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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7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蔡美華黃司熒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8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吉

      林志華

      吳佳玲

      許仁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00

000 、13094 、17410 、18661 、24007 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

第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吉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志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許仁維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玲無罪。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陳俊吉(綽號「阿吉」)、張溢珉(綽號「泉哥」、「牛哥」,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林志華(綽號「小傑」、「達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勝哥」、「小煥(或小幻)」、「阿平」等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等人所組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合作,在該集團中共同擔任指揮提領詐騙所得贓款成員(俗稱「車手」)進行提款之調度者(俗稱「車手頭」),並由陳俊吉找來簡信文、丁柏閎(該等2 人均業經本院判決在案)、許仁維、郭凱鎰、何尹鏘、蔡明河(該等3 人均業經本院判決在案)等人擔任車手,林志華則找來其友人賴科豪(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擔任車手,並由陳俊吉、簡信文找來吳銀浩(綽號「奶茶」)、董尚博(該等2 人均業經本院判決在案)等人負責蒐購供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實施詐欺犯罪,其分工方式係以:由該詐欺集團不詳姓名成員在大陸地區福建省泉州市不詳地點設置電話及網際網路連線設備,以電話通話及在「雅虎奇摩」、「露天」等拍賣網站刊登虛設之商品拍賣訊息等方式,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再由張溢珉在大陸地區依本案詐欺集團中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平」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之指示,聯繫在臺灣之陳俊吉、林志華等人提供可資匯款之人頭帳戶帳號,待被害人受詐騙而匯入款項至人頭帳戶後,旋由張溢珉通知陳俊吉,陳俊吉再指揮其旗下車手人員簡信文、丁柏閎、許仁維、郭凱鎰、何尹鏘、蔡明河等人,或通知林志華,由林志華指揮其旗下車手人員賴科豪,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款項後,交付至指定處所,或由陳俊吉、林志華收取,或存入該詐欺集團不詳姓名成員指定之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自民國101 年8 月起,共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施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而遭詐欺得逞(附表一編號34尚未得手)。嗣因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與本案詐欺犯罪有關之物。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等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陳俊吉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涉犯上開附表一編號12至46部分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七第85頁);被告林志華對於其涉犯附表一編號1 至11部分均坦承不諱,對其涉犯附表一編號21至33、36至45部分,則矢口否認涉有詐欺犯行,辯稱:伊原本是另外一個集團的,是那個集團要伊打電話給本案這個集團,伊是負責中間聯繫,單純講金額及存簿的事情,伊不知道他們是做什麼的,伊就此部分否認為共犯云云;被告許仁維對於其涉犯附表一編號12部分,固承認其有幫丁柏閎領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犯行涉有詐欺犯行,辯稱:伊領款時並不知是領取詐欺款項,當時是丁柏閎叫伊幫忙領的,丁柏閎說是領學費的錢,伊當時並不知丁柏閎是在做詐欺行為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90 頁反面)。惟查:

㈠、被告林志華部分:

1、參諸被告林志華於101 年11月29日、102 年5 月9 日偵查中均為認罪表示(見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9 號卷第108 頁;成員筆錄卷第424 頁)、復於102 年5 月8 日警詢中,經警方提示其與同案共犯陳俊吉之通聯後,供稱:我之前有聽我們集團首腦綽號小幻及綽號勝哥2 人跟我說過,他們好像有跟陳俊吉他們配合,所以交代我陳俊吉如果打電話給我,就這樣跟他說,我與陳俊吉該通電話肉容,我都是依照綽號小幻及綽號勝哥2 人指示跟他對談;泉哥是綽號勝哥以電話介紹其認識的,都是以電話或大即時通聯絡等語,再觀以卷附通聯譯文亦有講到如何分配利潤、人頭帳戶名稱等節(見成員筆錄卷一第58至59頁)、於102 年5 月9 日警詢中亦供稱:陳俊吉好像是該集團中負責收集人頭帳戶的,因為小幻都指示我將所收集的人頭帳戶交給他,並向他拿取收購人頭帳戶的錢等語(見成員筆錄卷第61頁反面)、復於102 年5 月9日偵查中供稱:透過勝哥的介紹,才聯絡勝哥的朋友泉哥,我有幫泉哥做過領錢的車手。我主要幫勝哥做車手的提領工作,我前次被拘提到案時所說的兄弟指的就是小幻,老闆是勝哥等語(見成員筆錄卷第423 頁反面),再參以本案共犯被告陳俊吉、賴科豪均坦承上開詐欺犯行,顯見被告林志華應知悉其所屬集團乃係從事詐欺行為,委無疑義。

2、被告林志華雖辯稱:伊是負責中間聯繫,不知他們是做什麼的,不是共犯云云,惟按二以上之正犯,相互間於主觀上本於犯意之聯絡,並於客觀上為犯罪之行為分擔者,稱共同正犯。共同正犯間既相互視他人之行為為自己之行為,當然須就全體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擔刑事責任。如上所述,被告林志華明顯應知悉其等乃係在從事詐欺行為,而其又居中聯絡金額分配及存簿之情,顯已參與行為分擔,應屬共犯無疑。其猶以前詞為辯,尚不足採。

㈡、被告許仁維部分:

1、參諸被告丁柏閎於102 年6 月17日警詢時曾供稱:伊是從101 年6 、7 月在朋友聚餐場合認識丁柏閎的,伊聽過丁柏閎說陳俊吉是他地下簽賭的合夥人等語(見成員筆錄卷一第377 頁),依其所述,其當時既知悉同案被告丁柏閎係在做地下簽賭,則領款時為何會對欲領取款項來源完全無疑?再參以卷附領款畫面翻拍照片(見102 年度偵字第1866 1號卷第110 頁反面至111 頁)領款時間自101 年10月2 日0 時1分20秒迄至0 時8 分31秒;觀以邱昭圜帳戶交易明細(見成員筆錄卷一第383 頁)可知,101 年10月1 日被害人楊許素玲遭騙匯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於同日分別遭提領6萬元、4 萬元,剩餘之10萬元,則於101 年10月2 日分別遭提1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2 萬元,據此可知,丁柏閎與被告許仁維於101 年10月2 日領款時並非只領取1筆款項,而係同時、地領取多筆,苟丁柏閎果真欲領錢繳學費,為何不一次領取,反要費事分多次領取?且若係正常取款,為何會挑選在夜深時刻?再者,依常情,每個人對於提款卡此一提款工具,均會深怕遺失或遭他人知悉密碼,縱使關係密切之家人亦未知悉彼此之密碼,而被告許仁維當時與丁柏閎認識非久,衡情,丁柏閎若係欲使用自己的提款卡領錢,即使當時丁柏閎突然欲接聽電話,理應接完電話再自行提款,不大可能逕行告知被告許仁維密碼,並交由被告許仁維代領才是,但觀之領款畫面,丁柏閎領款時,被告許仁維非但未迴避,反同時出現在提款機前,實與一般人正常領款情形有別,更增疑竇。

2、同案被告丁柏閎於本院104 年1 月30日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在叫許仁維幫伊提款之前,他就已經知道伊在做詐欺的車手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1 頁),被告許仁維於當下亦供稱:其與丁柏閎並無仇恨過節語(見本院卷一第191 頁)、嗣於本院104 年11月27日審理時,同案被告丁柏閎到庭具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許仁維?何時如何認識?)認識。何時認識我忘記了,好像是101 年6 、7 月間本案發生前認識的」、「沒有金錢糾紛,不過之前我們有一起住在亞洲大學旁邊我租的房子,當時他沒有地方住,我叫他過來跟我一起住,那時候我們交情還不錯」、「(問:你何時進入詐欺集團?)101 年9 月間。我擔任車手的工作」、「(問:在庭的被告許仁維是否是車手?)他有領一次。就是攝影機拍到的那次」、「那次我也剛接觸車手沒多久,因為那時金錢來源都是家裡,我跟許仁維說我剛接了一個新的工作,不是正常的工作,就是類似詐騙這種的,我叫許仁維跟我一起去領錢,他有答應就跟我一起去」、「(問:那次你跟許仁維如何分工?)集團的人交給我提款卡後,當下要去領款的時候我就把提款卡1 張還是2 張交給許仁維,我現在有點忘了,那時候我剛上任,所以身上也大概只有1 或2 張提款卡,我把提款卡交給許仁維就讓他去領錢了,他領完錢就把錢交給我,領了多少錢我忘記了,我拿到錢後就把九成的錢匯到陳俊吉指定的帳戶,剩下一成的錢再三七分帳,七分的現金我交給陳俊吉,剩下三分的現金我那時候跟許仁維一起去夜店,就把錢花掉了」、「(問:你有無拿許仁維的帳戶給集團用?)有,不過這是事後,跟本案沒有關係」、「(問:你如何開口向許仁維要帳戶?)他也知道我在作這個工作,我就問他他的帳戶有無要賣,我記得那時候好像是跟他講1 萬3 ,但是金額不是我給的,是陳俊吉跟他接洽的。當時就有跟他說我是做詐欺工作,不過那時候我們已經沒有住在一起了」、「(許仁維問:我是否都沒有拿過任何的傭金?)對,那時候我們就是一起去夜店開包廂花掉了」、「(許仁維問:我是否知道夜店開銷的花費之來源為何?)我有講,因為我的傭金也是花進去了」、「(許仁維問:提款之後你是否有跟我說你領取的是學費?)不是」、「(問:104 年1 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你有講到從頭到尾你開始做這詐騙工作的時候,許仁維就知道了,你在叫許仁維提款之前,他就知道你在作詐欺的車手了。所述是否正確?)對」、「(問:你跟許仁維之間有無仇恨過節或不愉快的事情?)沒有」、「(問:為何許仁維會知道你在作詐欺集團的車手?)當初住在一起時,大家生活都不好過,後來分居時,我有跟他說我有在接觸這個工作,有獲利」、「(問:當時有無明確告訴許仁維你就是在作詐騙集團的車手,負責領錢?)有」、「(問:許仁維並不是在領款以後你才告知他說你在作詐欺的工作?)確實是提款前他就知道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二第146 頁反面至149 頁反面)。準此,證人丁柏閎與被告許仁維間既無何仇恨過節,業據其等2 人陳明在卷如上,且被告許仁維是否為本案共犯乙節,對證人丁柏閎之刑責核無影響,並無法解免證人丁柏閎之刑責,苟被告許仁維領款時確實並不知道是領取詐欺款項,證人丁柏閎基於彼此之朋友情誼,實無甘冒偽證處罰之風險而故為誣陷之動機及必要。從另面言,證人丁柏閎當時既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欲領取詐欺款項,渠明知此乃違法行為,理應隱密為之,苟被告許仁維並非事先知情之人,證人丁柏閎焉有可能毫不避諱讓被告許仁維共同前往且讓其代領,而不擔心遭被告許仁維知悉詐欺犯行而報警,因而曝光其犯行?

3、更何況,被告許仁維先前辯稱:丁柏閎係要伊代領學費云云,若其所辯為真,為何領款後,其等卻又將錢拿去夜店消費?此顯不合常情。再者,被告許仁維嗣後於本院108 年8 月12 日 審理時又改辯稱:伊沒有獲得犯罪所得,沒有拿到錢,夜店的消費是丁柏閎請大家,不是單獨請伊,大概10幾個人,伊事後也沒有從丁柏閎那邊拿到額外的錢,當時丁柏閎跟伊說錢是要領地下簽賭獲得的金錢云云(見本院卷七第122 頁反面),其前後辯解不一,益徵其上開所辯乃事後卸責之詞,實難採信。嗣後被告許仁維又另行起意,於101 年10月31日出租其所申辦之帳戶供該詐欺集團使用,而經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6號判決在案,益證被告許仁維於本案辯稱其領款時不知是詐欺款云云,尚不足採。

4、綜上,足認被告許仁維上開所辯,並非可採。

三、被告陳俊吉、林志華、許仁維上開承認部分之自白,核與共犯賴科豪、張溢珉、簡信文、郭凱鎰、丁柏閎、吳銀浩、何尹鏘、董尚博、蔡明河於偵查中或本院審理時所述、證人即被害人謝曉昀、陳怡暻、王淑惠、蕭允中、任珂銳、邱柏諭、吳明聰、蕭丁瑞、林君儒、吳烝銜、鄭長富、楊許素玲、陳生南、許忠賢、張志榮、楊鐘雁、李萬福、邱足琴、張溪、董靜雲、高振明、林劭宇、容沛凡、張月華、潘建銘、朱瑋傑、陳泳蒨、丁德智、范易紳、林憶菁、顏威杰、葉威廷、蔡皓倫、李銘福、賴奕勳、葉昭麟、黃偲傑、鄭伊娠、林姿君、陳光仁、許展菖、黃子軒、李慧怡、施珍珮、陳灝濬、林苡榕、證人李婉琪、許家華、黃偉昇、王欣承、林月照、鄭世強、謝明峰、洪善品、莊博勳、王世緯、郭岳峰、梁慈娟、吳明峰、張申樺、莊君瑤、林曉薇、林志忠、陳健群於警詢時指述或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被害人筆錄【A 】卷P2 42 反面-243、P237-238、P232-234、P228-229、P218、P2 23 -225、P208-210、P220、P214、P476、P607-608頁;被害人筆錄【B 】卷P2-4P17 及反面、P22 及反面、P38-40、P30 -32 、P44 、P66-68、P63 、P73-75、P79-

81、P92-95、P103-105、P116-118、P121-123、P125 -126、P130-132、P13 5-136 、P140-142、P158-159、P163-164、P168-1 69 、P172-173、P57-59、P176-178、P186-188、P192-194、P202- 203 、P211-213、P223-224、P231 -232、P236 -238 、P246-2 47 、P254-255、P259-260頁;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000號卷P1-15 、成員筆錄卷P144-145、P146 -151 、P430-431、P246-247、P248-25 1 、P436-4

37、P3 30-331 、P332-337、P444-445、P356-361、P362-3

63、P4 46-447 、P412-413、102 年度偵字第11141 號【二】卷P281反面-282、102 年度偵字第17410 號卷P28-29、102 年度偵字第5951號卷P14-15、P29 、P36 、人頭帳戶卷P3-4、P83- 85 、P131 -133 、P134-136、P210-211、P262-2

63、P305-306、P328-329、P348、P441-44 3 頁;本院卷三P72-88頁;本院卷五P82-83頁;本院卷六第128 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聽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詳如附表五所示之證據資料等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四、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1 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522 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參以目前此種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語音託撥及網路約定轉帳之國際詐騙電話機房平台,至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被告等既明知其等係在替藏身於各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為網路聯繫平台、遠端電腦維修、排除網路介接障礙等工作,是其等所分擔之工作,雖非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及與其他成員間,亦均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然其所參與其間之部分行為,仍為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從而,其等自均應對於其等各自參與期間所發生之各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綜上,足認被告陳俊吉、林志華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俊吉、林志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及被告許仁維就附表一編號12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五、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修正提高罰金刑度,現行詐欺取財罪除刑法第339 條之普通詐欺罪外,亦新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並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令公布施行,而於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新增訂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新增訂後刑法第339 條之4 則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而有上述新增訂後刑法339 條之4 所述之情形,自應比較新舊法,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增訂後刑法第33 9條之4 第1 、2 項規定較不利於被告等,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等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俊吉就附表一編號12至33、35至46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編號34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笫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原起訴書記載詐欺取財既遂罪,因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經銀行發現可疑,予以報警凍結,並發還給被害人,有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228 頁,嗣此部分亦據公訴檢察官更正為未遂在案,併此敘明);被告林志華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21至33、36至45所為、被告許仁維就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等就其等分別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犯行,分別與綽號「勝哥」、「小幻」、「阿平」或賴科豪、張溢珉、簡信文、郭凱鎰、丁柏閎、吳銀浩、何尹鏘、董尚博、蔡明河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共犯關係詳見附表一中之取款車手、蒐購人頭帳戶成員中所載)。

