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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2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博軒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602號、103年度執字第1192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博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洪博軒因過失傷害等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過失傷害            │毒品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06月15日       │103年05月0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5532號           │第15911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交上易字第68 │ 103年度簡字第474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5月30日    │   103年07月11日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3年度交上易字第68 │ 103年度簡字第474號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3年05月30日    │   103年08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1173號(已執畢) │第1192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2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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