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祖睿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祖睿犯業務侵占罪(如附表所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祖睿自民國100 年2 月8 日起至102 年3 月底止,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廣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信公司),擔任課長兼推銷員乙職,負責對外招攬業務、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劉祖睿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廣信公司之客戶,收取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貨款後,將上開其所持有之款項均占為己有而未繳回廣信公司,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總計共侵占廣信公司之貨款新臺幣(下同)167,966 元。嗣經廣信公司經理李金晋察覺有異,經詢問劉祖睿而悉上情。二、案經廣信公司委任李金晋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劉祖睿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案件,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亦有明文,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祖睿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24頁反面、本院卷第21、36頁),核與告訴代理人李金晋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8 頁及反面、第19頁、第28頁及反面、偵緝卷第33頁及反面,本院卷第37頁及反面)。並有被告於100 年9 月28日所書寫之悔過書、101 年1 月16日所書寫之切結書、告訴代理人提出之被告侵占金額明細表、客戶鵬欣機械所開立之支票影本1 張、告訴代理人提出之被告盜用明細、巧印印刷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收訖證明影本、證明書5 張、估價單影本1 張,廣信公司變更登記表、員工任職同意書及廣信公司定期業務承攬契約書各1 份等在卷足憑(見偵卷第9 、10、13、24、30、32至35頁、偵緝卷第35至38頁),核被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又被告於審理中供稱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之客戶應為「酉全紙器」,編號九之客戶應為「桔源廣東粥」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是起訴書附表關於此部分均有誤載,茲予以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三、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 按侵占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4489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侵占罪係即成犯,故侵占行為一經完畢,罪即成立,縱於事後將侵占之款全數吐出,或已自認賠償,亦不能解除犯罪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902號判例要旨參照);再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又刑法上所謂之業務,係指依社會生活之地位,以繼續之意思所從事之業務而言,亦即以反覆為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查被告劉祖睿任職於廣信公司,負責對外招攬業務並向客戶收取貨款,是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貨款,係基於其業務上關係而持有且屬廣信公司之款項,其被告未將上開貨款繳回廣信公司,反將貨款占為己有而變易持有為所有。是核被告本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參照本院卷附告訴代理人提出之被告侵占明細表,其上載明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5、19、20之客戶喬堡藝術緞造(被告侵占金額為4200元)、信義堂(被告侵占金額為3000元)、龍進緞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侵占金額為1575元)部分,被告已補金額為8775元乙情,有該侵占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頁)。佐以告訴代理人李金晋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此3 部分之金額,是已經從被告薪資扣除而回補予廣信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另被告則亦供稱:除已經回補之3 筆金額外,其於起訴書附表所載之侵占金額為正確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是應認此3 筆之金額被告已回補予廣信公司,然侵占罪性質上為為即成犯,被告於應將該3 筆交予廣信公司而未予交還時,其侵占犯行即已成立,縱廣信公司因從被告薪資扣除,被告實際上已將此3 筆款項返還廣信公司,仍不妨礙被告此3 部分業務侵占犯行之成立,僅得作為本案量刑之參考因素之一,附此敘明。 (二)罪數: 按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詳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一〉參照)。再參酌連續犯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經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共24罪。其中編號17、18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詳下述),其犯罪時間係自100 年9 月起至102 年3 月止,時間長達1 年6 月之久,各次編號間之侵占金額、客戶名稱及款項復各自不同,足見被告就各次編號間之侵占犯行,顯非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無難以強行分開之關係,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故被告所犯上開之24次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而被告於102 年1 月間,將其業務上向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客戶鑫豪泰企業社所收取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之2 犯行,所收取者均為鑫豪泰企業社之款項,且收取之時間均在102 年1 月間,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數次業務侵占,應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亦屬數罪,容有誤會。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即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0 年間,即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29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556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緩刑期間自100 年11月17日起至102 年11月16日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於本案雖未構成累犯,然足徵被告素行非佳;且被告前獲緩刑之寬典仍不知悔改,於緩刑期間犯本案,實屬不該;被告身為廣信公司所僱用之人員,原應本於忠實誠信關係從事業務,竟為圖己利,將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損害廣信公司之財產利益,亦損及與廣信公司間之信賴關係,所為殊為不當;復參以被告本案之犯罪次數非少,所侵占之貨款高達167,966 元,是其犯罪情節非輕;又本案告訴代理人表示被告對公司來講已無誠信可言、公司亦無法接受被告之行為,刑度部分請本院依法判決,但表明被告之行為造成公司很大困擾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反面、第38頁);且被告除上述3 筆貨款經由薪資扣除而回補之金額外,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或與告訴人公司和解。兼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佳;被告自陳從事消防建材業、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見偵緝卷第9 頁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9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惟本案被告所犯數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對被告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為併合處罰。