㈢、被告陳俊吉、林志華就上開所犯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等各自之素行、前案紀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等身強體健,卻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為貪圖不法利益,與共犯小幻、張溢珉等人共組詐騙集團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匯款,再由其等將被害人等所匯款項提領一空,致被害人等受有損害,影響社會互信之基礎,惡性非輕,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復參酌被告等各自在集團中之角色(是否高階之指揮地位抑純屬受指揮之車手地位)、負責之工作(指揮、蒐購帳戶、車手)、參與分工的程度、參與詐騙犯行之次數多寡(被告陳俊吉合計35次、被告林志華合計34次、被告許仁維只有1 次)、參與所詐得之總金額(被告陳俊吉合計294 萬4892元、被告林志華合計103 萬4476元、被告許仁維合計20萬元〈但被告許仁維僅實際參與101 年10月2日之領款〉)、有無獲得報酬及金額多寡,並參酌各被害人受騙金額、損害情形,復考量被告陳俊吉犯後均已坦承本案全部犯行、被告林志華僅坦承部分犯行,足認就坦承部分已有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被告林志華、許仁維就其等分別否認部分,未見悔意,就其等犯後態度上尚無從為其等有利之認定,及被告等各自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七第123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就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陳俊吉、林志華,分別定其等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27日、105 年5 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且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同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5 章之1 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案有關沒收之諭知,依照上開判決意旨,即不在各該被告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以求簡明易懂。

㈢、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業據被告林志華於警詢時供承是其等所有,與本案犯罪有關之物(見成員筆錄卷第57頁;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9 號卷第42至44頁),所謂案重初供,其時被告林志華遭搜索時,應距案發時間較近,且較少衡量利害得失,其當時所述應堪採信,職是,本院認定該等物品均係被告林志華與該詐騙集團所有,且係被告林志華、陳俊吉所得友配之物,而供本案犯罪所使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本案其餘扣案之手機、門號卡、存簿、電腦主機、現金、帳單等物品,業據被告等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見成員筆錄卷第11至12頁;;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9 號卷第42至44頁;本院卷七第115 頁反面),尚難遽認定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㈣、就犯罪所得部分,因被告等各次所述並非一致,在罪疑唯輕原則下,本院只能採最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1、被告陳俊吉於本院105 年8 月15日審理時供稱:其可拿1 成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8 頁反面)、於本院108 年8 月12日審理時中供稱:伊有做的部分都是抽1 成,但還要分0.3至0.5 給其他人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22 頁反面),準此,經計算被告陳俊吉參與詐欺金額共294 萬4892元,以後面計算式扣除0.5後計算,認定被告陳俊吉共獲利14萬7245元。

2、被告林志華於102 年5 月8 日偵查中時供稱:每次詐騙所得伊抽1 成,再從伊所抽贓款中分百分二十給手下等語(見成員筆錄卷第58頁);又於102 年5 月9 日警詢中供稱:獲利約14萬餘元等語(見成員筆錄卷第61頁);於本院107 年5月30日準備程序中則供稱:每次報酬都是抽提領金額的1 ,成再分百分之2 至3 給手下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32 頁),經計算被告林志華參與詐欺金額共103 萬9368元,以最有利於被告林志華之最後面1 成再扣百分之3 計算式計算,認定被告林志華共獲利10萬3625元。

3、被告許仁維自警詢時迄至本院審理時均稱未獲利等語,故毋庸沒收犯罪所得。

綜上,被告陳俊吉、林志華上開犯罪所得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志華與其妻即被告吳佳玲找來其友人賴科豪擔任車手,與前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實施詐欺犯罪,而共同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被害人等,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帳戶內詐欺得逞。因認被告吳佳玲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之部分,亦共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吳佳玲共同涉犯前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一編號1 至11之被害人等指述遭詐欺乙節、同案被告林志華與被告吳佳玲之前為配偶關係,雙方有時會共用手機、同案被告賴科豪供稱:有時會由被告吳佳玲接聽電話等語,及卷內監聽譯文,資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吳佳玲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涉有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11之詐欺犯行,辯稱:伊並未參與上開犯行等語。

五、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 至11之被害人等指述遭詐欺乙節固然屬實,已見前述有罪部分,然該等被害人等均無法指認究係何人為詐欺行為,亦即該等被害人等並無法指認被告吳佳玲確有參與詐欺渠等之行為。

㈡、同案被告林志華自警詢、偵查,迄至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吳佳玲並未參與詐欺集團等語明確,故依被告林志華之證詞,尚無法認定被告吳佳玲有參與詐欺犯行。

㈢、同案被告賴科豪固曾於警詢、偵查時供稱:林志華是負責拿人頭金融卡給我,讓我到各超商內ATM 提領贓款。但有時候是吳佳玲通知我去各超商內ATM 提領贓款,到手時再把錢交給林志華、從我7 月份開始做之後,吳佳玲與林志華輪流打電話通知我去領錢,我領到的錢會交給林志華、每次都是林志華叫我去領錢,吳佳玲則會聯絡我或問我提領金錢的相關情形云云(見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9 號卷第118 、167 頁;成員筆錄卷第171 頁反面),惟證人即同案被告賴科豪於本院108 年8 月12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問:就犯罪事實編號1 到11你都有認罪是否如此?)對」、「(問:你主要是不是跟林志華聯繫的?)對」、「(問:林志華是否指揮你去領錢?)對」、「(問:你是否記得在101 年9 月4日以前吳佳玲到底有沒有參與集團,還是她是在9 月4 日以後才有電話跟你聯繫?)我記不得了,因為這個時間真的蠻久的」、「(問:你之前有講過不是每次吳佳玲都有參與,這部份只有你跟吳佳玲有對話,一定要透過詢問你來瞭解事實,你看一下犯罪事實編號1 到11的部份,你有無辦法確認哪一次吳佳玲確實有跟你有聯繫,你們講過什麼話?《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也忘記了,因為應該都是我跟林志華聯絡,都是林志華通知我去領錢,我接電話就領錢這樣子」、「(問:犯罪事實編號1 到11有沒有是吳佳玲通知你去領錢的?)應該是沒有」、「(問:之前你有講過吳佳玲通知你,吳佳玲通常有跟你電話聯繫的部份,大概都是講些什麼事情?)我當車手的時候,都是一整天在外面跑,然後跑完之後才到林志華他們租屋處去跟他見面,然後可能那時候吳佳玲打電話給我說到他們的租屋會合這樣子」、「(問:她電話中就是叫你過去會合是否如此?)對」、「(問:吳佳玲有無特別講到跟詐騙有相關的事情?)沒有」、「(問:所以你之前講到吳佳玲有問你領款的情形、有沒有領到錢,那些都不是在犯罪事實編號1 到11這裡面,是比較後面的事情,是否如此?)應該是,因為這時間點真的蠻久的」、「(問:你領完款項到林志華家去的時候,是由林志華來跟你談你們詐欺款項的事情,還是說吳佳玲有參與?)我跟林志華見面的時候就只有林志華,就是他下來樓下我跟他見面」、「(問:你意思是你也沒有跟吳佳玲碰面?)對」、「(問:你跟吳佳玲有無特別的仇恨過節或是故舊情誼?)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七第86頁反面至88頁),承上可知,證人賴科豪顯然無法確認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之犯行,被告吳佳玲究竟有無以電話與渠聯絡,且依渠上開證詞,被告吳佳玲若有電話聯絡,均僅係通知渠過去租屋處會合而已,則被告吳佳玲究有無參與上開犯行,尚非無疑。

㈣、再觀以附表一編號1 至11之犯行,提款犯罪時間分別係101年8 月1 日、8 月2 日、8 月17日及9 月18日,惟參以卷內通聯譯文(見通訊監察卷A 卷第18、254 至289 頁),與本案相關之最早通聯譯文時間為101 年8 月31日至101 年9 月28日,而101 年9 月18 日 固有通聯譯文,但通聯譯文監查對象均記載「共犯小傑」(即指被告林志華),並未有與被告吳佳玲相關之通聯譯文,期間固曾於101 年9 月4 日、及101 年9 月23日至9 月28 日 期間,通聯譯文有記載「共犯小傑女友」(即指被告吳佳玲)等文字,惟此與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11犯行之提款時間比對,顯無相關。換言之,101年8 月1 日、8 月2 日、8 月17日及9 月18日卷內通聯譯文並無被告吳佳玲與同案被告賴科豪聯絡詐欺事宜之通聯紀錄。職是,依目前卷證資料,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且目前詐欺犯罪是採一罪一罰制度,縱被告吳佳玲嗣後或有加入該詐欺集團之行為,本院尚難遽認被告吳佳玲定有參與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11犯行,自難遽認其應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11犯行負共犯之責。

