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4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耀偉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511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耀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蔡耀偉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1 樓之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恩公司,偉恩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負責人,綜理偉恩公司各項事務,並在原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 段00號1 樓、現改設臺中市○○區○○○街0 號1 樓之中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新公司,負責人為林清河,林清河及中新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專案經理與工地主任;蔡薇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1 樓之生命樹有限公司(下稱生命樹公司,蔡薇玲及生命樹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負責人,並為蔡耀偉之胞姐;高三財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 樓之三財土木包工業(高三財及三財土木包工業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負責人,並為蔡耀偉之舅父。二、緣蔡耀偉自民國94年3月間起至97年3月間止,為順利取得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空軍第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等政府機關公開招標之標案,並為確保招標機關得以如期開(決)標,避免因參標廠商未達3 家而流標,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而為下列之犯行: ㈠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於94年3 月4 日公告「臺中市虎嘯國宅(中村)店鋪、公設及住戶進住後修繕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3 月18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隨即將上開標案告知中新公司負責人林清河,林清河即授權蔡耀偉以中新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同意日後如有得標,由蔡耀偉負責承作,且將中新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大小章交由蔡耀偉保管使用。而蔡耀偉因擔憂如僅以中新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決定同時以偉恩公司之名義陪標,並決定中新公司之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 萬元,而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1,240 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中新公司、偉恩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而以此方式向林清河借用中新公司之名義、證件參與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4年3 月18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中新公司、偉恩公司外,尚有宜德營造有限公司、裔恆營造有限公司、齊力隆營造有限公司、竣宇營造有限公司、總督營造有限公司,其中裔恆營造有限公司標價偏低,經審查後,認為不合理,不決標於該公司,而齊力隆營造有限公司未附資源統計表,標單無效),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中新公司(以1,090 萬元得標;底價為1,600 萬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㈡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於95年2 月20日公告「屋頂烤漆板螺栓植等2 項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3 月6 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生命樹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生命樹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蔡薇玲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交付各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同時以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之名義陪標,並決定生命樹公司之投標金額為52萬元,而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62萬元、96萬7,000 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生命樹公司、偉恩公司及中新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而以此方式分別向蔡薇玲、林清河借用生命樹公司及中新公司公司之名義、證件參與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5年3 月6 日下午2 時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生命樹公司、偉恩公司、中新公司外,尚有吉利桂有限公司、金協利營造有限公司、銓昌工業有限公司、恩泰工程行、時裕企業有限公司,其中恩泰公司因標單欠缺大小章而資格不符),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生命樹公司(以52萬元得標;底價為123 萬4,600 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於95年10月11日公告「新竹檢疫站屋頂及遮雨棚修繕採購案」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10月19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蔡薇玲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交付各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分別向林清河、蔡薇玲借用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之名義、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27萬7,000 元,而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31萬6,000 