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54號
- 聲請人
- 即具保人
- 莊葦
- 被告
- 張嘉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93號、101年度金訴更字第6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葦因被告張嘉元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為被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茲因被告張嘉元已於民國102年11月8日再執行羈押,爰聲請發還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93號、101年度金訴更字第6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萬元,由聲請人即具保人莊葦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等件附卷可稽。被告既於102年11月8日經緝獲而再執行羈押,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具保責任即已免除,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