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永勝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43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原名「余青達」)自民國101年6月22日起至102年6月27日止,擔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警員(102年6月28日調至同分局大肚分駐所迄今),負有協助犯罪偵查、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等職務,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因負有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即俗稱色情電話)業務之績效壓力,經由閱覽「蘋果日報」的廣告刊版,獲悉「艾薇兒美容館」(起訴書誤載為「艾薇兒舒壓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薇薇美容紓壓館」(起訴書誤載為「薇薇舒壓館」)等油壓業者名稱與聯絡電話,明知其並未撥打電話與經營「艾薇兒美容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薇薇美容紓壓館」之業者聯繫,而查得該等經營油壓業者有從事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之妨害風化等犯罪事證,竟仍分別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與意圖使經營「艾薇兒美容館」、「薇薇美容紓壓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等業者受刑事處分之犯意,於下列時、地,在其職務上所掌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公文書上為不實內容之登載,以偽造經營「艾薇兒美容館」的業者、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甲○○、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戊○○可能涉犯妨害風化犯罪之證據後,加以行使之犯行: ㈠丙○○於102年4月4日19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0樓租屋處,要求其不知情的配偶溫秀庭配合依如附表一編號1 所載內容,與其進行對話,並加以錄音,其明知附表一編號1 所載的內容,乃其與配偶之間,在自己租屋處內的對話,並非其依報紙刊登的電話所為之查證,卻將之充作其與經營「艾薇兒美容館」之不詳姓名成年女子間所進行的不實查證對話內容,而將該不實對話內容登載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艾薇兒美容館)譯文表」後,明知其並未曾撥打電話與「艾薇兒美容館」聯繫,亦未進行埋伏查緝之作為,仍於同日19時30分後之某時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下稱溪南派出所)內,接續將其曾以電話聯繫查證「艾薇兒美容館」確有提供性交易服務,而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經其邀約應召女子見面,並在旁埋伏,卻因應召女子未出現,致未查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職務報告」、「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一般陳報單」等公文書上,偽造成「艾薇兒美容館」涉有媒介女子性交易之犯罪證據後,再連同前述的「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艾薇兒美容館)譯文表」與錄音檔等偽造證據,一併上呈予溪南派出所不知情之副所長李元寶、所長陳永振核章後,轉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行政組(下稱烏日分局行政組),而予以行使。而烏日分局行政組之不知情承辦人員丁○○受理後,以丙○○並未追查出營業處所、行為人等具體犯罪事證,僅認定「艾薇兒美容館」有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的嫌疑,而未將「艾薇兒美容館」的負責人移送偵辦,僅依電信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以及內政部警政署頒布的「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案件作業程序」,函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0000000000予以停止電信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而102 年7 月10日,就電話0000000000號,予以停話服務,足以生損害於經營「艾薇兒美容館」的業者,以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案件的正確性。 ㈡丙○○另於102 年4 月30日18時35分許,以及同日18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18時30分),在其前揭租屋處,明知其從未曾撥打報紙刊登「薇薇美容紓壓館」的電話即0000000000號,亦從未曾撥打報紙刊登「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的電話即0000000000號,而與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的甲○○,或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的戊○○,進行任何的聯繫或查證,而附表二編號1 與附表三編號1 所載的譯文內容,乃其委其不知情的配偶溫秀庭,配合其要求而為的錄音談話內容,卻將其配偶與其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的對話內容,充作其以警員身分與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的甲○○,以及其與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的戊○○之間的不實電話查證對話內容,並將之登載在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 與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薇薇美容紓壓館)譯文表」、「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譯文表」後,再接續於同日18時40分後之某時許,在溪南派出所內,將如附表二編號2 與附表三編號2 所示有關其曾以電話聯繫查證「薇薇美容紓壓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確有提供性交易服務,而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經其邀約應召女子見面,並在旁埋伏,卻因應召女子未出現,致未查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職務報告」、「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一般陳報單」等公文書上,偽造成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甲○○與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戊○○,均涉有媒介女子性交易之犯罪證據後,再連同前述的「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薇薇美容紓壓館)譯文表」、「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譯文表」與錄音檔等偽造證據,一併上呈予溪南派出所不知情之副所長李元寶核章後,轉呈烏日分局行政組,而予以行使。而烏日分局行政組之不知情承辦人員丁○○受理後,以丙○○並未查出「薇薇美容紓壓館」與「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的實際營業處所或應召女子等具體事證為由,難認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的甲○○與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戊○○有媒介女子從事性交易以營利之犯罪嫌疑,而未將經營「薇薇美容紓壓館」之甲○○、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之戊○○,移送偵辦,而僅以「薇薇美容紓壓館」、「全身筋絡指油壓館」均涉有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之嫌疑,分別函請遠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電信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分別就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予以停止電信服務,遠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而於同一日即102 年7 月11日,各就電話0000000000號、0000000000,予以停話服務,足以生損害於經營「艾薇兒美容館」的甲○○、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的戊○○,以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案件的正確性。 ㈢嗣因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的戊○○申辦0000000000號電話,遭到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的函示進行停話,而於102 年7 月11日後的某日,透過議員向臺中市政府烏日分局進行申訴,烏日分局行政組承辦警員丁○○遂要求丙○○提供通聯紀錄,以佐證附表三編號2 的職務報告記載內容為真,詎丙○○為掩飾其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而另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 年8 月30日,在其前揭租屋處,先以電腦繕打「18:36:54」、「18:38:25」、「0973***842」等數字與符號後,加以列印,將之黏貼在其所持0000000000電話的電信帳單上(該帳單列印的名義人為「余青達」乃丙○○原名,列帳期間為102/4/11~102/5/10),再將黏貼上開數字符號的電信帳單,予以影印,變造成丙○○曾於102 年4 月30日18時36分54秒至同日18時37分25秒,持0000000000的電話與戊○○所有0000000000電話進行通話如附表四所示之私文書後,透過不知情工友轉送丁○○,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丁○○、戊○○,以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電信帳單管理的正確性。