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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0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6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鄭侑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4年1月14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侑桓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後,於104年1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狀中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記載「理由另狀補陳」等字,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2月24日前)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104年3月5日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於104年3月12日收受補正裁定後,未遵期於7日內補正,此有被告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前揭補正裁定、被告收受該補正裁定之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上訴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0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