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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玠典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8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行使偽造公文書未遂罪」

之記載,應更正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行使偽造公文書未遂罪」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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