再按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所犯數罪,本院均諭知得易科罰金,是雖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逾6 月,依上規定,亦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林明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 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收款時│收款對象 │收款地點│收取金額(│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間 │(客戶名稱│ │單位:新臺│ │ │ │ │) │ │幣) │ │ ├───┼───┼─────┼────┼─────┼─────────┤ │1 │100年6│瑩運貿易有│臺中市南│8,4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限公司 │屯區文山│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里工業18│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路20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 │100年8│酉全紙器(│臺中市神│9,9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起訴書誤載│岡區神洲│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為西全紙器│路506巷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30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100年9│孚茂企業 │臺中市霧│2,8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 │峰區吉峰│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56巷7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 │100年9│永美銘版 │臺中市潭│3,5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 │子區中山│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3段305│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巷79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 │100年9│晉英紙器工│臺中市太│1,3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廠 │平區永豐│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281號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100年9│祥銨金屬 │臺中市霧│20,000元。│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 │峰區峰提│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798號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7 │100年9│漢唐中醫 │臺中市大│11,400元。│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 │墩19街 │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137號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8 │100年 │日本料理 │臺中市北│1,05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11月 │ │區寧夏路│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98號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9 │100年 │桔園廣東粥│臺中市梧│6,0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11月 │(起訴書誤│棲區港南│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載為吉園廣│路2段322│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東粥) │巷53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 │100年 │岱坤國際有│不詳地點│3,675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12月 │限公司 │ │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 │100年 │西原家日本│臺中市西│10,080元。│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12月 │料理 │屯區寧夏│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98號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 │100年 │雨伸工業社│臺中市西│4,0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12月 │ │屯區廣福│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352巷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51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3 │100年 │文聖工業社│臺中市清│3,8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12月 │ │水區中山│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561之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22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4 │101年8│旭臺浪板股│臺中市外│13,388元。│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份有限公司│埔區三崁│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68之1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5 │101年 │龍進鍛造工│臺中市工│1,575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12月 │業股份有限│業區10路│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公司 │15號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6 │101年 │誠祐工業有│臺中市大│14,000元。│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12月 │限公司 │里區西湖│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187巷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312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7 │102年1│鑫豪泰企業│臺中市太│7,193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社 │平區精美│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一街42巷│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29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18 │102年1│鑫豪泰企業│臺中市太│3,150元。 │ │ │ │月 │社 │平區精美│ │ │ │ │ │ │一街42巷│ │ │ │ │ │ │29號 │ │ │ │ │ │ │ │ │ │ │ │ │ │ │ │ │ ├───┼───┼─────┼────┼─────┼─────────┤ │19 │102年1│喬堡藝術鍛│臺中市大│4,2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造 │肚區沙田│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1段320│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巷56弄60│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號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0 │102年2│信義堂 │臺中市太│3,0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 │原路3段 │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157之1號│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1 │102年2│巧印印刷 │臺中市大│7,0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 │雅區中山│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11路41之│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1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2 │102年3│木村腳底按│臺中市西│2,2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摩 │區林森路│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271號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 │102年3│全興環保有│彰化縣線│17,430元。│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限公司 │西鄉彰濱│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西一路3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4 │102年3│鵬欣機械 │臺中市烏│4,725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 │日區慶光│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 │路1016之│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2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5 │102年3│源力五金製│臺中市大│4,200元。 │劉祖睿意圖為自己不│ │ │月 │造企業有限│甲區黎明│ │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 │ │公司 │路2之53 │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 │ │ │號 │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