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16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明欽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008號),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明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蕭明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蕭明欽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為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1年,並於91年7月26日期滿出所。㈠另於93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同上法院以93年度斗簡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斗簡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三罪刑先後接續執行,其經入監執行後,於95年6月1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㈡復於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6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6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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