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寶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廣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777 號、103 年度偵字第128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寶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甲○○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甲○○為寶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下稱寶鑑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未經核准製造 之藥品屬偽藥,不得擅自製造,竟自民國99年6月11日起,基 於製造偽藥後供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其向大陸廣州強維食品有限公司進口含有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藥品成分之原料,委請不知情之翰晟企業有限公司 製成含有Aminotadalafil藥品成分之「固勝力1630」( TRADITION 1630)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及「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膠囊及錠劑,並以 每盒或每包(20顆)新臺幣(下同)3,700元之價格,透過寶 鑑公司高雄總公司、臺北分公司、土城分公司、桃園分公司、臺中分公司、嘉義分公司及臺南分公司不知情之員工以辦理說明會之方式,對外販賣上開偽藥予參加說明會之民眾。嗣經民眾檢舉,警方將檢舉民眾所提供之「固勝力1630」錠劑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發現含有上開藥品成分,並於102年8月28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寶鑑公司之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認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即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經查:證人馬僖慧、劉國揚、李紀毅、高素鳳、陳姿穎、姚秋琪、王瑞宏、郭姿蘭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已經依法具結,而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致證人證詞顯不可信之情事,是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得採為本件證據。 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規定甚明。本案引用之傳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傳承公司)及寶鑑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寶鑑公司之營業登記證,係承辦公司登記事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及證明文書;另貨物稅費繳納證明,係稅務機關人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證明文書,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證人馬僖慧、劉國揚、李紀毅、高素鳳、陳姿穎、姚秋琪、王瑞宏、郭姿蘭於警詢中之言詞陳述、員警金惠光出具之偵查報告、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出具之檢驗報告書、SGS 食品實驗室試驗報告、桃園分公司之客戶資料及 102 年7 月銷售明細、寶鑑公司向廣州強維食品有限公司進口原料之匯款申請書、進口報單,亦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皆已當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亦屬適當,具有證據能力。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甲○○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訊據被告甲○○對寶鑑公司自99年起,未經主關機關核准,製造及販賣含有Aminotadalafil藥品成分之「固勝力1630」(TRADITION 1630)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及「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膠囊及錠劑乙節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明知為偽藥而製造及販賣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扣案物品裡面含有藥品成分,原料是由中國進口,進口時有送去檢驗是否含有藥品成分,但沒有檢出常見的西藥成分,伊沒有注意到檢驗報告後面有檢驗出分子量390 云云。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甲○○並非明知偽藥而製造、販賣,但承認有過失。SGS 食品實驗室之試驗報告是被告甲○○主動提供,被告甲○○平日均在高雄總公司,未在臺北,且各分公司均有負責人員,致被告甲○○疏未注意試驗報告末頁載有「檢出」字樣,被告甲○○無藥學專業,亦不知檢出Aminotadalafil是何意,且亦未注意,直到102 年9 月5 日保安大隊提示SGS 試驗報告時才注意到「檢出」字樣。若被告甲○○明知添加藥品,何必自行提出?被告甲○○所用原料係自大陸購買,出售者亦向被告甲○○保證並無藥品。再者,若被告甲○○係有意添加,又何須再送驗,多此一舉?此外,寶鑑公司所製造之機能食品共十幾種,被告甲○○均自行送驗確未含藥品成份,被告甲○○若有意添加藥品,不會只有加在扣案物品裡。