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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周瑞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孫瑞球
受刑人
即被告
孫凱維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瑞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孫凱維因詐欺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孫瑞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即被告嗣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孫凱維因詐欺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經具保人孫瑞球於民國102年1月18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880號對受刑人即被告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即被告也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送達證書4紙、拘票及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瑞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3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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