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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永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永峰因公共危險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永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28日             │102年11月2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案號        │年度偵字第27535號         │年度偵字第28129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交易字第1918號    │103 年度交簡字第2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9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交易字第1918號    │103 年度交簡字第29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2月25日              │103年2月24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年度執字第3732號          │年度執字第345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