元、34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偉恩公司、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5年10月19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偉恩公司、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外,尚有嘉崴裝潢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責任臺灣區原住民消防安全勞動合作社、旭晟土木包工業、雅崎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明宇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震德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偉恩公司(以27萬7,000 元得標;底價為35萬9,125 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㈣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於96年1 月26日公告「0000000-0 整修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2 月1 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交付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向林清河借用中新公司之名義、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752 萬元,而中新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880 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6年2 月1 日下午3 時30分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偉恩公司、中新公司外,尚有茂銓營造有限公司、欣福興營造有限公司),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偉恩公司(以752 萬元得標;底價為881 萬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㈤空軍第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於96年4 月27日公告「馬基隊天駒進駐部隊設施整建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5 月8 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高三財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各交付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分別向林清河、高三財借用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名義、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344 萬元,而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 370 萬元、465 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6年5 月8 日下午2 時許進行開標時(其中三財土木包工業因未檢附押標金而為不合格標),空軍第443 戰術戰鬥機聯隊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偉恩公司(偉恩公司經第1 次比減價、第2 次比減價後,投標金額減為340 萬元,以340 萬元得標;底價為340 萬5,000 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㈥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於96年6 月5 日公告「龍山營區庫儲設施改善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6 月20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高三財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各交付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分別向林清河、高三財借用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名義、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154 萬元,而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172 萬元、205 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6年6 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外,尚有弘騏營造有限公司、恆揚營造有限公司、勤裕盛營造有限公司),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偉恩公司(以154 萬元得標;底價為239 萬5,855 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㈦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於97年3 月19日公告「南昌營區屋頂鋼棚整修工程」標案公開招標,並於同年3 月27日開標。蔡耀偉知悉上開標案後,為順利以偉恩公司名義取得該標案,惟因擔憂如僅以偉恩公司名義投標,上開標案仍有可能因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而流標,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利用林清河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之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交付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決定向林清河借用以中新公司之名義、證件陪標,並決定偉恩公司之投標金額為252 萬元,而中新公司之投標金額為較高之272 萬元,並由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備齊偉恩公司、中新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嗣上開標案於97年3 月27日下午3 時許進行開標時(投標廠商除偉恩公司、中新公司外,尚有敬評營造有限公司、陞達營造有限公司、侑揚營造有限公司、好士達營造有限公司、有和營造有限公司、泰榕土木包工業),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之審標人員即決標予最低標之偉恩公司(以252 萬元得標;底價為331 萬6517元),而影響前揭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正確性。