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5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5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逸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599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載「(103 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等字應予更正為「(102 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所載「(103 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等字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2 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