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孫瑞球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孫凱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瑞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孫凱維因詐欺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孫瑞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即被告嗣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孫凱維因詐欺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經具保人孫瑞球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880號對受刑人即被告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即被告也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送達證書4紙、拘票及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