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巷二七號(另案於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