六、綜上所述,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調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吳佳玲有參與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11之詐欺犯行,公訴人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吳佳玲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吳佳玲之認定,是被告吳佳玲犯罪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方法        │匯款金額│匯入之人頭帳│取款車手│取款影像│相關通聯譯文  │蒐購人頭帳戶│
│號│      │                │(新臺幣)│戶          │        │        │              │成員        │
├─┼───┼────────┼────┼──────┼────┼────┼───────┼──────┤
│1 │謝曉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萬9000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林志華使用門號│林志華蒐購左│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元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0000000000 行 │列人頭帳戶,│
│  │      │站上,佯登拍賣數│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01.8.2.│動電話,與車手│並提供帳戶帳│
│  │      │位相機之不實訊息│        │363000號「陳│提款)  │19:41等 │賴科豪使用之09│號予張溢珉,│
│  │      │,適謝曉昀於101 │        │科宇」帳戶  │        │)      │00000000號行動│由本案詐欺集│
│  │      │年8月1日,上網瀏│        │            │        │        │電話聯繫,共  │團成員指示被│
│  │      │覽前開網頁後陷於│        │            │        │        │同指揮賴科豪領│害人匯款(陳│
│  │      │錯誤,進行網路下│        │            │        │        │款(無監聽譯文│科宇另經臺灣│
│  │      │標,而以2萬9000 │        │            │        │        │資料)        │臺中地方法院│
│  │      │元價格得標數位相│        │            │        │        │              │102年度易字 │
│  │      │機2台,該詐欺集 │        │            │        │        │              │第968號判決 │
│  │      │團成員以拍賣留言│        │            │        │        │              │確定)      │
│  │      │板與謝曉昀聯絡並│        │            │        │        │              │            │
│  │      │要求匯款,且留下│        │            │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  │      │行動電話以供聯絡│        │            │        │        │              │            │
│  │      │,謝曉昀遂依對方│        │            │        │        │              │            │
│  │      │指示,於同日下午│        │            │        │        │              │            │
│  │      │4時32分,以中國 │        │            │        │        │              │            │
│  │      │信託商業銀行ATM │        │            │        │        │              │            │
│  │      │匯款2萬9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內。謝曉│        │            │        │        │              │            │
│  │      │昀匯款後,撥打賣│        │            │        │        │              │            │
│  │      │家所留上開門號行│        │            │        │        │              │            │
│  │      │動電話告知已匯款│        │            │        │        │              │            │
│  │      │要求出貨,因迄未│        │            │        │        │              │            │
│  │      │收到上開貨品,且│        │            │        │        │              │            │
│  │      │賣家之行動電話已│        │            │        │        │              │            │
│  │      │暫停使用,始知受│        │            │        │        │              │            │
│  │      │騙。            │        │            │        │        │              │            │
├─┼───┼────────┼────┼──────┼────┼────┤              │            │
│2 │陳怡暻│本案詐欺集團成員│4630元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              │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站上,佯登拍賣王│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01.8.2.│              │            │
│  │      │品台塑牛排禮券之│        │0000000號「 │提款)  │19:41等 │              │            │
│  │      │不實訊息,適陳怡│        │陳科宇」帳戶│        │)      │              │            │
│  │      │暻於101年8月1日 │        │            │        │        │              │            │
│  │      │下午4時許,上網 │        │            │        │        │              │            │
│  │      │瀏覽前開網頁後陷│        │            │        │        │              │            │
│  │      │於錯誤,進行網路│        │            │        │        │              │            │
│  │      │下標後,以4630元│        │            │        │        │              │            │
│  │      │價格得標王品台塑│        │            │        │        │              │            │
│  │      │牛排禮券4張,該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結│        │            │        │        │              │            │
│  │      │標通知信通知陳怡│        │            │        │        │              │            │
│  │      │暻聯絡並要求匯款│        │            │        │        │              │            │
│  │      │,陳怡暻遂依對方│        │            │        │        │              │            │
│  │      │指示,於同日下午│        │            │        │        │              │            │
│  │      │4時51分,以ATM匯│        │            │        │        │              │            │
│  │      │款4630元至右列帳│        │            │        │        │              │            │
│  │      │戶內。陳怡暻匯款│        │            │        │        │              │            │
│  │      │後,因迄至101年8│        │            │        │        │              │            │
│  │      │月7日未收到上開 │        │            │        │        │              │            │
│  │      │貨品,始知受騙。│        │            │        │        │              │            │
├─┼───┼────────┼────┼──────┼────┼────┤              │            │
│3 │王淑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              │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站上,佯登拍賣價│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01.8.2.│              │            │
│  │      │值1000元日本    │        │363000號    │提款)  │19:41等 │              │            │
│  │      │NICO貓咪耳機塞防│        │「陳科宇」帳│        │)      │              │            │
│  │      │塵塞1組之不實訊 │        │戶          │        │        │              │            │
│  │      │息,適王淑惠於  │        │            │        │        │              │            │
│  │      │101年8月1日下午2│        │            │        │        │              │            │
│  │      │時54分許,上網瀏│        │            │        │        │              │            │
│  │      │覽前開網頁後陷於│        │            │        │        │              │            │
│  │      │錯誤,進行網路下│        │            │        │        │              │            │
│  │      │標後,以3000元價│        │            │        │        │              │            │
│  │      │格得標日本NICO貓│        │            │        │        │              │            │
│  │      │咪耳機塞防塵塞3 │        │            │        │        │              │            │
│  │      │組,該詐欺集團成│        │            │        │        │              │            │
│  │      │員以買賣留言板與│        │            │        │        │              │            │
│  │      │王淑惠聯絡並要求│        │            │        │        │              │            │
│  │      │匯款,王淑惠遂依│        │            │        │        │              │            │
│  │      │對方指示,於同日│        │            │        │        │              │            │
│  │      │下午7時11分,至 │        │            │        │        │              │            │
│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        │            │        │        │              │            │
│  │      │路1號7-11超商以 │        │            │        │        │              │            │
│  │      │ATM匯款3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內。王淑│        │            │        │        │              │            │
│  │      │惠匯款後,於101 │        │            │        │        │              │            │
│  │      │年8月2日發現其他│        │            │        │        │              │            │
│  │      │買家於拍賣留言板│        │            │        │        │              │            │
│  │      │留言稱此帳號不要│        │            │        │        │              │            │
│  │      │下標,且迄未收到│        │            │        │        │              │            │
│  │      │上開貨品,始知受│        │            │        │        │              │            │
│  │      │騙。            │        │            │        │        │              │            │
├─┼───┼────────┼────┼──────┼────┼────┤              │            │
│4 │蕭允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6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              │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站上,佯登拍賣價│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01.8.2.│              │            │
│  │      │值6000元蝙蝠俠公│        │363000號    │提款)  │19:41等 │              │            │
│  │      │仔之不實訊息,適│        │「陳科宇」帳│        │)      │              │            │
│  │      │蕭允中於101年8月│        │戶          │        │        │              │            │
│  │      │1日晚上10時33分 │        │            │        │        │              │            │
│  │      │許在其住處,上網│        │            │        │        │              │            │
│  │      │瀏覽前開網頁後陷│        │            │        │        │              │            │
│  │      │於錯誤,進行網路│        │            │        │        │              │            │
│  │      │下標後,以6000元│        │            │        │        │              │            │
│  │      │價格得標,該詐欺│        │            │        │        │              │            │
│  │      │集團成員以結標通│        │            │        │        │              │            │
│  │      │知蕭允中聯絡並要│        │            │        │        │              │            │
│  │      │求匯款,且留下門│        │            │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  │      │動電話以供聯絡,│        │            │        │        │              │            │
│  │      │蕭允中遂依對方指│        │            │        │        │              │            │
│  │      │示,於101年8月2 │        │            │        │        │              │            │
│  │      │日上午11時26分,│        │            │        │        │              │            │
│  │      │至臺北市中山區松│        │            │        │        │              │            │
│  │      │江路208號7-11超 │        │            │        │        │              │            │
│  │      │商以ATM匯款6000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蕭允中匯款後,於│        │            │        │        │              │            │
│  │      │101年8月4日經雅 │        │            │        │        │              │            │
│  │      │虎奇摩拍賣網站通│        │            │        │        │              │            │
│  │      │知該賣家帳號已遭│        │            │        │        │              │            │
│  │      │停權,且迄未收到│        │            │        │        │              │            │
│  │      │上開貨品,始知受│        │            │        │        │              │            │
│  │      │騙。            │        │            │        │        │              │            │
├─┼───┼────────┼────┼──────┼────┼────┤              │            │
│5 │任珂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3983元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佯登拍賣價值  │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01.8.2.│              │            │
│  │      │3983元除濕機之不│        │363000號    │提款)  │19:41等 │              │            │
│  │      │實訊息,適有任珂│        │「陳科宇」帳│        │)      │              │            │
│  │      │銳於101年8月2日 │        │戶          │        │        │              │            │
│  │      │下午1時許在其住 │        │            │        │        │              │            │
│  │      │處,上網瀏覽前開│        │            │        │        │              │            │
│  │      │網頁後陷於錯誤,│        │            │        │        │              │            │
│  │      │進行網路下標,而│        │            │        │        │              │            │
│  │      │以3983元價格得標│        │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以買賣留言板與任│        │            │        │        │              │            │
│  │      │珂銳聯絡並要求匯│        │            │        │        │              │            │
│  │      │款,且留下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      │電話以供聯絡,任│        │            │        │        │              │            │
│  │      │珂銳遂依對方指示│        │            │        │        │              │            │
│  │      │,於101年8月2日 │        │            │        │        │              │            │
│  │      │下午1時16分,以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網路ATM匯款3983 │        │            │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內。│        │            │        │        │              │            │
│  │      │任珂銳匯款後,因│        │            │        │        │              │            │
│  │      │迄未收到上開貨品│        │            │        │        │              │            │
│  │      │,並以賣家所留上│        │            │        │        │              │            │
│  │      │開門號行動電話聯│        │            │        │        │              │            │
│  │      │絡發覺已遭停話,│        │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              │            │
│6 │邱柏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5243元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佯登拍賣價值  │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01.8.2.│              │            │
│  │      │5243元除濕機之不│        │363000      │提款)  │19:41等 │              │            │
│  │      │實訊息,適邱柏諭│        │號「陳科宇」│        │)      │              │            │
│  │      │於101年8月2日下 │        │帳戶        │        │        │              │            │
│  │      │午1時許在其住處 │        │            │        │        │              │            │
│  │      │,上網瀏覽前開網│        │            │        │        │              │            │
│  │      │頁後陷於錯誤,進│        │            │        │        │              │            │
│  │      │行網路下標,而以│        │            │        │        │              │            │
│  │      │5243元價格得標,│        │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        │            │        │        │              │            │
│  │      │買賣留言板與邱柏│        │            │        │        │              │            │
│  │      │諭聯絡並要求匯款│        │            │        │        │              │            │
│  │      │,邱柏諭遂依對方│        │            │        │        │              │            │
│  │      │指示,於同日下午│        │            │        │        │              │            │
│  │      │1時17分許,以國 │        │            │        │        │              │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網│        │            │        │        │              │            │
│  │      │路ATM匯款5243元 │        │            │        │        │              │            │
│  │      │至右列帳戶內。邱│        │            │        │        │              │            │
│  │      │柏諭匯款後,於  │        │            │        │        │              │            │
│  │      │101 年8月3日發現│        │            │        │        │              │            │
│  │      │露天拍賣網站通知│        │            │        │        │              │            │
│  │      │該賣家帳號已遭停│        │            │        │        │              │            │
│  │      │權,且迄未收到上│        │            │        │        │              │            │
│  │      │開貨品,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7 │吳明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8000元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              │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站上,佯登拍賣價│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01.8.2.│              │            │
│  │      │值8000元復仇者聯│        │363000號「陳│提款)  │19:41等 │              │            │
│  │      │盟鋼鐵人馬克6限 │        │科宇」帳戶  │        │)      │              │            │
│  │      │定版公仔之不實訊│        │            │        │        │              │            │
│  │      │息,適吳明聰於  │        │            │        │        │              │            │
│  │      │101年8月2日下午1│        │            │        │        │              │            │
│  │      │時30分許在其住處│        │            │        │        │              │            │
│  │      │,上網瀏覽前開網│        │            │        │        │              │            │
│  │      │頁後陷於錯誤,進│        │            │        │        │              │            │
│  │      │行網路下標後,以│        │            │        │        │              │            │
│  │      │8000元價格得標,│        │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        │            │        │        │              │            │
│  │      │結標信通知吳明聰│        │            │        │        │              │            │
│  │      │並要求匯款,且留│        │            │        │        │              │            │
│  │      │下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號行動電話以供聯│        │            │        │        │              │            │
│  │      │絡,吳明聰遂依對│        │            │        │        │              │            │
│  │      │方指示,於101年8│        │            │        │        │              │            │
│  │      │月2日下午2時34分│        │            │        │        │              │            │
│  │      │在其住處,以中國│        │            │        │        │              │            │
│  │      │信託商業銀行網路│        │            │        │        │              │            │
│  │      │ATM匯款8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帳戶內。吳明│        │            │        │        │              │            │
│  │      │聰匯款後,因迄至│        │            │        │        │              │            │
│  │      │101年8月7日未收 │        │            │        │        │              │            │
│  │      │到上開貨品,並以│        │            │        │        │              │            │
│  │      │賣家所留上開門號│        │            │        │        │              │            │
│  │      │行動電話聯絡均無│        │            │        │        │              │            │
│  │      │法接通,且於101 │        │            │        │        │              │            │
│  │      │年8月10日經雅虎 │        │            │        │        │              │            │
│  │      │奇摩拍賣網站通知│        │            │        │        │              │            │
│  │      │該賣家帳號已遭停│        │            │        │        │              │            │
│  │      │權,始知受騙。  │        │            │        │        │              │            │
├─┼───┼────────┼────┼──────┼────┼────┤              │            │
│8 │蕭丁瑞│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萬5000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元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佯登拍賣奇異  │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01.8.2.│              │            │
│  │      │GE除濕機之不實訊│        │363000號    │提款)  │19:41等 │              │            │
│  │      │息,適蕭丁瑞於  │        │「陳科宇」帳│        │)      │              │            │
│  │      │101年8月2日下午2│        │戶          │        │        │              │            │
│  │      │時30分許在其住處│        │            │        │        │              │            │
│  │      │,上網瀏覽前開網│        │            │        │        │              │            │
│  │      │頁後陷於錯誤,進│        │            │        │        │              │            │
│  │      │行網路下標,而以│        │            │        │        │              │            │
│  │      │1萬5000元價格得 │        │            │        │        │              │            │
│  │      │標奇異GE除濕機2 │        │            │        │        │              │            │
│  │      │台,該詐欺集團成│        │            │        │        │              │            │
│  │      │員以買賣留言板與│        │            │        │        │              │            │
│  │      │蕭丁瑞聯絡並要求│        │            │        │        │              │            │
│  │      │匯款,蕭丁瑞遂依│        │            │        │        │              │            │
│  │      │對方指示,於同日│        │            │        │        │              │            │
│  │      │下午2時35分許以 │        │            │        │        │              │            │
│  │      │台新銀行網路ATM │        │            │        │        │              │            │
│  │      │匯款1萬5000 元至│        │            │        │        │              │            │
│  │      │右列帳戶內。蕭丁│        │            │        │        │              │            │
│  │      │瑞匯款後,於101 │        │            │        │        │              │            │
│  │      │年8月3日下午3時 │        │            │        │        │              │            │
│  │      │21分許,接獲露天│        │            │        │        │              │            │
│  │      │拍賣客服簡訊告知│        │            │        │        │              │            │
│  │      │該賣家帳號已遭停│        │            │        │        │              │            │
│  │      │權,且迄未收到上│        │            │        │        │              │            │
│  │      │開貨品,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              │            │
├─┼───┼────────┼────┼──────┼────┼────┤              │            │
│9 │林君儒│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500元  │安泰商業銀行│賴科豪(│有(統一│              │            │
│  │      │在露天拍賣網站上│        │臺中分行帳號│由林志華│青海門市│              │            │
│  │      │,佯登拍賣電鍋之│        │000-0000000 │指揮車手│101.8.2.│              │            │
│  │      │不實訊息,適林君│        │0000000號「 │提款)  │19:41) │              │            │
│  │      │儒於101年8月2日 │        │陳科宇」帳戶│        │        │              │            │
│  │      │上網瀏覽前開網頁│        │            │        │        │              │            │
│  │      │後陷於錯誤,進行│        │            │        │        │              │            │
│  │      │網路下標,而以  │        │            │        │        │              │            │
│  │      │1500元價格得標,│        │            │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        │            │        │        │              │            │
│  │      │買賣留言板與林君│        │            │        │        │              │            │
│  │      │儒聯絡並要求匯款│        │            │        │        │              │            │
│  │      │,且留下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      │電話以供聯絡,林│        │            │        │        │              │            │
│  │      │君儒遂依對方指示│        │            │        │        │              │            │
│  │      │,於同日下午3時 │        │            │        │        │              │            │
│  │      │30分,以中國信託│        │            │        │        │              │            │
│  │      │商業銀行ATM匯款 │        │            │        │        │              │            │
│  │      │1500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內。林君儒匯款後│        │            │        │        │              │            │
│  │      │,迄至101年8月4 │        │            │        │        │              │            │
│  │      │日未收到上開貨品│        │            │        │        │              │            │
│  │      │,並以賣家所留上│        │            │        │        │              │            │
│  │      │開門號行動電話聯│        │            │        │        │              │            │
│  │      │絡均無人回應,且│        │            │        │        │              │            │
│  │      │接獲露天拍賣網站│        │            │        │        │              │            │
│  │      │對該賣家停權通知│        │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
│10│吳烝銜│本案詐欺集團成員│8120元  │合作金庫商業│賴科豪(│有(統一│同上          │林志華蒐購左│
│  │      │於101年8月17日晚│        │銀行水湳分行│由林志華│亞太門市│              │列人頭帳戶,│
│  │      │間11時21分許前,│        │帳號006     │指揮車手│101.8.  │              │並提供帳戶帳│
│  │      │在不詳地點以電腦│        │-594276     │提款)  │17.23:34│              │號予張溢珉,│
│  │      │連線透過雅虎奇摩│        │0000000號「 │        │)      │              │由本案詐欺集│
│  │      │拍賣網站刊登拍賣│        │沈紳修」帳戶│        │        │              │團成員指示被│
│  │      │APPLE牌IPAD2、藍│        │            │        │        │              │害人匯款(沈│
│  │      │芽無線鍵盤等訊息│        │            │        │        │              │紳修另經臺灣│
│  │      │,適吳烝銜於101 │        │            │        │        │              │新竹地方法院│
│  │      │年8 月17日上網瀏│        │            │        │        │              │101年度竹東 │
│  │      │覽前開網頁後陷於│        │            │        │        │              │簡字第274號 │
│  │      │錯誤,進行網路下│        │            │        │        │              │判決確定)  │
│  │      │標而得標,吳烝銜│        │            │        │        │              │            │
│  │      │遂依對方指示,於│        │            │        │        │              │            │
│  │      │同日晚間11時21分│        │            │        │        │              │            │
│  │      │許,至臺中市○○○        ○            ○        ○        ○              ○            ○
○  ○      ○區○○路00號全家│        │            │        │        │              │            │
│  │      │超商以ATM轉帳匯 │        │            │        │        │              │            │
│  │      │款8,120元至右列 │        │            │        │        │              │            │
│  │      │帳戶。吳烝銜匯款│        │            │        │        │              │            │
│  │      │後,迄未收到上開│        │            │        │        │              │            │
