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志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2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楊志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