凡此均可證明被告甲○○絕非明知而製造、販賣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為寶鑑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未經核准製造之藥品屬偽藥,不得擅自製造,竟自民國99年6 月11日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將其向大陸廣州強維食品有限公司進口含有Aminotadalafil藥品成分之原料,委請翰晟企業有限公司製成含有Aminotadalafil藥品成分之「固勝力1630」(TRADITION 1630)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及「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膠囊及錠劑,並以每盒或每包(20顆)3,700 元之價格,透過高雄總公司、臺北分公司、土城分公司、桃園分公司、臺中分公司、嘉義分公司及臺南分公司不知情之員工以辦理說明會之方式,對外販賣上開偽藥予參加說明會之民眾等情,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認屬實,核與證人即寶鑑公司高雄總公司員工馬僖慧、臺北分公司員工劉國揚、土城分公司負責人李紀毅、桃園分公司負責人高素鳳、臺中分公司負責人陳姿穎、嘉義分公司負責人姚秋琪、臺南分公司負責人王瑞宏、員工郭姿蘭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寶鑑公司製造、銷售「固勝力1630」、「萊芙靈1630」及「管花肉蓯蓉」等產品之情節相符(見102 年度偵字第25777 號卷〈下稱偵卷〉第32至39、40至49、56至60、62至68、247 至251 頁,偵查中之證詞均經具結);且寶鑑公司所製造及販賣之「固勝力1630」(TRADI- TION 1630 )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膠囊及錠劑均經檢出含有Aminotadalafil藥品成分乙節,亦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2 月7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102 年3 月28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11月4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102 年10月8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檢驗報告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5 至127 之1 頁、他字卷第5 至6 頁)。此外,復有寶鑑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營業登記證(見他字卷第28頁、偵卷第158 頁)、員警金惠光出具之偵查報告(見他字卷第3 至4 頁)、現場查獲照片(見他字卷第25至27頁、偵卷第147 至150 頁)、寶鑑公司向廣州強維食品有限公司進口原料之匯款申請書、進口報單、貨物稅費繳納證明(見本院卷第56、61、62頁)、桃園分公司之客戶資料、102 年7 月銷售明細(見偵卷第53至55頁)及附表所示扣案物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甲○○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故上情堪以認定。 ㈡被告甲○○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如附表所示在寶鑑公司高雄總公司及各分公司查獲之「固勝力1630」(TRADI- TION 1630 )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及「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膠囊及錠劑,產品名稱及包裝方式雖互有歧異,但產品均係來自同一 原料,成分相同,此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見他字卷第38頁反面、偵卷第16頁)。而被告甲○○前於99年6 月間即曾就其所生產製造之「固勝力1630」(TRADITION 1630)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送請SGS 食品實驗室檢驗,當時已經檢出含有Aminotadalafil之壯陽藥成分,有SGS 食品實驗室99年6 月11日報告編號:VA/2010/60074-2 號試驗報告(見本院卷第74至81頁)及報告編號:VA/2010/60073-2 號試驗報告(見本院卷第65至72頁)存卷可參(該兩份檢驗報告之申請廠商為傳承公司,檢驗報告之收件人為寶鑑公司,傳承公司及寶鑑公司之負責人均為被告甲○○,有公司登記資料附於他字卷第28、29頁可憑,被告甲○○亦坦承看過該兩份檢驗報告)。參以被告甲○○就上開「固勝力1630」(TRADITION 1630)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 )膠囊送請SGS 食品實驗室檢驗時,在檢測項目一欄即勾選包括西藥檢測及壯陽藥檢測在內之檢測項目,有委託試驗申請書可佐(見本院卷第73、82頁)。另被告甲○○於101 年3 月間再將所生產製造之「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膠囊及錠劑送請SGS 食品實驗室檢驗,(被告甲○○在該次檢驗之檢測項目一欄勾選西藥檢測,未勾選壯陽藥檢測,故檢測結果僅有未檢驗出224 項常見西藥成分),觀諸SGS 食品實驗室於101 年4 月2日 出具之報告編號:VA/2012/31514 檢驗報告(見本院卷第85至89頁,該次檢驗係由寶鑑公司申請,被告甲○○亦坦白看過該份檢驗報告),已明載224 項常見西藥成分不包括壯陽及減肥類藥物。準此,被告甲○○於99年6 月間將成分相同之上開產品送驗時,既指定包括西藥檢測及壯陽藥檢測在內之檢測項目,且於101 年3 月間再將上開產品送驗,檢驗報告亦已載明224 項常見西藥成分不包括壯陽類藥物,應已知悉常見西藥成分與壯陽類藥物係分別列於不同檢測項目之下,則其於99年6 月間收到檢驗報告時,豈有可能只看第一份未檢出常見西藥成分之檢驗報告,誤認其所生產製造之產品確實不含藥品成分,並因此漏未再看第二份有檢出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 )壯陽藥成分之檢驗報告?況被告甲○○自述檢測項目如果包括壯陽藥,每件檢測費用將多出1 萬8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7頁),可知被告甲○○於99年6 月間將上開產品送驗時,係刻意勾選壯陽藥作為檢測項目,自無在收到檢驗報告時,不小心忽略壯陽藥檢測結果之理。而其於101 年3 月間將上開產品再次送驗時,未勾選壯陽藥檢測作為檢測項目,亦應係慮及前次檢驗有檢出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 )壯陽藥成分,為避免再次檢出,才故意不勾選壯陽藥檢測,而僅勾選西藥檢測。是被告甲○○從大陸廣州強維食品有限公司進口原料後,為確認以該原料製成之上開產品不含任何藥品成分,將上開產品送請SGS 食品實驗室檢驗,至遲於99年6 月11日收到試驗報告後,應已知悉其所製造及販售之產品含有未經核准之壯陽藥成分,乃至為明確。其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製造藥品,未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亦不得擅自販賣藥品,卻為前開偽藥之製造並販賣,主觀上自有製造及販賣偽藥之犯意。被告甲○○上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堪以認定。至於被告甲○○之辯護人另具狀聲請傳喚證人丁○○、丙○○○,以證明被告甲○○非故意製造及販賣扣案物品,蓋其二人為被告甲○○之岳父母,自被告甲○○製造「固勝力1630」、「萊芙靈1630」之樣品起即開始服用至案發時,若被告甲○○明知所生產之扣案物品含有藥品成分,不會給證人使用而毒害至親云云。