│  │      │貨品,並以賣家所│        │            │        │        │              │            │
│  │      │留電話聯絡均無人│        │            │        │        │              │            │
│  │      │回應,始知受騙。│        │            │        │        │              │            │
├─┼───┼────────┼────┼──────┼────┼────┼───────┼──────┤
│11│鄭長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3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賴科豪(│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林志華蒐購左│
│  │      │接續於101年9月17│        │有限公司潭子│由林志華│年偵    │通訊日期:    │列人頭帳戶,│
│  │      │日、18日及20日,│        │郵局帳號    │指揮車手│18661號 │101.09.18     │並提供帳戶帳│
│  │      │以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提款)  │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號予張溢珉,│
│  │      │號行動電話撥打電│        │668023「洪嘉│        │提款照片│0000000000(林│由本案詐欺集│
│  │      │話予鄭長富,佯稱│        │鴻」帳戶    │        │總清冊編│志華使用)、  │團成員指示被│
│  │      │:伊係鄭長富之朋│        │            │        │號16、17│0000000000000 │害人匯款(洪│
│  │      │友,因需款孔急,│        │            │        │)      │(張溢珉使用之│嘉鴻另行起訴│
│  │      │要求鄭長富借款周│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          │
│  │      │轉,並匯款至伊指│        │            │        │        │話門號)      │            │
│  │      │定之帳戶內云云,│        │            │        │        │(見外放卷:通│            │
│  │      │致鄭長富陷於錯誤│        │            │        │        │訊監察【B卷】 │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        │            │        │        │第10至18頁反面│            │
│  │      │成員之電話指示,│        │            │        │        │)            │            │
│  │      │於101年9月18日下│        │            │        │        │              │            │
│  │      │午2時46分許,在 │        │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        │            │        │        │              │            │
│  │      │路589號之彰化商 │        │            │        │        │              │            │
│  │      │業銀行大直分行臨│        │            │        │        │              │            │
│  │      │櫃匯款30萬元至右│        │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
├─┼───┼────────┼────┼──────┼────┼────┼───────┼──────┤
│12│楊許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丁柏閎、│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吳銀浩蒐購左│
│  │玲    │於101年10月1日10│        │有限公司帳號│許仁維(│年偵    │①通訊日期:  │列人頭帳戶之│
│  │      │時、12時許,撥打│        │000-00000000│由陳俊吉│18661號 │101.09.29     │存摺、印章、│
│  │      │電話予楊許素玲,│        │109314號「邱│指揮車手│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提款卡及密碼│
│  │      │自稱係其表弟,佯│        │昭圜」帳戶  │提款)  │提款照片│0000000000(陳│後,以1萬6千│
│  │      │稱:急需用錢,欲│        │            │        │總清冊編│俊吉使用)、  │元之代價售予│
│  │      │借款20萬元云云,│        │            │        │號1至6)│0000000000(吳│陳俊吉,再由│
│  │      │致楊許素玲陷於錯│        │            │        │        │銀浩使用)    │陳俊吉提供帳│
│  │      │誤,於同日14時許│        │            │        │        │(見外放卷:通│戶帳號予張溢│
│  │      │,前往臺灣土地銀│        │            │        │        │訊監察【B卷】 │珉,由本案詐│
│  │      │行蘇澳分行,臨櫃│        │            │        │        │第38頁反面)  │欺集團成員指│
│  │      │匯款20萬元至右列│        │            │        │        │②通訊日期:  │示被害人匯款│
│  │      │郵局帳戶內。    │        │            │        │        │101.09.30     │、指示丁柏閎│
│  │      │                │        │            │        │        │通訊門號:    │測試帳戶及取│
│  │      │                │        │            │        │        │0000000000(陳│款          │
│  │      │                │        │            │        │        │俊吉使用)、  │(邱昭圜另經│
│  │      │                │        │            │        │        │0000000000000 │臺灣南投地方│
│  │      │                │        │            │        │        │(張溢珉使用之│法院102年度 │
│  │      │                │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投刑簡字第  │
│  │      │                │        │            │        │        │話門號)、    │148號判決確 │
│  │      │                │        │            │        │        │0000000000(丁│定)        │
│  │      │                │        │            │        │        │柏閎使用)(見│            │
│  │      │                │        │            │        │        │外放卷:通訊監│            │
│  │      │                │        │            │        │        │察【B卷】第38 │            │
│  │      │                │        │            │        │        │至41頁反面)  │            │
├─┼───┼────────┼────┼──────┼────┼────┼───────┼──────┤
│13│陳生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丁柏閎(│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董尚博交付自│
│  │      │於101年9月25日上│        │崇德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通訊日期:    │己之帳戶予簡│
│  │      │午某時撥打電話予│        │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101.10.1      │信文,轉由陳│
│  │      │陳生南,佯稱:伊│        │119143號    │提款)  │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俊吉提供該帳│
│  │      │係陳生南之朋友陳│        │「董尚博」帳│        │提款照片│0000000000(陳│戶帳號予張溢│
│  │      │進福,因需款孔急│        │戶          │        │總清冊編│俊吉使用)、  │珉,由本案詐│
│  │      │,要求陳生南借款│        │            │        │號7至10 │0000000000000 │欺集團成員指│
│  │      │周轉,並匯款至伊│        │            │        │)      │(張溢珉使用之│示被害人匯款│
│  │      │指定之帳戶內云云│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由陳俊吉指│
│  │      │,致陳生南陷於錯│        │            │        │        │話門號)、    │示丁柏閎測試│
│  │      │誤,而依該詐欺集│        │            │        │        │0000000000(丁│帳戶及取款  │
│  │      │團成員之電話指示│        │            │        │        │柏閎使用)(見│            │
│  │      │,於101年9月25日│        │            │        │        │外放卷:通訊監│            │
│  │      │下午2時5分許在第│        │            │        │        │察【B 卷】第42│            │
│  │      │一商業銀行瑞芳分│        │            │        │        │至54頁)      │            │
│  │      │行匯款10萬元至右│        │            │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
├─┼───┼────────┼────┼──────┼────┼────┼───────┼──────┤
│14│許忠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丁柏閎(│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董尚博蒐購左│
│  │      │於101年10月29日 │        │東臺南分行帳│由陳俊吉│年偵    │①通訊日期:  │列帳戶轉售予│
│  │      │12時許,撥打電話│        │號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101.10.10     │簡信文,再交│
│  │      │予許忠賢,佯稱係│        │603331號    │提款)  │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予陳俊吉提供│
│  │      │許忠賢之友人「陳│        │「謝江緯」帳│        │提款照片│0000000000(陳│帳戶帳號予張│
│  │      │欽泰」,急需用款│        │戶          │        │總清冊編│俊吉使用)、  │溢珉,由本案│
│  │      │云云,致許忠賢陷│        │            │        │號11至13│0000000000(簡│詐欺集團成員│
│  │      │於錯誤,而於101 │        │            │        │)      │信文使用)    │指示被害人匯│
│  │      │年10月29日12時43│        │            │        │        │(見外放卷:通│款,再由陳俊│
│  │      │分許在陽信銀行臺│        │            │        │        │訊監察【B卷】 │吉指示丁柏閎│
│  │      │北市中興分行匯款│        │            │        │        │第86頁反面至第│取款(謝江緯│
│  │      │20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87頁)        │另經臺灣高雄│
│  │      │內。            │        │            │        │        │②通訊日期:  │地方法院102 │
├─┼───┼────────┼────┼──────┼────┼────┤101.10.11     │年度簡字第  │
│15│張志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丁柏閎(│有(102 │通訊門號:    │5157號判決確│
│  │      │於101年10月31日 │        │東臺南分行帳│由陳俊吉│年偵    │0000000000(陳│定)        │
│  │      │10時20分許,撥打│        │號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俊吉使用)、  │            │
│  │      │電話予張志榮,佯│        │603331號    │提款)  │卷附車手│0000000000(丁│            │
│  │      │稱係張志榮之友人│        │「謝江緯」帳│        │提款照片│柏閎使用)、  │            │
│  │      │「阿修」,急需用│        │戶          │        │總清冊編│0000000000000 │            │
│  │      │款云云,致張志榮│        │            │        │號14)  │(張溢珉使用之│            │
│  │      │陷於錯誤,而於  │        │            │        │★起訴書│大陸地區行動電│            │
│  │      │101年10月31日11 │        │            │        │記載編號│話門號)、    │            │
│  │      │時17分許在新北市│        │            │        │15有誤  │0000000000(簡│            │
│  │      │三重區三和路4段 │        │            │        │        │信文使用)    │            │
│  │      │183號台新銀行臨 │        │            │        │        │(見外放卷:通│            │
│  │      │櫃匯款10萬元至右│        │            │        │        │訊監察【B卷】 │            │
│  │      │列謝江緯所申設之│        │            │        │        │第87至96頁)  │            │
│  │      │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③通訊日期:  │            │
├─┼───┼────────┼────┼──────┼────┼────┤101.10.29     │            │
│16│楊鐘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丁柏閎(│有(102 │通訊門號:    │            │
│  │      │於101年11月3日12│        │東臺南分行帳│由陳俊吉│年偵    │0000000000(陳│            │
│  │      │時31分許,撥打電│        │號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俊吉使用)、  │            │
│  │      │話予楊鐘雁,佯稱│        │603331號    │提款)  │卷附車手│0000000000(丁│            │
│  │      │係楊鐘雁之友人「│        │「謝江緯」帳│        │提款照片│柏閎使用)、  │            │
│  │      │阿輝」,急需用款│        │戶          │        │總清冊編│0000000000(董│            │
│  │      │云云,致楊鐘雁陷│        │            │        │號15)  │尚博使用)、  │            │
│  │      │於錯誤而於101年 │        │            │        │★起訴書│0000000000(簡│            │
│  │      │11月5日14時55分 │        │            │        │記載編號│信文使用)    │            │
│  │      │許在屏東縣枋寮鄉│        │            │        │14有誤  │(見外放卷:通│            │
│  │      │中山路194號枋寮 │        │            │        │        │訊監察【B卷】 │            │
│  │      │郵局臨櫃匯款10萬│        │            │        │        │第151頁反面至 │            │
│  │      │元至右列謝江緯所│        │            │        │        │第158頁)     │            │
│  │      │申設之華南銀行帳│        │            │        │        │              │            │
│  │      │戶內。          │        │            │        │        │              │            │
├─┼───┼────────┼────┼──────┼────┼────┼───────┼──────┤
│17│李萬福│本案詐欺集團成員│8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丁柏閎(│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董尚博蒐購左│
│  │      │於101年10月22日 │        │東臺南分行帳│由陳俊吉│年偵    │①通訊日期:  │列帳戶供陳俊│
│  │      │下午1時許,撥打 │        │號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101.10.10     │吉提供帳戶帳│
│  │      │電話給李萬福,佯│        │ 74號「洪善 │提款)  │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號予張溢珉,│
│  │      │稱為其同學「沈偉│        │品」帳戶    │        │提款照片│0000000000(陳│由本案詐欺集│
│  │      │成」,需錢孔急云│        │            │        │總清冊編│俊吉使用)(見│團成員指示被│
│  │      │云,致李萬福因而│        │            │        │號58至60│外放卷:通訊監│害人匯款,再│
│  │      │陷於錯誤,遂依該│        │            │        │)      │察【B 卷】第89│由陳俊吉指示│
│  │      │犯罪集團成員之指│        │            │        │        │至94頁)②通訊│丁柏閎取款(│
│  │      │示,於同日下午2 │        │            │        │        │日期:        │洪善品另經臺│
│  │      │時22分許在國泰世│        │            │        │        │101.10.11     │灣臺南地方法│
│  │      │華銀行連城分行,│        │            │        │        │通訊門號:    │院103 年度簡│
│  │      │以現金匯款8萬元 │        │            │        │        │0000000000(陳│字第134 號判│
│  │      │至右列洪善品之銀│        │            │        │        │俊吉使用)、  │決確定)    │
│  │      │行帳戶內。      │        │            │        │        │0000000000(丁│            │
│  │      │                │        │            │        │        │柏閎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張溢珉使用之│            │
│  │      │                │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            │
│  │      │                │        │            │        │        │話門號)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 卷】│            │
│  │      │                │        │            │        │        │第87至96頁)③│            │
│  │      │                │        │            │        │        │通訊          │            │
│  │      │                │        │            │        │        │日期:        │            │
│  │      │                │        │            │        │        │101.10.29及   │            │
│  │      │                │        │            │        │        │101.11.04     │            │
│  │      │                │        │            │        │        │通訊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陳│            │
│  │      │                │        │            │        │        │俊吉使用)、  │            │
│  │      │                │        │            │        │        │0000000000(董│            │
│  │      │                │        │            │        │        │尚博使用)    │            │
│  │      │                │        │            │        │        │(見外放卷:通│            │
│  │      │                │        │            │        │        │訊監察【B卷】 │            │
│  │      │                │        │            │        │        │第156至158頁、│            │
│  │      │                │        │            │        │        │第161頁及反面 │            │
│  │      │                │        │            │        │        │頁)          │            │
│  │      │                │        │            │        │        │(公訴人於本院│            │
│  │      │                │        │            │        │        │108 年7 月31日│            │
│  │      │                │        │            │        │        │審理時確認簡信│            │
│  │      │                │        │            │        │        │文不在起訴範圍│            │
│  │      │                │        │            │        │        │。見本院卷六第│            │
│  │      │                │        │            │        │        │128 頁)      │            │
├─┼───┼────────┼────┼──────┼────┼────┼───────┼──────┤
│18│邱足琴│本案詐欺集團成員│40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蔡明河(│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陳俊吉蒐購左│
│  │      │於101年11月30日 │        │帳號        │由陳俊吉│年偵    │通訊日期:    │列人頭帳戶,│
│  │      │10時30分許,以撥│        │000000000000│指示郭凱│18661號 │102.1.6.      │並提供帳戶帳│
│  │      │打電話之方式自稱│        │00          │鎰指揮車│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號予張溢珉,│
│  │      │係書田診所護士、│        │號「莊博勳」│手提款)│提款照片│0000000000(陳│由本案詐欺集│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帳戶        │        │總清冊編│俊吉使用)、  │團成員指示被│
│  │      │中正第二分局組長│        │            │        │號56至57│0000000000000 │害人匯款、指│
│  │      │「張永近」、調查│        │            │        │)      │(張溢珉使用之│示郭凱鎰測試│
│  │      │局副局長「胡定民│        │            │        │        │大陸地區行動電│帳戶及取款(│
│  │      │」等人,向邱足琴│        │            │        │        │話門號)、    │莊博勳另經臺│
│  │      │佯稱:其帳戶涉及│        │            │        │        │0000000000(郭│灣高等法院臺│
│  │      │外交擄人勒贖案件│        │            │        │        │凱鎰綽號「烏龜│南分院102年 │
│  │      │,為免其逃亡,須│        │            │        │        │」、「作伙ㄟ」│度上易字第  │
│  │      │將金錢匯入指定帳│        │            │        │        │使用)        │688號判決確 │
│  │      │戶云云,致邱足琴│        │            │        │        │(見外放卷:通│定)        │
│  │      │陷於錯誤,於102 │        │            │        │        │訊監察【B卷】 │            │
│  │      │年1月14日14時59 │        │            │        │        │第300頁及反面 │            │
│  │      │分許匯款40萬元至│        │            │        │        │)            │            │
│  │      │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19│張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68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蔡明河(│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8日8時│        │帳號        │由陳俊吉│年偵    │              │            │
│  │      │許,以撥打電話方│        │000000000000│指示郭凱│18661號 │              │            │
│  │      │式自稱係警務人員│        │00號「莊博勳│鎰指揮車│卷附車手│              │            │
│  │      │,向張溪佯稱:其│        │」帳戶(該筆│手提款)│提款照片│              │            │
│  │      │身分證、健保卡遭│        │金錢再經本案│        │總清冊編│              │            │
│  │      │冒用,需匯款擔保│        │詐欺集團成員│        │號20至25│              │            │
│  │      │云云,致張溪陷於│        │於同日轉匯至│        │)      │              │            │
│  │      │錯誤,於102年1月│        │臺灣中小企業│        │        │              │            │
│  │      │8日13時17分許在 │        │銀行開元分行│        │        │              │            │
│  │      │合作金庫神岡分行│        │帳號        │        │        │              │            │
│  │      │匯款68萬元至右列│        │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號「莊博勳」│        │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20│董靜雲│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蔡明河(│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10日9 │        │銀行開元分行│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時15分許,以撥打│        │帳號        │指示郭凱│18661號 │              │            │
│  │      │電話之方式,自稱│        │00000000000 │鎰指揮車│卷附車手│              │            │
│  │      │係中華電信公司之│        │號「莊博勳」│手提款)│提款照片│              │            │
│  │      │櫃檯小姐,向董靜│        │帳戶        │        │總清冊編│              │            │
│  │      │雲佯稱:其帳戶內│        │            │        │號24至25│              │            │
│  │      │不足支付電話費用│        │            │        │)      │              │            │
│  │      │,且稱有人冒用其│        │            │        │        │              │            │
│  │      │身份至兆豐銀行開│        │            │        │        │              │            │
│  │      │戶,需凍結其帳戶│        │            │        │        │              │            │
│  │      │云云,致董靜雲陷│        │            │        │        │              │            │
│  │      │於錯誤,即依詐騙│        │            │        │        │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        │            │        │        │              │            │
│  │      │於同日15時8分許 │        │            │        │        │              │            │
│  │      │在虎尾鎮新興里中│        │            │        │        │              │            │
│  │      │正路之彰化銀行臨│        │            │        │        │              │            │
│  │      │櫃匯款10萬元至右│        │            │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21│高振明│本案詐欺集團成員│40萬元、│彰化商業銀行│何尹鏘、│無提領影│通話譯文及簡訊│林志華蒐購左│
│  │      │於101年12月間, │10萬元  │嘉義分行帳號│陳俊吉(│像      │①通訊日期:  │列「張培源」│
│  │      │在「Yahoo! 奇摩 │        │000000000000│由陳俊吉│(★起訴│102.1.10~11   │帳戶、郭凱鎰│
│  │      │服務+」之網站上 │        │00號「王世緯│指示簡信│書記載有│通訊門號:    │蒐購左列「王│
│  │      │,刊登標題內容為│        │」帳戶      │文指揮車│誤:起訴│0000000000(陳│世緯」帳戶,│
│  │      │「BENZ、E360、  │        │臺灣銀行中興│手提款)│書記載為│俊吉使用)、  │均供陳俊吉提│
│  │      │2011年、黑色、售│        │新村分行帳號│        │有〈102 │0000000000(林│供帳戶帳號予│
│  │      │80萬元」之虛設二│        │000000000000│        │年偵    │志華使用)、  │張溢珉,由本│
│  │      │手進口汽車之網路│        │號「張培源」│        │18661 號│0000000000000 │案詐欺集團成│
│  │      │拍賣訊息,使高振│        │帳戶        │        │卷附車手│(張溢珉使用之│員指示被害人│
│  │      │明誤信確有該二手│        │(左列40萬元│        │提款照片│大陸地區行動電│匯款,再由陳│
│  │      │進口車之拍賣商品│        │再經本案詐欺│        │總清冊編│話門號)、    │俊吉指示何尹│
│  │      │,而依本案詐欺集│        │集團成員轉匯│        │號26至31│0000000000000 │鏘取款(張培│
│  │      │團成員之指示,於│        │至臺灣銀行中│        │〉,惟編│(張溢珉使用之│源、王世緯分│
│  │      │102年1月16日某時│        │興新村分行帳│        │號26至31│大陸地區行動電│別經臺灣南投│
│  │      │在臺北市中山區松│        │號00000000  │        │為「張培│話門號)、    │地方法院103 │
│  │      │江路369號之富邦 │        │9078號「張培│        │源」帳戶│0000000000(郭│年度易字第70│
│  │      │商業銀行內,以臨│        │源」帳戶提領│        │,而提領│凱鎰使用)    │號、臺灣嘉義│
│  │      │櫃匯款之方式,將│        │)          │        │時間為  │(見外放卷:通│地方法院103 │
│  │      │部分價金40萬元匯│        │            │        │102年1月│訊監察【B卷】 │年度嘉簡字第│
│  │      │入指定之彰化商業│        │            │        │16日,被│第319頁反面至 │69號判決確定│
│  │      │銀行嘉義分行帳號│        │            │        │害人匯款│第344頁反面) │)          │
│  │      │00000000000000  │        │            │        │入「張培│②通訊日期:  │            │
│  │      │號「王世緯」帳戶│        │            │        │源」帳戶│102.1.16      │            │
│  │      │,又於102年1月18│        │            │        │時間為10│通訊門號:    │            │
│  │      │日下午2時24分許 │        │            │        │2年1月18│0000000000(陳│            │
│  │      │,在臺北市中山區│        │            │        │日,時間│俊吉使用)、  │            │
│  │      │民權東路2段42號 │        │            │        │不符)  │0000000000(何│            │
│  │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尹鏘使用)    │            │
│  │      │行內,以臨櫃匯款│        │            │        │        │(見外放卷:通│            │
│  │      │之方式,將購買汽│        │            │        │        │訊監察【B卷】 │            │
│  │      │車之部分價金10萬│        │            │        │        │第364至366頁)│            │
│  │      │元匯入指定之臺灣│        │            │        │        │              │            │
│  │      │銀行中興新村分行│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張培源」帳戶│        │            │        │        │              │            │
│  │      │。              │        │            │        │        │              │            │
├─┼───┼────────┼────┼──────┼────┼────┼───────┼──────┤
│22│林劭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5415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郭岳峰以6000│
│  │      │於102年1月22日16│(交易明│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①通訊日期:  │元之代價,將│
│  │      │時43分許,在奇摩│細顯示為│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102.1.11      │其申設之右列│
│  │      │拍賣網站上刊登不│15400元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第一商業銀行│
│  │      │實銷售ASUS筆記型│,但被害│帳戶        │        │提款照片│0000000000(陳│新營分行帳戶│
│  │      │電腦廣告,致林劭│人提供存│            │        │總清冊編│俊吉使用)    │之存摺、提款│
│  │      │宇上網瀏覽上開廣│簿顯示為│            │        │號32至39│②通訊日期:  │卡及密碼交付│
│  │      │告後陷於錯誤,於│15415 元│            │        │)      │102.1.23通訊門│予其前妻林曉│
│  │      │102年1月23日12時│)      │            │        │        │號:          │薇出售予簡信│
│  │      │49分許,依指示至│        │            │        │        │0000000000(陳│文,轉交陳俊│
│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        │            │        │        │俊吉使用)、  │吉提供帳戶帳│
│  │      │路5段100之2號銀 │        │            │        │        │0000000000(林│號予林志華,│
│  │      │行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志華使用)、  │由本案詐欺集│
│  │      │,匯款15,415元至│        │            │        │        │0000000000(簡│團成員指示被│
│  │      │右列第一銀行帳戶│        │            │        │        │信文使用)    │害人匯款,再│
│  │      │內。            │        │            │        │        │(見外放卷:通│由陳俊吉指示│
├─┼───┼────────┼────┼──────┼────┼────┤訊監察【B卷】 │簡信文取款(│
│23│容沛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7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第333頁反面至 │郭岳峰另經臺│
│  │      │於102年1月15日前│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第344頁反面、 │灣臺南地方法│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第378至390頁)│院103年度簡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上字第37號判│
│  │      │不實銷售NOKIA   │        │帳戶        │        │提款照片│              │決確定)    │
│  │      │lumia920 windows│        │            │        │總清冊編│              │            │
│  │      │phone手機廣告, │        │            │        │號32至39│              │            │
│  │      │致容沛凡上網瀏覽│        │            │        │)      │              │            │
│  │      │上開廣告後陷於錯│        │            │        │        │              │            │
│  │      │誤,於102年1月23│        │            │        │        │              │            │
│  │      │日12時許,依指示│        │            │        │        │              │            │
│  │      │以網路銀行匯款方│        │            │        │        │              │            │
│  │      │式轉帳17,000元至│        │            │        │        │              │            │
│  │      │右列第一銀行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            │
│24│張月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3日前│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香港來回│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機票廣告,致張月│        │            │        │總清冊編│              │            │
│  │      │華上網瀏覽上開廣│        │            │        │號34至39│              │            │
│  │      │告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102年1月23日14時│        │            │        │        │              │            │
│  │      │3分許,依指示至 │        │            │        │        │              │            │
│  │      │富邦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  │      │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
│  │      │匯款15,000元至右│        │            │        │        │              │            │
│  │      │列第一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25│潘建銘│本案詐欺集團成員│56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3日前│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刊登不│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實販賣華航之臺北│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至香港來回機票之│        │            │        │總清冊編│              │            │
│  │      │廣告,致潘建銘上│        │            │        │號34至39│              │            │
│  │      │網瀏覽上開廣告後│        │            │        │)      │              │            │
│  │      │,陷於錯誤,依詐│        │            │        │        │              │            │
│  │      │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            │        │        │              │            │
│  │      │,於102年1月23日│        │            │        │        │              │            │
│  │      │14時41分許,至臺│        │            │        │        │              │            │
