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吉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20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吉男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 一、張吉男明知附表所示之歌曲,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錄音著作,非經前揭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其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在其任職處所即臺中市○區○○路000 號,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IP位址:114.33.9.237),透過網路論壇網站「plus28(網址:http://www .plus28.com)」取得「種子檔案(電磁紀錄索引目錄)」之方式,利用P2P 程式「uTorrent」(點對點網路分享傳輸軟體,其下載之同時,依程式之通訊協定,會同時將使用者設定之指定電腦資料夾內之電磁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擅自下載複製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著作檔案之電磁紀錄至其電腦硬碟而重製完成,同時再上傳至上開軟體供予網路上不特定之該軟體使用者下載,以此方式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發現後加以蒐證,進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含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被告張吉男及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並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是本案所認定犯罪事實所採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張吉男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委任之代理人沈中玄、楊金生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著作發行資料、搜證之網頁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查詢IP位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3 年11月19日基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偵查報告、現場蒐證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而被告使用「uTorrent」傳輸方式,將未授權之音樂電磁紀錄下載至電腦,同時使得不特定網友亦得透過點選下載聆聽,其行為同時包含將上開錄音著作重製並公開傳輸,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其中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上開二罪法定刑相同,而被告公開傳輸非法重製之上開錄音著作,使其他不特定網友得以免費點閱聆聽該錄音著作,所侵害告訴人之錄音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為重)。爰審酌被告未經取得告訴人公司之授權或同意,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方式剽竊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錄音著作,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已有不該,另衡酌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告訴人公司不和解之立場、被告犯罪之態樣、侵害告訴人錄音著作之內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已有悔悟,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表達若被告有悔意,告訴人尊重法院判決,同意被告作公益捐等語之意見(詳見本院卷第40頁反面),本院衡酌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再為期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並從中記取教訓,以建立正確法治觀念,認有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 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錄音著作名稱 │ 著作財產權人 │ ├──┼────────┼───────────────┤ │ 1 │分手後不要做朋友│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2 │美麗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3 │練習愛情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4 │我的歌聲裡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我好想你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6 │無限大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7 │尚好的青春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8 │天使的指紋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9 │能不能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0 │再遇見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1 │愛久見人心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2 │在你身邊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3 │面具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4 │狼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5 │悄悄告訴你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6 │捨不得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7 │非你不可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8 │一千萬次的眼淚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9 │COME BACK TO ME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0 │FIND THE WAY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1 │存在的力量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2 │幸福無關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3 │天后 │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4 │明明愛你 │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5 │歲月這把刀 │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6 │幸福了然後呢 │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 ├──┼────────┼───────────────┤ │27 │不哭了 │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 ├──┼────────┼───────────────┤ │28 │好朋友的祝福 │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 ├──┼────────┼───────────────┤ │29 │920 │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 ├──┼────────┼───────────────┤ │30 │給我一個忘記的理│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 │ │由 │ │ ├──┼────────┼───────────────┤ │31 │Marry me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2 │阿飛的小蝴蝶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3 │鈴鈴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4 │王妃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5 │修煉愛情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6 │一個人想著一個人│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7 │像天堂的懸崖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8 │笑到流淚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9 │強求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0 │忍不住想念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1 │煎熬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2 │大火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3 │紋身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4 │黑暗騎士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5 │因你而在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6 │你就不要想起我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7 │不醉不會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8 │愛著愛著就永遠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9 │渺小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50 │寂寞寂寞就好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51 │聽見下雨的聲音 │ 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 │ ├──┼────────┼───────────────┤ │52 │明明就 │ 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 │ ├──┼────────┼───────────────┤ │53 │給我一首歌的時間│ 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 │ ├──┼────────┼───────────────┤ │54 │說好的幸福呢 │ 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 │ ├──┼────────┼───────────────┤ │55 │分手說愛你 │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56 │真的假的 │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57 │未完的承諾 │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58 │愛你 │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59 │從未到過的地方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60 │好好先生 │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61 │特別的人 │ 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62 │危險世界 │ 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63 │小方 │ 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64 │1/2 │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65 │愛到站了 │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