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力安
王祥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514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易字第991號),判決如下:
主文
潘力安共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祥龍共同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前之某日」,應更正為「於民國102年8月初至同年8月中旬間之某日」,其證據除「被告潘力安、王祥龍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 ├──┼──────┼───┼────────────┤ │ 1 │「天下」甲基│136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麻黃素錠 │ │驅原料甲基麻黃鹼,總淨重│ │ │ │ │16321.46公克,總純質淨重│ │ │ │ │2937.86公克) │ ├──┼──────┼───┼────────────┤ │ 2 │「井田」鹽酸│2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消旋甲基麻黃│ │驅原料甲基麻黃鹼,總淨重│ │ │鹼錠 │ │197.08 公克,總純質淨重 │ │ │ │ │45.32公克) │ ├──┼──────┼───┼────────────┤ │ 3 │「強生」消旋│34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鹽酸甲基麻黃│ │驅原料甲基麻黃鹼,總淨重│ │ │鹼錠 │ │2763.28公克,總純質淨重 │ │ │ │ │939.51公克) │ ├──┼──────┼───┼────────────┤ │ 4 │「信隆」鹽酸│31罐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甲基麻黃鹼錠│ │原料甲基麻黃鹼,總淨重45│ │ │ │ │86.76 公克,總純質淨重68│ │ │ │ │8.01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