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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正成

具 保 人 劉俊輝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

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俊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正成前因傷害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劉俊輝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胡正成前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52號),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劉俊輝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胡正成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胡正成所犯上開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拘役50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5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受刑人胡正成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劉俊輝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刑人胡正成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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