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怡斌
- 選任辯護人
-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4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怡斌就本件被訴事實均坦承不諱,並配合員警偵辦毒品上手,且另協助偵辦運毒集團案件,被告之未婚妻罹患子宮頸癌,且因被告所犯之錯深受威脅,希冀基於人道立場,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而得以返家,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 3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槍、彈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除上開持有槍、彈部分外,其餘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被告本件為警查獲時有逃亡之情況,及其前有3 次經本院通緝到案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2 年11月26日起羈押之。
三、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以102 年度中簡字第20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自102 年12月31日起,由本院准予借執行該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鑑字第12182 號執行指揮書1 紙在卷可查,是被告已非羈押中,而為執行受刑人,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