幸經丁○○於102 年9 月16日調閱戊○○所有0000000000電話之通聯紀錄,發現戊○○所有0000000000電話於102 年4 月30日,未曾與丙○○所持0000000000電話的通聯紀錄,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丙○○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警卷第3 頁至第7 頁、102 年度交查字第439 號偵查卷第29頁至第30頁、102 年度偵字第25437 號偵查卷第8 頁、第12頁、本院卷第19頁反面、第33頁、第43頁反面、第61頁反面)。 ㈡證人即被告配偶溫秀庭之證述(見警卷第12頁至第13頁、102 年度交查字第439 號偵查卷第26頁)。 ㈢證人即經營「艾薇兒美容館」的甲○○之證述(見警卷第8 頁至第10頁)。 ㈣證人即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的戊○○之證述(見警卷第11頁)。 ㈤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行政組承辦人員丁○○之證述(見警卷第14頁、102 年度交查字第439 號偵查卷第7 頁)。 ㈥附表一所示「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艾薇兒美容館)譯文表」、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一般陳報單(見警卷第23頁至第26頁)。 ㈦附表二所示「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薇薇美容紓壓館)譯文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一般陳報單(見警卷第15頁至第18頁)。 ㈧附表三所示「偵辦手機色情簡訊電話(全身筋絡指油壓館)譯文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一般陳報單(見警卷第19頁至第22頁)。 ㈨附表四所示經變造之通聯紀錄1份(見警卷第36頁)。 ㈩電話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證人戊○○提供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通聯紀錄、電話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見警卷第37頁至第57頁)。 證人丁○○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102 年3 月5 日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2 年3 月8 日函、「查處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案件作業程序修正規定」各1 份(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39號偵查卷第9頁至第13頁)。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102 年12月23日查詢停止電信服務案件函復單檢附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停供電信服務注意事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騙電話停(斷)話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騙電話復話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39 號偵查卷第15頁至第20頁)。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2月25日函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騙電話停(斷)話簡便格式表1 份(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39 號偵查卷第21頁至第23頁)。 戊○○於102 年12月26日出具有關「本人戊○○對於丙○○先生偽造文書乙案,將永不追究,永不追訴任何法律刑責」之書面1 份(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39 號偵查卷第24頁)。被告提出之「行政- 績效評比」表1 張(見102 年度交查字第439 號偵查卷第31頁)。 被告與戊○○成立和解之和解書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 25437號偵查卷第16頁) 四、附記事項: ⑴被告已於103 年7 月22日與經營「全身筋絡指油壓館」的戊○○成立和解。 ⑵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169 條第2 項之意圖他人受刑事而使用偽造證據之準誣告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亦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169 條第2 項之意圖他人受刑事而使用偽造證據之準誣告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⑶被告在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公文書為不實內容之登載後,持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行政組承辦人員丁○○行使,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所為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應為事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記載被告成立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容有未合,應予更正。又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公務員登載不實之間,乃單純一罪之吸收關係,檢察官就被告在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公文書為不實內容登載之犯行,予以起訴,其效力當然及於被告行使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附此敘明。 ⑷被告先後在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譯文表、職務報告、妨害風化情資查處表、一般陳報單等文書,登載不實內容,因均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單一目的,而在同一日,在同一或密切接近的地點所為之數個舉動,因其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均為包括之一罪。 ⑸被告以行使附表一所示內容登載不實文書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法第169 條第2 項之準誣告等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基於同一理由,被告以行使附表二至附表三所示內容登載不實文書之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誣告等2 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⑹被告所犯2 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與其於「犯罪事實」欄㈢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法第169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3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之內容 │備 註│ ├──┼────┼────┼────┼───────────────┼───┤ │ 1 │102 年4 │○○市○│偵辦手機│警方問:是艾薇兒美容館嗎? │見警卷│ │ │月4日19 │○區○○│色情簡訊│艾薇兒答:是的,需要什麼服務嗎│第26頁│ │ │時30分許│路000巷 │電話(艾│ ? │ │ │ │ │00號0樓 │薇兒美容│警方問:妳們的消費怎麼算? │ │ │ │ │ │館)譯文│艾薇兒答:按摩半套一個小時1500│ │ │ │ │ │表 │ 元,全套一個半小時20│ │ │ │ │ │ │ 00元。 │ │ │ │ │ │ │警方問:有另外叫小姐的服務嗎?│ │ │ │ │ │ │艾薇兒答:有的,看老板是要叫幼│ │ │ │ │ │ │ 齒的制服學妹或是成熟│ │ │ │ │ │ │ 風騷的上班族還是傳播│ │ │ │ │ │ │ 妹,通通有任君挑選。│ │ │ │ │ │ │警方問:費用怎麼算? │ │ │ │ │ │ │艾薇兒答:性交易一個半小時半套│ │ │ │ │ │ │ 2000元,全套3500元。│ │ │ │ │ │ │警方問:要怎麼見面? │ │ │ │ │ │ │艾薇兒答:約在臺中市的大墩路與│ │ │ │ │ │ │ 大隆路口見面。 │ │ │ │ │ │ │警方問:那我約好後打給你。 │ │ │ │ │ │ │艾薇兒答:好,再見。 │ │ ├──┼────┼────┼────┼───────────────┼───┤ │ 2 │102 年4 │溪南派出│職務報告│⒈職警員丙○○於102年4月2 日查│見警卷│ │ │月4日19 │所內 │ │ 處刊登在蘋果日報廣告刊登艾薇│第25頁│ │ │時30分後│ │ │ 兒美容館電話:0000-000000, │ │ │ │之某時許│ │ │ 經於102年4月4日19時30分許以 │ │ │ │ │ │ │ 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由一 │ │ │ │ │ │ │ 名小姐接聽稱:(做半套服務一│ │ │ │ │ │ │ 個半小時交易要價2000元,做全│ │ │ │ │ │ │ 套服務交易要價3500元)。 │ │ │ │ │ │ │⒉經以電話聯絡0000-000000號, │ │ │ │ │ │ │ 另外約定小姐至臺中市大墩路與│ │ │ │ │ │ │ 大隆路口見面,後因對方遲未出│ │ │ │ │ │ │ 面查獲未果。 │ │ │ │ │ ├────┼───────────────┼───┤ │ │ │ │妨害風化│⒈本分局溪南派出所警員丙○○查│見警卷│ │ │ │ │情資查處│ 處(媒體別)廣告刊登:(主旨│第24頁│ │ │ │ │表 │ )電話:0000000000經於102年4│ │ │ │ │ │ │ 月4 日19時30分以(0000000000│ │ │ │ │ │ │ )號電話撥打0000000000電話由│ │ │ │ │ │ │ 一名自稱(小姐)接聽套性交易│ │ │ │ │ │ │ 要價3500元並約定至(大墩路與│ │ │ │ │ │ │ 大隆路口)等候再至賓館進行性│ │ │ │ │ │ │ 交易行為,經派員於交易地點埋│ │ │ │ │ │ │ 伏查緝,等候多時對方並未出現│ │ │ │ │ │ │ 查獲未果。 │ │ │ │ │ │ │⒉該0000000000電話顯有以提供妨│ │ │ │ │ │ │ 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容為│ │ │ │ │ │ │ 營業之情形。 │ │ │ │ │ ├────┼───────────────┼───┤ │ │ │ │一般陳報│⒈本所警員丙○○於102年4月2日 │見警卷│ │ │ │ │單 │ 查處刊登在蘋果日報廣告刊登:│第23頁│ │ │ │ │ │ 艾薇兒美容館電話:0000000000│ │ │ │ │ │ │ ,經於102年4月4日19時30分以 │ │ │ │ │ │ │ 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由一名│ │ │ │ │ │ │ 小姐接聽稱:『做半套性交易服│ │ │ │ │ │ │ 務一個半小時要價2000元,做全│ │ │ │ │ │ │ 套要價3500元』。 │ │ │ │ │ │ │⒉該「0000000000」電話顯有以提│ │ │ │ │ │ │ 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 │ │ │ │ │ │ 容為營業之情形。 │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之內容 │備 註│ ├──┼────┼────┼────┼───────────────┼───┤ │ 1 │102 年4 │○○市○│偵辦手機│警方問:是薇薇美容舒壓館嗎? │見警卷│ │ │月30日18│○區○○│色情簡訊│薇薇答:是的。 │第18頁│ │ │時35分許│路000巷 │電話(薇│警方問:妳們的消費怎麼算? │ │ │ │ │00號0樓 │薇美容舒│薇薇答:按摩半套一個小時1000元│ │ │ │ │ │壓館)譯│ ,全套一個半小時1500元│ │ │ │ │ │文表 │ 。 │ │ │ │ │ │ │警方問:有另外叫小姐的服務嗎?│ │ │ │ │ │ │薇薇答:有的,看是要叫什麼樣的│ │ │ │ │ │ │ 小姐都有。 │ │ │ │ │ │ │警方問:費用怎麼算? │ │ │ │ │ │ │薇薇答:性交易一個半小時半套20│ │ │ │ │ │ │ 00元,全套3000元。 │ │ │ │ │ │ │警方問:要怎麼見面? │ │ │ │ │ │ │薇薇答:約在臺中的市政路沐蘭汽│ │ │ │ │ │ │ 車賓館見面。 │ │ │ │ │ │ │警方問:那我約好後打給妳。 │ │ │ │ │ │ │薇薇答:好,再見。 │ │ ├──┼────┼────┼────┼───────────────┼───┤ │ 2 │102 年4 │溪南派出│職務報告│⒈職警員丙○○於102 年4 月30日│見警卷│ │ │月30日18│所內 │ │ 查處刊登在蘋果日報廣告刊登:│第16頁│ │ │時40分後│ │ │ 薇薇美容舒壓館電話:0000-000│ │ │ │之某時許│ │ │ 000 ,經於102 年4 月30日18時│ │ │ │ │ │ │ 35分許以電話撥打0000-000000 │ │ │ │ │ │ │ 號,由一名小姐接聽稱:(做半│ │ │ │ │ │ │ 套服務一個半小時要價2000元,│ │ │ │ │ │ │ 做全套服務交易要價3000元)。│ │ │ │ │ │ │⒉經以電話聯絡0000-000000 號,│ │ │ │ │ │ │ 另外約定小姐至臺中市市政路沐│ │ │ │ │ │ │ 蘭汽車賓館見面,後因對方遲未│ │ │ │ │ │ │ 出面查獲未果。 │ │ │ │ │ ├────┼───────────────┼───┤ │ │ │ │妨害風化│⒈本分局溪南派出所警員丙○○查│見警卷│ │ │ │ │情資查處│ 處(媒體別)蘋果日報廣告刊登│第17頁│ │ │ │ │表 │ :(主旨)電話:000000 0000 │ │ │ │ │ │ │ 經於102年4月30日18時35分以(│ │ │ │ │ │ │ 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000000│ │ │ │ │ │ │ 0000電話由一名自稱(小姐)接│ │ │ │ │ │ │ 聽一個半小時半套性交易要價20│ │ │ │ │ │ │ 00元全套3000元並約定至(市政│ │ │ │ │ │ │ 路沐蘭汽車賓館)等候再進行性│ │ │ │ │ │ │ 交易行為,經派員於交易地點埋│ │ │ │ │ │ │ 伏查緝未查獲。 │ │ │ │ │ │ │⒉該0000000000電話顯有以提供妨│ │ │ │ │ │ │ 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容為│ │ │ │ │ │ │ 營業之情形。 │ │ │ │ │ ├────┼───────────────┼───┤ │ │ │ │一般陳報│⒈本所警員丙○○於102 年4 月30│見警卷│ │ │ │ │單 │ 日查處刊登在蘋果日報廣告刊登│第15頁│ │ │ │ │ │ :薇薇美容舒壓館電話:000000│ │ │ │ │ │ │ 0000,經於102 年4 月30日18時│ │ │ │ │ │ │ 35分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 │ │ │ │ │ │ 由一名小姐接聽稱:『做半套性│ │ │ │ │ │ │ 交易服務一個半小時要價2000元│ │ │ │ │ │ │ ,做全套要價3000元』。 │ │ │ │ │ │ │⒉該「0000000000」電話顯有以提│ │ │ │ │ │ │ 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 │ │ │ │ │ │ 容為營業之情形。 │ │ └──┴────┴────┴────┴───────────────┴───┘ 附表三: ┌──┬────┬────┬────┬───────────────┬───┐ │編號│ 時間 │ 地點 │文書名稱│ 登載不實之內容 │備 註│ ├──┼────┼────┼────┼───────────────┼───┤ │ 1 │102 年4 │○○市○│偵辦手機│警方問:是全身筋絡指油壓館嗎?│第22頁│ │ │月30日18│○區○○│色情簡訊│全身筋絡答:是的。 │ │ │ │時40分許│路000巷 │電話(全│警方問:妳們的消費怎麼算? │ │ │ │ │00號0樓 │身筋絡指│全身筋絡答:按摩一個小時1200元│ │ │ │ │ │油壓)譯│ 。 │ │ │ │ │ │文表 │警方問:有另外叫小姐的服務嗎?│ │ │ │ │ │ │全身筋絡答:有的。 │ │ │ │ │ │ │警方問:費用怎麼算? │ │ │ │ │ │ │全身筋絡答:性交易一個半小時半│ │ │ │ │ │ │ 套2000元,全套4000│ │ │ │ │ │ │ 元。 │ │ │ │ │ │ │警方問:要怎麼見面? │ │ │ │ │ │ │全身筋絡答:約在臺中市美術館門│ │ │ │ │ │ │ 口見面。 │ │ │ │ │ │ │警方問:那我約好後打給你。 │ │ │ │ │ │ │全身筋絡答:好,再見。 │ │ ├──┼────┼────┼────┼───────────────┼───┤ │ 2 │102 年4 │溪南派出│職務報告│⒈職警員丙○○於102 年4 月30日│見警卷│ │ │月30日18│所內 │ │ 查處刊登在蘋果日報廣告刊登全│第20頁│ │ │時40分後│ │ │ 身筋絡指油壓電話:0000-00000│ │ │ │之某時許│ │ │ 2,經於102年4月30日18時40分 │ │ │ │ │ │ │ 許以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 │ │ │ │ │ │ │ 由一名小姐接聽稱:(做半套服│ │ │ │ │ │ │ 務一個半小時要價2000元,做全│ │ │ │ │ │ │ 套服務交易要價4000元)。 │ │ │ │ │ │ │⒉經以電話連絡0000-000000號, │ │ │ │ │ │ │ 另外約定小姐至臺中市美術館門│ │ │ │ │ │ │ 口見面,後因對方遲未出面查獲│ │ │ │ │ │ │ 未果。 │ │ │ │ │ ├────┼───────────────┼───┤ │ │ │ │妨害風化│⒈本分局溪南派出所警員丙○○查│見警卷│ │ │ │ │情資查處│ 處(媒體別)蘋果日報廣告刊登│第21頁│ │ │ │ │表 │ :(主旨)電話:0000000000經│ │ │ │ │ │ │ 於102年4月30日18時40分以(00│ │ │ │ │ │ │ 00000000)號電話撥打00000000│ │ │ │ │ │ │ 00電話由一名自稱(小姐)接聽│ │ │ │ │ │ │ 一個半小時半套性交易要價2000│ │ │ │ │ │ │ 元全套4000元並約定至(美術館│ │ │ │ │ │ │ 門口)等候再進行性交易行為,│ │ │ │ │ │ │ 經派員於交易地點埋伏查緝未查│ │ │ │ │ │ │ 獲。 │ │ │ │ │ │ │⒉該0000000000電話顯有以提供妨│ │ │ │ │ │ │ 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容為│ │ │ │ │ │ │ 營業之情形。 │ │ │ │ │ ├────┼───────────────┼───┤ │ │ │ │一般陳報│⒈本所警員丙○○於102 年4 月30│見警卷│ │ │ │ │單 │ 日查處刊登在蘋果日報廣告刊登│第19頁│ │ │ │ │ │ :全身筋絡指油壓電話:000000│ │ │ │ │ │ │ 0000,經於102年4月30日18時40│ │ │ │ │ │ │ 分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由│ │ │ │ │ │ │ 一名小姐接聽稱:『做半套性交│ │ │ │ │ │ │ 易服務一個半小時要價2000元,│ │ │ │ │ │ │ 做全套要價4000元』。 │ │ │ │ │ │ │⒉該「0000000000」電話顯有以提│ │ │ │ │ │ │ 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內│ │ │ │ │ │ │ 容為營業之情形。 │ │ └──┴────┴────┴────┴───────────────┴───┘ 附表四: ┌──┬─────┬─────┬──────┬──┬───┐ │項次│起始時間 │終話時間 │內容服務項目│時段│通訊量│ │ │ │ │/ 受話號碼 │ │ │ ├──┼─────┼─────┼──────┼──┼───┤ │ 1 │18:36:54│18:37:25│0000***000 │一般│ 31秒 │ ├──┴─────┴─────┴──────┴──┴───┤ │備註說明: │ │㈠經變造的電信帳單如警卷第34頁所示。 │ │㈡本表第列有關「項次」、「起始時間」、「終話時間」、「內│ │ 容服務項目/ 受話號碼」、「時段」、「通訊量」乃原始電信│ │ 帳單原來即有的登載的欄位。 │ │㈢余永達變造部分,係將「起始時間」、「終話時間」、「內容│ │ 服務項目/ 受話號碼」等欄位的記載事項,變造為「18:36:│ │ 54」(起始時間)、「18:37:25」(終話時間)、「0000**│ │ *000」(內容服務項目/ 受話號碼),其餘「項次:1 」、「│ │ 時段:一般」、「通訊量:31秒」,仍為原始電信帳單既存的│ │ 記載內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