│  │      │北市內湖區成功路│        │            │        │        │              │            │
│  │      │3段174巷8號銀行 │        │            │        │        │              │            │
│  │      │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
│  │      │匯款轉帳5,600元 │        │            │        │        │              │            │
│  │      │至右列第一銀行帳│        │            │        │        │              │            │
│  │      │戶內。          │        │            │        │        │              │            │
├─┼───┼────────┼────┼──────┼────┼────┤              │            │
│26│朱瑋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8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3日前│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香港來回│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機票廣告,致朱瑋│        │            │        │總清冊編│              │            │
│  │      │傑上網瀏覽上開廣│        │            │        │號35至39│              │            │
│  │      │告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102年1月23日15時│        │            │        │        │              │            │
│  │      │20分許,依指示至│        │            │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        │            │        │        │              │            │
│  │      │四路50號銀行操作│        │            │        │        │              │            │
│  │      │自動提款機,匯款│        │            │        │        │              │            │
│  │      │2,800元至右列第 │        │            │        │        │              │            │
│  │      │一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
│27│陳泳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12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2日前│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香港機票│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兌換券4張廣告, │        │            │        │總清冊編│              │            │
│  │      │致陳泳蒨上網瀏覽│        │            │        │號34至39│              │            │
│  │      │上開廣告後陷於錯│        │            │        │)      │              │            │
│  │      │誤,於102年1月23│        │            │        │        │              │            │
│  │      │日15時1分許,依 │        │            │        │        │              │            │
│  │      │指示以網路銀行匯│        │            │        │        │              │            │
│  │      │款方式轉帳11,200│        │            │        │        │              │            │
│  │      │元至右列第一銀行│        │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28│丁德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1日1 │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時24分許,在奇摩│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不│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實銷售國際牌27公│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升變頻式微波爐廣│        │            │        │總清冊編│              │            │
│  │      │告,致丁德智上網│        │            │        │號35至39│              │            │
│  │      │瀏覽上開廣告後陷│        │            │        │)      │              │            │
│  │      │於錯誤,於同日15│        │            │        │        │              │            │
│  │      │時5分許,依指示 │        │            │        │        │              │            │
│  │      │以網路銀行匯款方│        │            │        │        │              │            │
│  │      │式轉帳5,000元至 │        │            │        │        │              │            │
│  │      │右列第一銀行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            │
│29│范易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7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1日前│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NOKIA手 │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機廣告,致范易紳│        │            │        │總清冊編│              │            │
│  │      │上網瀏覽上開廣告│        │            │        │號35至39│              │            │
│  │      │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      │102年1月23日22時│        │            │        │        │              │            │
│  │      │49分許,依指示至│        │            │        │        │              │            │
│  │      │新竹縣寶山鄉雙園│        │            │        │        │              │            │
│  │      │路2段349號郵局操│        │            │        │        │              │            │
│  │      │作自動提款機,匯│        │            │        │        │              │            │
│  │      │款17,000元至右列│        │            │        │        │              │            │
│  │      │第一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30│林憶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456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3日前│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奶粉廣告│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致林憶菁上網瀏│        │            │        │總清冊編│              │            │
│  │      │覽上開廣告後陷於│        │            │        │號36至39│              │            │
│  │      │錯誤,於102年1月│        │            │        │)      │              │            │
│  │      │24日7時56分許, │        │            │        │        │              │            │
│  │      │依指示至新北市淡│        │            │        │        │              │            │
│  │      │水區淡金路3段159│        │            │        │        │              │            │
│  │      │號之淡水一信銀行│        │            │        │        │              │            │
│  │      │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
│  │      │匯款4,560元至右 │        │            │        │        │              │            │
│  │      │列第一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31│顏威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8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2日13│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時20分許,在奇摩│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不│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實銷售香港來回機│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票廣告,致顏威杰│        │            │        │總清冊編│              │            │
│  │      │上網瀏覽上開廣告│        │            │        │號37至39│              │            │
│  │      │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      │102 年1月24日9時│        │            │        │        │              │            │
│  │      │32分許,依指示至│        │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陽光│        │            │        │        │              │            │
│  │      │街256號達創公司 │        │            │        │        │              │            │
│  │      │內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
│  │      │,匯款2,800元至 │        │            │        │        │              │            │
│  │      │右列第一銀行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            │
│32│葉威廷│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99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0日16│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時42分許,在奇摩│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不│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實銷售行動硬碟廣│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告,致葉威廷上網│        │            │        │總清冊編│              │            │
│  │      │瀏覽上開廣告後陷│        │            │        │號39)  │              │            │
│  │      │於錯誤,於102年1│        │            │        │        │              │            │
│  │      │月25日9時34分許 │        │            │        │        │              │            │
│  │      │,依指示至新北市│        │            │        │        │              │            │
│  │      │永和區文化路之超│        │            │        │        │              │            │
│  │      │商操作自動提款機│        │            │        │        │              │            │
│  │      │,匯款1,990元至 │        │            │        │        │              │            │
│  │      │右列第一銀行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            │
│33│蔡皓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4800元 │第一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2日前│        │新營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 │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號「郭岳峰」│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單門小冰│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箱廣告,致蔡皓倫│        │            │        │總清冊編│              │            │
│  │      │上網瀏覽上開廣告│        │            │        │號34至39│              │            │
│  │      │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      │102年1月23日14時│        │            │        │        │              │            │
│  │      │34分許,依指示操│        │            │        │        │              │            │
│  │      │作自動提款機,匯│        │            │        │        │              │            │
│  │      │款14,800元至右列│        │            │        │        │              │            │
│  │      │第一銀行帳戶內。│        │            │        │        │              │            │
├─┼───┼────────┼────┼──────┼────┼────┼───────┼──────┤
│34│李銘福│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2萬元  │臺灣銀行霧峰│丁柏閎(│無提領影│通話譯文及簡訊│丁柏閎介紹陳│
│  │      │於101年11月14日 │        │分行帳號0370│由陳俊吉│像      │通訊日期:    │俊吉向許仁維│
│  │      │上午10時30分許,│        │00000000號「│指揮車手│(★起訴│101.11.4      │蒐購左列帳戶│
│  │      │由該詐騙集團之某│        │許仁維」帳戶│提款)  │書記載有│通訊門號:    │,均供陳俊吉│
│  │      │成員以不詳號碼之│        │            │        │誤:起訴│0000000000(陳│提供帳戶帳號│
│  │      │行動電話打給李銘│        │            │        │書記載為│俊吉使用)、  │予張溢珉,由│
│  │      │福,佯稱其係李銘│        │            │        │有〈102 │0000000000(丁│本案詐欺集團│
│  │      │福之友人「吳明峰│        │            │        │年偵1866│柏閎使用)    │成員指示被害│
│  │      │」,因經濟有困難│        │            │        │1號卷附 │(見外放卷:通│人匯款,再由│
│  │      │,亟需借錢云云,│        │            │        │車手提款│訊監察【B卷】 │陳俊吉指示丁│
│  │      │致李銘福陷於錯誤│        │            │        │照片總清│第160頁反面至 │柏閎取款。嗣│
│  │      │,而於同日中午12│        │            │        │冊編號18│第162頁)     │丁柏閎於101 │
│  │      │時許在宜蘭縣礁溪│        │            │        │至19〉,│              │年11月14日13│
│  │      │鄉礁溪路5段32號 │        │            │        │惟照片顯│              │時30分許,依│
│  │      │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            │        │示提領時│              │陳俊吉之指示│
│  │      │,依該詐欺集團成│        │            │        │間為101 │              │,持許仁維前│
│  │      │員指示,匯款12萬│        │            │        │年11月9 │              │開帳戶之存摺│
│  │      │元至許仁維右列帳│        │            │        │日,與匯│              │、印章至臺灣│
│  │      │戶內,後經銀行將│        │            │        │款時間不│              │銀行霧峰分行│
│  │      │款項發還而未遂。│        │            │        │符)    │              │填寫取款憑條│
│  │      │                │        │            │        │        │              │欲臨櫃提款3 │
│  │      │                │        │            │        │        │              │萬元時,經行│
│  │      │                │        │            │        │        │              │員察覺有異,│
│  │      │                │        │            │        │        │              │報警處理而經│
│  │      │                │        │            │        │        │              │警循線查獲丁│
│  │      │                │        │            │        │        │              │柏閎、許仁維│
│  │      │                │        │            │        │        │              │。(丁柏閎、│
│  │      │                │        │            │        │        │              │許仁維此部分│
│  │      │                │        │            │        │        │              │犯行業經臺灣│
│  │      │                │        │            │        │        │              │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103年度易字 │
│  │      │                │        │            │        │        │              │第36號判決確│
│  │      │                │        │            │        │        │              │定,故被告丁│
│  │      │                │        │            │        │        │              │柏閎此部分擔│
│  │      │                │        │            │        │        │              │任車手取款行│
│  │      │                │        │            │        │        │              │為,不在起訴│
│  │      │                │        │            │        │        │              │範圍之內,應│
│  │      │                │        │            │        │        │              │予敘明)    │
├─┼───┼────────┼────┼──────┼────┼────┼───────┼──────┤
│35│賴奕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董尚博將其母│
│  │      │於102年1月31日13│(後匯之│南都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通訊日期:    │親林月照之左│
│  │      │時許,撥打電話向│12萬元,│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102.1.30~31   │列帳戶交予簡│
│  │      │賴奕勳佯稱係檢警│因被害人│號「林月照」│提款)  │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信文,轉交陳│
│  │      │人員,因破獲洗錢│當日即報│帳戶        │        │提款照片│0000000000(董│俊吉提供帳戶│
│  │      │案,有使用賴奕勳│警,銀行│            │        │總清冊編│尚博使用)、  │帳號予張溢珉│
│  │      │之帳戶,需依指示│即凍結,│            │        │號40)  │0000000000(簡│,由本案詐欺│
│  │      │匯款至指定帳戶,│並未入帳│            │        │        │信文使用)    │集團成員指示│
│  │      │始能解除警示帳戶│,見本院│            │        │        │0000000000(陳│被害人匯款,│
│  │      │,致賴奕勳陷於錯│卷四第  │            │        │        │俊吉使用)    │再由陳俊吉指│
│  │      │誤,於同日15時58│238 至  │            │        │        │(見外放卷:通│示簡信文取款│
│  │      │分許、16時31分許│239頁 )│            │        │        │訊監察【B卷】 │。(董尚博此│
│  │      │,分別在南投市復│        │            │        │        │第230頁反面至 │部分犯行業經│
│  │      │興路236號華南銀 │        │            │        │        │第232頁)     │臺灣臺南地方│
│  │      │行南投分行、南投│        │            │        │        │              │法院102年度 │
│  │      │市○○街000號中 │        │            │        │        │              │簡字第1990號│
│  │      │山街郵局,先後匯│        │            │        │        │              │判決確定,又│
│  │      │款3萬元、12萬元 │        │            │        │        │              │林月照部分另│
│  │      │至上開林月照所有│        │            │        │        │              │由臺灣臺南地│
│  │      │之帳戶內。      │        │            │        │        │              │方法院檢察署│
│  │      │                │        │            │        │        │              │檢察官為不起│
│  │      │                │        │            │        │        │              │訴處分)    │
├─┼───┼────────┼────┼──────┼────┼────┼───────┼──────┤
│36│葉昭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6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通話譯文及簡訊│梁慈娟將其右│
│  │      │於102年1月23日前│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通訊日期:    │列帳戶資料交│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102.1.23~25   │予董尚博,董│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通訊門號:    │尚博將之交付│
│  │      │不實銷售外接硬碟│        │」帳戶      │        │提款照片│0000000000(陳│簡信文,簡信│
│  │      │廣告,致葉昭麟上│        │            │        │總清冊編│俊吉使用)、  │文轉交陳俊吉│
│  │      │網瀏覽上開廣告後│        │            │        │號42至48│0000000000(林│提供該帳戶帳│
│  │      │陷於錯誤,於102 │        │            │        │、52至53│志華使用)、  │號予林志華,│
│  │      │年1月23日18時30 │        │            │        │)      │0000000000(簡│由本案詐欺集│
│  │      │分許,依指示以網│        │            │        │        │信文使用)    │團成員指示被│
│  │      │路ATM匯款6,000元│        │            │        │        │(見外放卷:通│害人匯款,再│
│  │      │至右列「梁慈娟」│        │            │        │        │訊監察【B卷】 │由陳俊吉指示│
│  │      │帳戶內。        │        │            │        │        │第377頁反面至 │簡信文取款。│
│  │      │                │        │            │        │        │第412頁)     │(梁慈娟另由│
├─┼───┼────────┼────┼──────┼────┼────┤              │臺灣臺南地方│
│37│黃偲傑│本案詐欺集團成員│5700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法院檢察署檢│
│  │      │於102年1月23日前│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察官為不起訴│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處分)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臺北、香│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港來回機票廣告,│        │            │        │總清冊編│              │            │
│  │      │致黃偲傑上網瀏覽│        │            │        │號43至48│              │            │
│  │      │上開廣告後陷於錯│        │            │        │、52至53│              │            │
│  │      │誤,於102年1月23│        │            │        │)      │              │            │
│  │      │日20時30分許,依│        │            │        │        │              │            │
│  │      │指示匯款5,700元 │        │            │        │        │              │            │
│  │      │至右列「梁慈娟」│        │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            │
│38│鄭伊娠│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624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3日前│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三洋牌烘│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被機廣告,致鄭伊│        │            │        │總清冊編│              │            │
│  │      │娠上網瀏覽上開廣│        │            │        │號45至48│              │            │
│  │      │告後陷於錯誤,於│        │            │        │、52至53│              │            │
│  │      │102年1月24日10時│        │            │        │)      │              │            │
│  │      │21分許在臺北市羅│        │            │        │        │              │            │
│  │      │斯福路1段8號1樓 │        │            │        │        │              │            │
│  │      │台北富邦銀行,依│        │            │        │        │              │            │
│  │      │指示以ATM匯款   │        │            │        │        │              │            │
│  │      │1,624 元至右列「│        │            │        │        │              │            │
│  │      │梁慈娟」帳戶內。│        │            │        │        │              │            │
├─┼───┼────────┼────┼──────┼────┼────┤              │            │
│39│林姿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8400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2日前│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臺北、香│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港來回機票廣告,│        │            │        │總清冊編│              │            │
│  │      │致林姿君上網瀏覽│        │            │        │號45至48│              │            │
│  │      │上開廣告後陷於錯│        │            │        │、52至53│              │            │
│  │      │誤,於102年1月24│        │            │        │)      │              │            │
│  │      │日12時40分許在臺│        │            │        │        │              │            │
│  │      │南市東區裕農路  │        │            │        │        │              │            │
│  │      │660號,依指示以 │        │            │        │        │              │            │
│  │      │ATM匯款8,400元至│        │            │        │        │              │            │
│  │      │右列「梁慈娟」帳│        │            │        │        │              │            │
│  │      │戶內。          │        │            │        │        │              │            │
├─┼───┼────────┼────┼──────┼────┼────┤              │            │
│40│陳光仁│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394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18日12│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時56分許,在奇摩│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不│        │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實銷售電磁爐廣告│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致陳光仁上網瀏│        │            │        │總清冊編│              │            │
│  │      │覽上開廣告後陷於│        │            │        │號46至48│              │            │
│  │      │錯誤,於102年1月│        │            │        │、52至53│              │            │
│  │      │24日13時許在臺北│        │            │        │)      │              │            │
│  │      │市延平北路與民生│        │            │        │        │              │            │
│  │      │西路口之北富邦銀│        │            │        │        │              │            │
│  │      │行,依指示以ATM │        │            │        │        │              │            │
│  │      │匯款1,394元至右 │        │            │        │        │              │            │
│  │      │列「梁慈娟」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            │
│41│許展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3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4日前│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微波爐廣│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告,致許展菖上網│        │            │        │總清冊編│              │            │
│  │      │瀏覽上開廣告後陷│        │            │        │號46至48│              │            │
│  │      │於錯誤,於102年1│        │            │        │)      │              │            │
│  │      │月24日13時41分許│        │            │        │        │              │            │
│  │      │在臺南市安南區安│        │            │        │        │              │            │
│  │      │昌街103號之統一 │        │            │        │        │              │            │
│  │      │超商內,依指示以│        │            │        │        │              │            │
│  │      │ATM匯款3,000元至│        │            │        │        │              │            │
│  │      │右列「梁慈娟」帳│        │            │        │        │              │            │
│  │      │戶內。          │        │            │        │        │              │            │
├─┼───┼────────┼────┼──────┼────┼────┤              │            │
│42│黃子軒│本案詐欺集團成員│7687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15日17│(起訴書│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時32分許,在奇摩│誤載為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不│7867元)│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實銷售華碩電腦主│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機板廣告,致黃子│        │            │        │總清冊編│              │            │
│  │      │軒上網瀏覽上開廣│        │            │        │號46至48│              │            │
│  │      │告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102年1月24日14  │        │            │        │        │              │            │
│  │      │時23分許,依指示│        │            │        │        │              │            │
│  │      │匯款7,687元至右 │        │            │        │        │              │            │
│  │      │列「梁慈娟」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              │            │
│43│李慧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3320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0日16│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時42分許,在奇摩│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不│        │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實銷售防震行動硬│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碟廣告,致李慧怡│        │            │        │總清冊編│              │            │
│  │      │上網瀏覽上開廣告│        │            │        │號41至53│              │            │
│  │      │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      │102年1月23日18時│        │            │        │        │              │            │
│  │      │許在其住處,依指│        │            │        │        │              │            │
│  │      │示以網路ATM匯款 │        │            │        │        │              │            │
│  │      │3,320 元至右列「│        │            │        │        │              │            │
│  │      │梁慈娟」帳戶內。│        │            │        │        │              │            │
├─┼───┼────────┼────┼──────┼────┼────┤              │            │
│44│施珍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1990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5日前│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666「梁慈娟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防震行動│        │」帳戶      │        │提款照片│              │            │
│  │      │硬碟廣告,致施珍│        │            │        │總清冊編│              │            │
│  │      │珮上網瀏覽上開廣│        │            │        │號48)  │              │            │
│  │      │告後陷於錯誤,於│        │            │        │        │              │            │
│  │      │102年1月25日中午│        │            │        │        │              │            │
│  │      │某時許,依指示匯│        │            │        │        │              │            │
│  │      │款1,990元至右列 │        │            │        │        │              │            │
│  │      │「梁慈娟」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45│陳灝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2612元  │聯邦商業銀行│簡信文(│有(102 │              │            │
│  │      │於102年1月24日前│        │臺南分行帳號│由陳俊吉│年偵    │              │            │
│  │      │某不詳時間,在奇│        │000000000000│指揮車手│18661號 │              │            │
│  │      │摩拍賣網站上刊登│        │666         │提款)  │卷附車手│              │            │
│  │      │不實銷售烤箱廣告│        │「梁慈娟」帳│        │提款照片│              │            │
│  │      │,致陳灝濬上網瀏│        │戶          │        │總清冊編│              │            │
│  │      │覽上開廣告後陷於│        │            │        │號48)  │              │            │
│  │      │錯誤,於102年1月│        │            │        │        │              │            │
│  │      │25日7時許在臺北 │        │            │        │        │              │            │
│  │      │市建國北路1段90 │        │            │        │        │              │            │