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偵辦他案而發覺本件犯罪自行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蔡耀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113 號卷㈣《下稱偵25113 號卷㈣》第24頁背面、第25頁至第28頁背面、第31至34頁、第49至51頁、本院卷第14至18頁、第24至27頁),並有附表各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為如前揭犯罪事實欄二、㈠、㈡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上開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案被告上揭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即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定被告上開犯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⒉關於罰金之最低額,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折算後,上開罰金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幣3 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即修正後之罰金刑最低數額,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此部分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⒊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所犯數罪之其中一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第51條第7 款之規定,修正前後條文內容則未有任何修訂更正,併此敘明。 ⒋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就修正後之罰金最低數額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刑期,均較修正前提高,顯然不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㈡本件應適用之法律 ⒈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3 條定有明文。本件犯罪事實二、㈡辦理採購之「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 條之規定,係以經濟部為其主管機關之國營事業機構,依前揭規定,其辦理採購,自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核先敘明。 ⒉次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共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此觀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自明。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而使公庫減少支出,然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是政府採購法於第87條第1 項就強制圍標、第3 項就詐術圍標、第4 項就合意圍標、第5 項就借牌圍標(含陪標者)行為分別加以處罰;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作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而政府機關有感於業界借牌陋習已久,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乃於91年2 月6 日修正時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移列至第6 項,另增訂第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其立法理由,即在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 ⒊本件被告係利用林清河、蔡薇玲、高三財同意其使用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名義從事工程投標及承攬工程,並交付各該公司之證件影本及公司大小章之機會,於其所經營之偉恩公司欲投標政府機關等公開招標之標案之際,分別向林清河、蔡薇玲、高三財借用上開之中新公司、生命樹公司、三財土木包工業中一家或數家之名義、證件予以陪標,而各該標案之審標人員均開標且決標,致生偉恩公司就前揭犯罪事實二、㈢至㈦之標案、中新公司就犯罪事實二、㈠之標案、生命樹公司就犯罪事實二、㈡之標案皆得標之不正確結果,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二、㈠至㈦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二、㈠至㈦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然依前揭所述,該項規定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是行為人須運用詐術,或除政府採購法第87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方有該項之適用,然本件被告所為,既係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所列舉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自應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罪,公訴意旨就此容有誤會,然因檢察官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於本院審理時已對被告告知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罪名(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給予被告防禦權及為己答辯機會之保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偉恩公司會計李芓慧及其他不知情姓名年籍均不詳已成年之員工,填寫、準備投標文件參與投標,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7 次妨害投標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利益,竟以借牌投標之方式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致使政府規範經由公平競價以確保採購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形同虛設,所為實應非難;惟慮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其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有父母、妻子及一雙兒女須扶養,父母及子女均有疾病就醫(見偵25113 卷㈢第2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27頁背面、第31至36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減2 分之1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就前揭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㈣部分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詳如附表編號至主文欄所載),併與附表編號至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㈤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刑法第41條第8 項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適用之」,再依同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規定「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故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於99年1 月1 