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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德寬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166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明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明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蕭明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蕭明欽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為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1年,並於91年7月26日期滿出所。㈠另於93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同上法院以93年度斗簡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斗簡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三罪刑先後接續執行,其經入監執行後,於95年6月1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㈡復於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度易第640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其經入監執行後,於97年7月3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㈢再於98年間,各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於101年7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1年10月29日止,惟假釋期間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撤銷假釋,尚有殘刑有期徒刑3月24日。㈣更於98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以99年度訴字第1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揭二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接續前開殘刑有期徒刑3月24日,其經入監執行後,已於102年10月10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4月11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處所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並經燒烤後,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4月13日凌晨3時許,蕭明欽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贓車(所涉竊盜罪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336號判決)行經霧峰區中正路與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霧峰交流道匝道前(所涉,為警攔檢盤查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玻璃球1個。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葉仲文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6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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