│  │      │號台新銀行,依指│        │            │        │        │              │            │
│  │      │示以ATM匯款2,612│        │            │        │        │              │            │
│  │      │元至右列「梁慈娟│        │            │        │        │              │            │
│  │      │」帳戶內。      │        │            │        │        │              │            │
├─┼───┼────────┼────┼──────┼────┼────┼───────┼──────┤
│46│林苡榕│本案詐欺集團成員│30萬元  │新光商業銀行│陳俊吉擔│有(102 │無監聽譯文資料│鄭世強將其右│
│  │      │於101年3月間透過│        │十甲分行帳號│任車手提│年偵    │              │列帳戶資料交│
│  │      │MSN向林苡榕訛稱 │        │000000000000│款      │17410號 │              │予謝明峰,謝│
│  │      │渠係香港賽馬協會│        │0「鄭世強」 │        │警卷附車│              │明峰將之交付│
│  │      │之人員,請求林苡│        │帳戶        │        │手提款照│              │不詳之成年人│
│  │      │榕協助匯款簽注地│        │            │        │片17幀)│              │,不詳之成年│
│  │      │下六合彩以進行打│        │            │        │        │              │人轉交陳俊吉│
│  │      │擊簽賭組頭云云,│        │            │        │        │              │提供該帳戶帳│
│  │      │致林苡榕陷於錯誤│        │            │        │        │              │號予本案詐欺│
│  │      │,分別於⑴101年7│        │            │        │        │              │集團成員指示│
│  │      │月4日9時52分許,│        │            │        │        │              │被害人匯款,│
│  │      │匯款3萬元至鄭世 │        │            │        │        │              │再由陳俊吉取│
│  │      │強右列新光銀行帳│        │            │        │        │              │款。(鄭世強│
│  │      │戶內;⑵於101 年│        │            │        │        │              │、謝明峰另由│
│  │      │7月4日10時23 分 │        │            │        │        │              │臺灣臺中地方│
│  │      │許匯款9萬元至右 │        │            │        │        │              │法院102 年度│
│  │      │列新光銀行帳戶內│        │            │        │        │              │簡上字第141 │
│  │      │;⑶於101年7月4 │        │            │        │        │              │號判決確定)│
│  │      │日14時28分許將匯│        │            │        │        │              │            │
│  │      │款8萬元至右列新 │        │            │        │        │              │            │
│  │      │光銀行帳戶內;⑷│        │            │        │        │              │            │
│  │      │於101年7月5日10 │        │            │        │        │              │            │
│  │      │時24分許,轉帳3 │        │            │        │        │              │            │
│  │      │萬元至右列新光銀│        │            │        │        │              │            │
│  │      │行帳戶內;⑸於  │        │            │        │        │              │            │
│  │      │101年7月5日10時 │        │            │        │        │              │            │
│  │      │26分許,轉帳3萬 │        │            │        │        │              │            │
│  │      │元至右列新光銀行│        │            │        │        │              │            │
│  │      │帳戶內;⑹於101 │        │            │        │        │              │            │
│  │      │年7月5日10時27  │        │            │        │        │              │            │
│  │      │分許,轉帳1萬元 │        │            │        │        │              │            │
│  │      │及101年7月6日12 │        │            │        │        │              │            │
│  │      │時48分許,轉帳3 │        │            │        │        │              │            │
│  │      │萬元至右列新光銀│        │            │        │        │              │            │
│  │      │行帳戶。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刑度                    │
├──┼────────────┼──────────────┤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捌月。                │
│    │                        │許仁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捌月。                │
├──┼────────────┼──────────────┤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玖月。                │
├──┼────────────┼──────────────┤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拾壹月。              │
├──┼────────────┼──────────────┤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拾月。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拾月。                │
├──┼────────────┼──────────────┤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  │如附表一編號40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2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3  │如附表一編號43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  │如附表一編號44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5  │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      │陳俊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期徒刑捌月。                │
└──┴────────────┴──────────────┘
附表三:
┌──┬───────────────────┬───┬────┐
│編號│  品      名                          │數量  │所有人/ │
│    │                                      │      │持有人/ │
│    │                                      │      │保管人  │
├──┼───────────────────┼───┼────┤
│1   │VITA行動電話(含門號卡0000000000號)  │1支   │陳俊吉  │
├──┼───────────────────┼───┼────┤
│2   │法務部行政執行服務證                  │10張  │林志華(│
│    │                                      │      │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
│    │                                      │      │罪預備之│
│    │                                      │      │物)    │
├──┼───────────────────┼───┼────┤
│3   │筆記本                                │1本   │林志華  │
├──┼───────────────────┼───┼────┤
│4   │威寶旺卡門號卡(0000000000號)        │1張   │林志華(│
│    │                                      │      │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
│    │                                      │      │罪預備之│
│    │                                      │      │物)    │
├──┼───────────────────┼───┼────┤
│5   │威寶旺卡門號卡(0000000000號)        │1張   │林志華(│
│    │                                      │      │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
│    │                                      │      │罪預備之│
│    │                                      │      │物)    │
├──┼───────────────────┼───┼────┤
│6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支   │林志華(│
│    │                                      │      │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
│    │                                      │      │罪預備之│
│    │                                      │      │物)    │
├──┼───────────────────┼───┼────┤
│7   │SAMSUNG 行動電話(含門號卡0000000000  │1支   │林志華  │
│    │號)                                  │      │        │
├──┼───────────────────┼───┼────┤
│8   │NOKIA行動電話(含門號卡0000000000號) │1支   │林志華  │
├──┼───────────────────┼───┼────┤
│9   │SAMSUNG 行動電話(含門號卡0000000000號│1張   │林志華  │
│    │)                                    │      │        │
├──┼───────────────────┼───┼────┤
│10  │威寶旺卡門號卡(0000000000號)        │1張   │林志華  │
├──┼───────────────────┼───┼────┤
│11  │記帳本                                │1本   │林志華  │
├──┼───────────────────┼───┼────┤
│12  │門號卡                                │8張   │林志華(│
│    │                                      │      │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
│    │                                      │      │罪預備之│
│    │                                      │      │物)    │
├──┼───────────────────┼───┼────┤
│13  │SAMSUNG 行動電話空機無門號卡          │1支   │林志華(│
│    │                                      │      │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
│    │                                      │      │罪預備之│
│    │                                      │      │物)    │
├──┼───────────────────┼───┼────┤
│14  │SAMSUNG 行動電話(含不詳門號卡)      │1支   │林志華(│
│    │                                      │      │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
│    │                                      │      │罪預備之│
│    │                                      │      │物)    │
├──┼───────────────────┼───┼────┤
│15  │點鈔機                                │1台   │林志華(│
│    │                                      │      │綽號兄弟│
│    │                                      │      │交付,犯│
│    │                                      │      │罪預備之│
│    │                                      │      │物)    │
└──┴───────────────────┴───┴────┘
附表四: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
│1 陳俊吉  │14萬7245元  │
├─────┼──────┤
│2 林志華  │10 萬3625 元│
└─────┴──────┘
附表五:
┌─┬──────────────────────────────────────┐
│編│           卷證資料                                                         │
│號│                                                                            │
├─┼──────────────────────────────────────┤
│1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謝曉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
│  │   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筆錄【A】卷P241-P242)                         │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屯全家便 │
│  │   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拍照片共22張(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
│  │   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謝曉昀:                                                           │
│  │ (1)101年8月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42反面-243反面)          │
├─┼──────────────────────────────────────┤
│2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怡暻】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即時轉帳交易明細、桃園 │
│  │    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A】卷P236、P239、P240及反面)                     │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 │
│  │   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屯全家便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 │
│  │   (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怡暻:                                                           │
│  │ (1)101年8月8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37-238)                  │
├─┼──────────────────────────────────────┤
│3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王淑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轉帳明 │
│  │    細(被害人筆錄【A】卷P231、P235 )                                      │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 │
│  │   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屯全家便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 │
│  │   (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王淑惠:                                                           │
│  │ (1)101年8月10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32-234)                 │
├─┼──────────────────────────────────────┤
│4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蕭允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
│  │    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
│  │    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筆錄【A】卷P227、229反面-230反面)  │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 │
│  │   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全家便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 │
│  │   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蕭允中:                                                           │
│  │ (1)101年8月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28-229)                  │
├─┼──────────────────────────────────────┤
│5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任坷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 │
│  │    局三和派出所陳報單(被害人筆錄【A】卷P216-217)                         │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 │
│  │   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全家便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 │
│  │   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任珂銳:                                                           │
│  │ (1)101年8月1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18及反面)               │
├─┼──────────────────────────────────────┤
│6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邱柏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
│  │    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A】卷P222、P226)           │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 │
│  │   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全家便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 │
│  │   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邱柏諭                                                             │
│  │ (1)101年8月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23-225)                  │
├─┼──────────────────────────────────────┤
│7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吳明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A】卷P207)│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 │
│  │   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全家便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 │
│  │   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吳明聰                                                             │
│  │ (1)101年8月1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08-210)                 │
├─┼──────────────────────────────────────┤
│8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蕭丁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
│  │   局大湖派出所受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筆錄【A】卷P219、P221反面)      │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 │
│  │   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全家便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 │
│  │   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蕭丁瑞:                                                           │
│  │  (1)101年8月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20-221)                 │
├─┼──────────────────────────────────────┤
│9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君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A】卷P213及反面│
│  │   )、【被害人林君儒】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筆錄【A】卷  │
│  │   P215)                                                                   │
│  │                                                                            │
│  │2、帳戶名「陳科宇」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年7月1日至101年│
│  │   9月24日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P139及反面、同外放卷P257│
│  │   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日至101年8月2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青海門市、台新育德門市、統一漢 │
│  │   華門市、台新臺中西全家便利店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22張( │
│  │   外放卷P259-269)                                                         │
│  │                                                                            │
│  │4、【陳科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43-24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君儒:                                                           │
│  │ (1)101年8月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214及反面)                │
├─┼──────────────────────────────────────┤
│10│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吳烝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A】卷P477)│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外放卷P24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外 │
│  │   放卷P243反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外放卷P244)             │
│  │                                                                            │
│  │2、帳戶名沈紳修【帳號:006-5942760000000號】交易明細(外放卷P245及反面)    │
│  │                                                                            │
│  │3、101年8月16日至101年8月17日間被告賴科豪於統一臺中新德化門市、全家便利店台 │
│  │   新臺中建國路、全家便利店台新臺中北區育德、中國信託統一超商青海門市、中信 │
│  │   統一便利商店福漢門市、統一亞太門市等地自動櫃員機取款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4 │
│  │   張(外放卷P247-253)                                                     │
│  │                                                                            │
│  │4、【沈紳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東簡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18661號卷P251)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吳烝銜:                                                           │
│  │(1)101年8月18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476及反面);同(外放卷P242│
│  │     反面-243、P254反面-255)                                               │
├─┼──────────────────────────────────────┤
│11│【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鄭長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 │
│  │   錄【A】卷608反面-P611;同被害人筆錄【B】卷P53-5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人頭帳戶卷P357)、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176) │
│  │   、【戶名鄭長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簿(人頭帳戶卷 │
│  │   P360)                                                                   │
│  │                                                                            │
│  │2、人頭帳戶資料【戶名:洪嘉鴻;帳號:000000-0-000000-0】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成員筆錄卷P179-180;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174-17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6-17(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
│  │   P114)                                                                   │
│  │                                                                            │
│  │4、101年9月18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
│  │   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417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0-19)         │
│  │                                                                            │
│  │5、莊君瑤【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349、P355)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鄭長富:                                                           │
│  │(1)101年9月2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A】卷P607-608)同(被害人筆錄【B │
│  │     】卷P50-52)同(人頭帳戶卷P352-354)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   │
│  │     P177-178)                                                             │
├─┼──────────────────────────────────────┤
│12│ 【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楊許素玲】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筆錄【B】卷P5)、內政部警│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8)              │
│  │                                                                            │
│  │2、【000-00000000000000;帳戶名:邱昭圜】帳戶個資檢視(被害人筆錄【B】卷P7)│
│  │   、人頭帳戶資料【戶名:邱昭圜;帳號:000000-0-000000-0】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成員筆錄卷P382-383)                                                   │
│  │                                                                            │
│  │3、張溢為首「詐騙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6(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  │
│  │   P110-111)                                                               │
│  │                                                                            │
│  │4、101年9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8反面)                 │
│  │                                                                            │
│  │5、101年9月3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 │
│  │   卷】P38-41反面)                                                         │
│  │                                                                            │
│  │6、【邱昭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18661號卷P263-264)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楊許素玲:                                                         │
│  │ (1)101年10月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4)                     │
├─┼──────────────────────────────────────┤
│13│【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生南】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被害人筆錄【B】卷P18)、【帳 │
│  │   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19)、人頭帳戶董尚博之台 │
│  │   新銀行開戶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1)                                   │
│  │                                                                            │
│  │2、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7-1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1反面-112)                                                           │
│  │                                                                            │
│  │3、101年10月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     │
│  │   P42-54)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生南:                                                           │
│  │ (1)10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7及反面)                 │
├─┼──────────────────────────────────────┤
│14│【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許忠賢】陽信商業銀行開戶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4-28;同人頭帳戶│
│  │   卷P72-75)                                                               │
│  │                                                                            │
│  │2、【人頭帳戶謝江緯】華南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     │
│  │   P62-6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月22日營清字第1030002697號函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80);戶名謝江緯【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92-198)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 │
│  │   102 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99)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1-1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2反面-113)                                                           │
│  │                                                                            │
│  │4、101年10月1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6-87)               │
│  │                                                                            │
│  │5、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7-96)               │
│  │                                                                            │
│  │6、101年10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 │
│  │   卷】P151反面-158)                                                       │
│  │                                                                            │
│  │7、【謝江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5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67-270)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許忠賢:                                                           │
│  │ (1)10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2及反面)同(人頭帳戶卷   │
│  │      P54-55)                                                              │
├─┼──────────────────────────────────────┤
│15│【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張志榮】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被害人筆錄【B】卷P41;同人 │
│  │   頭帳戶卷P6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42;同人頭帳戶卷P6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  │   線紀錄表(人頭帳戶卷P64)                                                │
│  │                                                                            │
│  │2、【人頭帳戶謝江緯】華南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     │
│  │   P62-6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月22日營清字第1030002697號函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80);戶名謝江緯【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92-198)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 │
│  │   102 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99)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4(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3 │
│  │   )                                                                       │
│  │                                                                            │
│  │4、101年10月1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6-87)               │
│  │                                                                            │
│  │5、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7-96)               │
│  │                                                                            │
│  │6、101年10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 │
│  │   卷】P151反面-158)                                                       │
│  │                                                                            │
│  │7、【謝江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5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67-270)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張志榮:                                                           │
│  │(1)101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38-40)同(人頭帳戶卷P56-58│
│  │     )同(人頭帳戶卷P386-388)                                             │
├─┼──────────────────────────────────────┤
│16│【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楊鍾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9)、【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33)、│
│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筆錄【B】卷P3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35)、交易明細( │
│  │   被害人筆錄【B】卷P36)                                                   │
│  │                                                                            │
│  │2、【人頭帳戶謝江緯】華南世華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     │
