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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林依蓉

原告
登士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燕秋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被告
國泰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明琇
被告
簡思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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