惟證人丁○○、丙○○○為被告甲○○之岳父母,其二人所為之證詞難免有維護被告甲○○之情,且被告甲○○有無提供其二人服用含有壯陽藥成分之產品,與被告甲○○是否明知所生產之產品含有壯陽藥成分,兩者間並無必然關聯,故本院認為尚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論罪科刑 ㈠按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為偽藥,藥事法第6 條、第39條第1 項、第20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製造及販賣之「固勝力1630」( TRADITION 1630)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管花肉蓯蓉」(Aigle-Vi e 163)膠囊及錠劑均經檢出含有Aminotadalafil藥品成分。而Amino- tadalafil (分子量390 )係屬衛生署核准藥品成分 tadalafil 之類緣物,具有與tadalafil (犀力士)相似之藥理活性,含該成分之產品如使用於人體,則應以藥品列管,有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3 月28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查(見他字卷第5 頁)。故含有Aminotadalafil藥品成分之「固勝力1630」( TRADITION 1630)錠劑、「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膠囊及錠劑均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所稱之偽藥。 ㈡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被告甲○○為被告寶鑑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寶鑑公司因被告甲○○擔任代表人期間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罪名,應依藥事法第87條、第82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㈢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得一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以免刑法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甲○○基於單一銷售之目的而為製造、販賣偽藥之行為,其販賣藥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偽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甲○○進口原料後利用不知情之廠商製作偽藥,後又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販賣偽藥,為間接正犯。 ㈤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自99年起雖多次製造偽藥,惟均屬營業性行為,具有重複實行之特質,此部分應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僅論以一製造偽藥罪。 ㈥爰審酌被告甲○○為賺取不法利益,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偽藥,妨礙主管機關就藥品管理之正確性及危害國民身體健康,且自99年起開始製造、販賣偽藥迄今,時間長達3 年餘,負責銷售之分公司遍及全臺各地,為警查獲之偽藥數量眾多,經營規模不小,犯罪情節非輕;並考量被告甲○○犯後雖否認犯行,但配合偵查及審理之犯後態度、前有違反電信法及藥事法之前科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臺北商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暨被告寶鑑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甲○○因執行業務而為上開犯罪,被告甲○○自承所販賣之產品不超過500 盒,1 盒毛利不超過500 元(見他字卷第39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本案扣案之偽藥「固勝力1630」(TRADITION 1630)、「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 )及「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既係被告寶鑑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甲○○因犯製造偽藥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寶鑑公司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在被告寶鑑公司部分宣告沒收。又其餘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包裝盒等物品為被告寶鑑公司所有,且係供其代表人即被告甲○○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在被告寶鑑公司部分併予宣告沒收。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自99年起,基於製造及販賣偽藥之犯意,生產製造及對外販賣之「管花肉蓯蓉」( Aigle-Vie163)錠劑,除檢出含有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 )外,另檢出含有Chloropretadalafil(分子量 426 ),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亦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 ㈡查公訴意旨認為被告甲○○涉有此部分之犯行,主要係根據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10月8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檢驗結果。惟參諸被告甲○○之前將「固勝力1630」(TRADITION 1630)錠劑及「萊芙靈1630」(LIFE LINK 1630)膠囊送請SGS 食品實驗室檢驗,均未檢出含有Chloropretadalafil藥品成分;另被告甲○○將「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送請SGS 食品實驗室檢驗時,並未勾選壯陽類藥物作為檢驗項目,該次檢驗因此未針對產品是否含有Chloropretadalafil藥品成分進行檢驗,是本院尚無法遽認被告甲○○自99年起即明知所進口之原料含有Chloropretadalafil藥品成分,仍製造販賣摻有Chloropretadalafil藥品成分之「管花肉蓯蓉」(Aigle-Vie 163 )錠劑偽藥。