│  │   P62-6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月22日營清字第1030002697號函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80);戶名謝江緯【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92-198)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99)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15(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13 │
│  │   反面)                                                                   │
│  │                                                                            │
│  │4、101年10月1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6-87)               │
│  │                                                                            │
│  │5、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7-96)               │
│  │                                                                            │
│  │6、101年10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 │
│  │   卷】P151反面-158)                                                       │
│  │                                                                            │
│  │7、【謝江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15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67-270)                                                     │
│  │                                                                            │
│  │8、詐騙電話0000000000(申請人林錫楨)【詐騙楊鐘雁】個人資料、威寶電信三代行 │
│  │   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及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374-378)               │
│  │                                                                            │
│  │9、【申請人邱義】詐騙電話0000000000【詐騙楊鐘雁】遠傳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 │
│  │     請書(人頭帳戶卷P400-40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楊鐘雁:                                                           │
│  │(1)101年11月6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30-32)同(人頭帳戶卷P59-61│
│  │     )同(人頭帳戶卷P392-394)                                             │
├─┼──────────────────────────────────────┤
│17│【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李萬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被害人筆錄【B│
│  │   】卷P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國世連城字第1020000006號函(被害人筆錄│
│  │   【B】卷P47)、【被害人李萬福】開戶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48)、國泰世華 │
│  │   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被害人筆錄【B】卷P49)、詐騙被害人李萬福之詐騙簡訊 │
│  │   (人頭帳戶卷P27)                                                        │
│  │                                                                            │
│  │2、【人頭帳戶:洪善品】華南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人頭帳戶卷P28)、華南商│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月22日營清字第1030002697號函(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180);檢送戶名洪善品【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102年度偵 │
│  │   字第18661號卷P182-190)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02年度偵字 │
│  │   第18661號卷P191)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58-6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24反面-125)                                                           │
│  │                                                                            │
│  │4、101年10月10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6-87)               │
│  │                                                                            │
│  │5、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7-90反面)           │
│  │                                                                            │
│  │6、101年10月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中國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 │
│  │   察譯文【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583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88-96)       │
│  │                                                                            │
│  │7、101年10月29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56-158)             │
│  │                                                                            │
│  │8、101年11月4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101年中地聲監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61及反面)           │
│  │                                                                            │
│  │9、【洪善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74)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李萬福:                                                           │
│  │(1)10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44及反面)同(人頭帳戶卷    │
│  │     P25-26)                                                               │
├─┼──────────────────────────────────────┤
│18│【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邱足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69;同人 │
│  │   頭帳戶卷P10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被害人筆錄【B】卷     │
│  │   P70-72;同人頭帳戶卷P106-108)                                           │
│  │                                                                            │
│  │2、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22日彰作管字第10302276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   │
│  │   P169);檢送戶名莊博勳【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74-175)                                       │
│  │                                                                            │
│  │3、【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莊博勳】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   被害人筆錄【B】卷P65;同人頭帳戶卷P96-97)                               │
│  │                                                                            │
│  │4、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2年3月1日彰作管字第10204944號函(人頭帳戶卷P94)檢送 │
│  │   戶名莊博勳【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人頭帳戶卷P95-97)                                                       │
│  │                                                                            │
│  │5、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56-57(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24)                                                                   │
│  │                                                                            │
│  │6、102年1月6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中國電話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
│  │   P300反面)                                                               │
│  │                                                                            │
│  │7、【莊博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77-278)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邱足琴:                                                           │
│  │ (1)102年2月6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66-68)同(人頭帳戶卷P91-93)│
├─┼──────────────────────────────────────┤
│19│【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張溪】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64 │
│  │   及反面;同人頭帳戶卷P102-103)                                           │
│  │                                                                            │
│  │2、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22日彰作管字第10302276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   │
│  │   P169);檢送戶名莊博勳【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74-175)                                       │
│  │                                                                            │
│  │3、【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莊博勳】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   被害人筆錄【B】卷P65;同人頭帳戶卷P96-97)                               │
│  │                                                                            │
│  │4、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2年3月1日彰作管字第10204944號函(人頭帳戶卷P94)檢送 │
│  │   戶名莊博勳【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人頭帳戶卷P95-97)                                                       │
│  │                                                                            │
│  │5、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20-25(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5-116)                                                               │
│  │                                                                            │
│  │6、102年1月6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中國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
│  │   P300反面)                                                               │
│  │                                                                            │
│  │7、【莊博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77-278)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張溪:                                                             │
│  │ (1)102年6月2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63及反面)同(人頭帳戶卷    │
│  │    P86-87)                                                                │
├─┼──────────────────────────────────────┤
│20│【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董靜雲】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被害人筆錄【B卷】P76;同人頭帳戶卷   │
│  │   P104;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 號【二】卷P20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77;同人頭帳戶卷P109;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二 │
│  │   】卷P19)、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表(被害人筆錄【B】卷P78;同人頭帳戶卷P110;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二】 │
│  │   卷P18反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二】卷P19反面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二】卷P20)、陳報單(102年 │
│  │   度偵字第11141號【二】卷P21)                                             │
│  │                                                                            │
│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102年1月25日(102)開元字第295號函(人頭帳戶卷P98│
│  │   )檢送客戶莊博勳【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人頭帳│
│  │   戶卷P99-101;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二】卷P12-14)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24-25(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6)                                                                   │
│  │                                                                            │
│  │4、102年1月6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中國電話0000000000000、電話   │
│  │   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
│  │   P300反面)                                                               │
│  │                                                                            │
│  │5、【莊博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77-278)                                                      │
│  │                                                                            │
│  │6、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0日法大字第103010521號函(P200);檢送張申│
│  │   樺【行動電話0000000000】基本資料查詢(P201)及申請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02-204)、張申樺【0000000000】臺灣大哥大申請書及申請資料(人  │
│  │   頭帳戶卷P333-334)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董靜雲:                                                           │
│  │ (1)10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73-75)同(人頭帳戶卷P88-9│
│  │      0)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二】卷P17-18)                           │
├─┼──────────────────────────────────────┤
│21│【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高振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82; │
│  │   同人頭帳戶卷P146、P18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人頭帳戶卷P317)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
│  │   被害人筆錄【B】卷P83-85;同人頭帳戶卷P147-149、P185-187)、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案三聯單(人頭帳戶卷P316反面)、陳報單(人頭帳戶卷P323)、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錄表(人頭帳戶卷P323反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2張│
│  │   、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張(證明聯)(被害人筆錄【B】卷P86 ;同人頭帳戶 │
│  │   卷P145、P183)                                                           │
│  │                                                                            │
│  │2、【帳戶名:王世緯、帳號:0000-00-000000-00】存簿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88│
│  │   ;同人頭帳戶卷P152)、人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世緯】彰化銀 │
│  │   行活期儲蓄存款簿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91;同人頭帳戶卷P152、P190)     │
│  │                                                                            │
│  │3、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22日彰作管字第10302276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   │
│  │   P169);檢送戶名王世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帳號 │
│  │   資及交易明細查詢(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171-173)                       │
│  │                                                                            │
│  │4、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1月23日營存密字第10350008041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卷P168);檢送戶名張培源【帳號000000000000號】通訊中文、地資料查詢及存摺 │
│  │   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000-0-000-0)               │
│  │                                                                            │
│  │5、【YAHOO奇摩服務+】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89;同人頭帳戶卷P150、    │
│  │   P188)                                                                   │
│  │                                                                            │
│  │6、手機簡訊翻拍照片2張(被害人筆錄【B】卷P90;同人頭帳戶卷P151、P189)      │
│  │                                                                            │
│  │7、102年1月10日至1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中國電話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 │
│  │   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19反面-344反面)                       │
│  │                                                                            │
│  │8、102年1月16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2│
│  │   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64-366)                   │
│  │                                                                            │
│  │9、【張培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282-283)                                                          │
│  │                                                                            │
│  │10、【王世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86)                                                          │
│  │                                                                            │
│  │11、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20日法大字第103010521號函(P200);檢送張 │
│  │    申樺【行動電話0000000000】基本資料查詢(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1)及  │
│  │    申請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2-204)、張申樺【0000000000】臺灣大  │
│  │    哥大申請書及申請資料(人頭帳戶卷P333-334)、戶名吳明峰【行動電話00000000│
│  │    08】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8-2│
│  │    10)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高振明:                                                           │
│  │ (1)102年1月1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79-81)同(人頭帳戶卷     │
│  │      P137-139)同(人頭帳戶卷P175-177)同(人頭帳戶卷P315-316)同(人頭帳戶│
│  │      卷P330-332)                                                          │
├─┼──────────────────────────────────────┤
│22│【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劭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96;同人 │
│  │   頭帳戶卷P451;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6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 │
│  │   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97;同 │
│  │   人頭帳戶卷P452;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66反面))、陳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6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一】卷P263反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   │
│  │   P264)                                                                   │
│  │                                                                            │
│  │2、YAHOO奇摩拍賣網站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98-100;同人頭帳戶卷P456-458;同│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 號【一】卷P267反面-268)                              │
│  │                                                                            │
│  │3、林劭宇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101-102;同人頭帳戶卷  │
│  │   P453-14;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69)                            │
│  │                                                                            │
│  │4、詐騙集團與被害人林劭宇網路交談訊息(人頭帳戶卷P449-450)                 │
│  │                                                                            │
│  │5、【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6、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2-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8-119反面)                                                           │
│  │                                                                            │
│  │7、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8、【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9.【申請人陳健群】詐騙電話0000000000【詐騙林劭宇、林姿君、范易紳】PHS超低電 │
│  │    磁波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444)、通信明細表、電│
│  │    信服務費帳單、通聯調閱查詢單(人頭帳戶卷P491-494)、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103年1月21日(103)眾總字第118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5);檢送陳│
│  │    健群【行動電話0000-000000】申請書等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劭宇:                                                           │
│  │(1)102年1月2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92-95)同(人頭帳戶卷P445-4│
│  │     48)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64反面-266)                     │
├─┼──────────────────────────────────────┤
│23│【非供述證據】                                                              │
│  │1、【被告容沛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06;同102 │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71)、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三義分駐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07;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71反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 │
│  │   P273反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74)       │
│  │                                                                            │
│  │2、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08-109;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 │
│  │   】卷P274反面-275)                                                       │
│  │                                                                            │
│  │3、被害人容沛凡社群網站LINE聊天記錄(被害人筆錄【B】卷P110- 114;同102年度偵│
│  │   字第11141號【一】卷P275反面-277)                                        │
│  │                                                                            │
│  │4、存款明細查詢(被害人筆錄【B】卷P115;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78)│
│  │                                                                            │
│  │5、【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6、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2-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8-119反面)                                                           │
│  │                                                                            │
│  │7、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8、【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容沛凡:                                                           │
│  │ (1)102年2月10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03-105;同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72-273)                                             │
├─┼──────────────────────────────────────┤
│24│【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張月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19;同(│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80反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20;同102年度偵字 │
│  │   第11141號【一】卷P283)、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
│  │   】卷P281反面-28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82 │
│  │   反面)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4-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8反面-119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張月華:                                                           │
│  │ (1)102年1月2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16-118)同(102 年度偵字 │
│  │      第11141號【一】卷P279-280)                                           │
├─┼──────────────────────────────────────┤
│25│【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潘建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
│  │    141號【一】卷P28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
│  │    24;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87)、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一】卷P28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86)、│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86反面)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4-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8反面-119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潘建銘:                                                           │
│  │ (1)102年1月27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21-123)同(102年度偵字第│
│  │      11141號【一】卷P284反面-285)                                         │
│  │                                                                            │
│  │                                                                            │
├─┼──────────────────────────────────────┤
│26│【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朱瑋傑】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ATM)(被害人筆錄【B】 │
│  │   卷P127;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0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28;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1)、│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 │
│  │   筆錄【B】卷P129;同102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89)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5-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8反面-119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
│  │   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朱瑋傑:                                                           │
│  │ (1)102年1月27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25-126)同(102 年度偵字 │
│  │      第11141號【一】卷P289反面-290)                                       │
├─┼──────────────────────────────────────┤
│27│【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泳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33;│
│  │   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34;同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96)、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
│  │   卷P29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4反面)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4-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
│  │   18反面-119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泳蒨:                                                           │
│  │ (1)102年1月26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30-132)同(102 年度偵字 │
│  │      第11141號【一】卷P292反面-293)                                       │
├─┼──────────────────────────────────────┤
│28│【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丁德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37)、  │
│  │   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38;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 │
│  │   P260反面-261)、網路提款機MyATM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查詢(被害人筆錄【B】│
│  │   卷P13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5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8反面 │
│  │   )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5-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
│  │   18反面-119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丁德智:                                                           │
│  │(1)10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35-136)同(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9)                                                  │
├─┼──────────────────────────────────────┤
│29│【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范易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43;同人│
│  │   頭帳戶卷P474;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7反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
│  │   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44;同│
│  │   人頭帳戶卷P475;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0)、SKYPE通訊軟體聊天記│
