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石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石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林石金因犯公共危險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石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公共危險 │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20日 │ 103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12506號 │ 103年度偵字第1665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128號 │103年度交易字第163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6月25日 │ 103年9月30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交易字第1128號 │103年度交易字第163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6月25日 │ 103年11月10日 ││ │ │ (協商判決)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3年度執字第11246號 │ 103年度執字第1752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