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原 告 登士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燕秋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賴建宏律師 被 告 國泰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明琇 被 告 簡思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