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玠典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8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行使偽造公文書未遂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行使偽造公文書未遂罪」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