫晨委請李旭東開立不實巴氏量表等文件之對價。林麗春、梁蕾、陳珮甄等人再分別要求如附表一所示之受看護人至臺中榮總神經外科李旭東之門診就診,由梁蕾轉告閻岫晨該受看護人之姓名及掛號號碼,再由閻岫晨通知李旭東何病患為其所介紹,梁蕾、陳珮甄及閻岫晨則陪同受看護人至臺中榮總就醫。李旭東、閻岫晨明知該受看護人非屬極重度失能或罹患勞委會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仍由李旭東對受看護人簡單問診及X光檢驗,然為避免遭臺中榮總發現僅看診一次即開立巴氏量表及診斷證明書,李旭東復自行替受看護人預約多次看診時間,惟受看護人非必前往看診領藥,而係由閻岫晨代為領藥,約定名義上以自費看診3、4次後,李旭東始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開立日期,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健康功能附表,填製不實之照護需求評估及總分為35分以下之巴氏量表,用以表示受看護人之身體狀況需他人24小時照顧,而符合聘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李旭東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健康功能附表後,交予不知情之臺中榮總神經外科住院醫師葉坤傑、崔源生、施育彤、黃太力、洪培恩、鄒錫凱等人於巴氏量表上附屬簽名,再由不知情之診間人員,將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健康功能附表及傳遞單交予臺中榮總掛號處第14號櫃檯人員蓋印臺中榮總及院長印章,蓋印後不知情之櫃臺人員即將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健康功能附表及傳遞單各1份郵寄至被看護人現居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而行使之。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通知申請人後,林麗春、梁蕾、陳珮甄即分別製作雇主聘雇外籍勞工申請書,並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雇主申請聘僱日期」,向勞委會遞件申請聘雇外籍家庭看護工,使勞委會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書面形式審查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許可申請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足以生損害於勞委會對於申請外籍監護工審核與管理之正確性。
㈡於97年12月起,由閰岫晨聯繫人力仲介業者陳道君、汪芷伶,告知渠等招攬之客戶如有聘請外籍看護工之需求,而無法在其他醫療院所取得符合資格之巴氏量表者,其可轉介至李旭東之門診就診,較容易通過巴氏量表之評估等語,陳道君、汪芷伶亦明知得聘僱外籍看護之受看護人應屬極重度失能、無法自理生活者,而附表二所示受看護人之身體健康情形尚未達到得聘請外籍家庭看護之標準,陳道君、汪芷玲竟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九所示時間,及汪道君竟於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時間,與閻岫晨、李旭東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對外招攬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人,並將受看護人之姓名、年齡、聯絡方式、身體健康情形告知閻岫晨,由閻岫晨自行與病患聯繫並陪同至臺中榮總神經外科李旭東之門診就醫,閻岫晨於看診前先將欲開立不實巴氏量表病患之姓名及掛號號碼告知李旭東,李旭東看診評估後告以閻岫晨是否承接,如李旭東應允,閻岫晨即要求受看護人應繼續看診拿藥3、4次後,再前往臺中榮總取得李旭東出具之不實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健康功能附表等文件,待成功開立相關文件後,閻岫晨即向病患收取2萬5000元之報酬,並將其中5000元至1萬元交與汪芷伶、陳道君為酬金。李旭東、閻岫晨明知如附表二所示受看護人非屬極重度失能或罹患勞委會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仍由李旭東對受看護人簡單問診及X光檢驗,然為避免遭臺中榮總發現,李旭東復自行替受看護人預約多次看診時間,惟受看護人非必前往看診領藥,而由閻岫晨代為領藥,約定名義上看診3、4次後,李旭東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開立日期,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健康功能附表,填製不實之照護需求評估及總分為35分以下之巴氏量表,用以表示受看護人之身體狀況需他人24小時照顧,而符合聘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李旭東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健康功能附表後,交予不知情之臺中榮總神經外科住院醫師高定憲、陳斯逸、崔源生、劉東恒、潘思延、葉坤傑、吳孟庭、沈仕傑、黃太力於巴氏量表及傳遞單上附屬簽名,再由不知情之診間人員,將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健康功能附表連同傳遞單交予臺中榮總掛號處第14號櫃檯人員蓋印臺中榮總及院長印章,蓋印後不知情之櫃臺人員即將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健康功能附表及傳遞單各1份郵寄至被看護人現居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而行使之。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通知申請人後,汪芷伶、陳道君即製作雇主聘雇外籍勞工申請書,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雇主申請聘僱日期」,向勞委會遞件申請聘雇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勞委會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書面形式審查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許可申請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足以生損害於勞委會對於申請外籍看護工審核與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4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本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麗合洋公司仲介案件 ┌──┬───┬───┬───┬───┬────┬────┬──────────────┬─────────────┐ │編號│申請人│受看護│開立日│仲介人│雇主申請│行政院勞│巴氏量表或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 主 文 │ │ │ │人 │期 │ │聘僱日期│委會許可│不實之處 │ │ │ │ │ │ │ │ │日期 │ │ │ ├──┼───┼───┼───┼───┼────┼────┼──────────────┼─────────────┤ │一 │廖玉瑛│廖上玻│98年9 │梁蕾 │98年10月│98年10月│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廖上玻「│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8日 │ │13日 │15日 │可自行坐起但須別人協助才能移│,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位至椅子」、「需別人協助才能│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完成上述盥洗項目」、「無法自│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行完成如廁過程」、「雖無法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走,但可獨立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折算壹日。 │ │ │ │ │ │ │ │ │椅」、「無法上下樓梯」、「穿│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脫衣褲需要別人完全幫忙」、「│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大便控制偶而會失禁(每周不超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過一次),用塞劑時需要別人幫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忙」、「小便控制偶而會失禁(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每周超過一次),使用尿布尿套 │算壹日。 │ │ │ │ │ │ │ │ │時需要別人幫忙」,總分為30分│ │ │ │ │ │ │ │ │ │之情形為不實。 │ │ ├──┼───┼───┼───┼───┼────┼────┼──────────────┼─────────────┤ │二 │李香蓉│李歐彩│96年 │林麗春│96年12月│97年1月3│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李歐彩娥│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娥 │12月6 │梁蕾 │27日 │日 │「可自行坐起但須別人協助才能│,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日 │陳珮甄│ │ │移位至椅子5分」、「平地走動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需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三 │王登勵│王勇超│98年6 │梁蕾 │98年7月8│98年7月 │李旭東於該巴氏量表勾選王勇超│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17日│陳珮甄│日 │13日 │「可自行坐起但須別人協助才能│,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移位至椅子」、「無法自行完成│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如廁過程」、「需別人協助才能│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完成盆浴或淋浴」、「平地走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需別人幫忙」、「無法上下樓梯│折算壹日。 │ │ │ │ │ │ │ │ │」、「在別人幫忙下,可自行完│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成一半以上穿脫衣褲動作」、「│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偶而大便會失禁(每周不超過一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次),使用塞劑時需要別人幫忙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偶而小便會失禁(每周不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超過一次),使用尿布尿套時需 │算壹日。 │ │ │ │ │ │ │ │ │要別人幫忙」,總分為35分不實│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四 │王佳玫│林淑央│97年6 │梁蕾 │97年7月 │97年7月 │1.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林淑央│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22日│陳珮甄│17日 │24日 │ 「可自行坐起但須別人協助才│,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能移位至椅子5分」、「平地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走動需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2.林淑央於97年6月22日申請聘 │折算壹日。 │ │ │ │ │ │ │ │ │ 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載明之評估日期當日根本未到│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診。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100年5│梁蕾 │100年5月│100年6月│林淑央於100年5月3日申請聘僱 │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3日 │陳珮甄│30日 │9日 │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載明│,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之評估日期當日根本未到診。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五 │高敏君│李卓熟│98年9 │梁蕾 │98年10月│98年10月│李旭東於該巴氏量表勾選李卓熟│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30日│ │22日 │27日 │「可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能│,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移位至椅子」、「無法自行完成│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如廁過程」、「平地走動需要別│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人幫忙」、「無法上下樓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偶而小便會失禁(每周不超過 │折算壹日。 │ │ │ │ │ │ │ │ │一次),使用尿布尿套時需要別 │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人幫忙」,總分為35分不實。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六 │林益三│林劉如│97年10│梁蕾 │97年10月│97年11月│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林劉如磨│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磨 │月2日 │陳珮甄│30日 │7日 │「須別人幫忙協助才能坐起,或│,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須兩人幫忙方可移位0分」、「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平地走動需要別人幫忙0分」為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不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陳猜 │97年10│梁蕾 │97年11月│97年11月│李旭東於該巴氏量表勾選陳猜「│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2日 │陳珮甄│18日 │24日 │需別人協助取用或切好食物或穿│,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脫進食輔具」、「可自行坐起但│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需別人協助才能移位至椅子」、│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需別人協助才能完成上述盥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項目」、「無法自行完成如廁過│折算壹日。 │ │ │ │ │ │ │ │ │程」、「需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浴或淋浴」、「雖無法行走,但│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可獨立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可推行50公尺以上」、「無法上│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下樓梯」、「穿脫衣褲在別人幫│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忙下可完成一半以上動作」、「│算壹日。 │ │ │ │ │ │ │ │ │偶而大便會失禁(每周不超過一 │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次),使用塞劑時需要別人幫忙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不實。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七 │徐永康│鄭春容│98年2 │林麗春│98年2月 │98年3月 │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鄭春容「│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11日 │梁蕾 │26日 │3日 │可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能移│,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位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八 │鄭人誠│鄭瑞津│97年3 │林麗春│97年4月8│97年4月1│1.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鄭瑞津│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20日│梁蕾 │日 │8日 │ 「可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陳珮甄│ │ │ 能移位到椅子5分」、「無法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行走,但可獨立操作輪椅或電│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動輪椅並可推行50公尺以上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分」為不實。 │折算壹日。 │ │ │ │ │ │ │ │ │2.李旭東在鄭瑞津之病症暨失能│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診斷證明書載明鄭瑞津有「退│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化性脊髓病變、僵直性脊髓炎│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 」不實。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3.李旭東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書記載鄭瑞津「日常生活無法│算壹日。 │ │ │ │ │ │ │ │ │ 完全自理,需人從旁協助」與│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事實不符。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100年4│林麗春│100年5月│100年5月│1.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鄭瑞津│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7日 │梁蕾 │26日 │30日 │ 「可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陳珮甄│ │ │ 能移位到椅子5分」、「平地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走動需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2.李旭東在鄭瑞津之病症暨失能│折算壹日。 │ │ │ │ │ │ │ │ │ 診斷證明書載明鄭瑞津有「退│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化性脊髓病變並神經病變、僵│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直性脊髓炎」不實。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3.鄭瑞津於100年4月7日申請聘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 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載明之評估日期當日根本未到│算壹日。 │ │ │ │ │ │ │ │ │ 診。 │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九 │梁睿甄│林麗春│97年12│梁蕾 │98年1月 │98年2月3│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林麗春「│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17日│陳珮甄│14日 │日 │可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能移│,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位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梁蕾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 │ │ │ │ │ │ │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 │ │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 │ │ │ │ │陳珮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附表二:威士達公司及其他個人仲介之案件 ┌──┬───┬───┬───┬───┬────┬────┬──────────────┬─────────────┐ │編號│申請人│被看護│開立日│仲介人│雇主申請│行政院勞│巴氏量表不實之處 │ 主 文 │ │ │ │者 │期 │ │聘僱日期│委會許可│ │ │ │ │ │ │ │ │ │日期 │ │ │ ├──┼───┼───┼───┼───┼────┼────┼──────────────┼─────────────┤ │一 │李嘉訓│李盧含│99年3 │陳道君│99年3月 │99年4月1│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李盧含笑│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笑 │月2日 │汪芷伶│30日 │日 │「可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能│,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移位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需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汪芷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二 │洪淑芬│連李菊│98年12│陳道君│99年2月1│99年2月3│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連李菊枝│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枝 │月17日│汪芷伶│日 │日 │「可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能│,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移位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需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汪芷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三 │劉文龍│李鑾 │100年 │陳道君│100年11 │100年12 │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李鑾「可│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11月1 │汪芷伶│23日 │1日 │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能移位│,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日 │ │ │ │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需要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汪芷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四 │陳宥良│陳本源│98年1 │陳道君│98年2月9│98年2月 │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陳本源「│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19日│汪芷伶│日 │12日 │移位:可自行坐起但須別人協助│,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才能移位至椅子5分」、「平地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走動:雖無法行走,但可獨立操│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作輪椅或電動輪椅(包括轉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進門及接近桌子、床沿並可推行│折算壹日。 │ │ │ │ │ │ │ │ │50公尺以上)5分」為不實。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汪芷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00年1│ │100年1月│100 年2 │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陳本源「│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15日│ │31日 │月8 日 │在移位過程中須些微協助,例如│,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予以輕扶以保持平衡10分」、「│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平地走動雖無法行走,但可獨立│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包括轉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進門及接近桌子、床沿並可推│折算壹日。 │ │ │ │ │ │ │ │ │行50公尺以上)5分」為不實。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汪芷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五 │劉麗玲│劉蕭秀│100年 │陳道君│100年11 │100年11 │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劉蕭秀「│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11月3 │汪芷伶│月22日 │月24日 │可自行坐起但須別人扶助才能移│,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日 │ │ │ │位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汪芷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六 │胡春梅│曾振源│98年2 │陳道君│98年3月5│98年3 月│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曾振源「│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9日 │ │日 │12日 │可自行坐起但須別人扶助才能移│,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位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101年2│ │101年3月│101年3月│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曾振源「│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月9日 │ │7日 │19日 │在上述移位過程中,需些微協助│,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或提醒或有安全上的顧慮10分」│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雖無法行走,但可獨立操作│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輪椅或電動輪椅,並可推行50公│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尺以上5分」為不實。 │折算壹日。 │ │ │ │ │ │ │ │ │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七 │劉南國│劉坤鈴│100年 │黃麗華│100年12 │100年12 │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劉坤鈴「│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11月15│(業經│月20日 │月27日 │可自行坐起但須別人扶助才能移│,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日 │臺灣南│ │ │位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投地方│ │ │要別人幫忙0分」、「無法上下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法院檢│ │ │樓梯」為不實。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察署為│ │ │ │折算壹日。 │ │ │ │ │ │不起訴│ │ │ │ │ │ │ │ │ │處分)│ │ │ │ │ ├──┼───┼───┼───┼───┼────┼────┼──────────────┼─────────────┤ │八 │廖朝錫│廖舜賢│100年 │盤美鳳│100年11 │100年12 │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廖朝錫「│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11月22│(另為│月25日 │月19日 │可自行坐起但需別人協助才能移│,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日 │不起訴│ │ │位到椅子5分」、「平地走動需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處分)│ │ │要別人幫忙0分」為不實。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九 │郭茂楠│吳小雲│100年 │陳道君│101年1月│101年1月│李旭東於巴氏量表勾選吳小雲「│李旭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12月15│汪芷伶│12日 │20日 │無法自行完成如廁過程」、「需│,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日 │ │ │ │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平地走動需別人幫忙」、「│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無法上下樓梯」、「穿脫衣褲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 │ │ │ │ │ │ │ │別人幫忙下,可自行完成一半以│折算壹日。 │ │ │ │ │ │ │ │ │上動作」不實。 │陳道君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汪芷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 │ │ │ │ │ │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 │ │ │ │ │ │ │ │ │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 │ │ │ │ │ │ │ │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