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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力安

      王祥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514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易字第991號),判決如下:

主文

潘力安共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祥龍共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前之某日」,應更正為「於民國102年8月初至同年8月中旬間之某日」,其證據除「被告潘力安、王祥龍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
├──┼──────┼───┼────────────┤
│ 1  │「天下」甲基│136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麻黃素錠    │      │驅原料甲基麻黃鹼,總淨重│
│    │            │      │16321.46公克,總純質淨重│
│    │            │      │2937.86公克)           │
├──┼──────┼───┼────────────┤
│ 2  │「井田」鹽酸│2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消旋甲基麻黃│      │驅原料甲基麻黃鹼,總淨重│
│    │鹼錠        │      │197.08 公克,總純質淨重 │
│    │            │      │45.32公克)             │
├──┼──────┼───┼────────────┤
│ 3  │「強生」消旋│34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鹽酸甲基麻黃│      │驅原料甲基麻黃鹼,總淨重│
│    │鹼錠        │      │2763.28公克,總純質淨重 │
│    │            │      │939.51公克)            │
├──┼──────┼───┼────────────┤
│ 4  │「信隆」鹽酸│31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甲基麻黃鹼錠│      │原料甲基麻黃鹼,總淨重45│
│    │            │      │86.76 公克,總純質淨重68│
│    │            │      │8.01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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