而因此部分若構成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屬單純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 82 條至第 86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扣案物 ┌──┬──────────┬───┬───────────┬───────────┐ │編號│品名 │數量 │扣案地點 │沒收之依據 │ ├──┼──────────┼───┼───────────┼───────────┤ │1 │固勝力1630 │ 32盒│○○市○○區○○○路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000號0樓 ├───────────┤ │2 │固勝力1630散裝成品 │ 13顆│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3 │萊芙靈1630 │ 17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4 │萊芙靈1630散裝成品 │ 45顆│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5 │管花肉蓯蓉錠劑 │ 10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6 │管花肉蓯蓉膠囊 │ 12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7 │固勝力1630 │ 618盒│○○市○○區○○○路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000號0樓之0 ├───────────┤ │8 │萊芙靈1630 │1957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9 │管花肉蓯蓉 │ 180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10 │固勝力1630包裝盒 │ 1箱│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11 │固勝力1630說明書 │ 1箱│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12 │萊芙靈1630包裝盒 │ 1箱│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13 │固勝力1630 │ 5盒│○○市○○區○○路0段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00號0樓之0(臺北分公司├───────────┤ │14 │萊芙靈1630 │ 14盒│ )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15 │門市出貨庫存表 │ 3份│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16 │固勝力1630 │ 4盒│新北市○○區○○路0 號│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00樓之0(土城分公司) ├───────────┤ │17 │萊芙靈1630 │ 4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18 │管花肉蓯蓉 │ 6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19 │固勝力1630包裝盒 │ 14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20 │固勝力1630 │ 4盒│新北市○○區○○路0段0│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號00樓(新莊分公司 │22 │萊芙靈1630散裝成品 │ 25顆│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23 │出貨單 │ 43張│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24 │固勝力1630包裝盒 │ 4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25 │萊芙靈1630包裝盒 │ 1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26 │固勝力1630 │ 11盒│○○縣○○市○○路000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號B1(桃園分公司 ├───────────┤ │27 │萊芙靈1630 │ 11盒│ )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28 │管花肉蓯蓉 │ 46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29 │固勝力1630包裝盒 │ 14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30 │固勝力1630標籤 │ 16本│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31 │萊芙靈1630 │ 3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32 │萊芙靈1630標籤 │ 9本│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33 │進出貨單 │ 1箱│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34 │固勝力1630 │ 9盒│臺中市○區○○路000 號│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00樓之0(臺中分公司) ├───────────┤ │35 │萊芙靈1630 │ 17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36 │固勝力1630 │ 7盒│嘉義市○區○○○路000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號0樓之0(嘉義分公司)├───────────┤ │37 │萊芙靈1630 │ 12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38 │管花肉蓯蓉 │ 24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39 │庫存表及銷貨單 │ 33張│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40 │萊芙靈1630 │ 6盒│臺南市○○區○○路000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號0樓(臺南分公司 │41 │管花肉蓯蓉 │ 32包│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 ├──┼──────────┼───┤ ├───────────┤ │42 │固勝力1630包裝盒 │ 86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 ├───────────┤ │43 │萊芙靈1630包裝盒 │ 14盒│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