日生效,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98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 月1 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得易科罰金,而原來刑法第41條第2 項既業已失效,故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逕予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仍有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適用,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公開招標之機│所犯罪名│所憑證據及出處 │主文 │ │依犯罪│(開標時│關及標案名稱│ │ │ │ │事實)│間) │ │ │ │ │ ├───┼────┼──────┼────┼─────────────────┼───────┤ │ │94年3月1│內政部營建署│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8日 │中區工程處「│法第87條│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台中市虎嘯國│第5 項前│ 25113 號卷㈢《下稱偵25113 號卷㈢│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㈠│ │宅(中村)店鋪│段之妨害│ 》第2 頁至第12頁;臺中地方法院檢│害投標罪,處有│ │) │ │、公設及住戶│投標罪 │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113 號卷㈣《│期徒刑肆月,如│ │ │ │進住後修繕工│ │ 下稱偵25113 號卷㈣》第25頁至第 │易科罰金,以銀│ │ │ │程」 │ │ 27頁背面、第31頁至第34頁、第49頁│元叁佰元即新臺│ │ │ │ │ │ 至第51頁) │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②證人李芓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日;減為有期徒│ │ │ │ │ │ 述(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刑貳月,如易科│ │ │ │ │ │ 字第25113 號卷㈠《下稱偵25113 號│罰金,以銀元叁│ │ │ │ │ │ 卷㈠》第44頁至第53頁背面、第54頁│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 │ 至第68頁) │佰元折算壹日。│ │ │ │ │ │③證人林清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 │ │ 偵25113 號卷㈠第78頁至第85頁、第│ │ │ │ │ │ │ 149 頁正、反面;偵25113 號卷㈣第│ │ │ │ │ │ │ 38頁至第40頁) │ │ │ │ │ │ │④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法務部調查局│ │ │ │ │ │ │ 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卷《下稱高雄│ │ │ │ │ │ │ 調查站卷》第32頁至第36頁) │ │ │ │ │ │ │⑤內政部營建署開標/ 議價/ 決標/ 流│ │ │ │ │ │ │ 標/ 廢標紀錄、工程標價審查紀錄表│ │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56頁至第57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⑥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偉恩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投標資料(高雄調查站卷第112 頁│ │ │ │ │ │ │ 至第116 頁、第117 頁至第121 頁)│ │ │ │ │ │ │⑦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101 年12月21│ │ │ │ │ │ │ 日國世大雅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 │ │ │ │ │ │ 暨所附偉恩營造有限公司、蔡耀偉、│ │ │ │ │ │ │ 黃馨瑩交易往來明細表乙份(高雄調│ │ │ │ │ │ │ 查站卷第146 頁至第154 頁) │ │ │ │ │ │ │⑧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公司資料查詢(高雄調查站卷第 │ │ │ │ │ │ │ 166 頁至第170 頁) │ │ │ │ │ │ │⑨內政部營建署102年7 月16日授中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各投標廠商│ │ │ │ │ │ │ 押標金資料、營造綜合保險單資料各│ │ │ │ │ │ │ 乙份(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 │ │ │ │ │ 他字第254 號卷《下稱他254 號卷》│ │ │ │ │ │ │ 第64頁至第96頁背面) │ │ │ │ │ │ │⑩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95年3月6│漢翔航空工業│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日 │股份有限公司│法第87條│ 偵25113 號卷㈢》第2 頁至第12頁;│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總務處「屋頂│第5 項前│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㈡│ │烤漆板螺栓植│段之妨害│ 25113 號卷㈣《下稱偵25113 號卷㈣│害投標罪,處有│ │) │ │新及防漏等2 │投標罪 │ 》第25頁至第27頁背面)、第31頁至│期徒刑叁月,如│ │ │ │項」 │ │ 第34頁、第49頁至第51頁) │易科罰金,以銀│ │ │ │ │ │②證人李芓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元叁佰元即新臺│ │ │ │ │ │ 述(偵25113 號卷㈠第44頁至第53頁│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背面、第54頁至第68頁) │日;減為有期徒│ │ │ │ │ │③證人林清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 偵25113 號卷㈠第78頁至第85頁、第│,如易科罰金,│ │ │ │ │ │ 149 頁正、反面;偵25113 號卷㈣第│以銀元叁佰元即│ │ │ │ │ │ 38頁至第40頁) │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 │④證人蔡薇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偵2511│算壹日。 │ │ │ │ │ │ 3 號卷㈣第40頁至第41頁背面) │ │ │ │ │ │ │⑤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高雄調查站卷│ │ │ │ │ │ │ 第27頁至第31頁) │ │ │ │ │ │ │⑥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工│ │ │ │ │ │ │ 程/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呈│ │ │ │ │ │ │ 核表(高雄調查站卷第55頁) │ │ │ │ │ │ │⑦生命樹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偉恩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高雄│ │ │ │ │ │ │ 調查站卷第98頁至第101 頁、第104 │ │ │ │ │ │ │ 頁至第106 頁、第107 頁至第110 頁│ │ │ │ │ │ │ 背面) │ │ │ │ │ │ │⑧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驗收紀錄│ │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103 頁) │ │ │ │ │ │ │⑨蔡耀偉記事本影本(高雄調查站卷第│ │ │ │ │ │ │ 135 頁至第136 頁) │ │ │ │ │ │ │⑧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101 年12月21│ │ │ │ │ │ │ 日國世大雅字第0000000000000 號函│ │ │ │ │ │ │ 暨所附偉恩營造有限公司、蔡耀偉、│ │ │ │ │ │ │ 黃馨瑩交易往來明細表乙份(高雄調│ │ │ │ │ │ │ 查站卷第146 頁至第154 頁) │ │ │ │ │ │ │⑨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生命樹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 │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166 頁至第172頁) │ │ │ │ │ │ │⑩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95年10月│行政院農業委│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偵查中之供述(偵2511│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19日 │員會動植物防│法第87條│ 3 號卷㈣第31頁至第34頁、第49頁至│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疫檢疫局新竹│第5 項前│ 第51頁) │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㈢│ │分局「新竹檢│段之妨害│②證人林清河於偵查中之證述(偵2511│害投標罪,處有│ │) │ │疫站屋頂及遮│投標罪 │ 3 號卷㈣第38頁至第40頁) │期徒刑叁月,如│ │ │ │雨棚修繕採購│ │③證人蔡薇玲於偵查中之證述(偵2511│易科罰金,以新│ │ │ │案」 │ │ 3 號卷㈣第40頁至第41頁背面)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④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司、生命樹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徒刑壹月又拾伍│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166 頁至第172頁) │日,如易科罰金│ │ │ │ │ │⑤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他25│,以新臺幣壹仟│ │ │ │ │ │ 4 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 │元折算壹日。 │ │ │ │ │ │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 │ │ │ │ 新竹分局開標紀錄、標價單(他254 │ │ │ │ │ │ │ 號卷第188 頁至第197 頁背面) │ │ │ │ │ │ │⑦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96年2月1│空軍防空砲兵│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日 │指揮部「9621│法第87條│ 偵25113 號卷㈢》第2 頁至第12頁;│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300- 1整修工│第5 項前│ 偵25113 號卷㈣第25頁至第27頁背面│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㈣│ │程」 │段之妨害│ 、第31頁至第34頁、第49頁至第51頁│害投標罪,處有│ │) │ │ │投標罪 │ ) │期徒刑肆月,如│ │ │ │ │ │②證人李芓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述(偵25113 號卷㈠第44頁至第53頁│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背面、第54頁至第67頁) │壹日;減為有期│ │ │ │ │ │③證人林清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徒刑貳月,如易│ │ │ │ │ │ 偵25113 號卷㈠第78頁至第85頁;偵│科罰金,以新臺│ │ │ │ │ │ 25113 號卷㈣第38頁至第40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④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高雄調查站卷│日。 │ │ │ │ │ │ 第22頁至第26頁背面) │ │ │ │ │ │ │⑤空軍防砲指揮部開標紀錄、押標金繳│ │ │ │ │ │ │ 交/ 領回紀錄表(高雄調查站卷第53│ │ │ │ │ │ │ 頁至第54頁) │ │ │ │ │ │ │⑥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偉恩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投標資料(高雄調查站卷第81頁至│ │ │ │ │ │ │ 第89頁、第90頁至第97頁) │ │ │ │ │ │ │⑦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公司資料查詢(高雄調查站卷第16│ │ │ │ │ │ │ 6 頁至第170頁) │ │ │ │ │ │ │⑧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96年5月8│空軍第四四三│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日 │戰術戰鬥機聯│法第87條│ 偵25113 號卷㈢》第2 頁至第12頁;│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隊「馬基隊天│第5 項前│ 偵25113 號卷㈣第25頁至第27頁背面│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㈤│ │駒進駐部隊設│段之妨害│ 、第31頁至第34頁、第49頁至第51頁│害投標罪,處有│ │) │ │施整建工程」│投標罪 │ ) │期徒刑肆月,如│ │ │ │ │ │②證人高三財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高│易科罰金,以新│ │ │ │ │ │ 雄調查站卷第1 頁至第4 頁;偵2511│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3 號卷㈣第51頁至第52頁) │壹日。 │ │ │ │ │ │③證人林清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 │ │ 偵25113 號卷㈠第78頁至第85頁;偵│ │ │ │ │ │ │ 25113 號卷㈣第38頁至第40頁) │ │ │ │ │ │ │④證人李芓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 │ │ │ │ │ │ 述(偵25113 號卷㈠第44頁至第53頁│ │ │ │ │ │ │ 背面、第54頁至第67頁) │ │ │ │ │ │ │⑤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高雄調查站卷│ │ │ │ │ │ │ 第18頁至第21頁背面) │ │ │ │ │ │ │⑥空軍第四四三戰術戰鬥機聯部開標、│ │ │ │ │ │ │ 決標紀錄(高雄調查站卷第49頁至第│ │ │ │ │ │ │ 52頁) │ │ │ │ │ │ │⑦蔡耀偉記事本影本(高雄調查站卷第│ │ │ │ │ │ │ 138 頁至第141 頁) │ │ │ │ │ │ │⑧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三財土木包工業公司資料查詢(│ │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166 頁至第170 頁、│ │ │ │ │ │ │ 第175頁) │ │ │ │ │ │ │⑨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96年6月 │陸軍第六軍團│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20日 │指揮部「龍山│法第87條│ 偵25113 號卷㈢》第2 頁至第12頁;│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營區庫儲設施│第5 項前│ 偵25113 號卷㈣》第25頁至第27頁背│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㈥│ │改善工程」 │段之妨害│ 面、第31頁至第34頁、第49頁至第51│害投標罪,處有│ │) │ │ │投標罪 │ 頁) │期徒刑肆月,如│ │ │ │ │ │②證人高三財警詢之證述(高雄調查站│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卷第1 頁至第4 頁;偵25113 號卷第│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51頁至第52頁;偵25113 號卷㈣第51│壹日。 │ │ │ │ │ │ 頁至第52頁) │ │ │ │ │ │ │③證人林清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 │ │ │ │ │ 偵25113 號卷㈠第78頁至第85頁;偵│ │ │ │ │ │ │ 25113 號卷㈣第38頁至第40頁) │ │ │ │ │ │ │④證人李芓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 │ │ │ │ │ │ 述(偵25113 號卷㈠第44頁至第53頁│ │ │ │ │ │ │ 背面、第54頁至第67頁) │ │ │ │ │ │ │⑤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高雄調查站卷│ │ │ │ │ │ │ 第13頁至第17頁) │ │ │ │ │ │ │⑥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開標紀錄、押標│ │ │ │ │ │ │ 金/ 投標文件退還紀錄表(高雄調查│ │ │ │ │ │ │ 站卷第43頁至第48頁) │ │ │ │ │ │ │⑦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偉恩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三財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高雄│ │ │ │ │ │ │ 調查站卷第60頁至第67頁、第68頁至│ │ │ │ │ │ │ 第74頁、第75頁至第80頁背面) │ │ │ │ │ │ │⑧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 │ │ │ │ │ │ 分行101 年10月26日渣打商銀SCB 文│ │ │ │ │ │ │ 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中新營│ │ │ │ │ │ │ 造有限公司交易往來明細表乙份(高│ │ │ │ │ │ │ 雄調查站卷第142 頁至第143 頁背面│ │ │ │ │ │ │ ) │ │ │ │ │ │ │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 │ │ │ │ │ │ 年11月26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1021│ │ │ │ │ │ │ 015869號函暨所附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 │ │ │ │ 帳戶資料乙份(高雄調查站卷第144 │ │ │ │ │ │ │ 頁至第145 頁) │ │ │ │ │ │ │⑩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三財土木包工業公司資料查詢(│ │ │ │ │ │ │ 高雄調查站卷第166 頁至第170 頁、│ │ │ │ │ │ │ 第175頁) │ │ │ │ │ │ │⑪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 │ │97年3月 │陸軍第六軍團│政府採購│①被告蔡耀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蔡耀偉犯政府採│ │(即犯│27日 │指揮部「南昌│法第87條│ 偵25113 號卷㈢》第2 頁至第12頁;│購法第八十七條│ │罪事實│ │營區屋頂鋼棚│第5 項前│ 偵25113 號卷㈣第25頁至第27頁背面│第五項前段之妨│ │二、㈦│ │整修工程」 │段之妨害│ 、第31頁至第34頁、第49頁至第51頁│害投標罪,處有│ │) │ │ │投標罪 │ ) │期徒刑肆月,如│ │ │ │ │ │②證人李芓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背面、第54頁至第68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③即證人林清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壹日。 │ │ │ │ │ │ (偵25113 號卷㈠第78頁至第85頁;│ │ │ │ │ │ │ 偵25113 號卷㈣第38頁至第40頁) │ │ │ │ │ │ │④公開招標及決標公告(高雄調查站卷│ │ │ │ │ │ │ 第37頁至第41頁背面) │ │ │ │ │ │ │⑤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開標、決標紀錄│ │ │ │ │ │ │ 、投標廠商發言單(高雄調查站卷第│ │ │ │ │ │ │ 58頁至第59頁) │ │ │ │ │ │ │⑥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偉恩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投標資料(高雄調查站卷第122 頁│ │ │ │ │ │ │ 至第127 頁、第128 頁至第133 頁)│ │ │ │ │ │ │⑦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 │ │ │ │ │ │ 月22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 │ │ │ │ │ 暨所附中新營造有限公司交易往來明│ │ │ │ │ │ │ 細表乙份(高雄調查站卷第155 頁至│ │ │ │ │ │ │ 第157 頁) │ │ │ │ │ │ │⑧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行103 年2 月25│ │ │ │ │ │ │ 日中內新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 │ │ │ │ │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支票影本2 紙(高│ │ │ │ │ │ │ 雄調查站卷第158 頁至第163 頁) │ │ │ │ │ │ │⑨偉恩營造有限公司、中新營造有限公│ │ │ │ │ │ │ 司公司資料查詢(高雄調查站卷第16│ │ │ │ │ │ │ 6 頁至第170 頁) │ │ │ │ │ │ │⑩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記帳明細及薪資資│ │ │ │ │ │ │ 料(偵25113 號卷㈢第14頁至第18頁│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