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玠典
- 選任辯護人
-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8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行使偽造公文書未遂罪」
之記載,應更正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行使偽造公文書未遂罪」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