│  │   錄(被害人筆錄【B】卷P145-150;同人頭帳戶卷P477-482;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
│  │   號【一】卷P302-304)、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51-157;同人 │
│  │   頭帳戶卷P484-490;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5-308)、新竹市警察局 │
│  │   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7)、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0反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通報單(人頭帳戶卷P476)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5-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
│  │   18反面-119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6.【申請人陳健群】詐騙電話0000000000【詐騙林劭宇、林姿君、范易紳】PHS超低電 │
│  │    磁波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444)、通信明細表、電│
│  │    信服務費帳單、通聯調閱查詢單(人頭帳戶卷P491-494)、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103年1月21日(103)眾總字第118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5);檢送陳│
│  │    健群【行動電話0000-000000】申請書等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7)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范易紳:                                                           │
│  │(1)102年2月2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40-142)同(人頭帳戶卷     │
│  │     P471-473)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8-299)                   │
├─┼──────────────────────────────────────┤
│30│【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憶菁】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60;同人頭帳戶卷   │
│  │   P238)、林憶菁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  │
│  │   P161-162;同人頭帳戶卷P234-235)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6-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19及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憶菁:                                                           │
│  │(1)10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58-159)同(人頭帳戶卷     │
│  │     P227-228)                                                             │
├─┼──────────────────────────────────────┤
│31│【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顏威杰】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65-166;同人頭帳戶 │
│  │   卷P239-24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67;同│
│  │   人頭帳戶卷P244)、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人頭帳戶卷   │
│  │   P236)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7-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
│  │   19及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顏威杰:                                                           │
│  │(1)10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63-164)同(人頭帳戶卷    │
│  │     P229-230)                                                             │
├─┼──────────────────────────────────────┤
│32│【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葉威廷】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70-171;同人頭帳戶 │
│  │   卷P241-243)、帳號00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人頭帳戶卷P237)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   │
│  │   19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葉威廷:                                                           │
│  │ (1)102年6月1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68-169)同(人頭帳戶卷   │
│  │      P231-232)                                                            │
├─┼──────────────────────────────────────┤
│33│【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蔡皓倫】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蔡皓倫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被害 │
│  │   人筆錄【B】卷P17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75 │
│  │   )                                                                       │
│  │                                                                            │
│  │2、【人頭帳戶郭岳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
│  │   申請書及交易明細(人頭帳戶卷P233)、102年1月26日【帳戶郭岳峰;帳號       │
│  │   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95)│
│  │   、102年2月2日【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301)、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3年1月29日一新營字│
│  │   第24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4);檢送帳戶郭岳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存款明細分類帳(102年度偵字第13094號卷P45-48)及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
│  │   13094號卷P49-50)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34-39(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
│  │   18反面-119反面)                                                         │
│  │                                                                            │
│  │4、102年1月11日、23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33反面  │
│  │   -344反面、P378-390)                                                     │
│  │                                                                            │
│  │5、【郭岳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294-296)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蔡皓倫:                                                           │
│  │ (1)102年1月2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72-173)                 │
├─┼──────────────────────────────────────┤
│34│【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李銘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二)(被害人筆錄【 │
│  │   B】卷P60 ;同人頭帳戶卷P42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
│  │   B】卷P61;同人頭帳戶卷P418)、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62;同人頭帳戶卷P420)         │
│  │                                                                            │
│  │2、101年11月4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101│
│  │   年中地聲監續字第175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160反面-162)          │
│  │                                                                            │
│  │3、【丁柏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18661│
│  │   號卷P397-298)、【許仁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書(  │
│  │   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99-300)                                         │
│  │                                                                            │
│  │4.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2日威(行風錧)字第1020412003號函(P422)、【│
│  │  申請人李建谷】詐騙電話0000000000原始開通門號(0000000000)【詐騙李銘福】威│
│  │  寶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423-427)          │
│  │                                                                            │
│  │5、臺灣銀行霧峰分行106年5月23日霧峰營密字第10650002141號函及所附許仁維之帳號│
│  │   000000000000號自101年11月14日至106年5月23日之交易明細(本院卷四P227-228)│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李銘福:                                                           │
│  │ (1)101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57-59)同(人頭帳戶卷    │
│  │      P415-417)                                                            │
│  │                                                                            │
│  │                                                                            │
├─┼──────────────────────────────────────┤
│35│【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賴奕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79)│
│  │   、偽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聲明書」(被害人筆錄【B】卷P180)、偽造之「│
│  │   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被害人筆錄【B】卷P181)、詐欺集團傳真文件給賴奕│
│  │   勳之傳真證明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82-18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華南商│
│  │   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18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  │   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85)      │
│  │                                                                            │
│  │2、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0(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0 │
│  │   )                                                                       │
│  │                                                                            │
│  │3、102年1月30日至31日【監察對象: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
│  │   通訊監察譯文【102年中地聲監續字第80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230反面 │
│  │   -232)                                                                   │
│  │                                                                            │
│  │4、【董尚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90號刑事判決書(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卷P306)                                                         │
│  │                                                                            │
│  │5.【林月照】102年6月24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成員筆錄│
│  │    卷P415-418 )                                                           │
│  │                                                                            │
│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6月7日營清字第1060062524號函及所附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本院卷四P238-239)                             │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賴奕勳:                                                           │
│  │(1)10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76-178)                  │
├─┼──────────────────────────────────────┤
│36│【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葉昭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89;同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90;同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14)、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91;同(102 │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明細查詢(臺南警 │
│  │   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31)、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2)、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3反面)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
│  │   66】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1 │
│  │   )、【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
│  │   】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102年3月15日聯邦 │
│  │   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 │
│  │   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2-48、52、53(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P120反面-123)                                                    │
│  │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葉昭麟:                                                           │
│  │(1)102年2月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86-188)                   │
│  │     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2反面-213)                         │
├─┼──────────────────────────────────────┤
│37│【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黃偲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195;同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9反面)、基隆市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196;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0反面│
│  │   )、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197-198;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反面-222)、郵局存摺明細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199;同102年 │
│  │   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2反面)、社群網站LINE聊天記錄(被害人筆錄【B】 │
│  │   卷P200-201;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3)、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 │
│  │   平街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4反面)、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5)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3-48、52、53(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P120反面-123)                                                    │
│  │                                                                            │
│  │4、 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黃偲傑:                                                           │
│  │(1)102年1月3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192-194)                  │
│  │     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8-219)                             │
├─┼──────────────────────────────────────┤
│38│【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鄭伊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04;│
│  │   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205;同102年度偵 │
│  │   字第11141號【一】卷P228反面)、臺北富邦銀行ATM自動櫃員機明細(被害人筆錄 │
│  │   【B】卷P206;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1)、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 │
│  │   害人筆錄【B】卷P207-210;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1反面-233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6)、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6 │
│  │   反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27)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5-48、52、53(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P121-123)                                                        │
│  │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鄭伊娠:                                                           │
│  │(1)102年2月2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02-203)                   │
├─┼──────────────────────────────────────┤
│39│【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姿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14;│
│  │   同人頭帳戶卷P402;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215;│
│  │   同人頭帳戶卷P463;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6反面)、YAHOO拍賣網頁│
│  │   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16-222;同人頭帳戶卷P464-470;同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 號【一】卷P237反面-240)、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警卷: │
│  │   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1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34反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   │
│  │   P237)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5-48、52、53(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P121-123)                                                        │
│  │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5.【申請人陳健群】詐騙電話0000000000【詐騙林劭宇、林姿君、范易紳】PHS超低電 │
│  │    磁波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申請人基本資料(人頭帳戶卷P444)、通信明細表、  │
│  │    電信服務費帳單、通聯調閱查詢單(人頭帳戶卷P491-494)、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
│  │    司103年1月21日(103)眾總字第118號函(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5);檢送│
│  │    陳健群【行動電話0000-000000】申請書等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卷P207) │
│  │                                                                            │
│  │【供述證據】                                                                │
│  │1、林姿君:                                                                 │
│  │(1)102年1月28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11-213)                  │
│  │     同(人頭帳戶卷P459-461)                                               │
│  │     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5-236)                             │
├─┼──────────────────────────────────────┤
│40│【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光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25;同  │
│  │   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42反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226;同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43反面)、被害人陳光仁存摺明細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   │
│  │   P227、P230;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 號【一】卷P244)、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 │
│  │   害人筆錄【B】卷P228-229;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44反面-245)、受│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42)                 │
│  │                                                                            │
│  │2、【 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6-48、52、53(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P121反面-122)                                                    │
│  │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光仁:                                                           │
│  │(1)102年2月1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23-224)                  │
│  │     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41)                                 │
├─┼──────────────────────────────────────┤
│41│【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許展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33)│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 │
│  │   人筆錄【B】卷P234;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49反面)、陳報單、金融│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47、250)、中國信託ATM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235;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
│  │   P250反面)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6-48、52、53(102年度偵字第 │
│  │   18661號P121反面-122)                                                    │
│  │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許展菖:                                                           │
│  │   (1)102年2月1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31-232)                │
├─┼──────────────────────────────────────┤
│42│【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黃子軒】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格式表(被害人筆錄【B】卷P239;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3反面)、│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筆錄【B】卷P240;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
│  │   號 【一】卷P254)、合作金庫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筆錄【B】卷P2│
│  │   41;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4反面)、YAHOO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
│  │   錄【B】卷P242-245;同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5-256)、新竹市警察局│
│  │   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陳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1)、受理刑事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1反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表(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7)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6-48(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21反面-122)                                                           │
│  │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黃子軒:                                                           │
│  │(1)102年1月29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36-238)                  │
├─┼──────────────────────────────────────┤
│43│【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李慧怡】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影本(被害人筆錄【B】卷P248-249;同人頭│
│  │   帳戶卷P281-282)、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2年1月1日至102年3月15日交易明│
│  │   細(被害人筆錄【B】卷P250)、YAHOO 拍賣網頁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       │
│  │   P251-252;同人頭帳戶卷P287-286)、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
│  │   被害人筆錄【B】卷P253)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1-53(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  │
│  │   P120-123)                                                               │
│  │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李慧怡:                                                           │
│  │(1)102年6月13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46-247)                  │
│  │     同(人頭帳戶卷P274-275)                                               │
├─┼──────────────────────────────────────┤
│44│【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施珍珮】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2年1月1日至102年3月15日交易明細│
│  │   (被害人筆錄【B】卷P256)、臺灣銀行營業部102年4月12日營存密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被害人筆錄【B】卷P257;同人頭帳戶卷P285)、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58;同人頭帳戶卷P286)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張溢為首「詐欺集團」車手取款照片總清冊編號48(102年度偵字第18661號P122 │
│  │   )                                                                       │
│  │                                                                            │
│  │4、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施珍珮:                                                           │
│  │(1)10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54-255)                  │
│  │同(人頭帳戶卷P000-0000)                                                   │
├─┼──────────────────────────────────────┤
│45│【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灝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2年1月1日至102年3月15日交易明細│
│  │   (被害人筆錄【B】卷P261;同人頭帳戶卷P280)、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2年4月11│
│  │   日彰作管字第10209883號函(被害人筆錄【B 】卷P262;同人頭帳戶卷P283)、帳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資料(被害人筆錄【B】卷P263;同人頭帳戶卷 │
│  │   P284)                                                                   │
│  │                                                                            │
│  │2、【指認人梁慈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人頭帳戶卷   │
│  │   P291-294)、【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4月14日金融機構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4反面)、帳戶個資檢視(102│
│  │   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15反面)、【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          │
│  │   000000000000】102年1月3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 │
│  │   一】卷P221)、【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2日金融機構│
│  │   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33反面)、【警示帳戶戶名: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2月1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 │
│  │   11141號【一】卷P250)、【警示帳戶戶名:梁慈娟帳號000000000000】102年1月29│
│  │   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2年度偵字第11141號【一】卷P256反面)         │
│  │   、102年3月15日聯邦商業銀行回覆函(臺南警卷:南市警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0) │
│  │   、【梁慈娟帳號0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警卷:南市警│
│  │   善偵字第69738號卷P41-45)                                                │
│  │                                                                            │
│  │3、102年1月23日至25日【監察對象:0000000000】與電話: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 │
│  │   文【102年中地聲監字第1號】(外放卷:通訊監察【B卷】P377反面-412)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陳灝濬:                                                           │
│  │(1)10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所述(被害人筆錄【B】卷P259-260)                  │
│  │     同(人頭帳戶卷P276-277)                                               │
├─┼──────────────────────────────────────┤
│46│【非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苡榕】帳號000-000-0000000-0號永豐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及交易│
│  │   明細(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000號卷P71-75)                             │
│  │                                                                            │
│  │2、【被害人林苡榕】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交易明細(警│
│  │   卷:刑偵22字第0000000000號卷P76-78 )                                    │
│  │                                                                            │
│  │3、【被害人林苡榕】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影本及交易明│
│  │   細(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000號卷P79-81)                               │
│  │                                                                            │
│  │4、【戶名鄭世強】帳號: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查詢(警卷:刑偵22字第102150│
│  │   1533號卷P50-51)、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警卷:刑偵22字第       │
│  │   0000000000號卷P52)                                                      │
│  │                                                                            │
│  │5、刑案現場照片17張(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000號卷P53-61)                 │
│  │                                                                            │
│  │6、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刑事判決(被告鄭世強、謝明峰)(本院卷一P111-116 │
│  │   反面)                                                                   │
│  │                                                                            │
│  │【供述證據】                                                                │
│  │1、被害人林苡榕:                                                           │
│  │(1)102年3月22日警詢筆錄所述(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000號卷P28-32)       │
│  │                                                                            │
│  │(2)102年3月27日警詢筆錄所述(警卷:刑偵22字第0000000000號卷P33-38)       │
│  │     同(人頭帳戶卷P278-2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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