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興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18331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德興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已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參元,發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事 實 一、張德興於民國96年9月間迄99年10月間,係擔任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下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下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下稱臺中機動查緝隊)隊長(現停職中),臺中機動查緝隊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18條規定,負責掌理關於情報政策及計畫之執行、情報諮詢拓展及運用計畫之執行、走私、非法入出國、反滲透等人、船(筏)資料調查、案件偵辦與移送、輔助社會治安案件之偵辦、蒐證及移送、安全情報、反情報及科技情報部署、蒐集、彙整與運用、行政管轄區內領海海域及海洋資源、內水、潮間帶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之蒐證、取締、移送、涉外事務之調查與處理、地區特性調查、彙整與運用、海巡文書情報彙整、研析及專題研究、情蒐裝備教育訓練與保修作業、各項情報、保防工作會報(議)分工執行、情報預算編制及執行管制、其他上級交辦等事項,張德興既擔任臺中機動查緝隊隊長,依法即負責前揭任務之執行,而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又海巡署為建構諮詢網路,拓展情報來源,乃訂定海岸巡防機關諮詢工作要點,該要點規範由海岸巡防機關情報人員物色適當對象,經過相關審查、驗證後作為儲備人脈及諮詢人員(後者即本案所稱之諮詢),用以收集相關情資,並由海巡署給予管理編號(即本案之諮詢代號),方便工作聯繫與作業管制,另編列諮詢工作經費,從事績效獎勵、慰勉、慰助、補償救濟及部屬工作之用,其中部屬工作包括與諮詢聯繫、查核所需之餐敘、禮品及其他必要支出,例如由機動查緝隊隊員與諮詢餐敘或致贈禮品(即一般約晤諮詢),另該要點規定各單位執行長官(在本案即為臺中機動查緝隊隊長)每月至少約晤、驗證單位建案諮詢5人,考核諮詢之工作內容,且此約晤、驗證得併同 訓練或其他與諮詢聯繫時機實施(即主官約晤驗證諮詢),因張德興身兼隊長與查緝員身份,是以除自身進行一般約晤諮詢外,另外依法必須實施主官約晤驗證諮詢。而實施前揭一般約晤諮詢及主官約晤驗證諮詢,均須由承辦人員先行在簽呈中將諮詢之代號、目的、日期、金額、項目等一一載明,陳請單位主管同意後實施,事後更須檢附相關發票或單據,製作黏貼憑證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報,方得請領一般約晤諮詢及主官約晤驗證諮詢之費用。詎張德興於前揭任職臺中機動查緝隊隊長期間,明知實施一般約晤諮詢及主官約晤驗證諮詢時,均應依法定預算規定,動支核銷公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使公務員為公文書不實登載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身為臺中機動查緝隊隊長職務之便,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行為(各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6,503元): (一)詐領主官約晤驗證諮詢費行為: 1.驗證查緝員趙子儀之諮詢CCE004596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 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 張德興明知於99年8月25、26日,係因公差前往位在新北市 永和區之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開會,並無於該期間內對查緝員趙子儀之諮詢CCE004596實施主官約晤驗證諮詢等情,竟 於99年8月26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 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8月26日中南海餐廳統一 發票(發票號碼:NU00000000號)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 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趙子儀、諮詢CCE004596於99年8月26日至中南餐廳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8月26 日會同查緝員趙子儀,以餐敘之方式對諮詢CCE004596進行 主官約晤驗證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趙子儀、諮詢CCE004596於是日餐敘,因此為張德興 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 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主官約晤驗證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趙子儀會晤CCE004596餐 敘-8/26」,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 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欲清償其先前積欠趙子儀之款項,推由不知情之趙子儀出名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用以清償其向趙子儀之借款,張德興因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400元得逞。 2.驗證查緝員鄭涵勻之諮詢CCG012745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 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 緣諮詢CCG012745並不認識查緝員鄭涵勻,亦不知自己經他 人列入海巡署之諮詢名冊內,且從未提供海巡署相關查緝情資,自無從與海巡署相關人員進行一般約晤諮詢或主官約晤驗證諮詢,復鄭涵勻於99年1月26日時值休假中,是張德興 明知並未於99年1月26日,對名列查緝員鄭涵勻之諮詢CCG012745實施主官約晤驗證諮詢等情,竟於99年1月26日後不詳 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1月26日漁夫海鮮屋收據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鄭涵勻、諮詢CCG012745於99年1月26日至漁夫海鮮屋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1月26日會同查緝員鄭涵勻,以餐敘之方式對諮詢CCG012745進行主官約晤驗證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鄭涵勻、諮詢CCG012745於是日餐敘,因此為張德興 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 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主官約晤驗證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收據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稽核CCG012745餐 敘-1/26」,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 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嗣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2,800元得逞。 (二)詐領一般約晤諮詢費行為: 1.諮詢RCG016692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 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12月2日,對諮詢RCG01699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7年12月2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11月22日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即漢神巨蛋百貨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DT00000000號,商品為JOJO牌男式魚鱗布上衣1件)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16692於97年12月2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12月2日,以會晤致贈 禮品之方式對諮詢RCG01669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 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16692於是日 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 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1122會晤諮詢RCG016692禮品」,致生損害於海巡 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970元得逞。 2.諮詢CCG000267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 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10月8日,對諮詢CCG000267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里○里路000號菊園日本料理店進行餐敘,竟於97年10月8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10月8日菊園日本料理店統一發票(發票 號碼:CC00000000號)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 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00267於97年10月8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10月8日,以進行餐敘之 方式對諮詢CCG000267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 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00267於是日會晤並 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 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1008會晤諮詢CCG000267餐敘」,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 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3,000元得逞。 3.諮詢CCG013068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 ⑴張德興明知未於96年11月13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 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江浙祥鈺樓 餐廳進行餐敘,竟於96年11月13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6年11月13日江浙祥鈺樓餐廳統一發票(發票號碼:XD00000000號)1 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6年11月13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 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6年11月13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 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 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 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6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1113會晤諮詢CCG013068便餐」,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 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6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541元得逞。 ⑵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1月19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7年1月19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1 月19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YL00000000號,商品為夾克)1紙,交予臺中機動 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7年1月19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1月19日 ,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 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 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 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119會晤諮詢CCG013068禮品」,致 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3,000元得逞。 ⑶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4月6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 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7年4月6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4月6日大立國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ZR00000000號,商品為POLO衫)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 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7年4月6日會 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4月6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 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 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 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406會晤諮詢CCG013068禮品」,致生損害於海巡署 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980元得逞。 ⑷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7月7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 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7年7月7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7月7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BP00000000號,商品為Smile Jord牌皮鞋)1紙,交予臺中 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先行指示不知情之胡意青以手寫之方式,將前揭統一發票商品名稱變造為「保養品禮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7年7月7日會晤,且致 贈保養品禮盒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7月7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 ,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 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 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707會晤諮詢CCG013068禮品」,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 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3,000元得逞。 ⑸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7月26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號劉家小吃店進行餐敘 ,竟於97年7月26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 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7月26日劉家小吃店 免用發票收據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 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7年7月26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7月26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 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 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 ,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 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726會晤諮詢CCG013068便餐」,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 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900元 得逞。 ⑹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11月2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7年11月2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11月1日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五福第二分公司統一發票( 發票號碼:DR00000000號,商品為西褲)1紙,交予臺中機 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先行指示不知情之胡意青以手寫之方式,將前揭統一發票商品名稱變造為「休閒包」,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7年11月2日會晤,且致贈休閒包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11月2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 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 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 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 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1101會晤諮詢CCG013068禮品」,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 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930元 得逞。 ⑺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2月1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 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旭秀日式料亭進 行餐敘,竟於98年2月1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2月1日旭秀日式料亭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ED00000000號),交予臺中 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8年2月1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 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2月1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 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 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 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201會晤諮詢CCG013068餐敘」,致生 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693元得逞。 ⑻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4月4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 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進行餐敘,竟於98年4月4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4月4日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FD00000000號),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 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8年4月4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 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4月4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 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 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 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404會晤諮詢CCG013068餐敘」,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 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2,100元得逞。 ⑼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4月26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8年4月26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4 月26日百信鐘錶公司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品名為防水錶 1只),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 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8年4月26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4月26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 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 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收據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426會晤諮詢CCG013068禮盒」,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 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2,000元得逞。 ⑽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7月18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海德堡企業社(即海光餐廳)進行餐敘,竟於98年7月18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 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7月18日海德堡企業社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 ,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8年7月18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7月18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 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 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進行 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 「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收據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718會晤諮詢CCG013068餐敘」,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 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2,000元得逞。 (11)張德興明知未於99年5月1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 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9年5月1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4月29日拓荒者休閒用品社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B00000000號 ,商品為防風夾克)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 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9年5月1日會晤, 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5月1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 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 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 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會晤諮詢CCG013068禮品-4/29」,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344元得逞。 (12)張德興明知未於99年5月22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1樓王品餐 飲股份有限公司明誠分公司進行餐敘,竟於99年5月22日後 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5月22日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明誠分公司 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NB00000000號),交予臺中機動 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 99年5月22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 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5月22 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 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 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 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會晤諮詢CCG013068餐敘-5/22」,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325元得逞。 (13)張德興明知未於99年8月13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深海釣客小吃店進行餐敘,竟於99年8月13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 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8月13 日深海釣客小吃店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PB00000000號 ),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9年8月13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8月13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 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 ,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會晤諮詢CCG013068禮品 (此為誤繕)-8/13」,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 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170元得 逞。 (14)張德興明知未於99年10月11日,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 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9年10月11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10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M00000000號,商品為RUBY+ED雨具)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先行指示不知情之胡意青以手寫之方式,將前揭統一發票商品名稱變造為「毛毯」,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13068於99年10月11日會晤, 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10月11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CCG013068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 ,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13068於是日會晤 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 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會晤CCG013068禮品-10/10」,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 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2,211元得逞。 4.諮詢RCG008982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 ⑴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7月18日,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南方西雅圖精緻餐坊進行餐敘,竟於97年7月18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 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7月18日 南方西雅圖精緻餐坊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BZ000000000號),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08982於97年7月18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7月18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08982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 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 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718會晤諮詢RCG008982便餐」,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 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690元得逞。 ⑵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11月1日,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7年11月1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11月1日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五福第二分公司統一發票( 發票號碼:DR00000000號,商品為家居服)1紙,交予臺中 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先行指示不知情之胡意青以手寫之方式,將前揭統一發票商品家居服後加註「休閒服」,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08982於97年11月1日會晤,且致贈休閒服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11月1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 式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 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08982於是日會晤並贈 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 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1101會晤諮詢RCG008982禮品」,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 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548元得逞。 ⑶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5月31日,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明誠分公司進行餐敘,竟於98年5月31日後不詳時間, 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5月31日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明誠分公司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GQ00000000號),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08982於98年5月31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5月31日,以進行餐敘之方 式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 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08982於是日會晤並進 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 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531會晤諮詢RCG008982禮品(此為誤繕)」,致生損害於 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600元得逞。 ⑷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8月22日,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8年8月22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8 月21日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五福第二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HR00000000號,商品為皮帶)1紙,交予臺中機 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08982 於98年8月22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 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8月22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 RCG008982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 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 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821會晤諮詢RCG008982禮品」 ,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524元得逞。 ⑸張德興明知未於99年1月24日,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9年1月24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1 月24日福記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KU00000000號,商品為皮件禮品)1紙,交予臺中機動 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08982於 99年1月24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 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1月24 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 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 RCG008982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 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 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會晤RCG008982禮品-1/24」,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2,000元得逞。 ⑹張德興明知未於99年4月24日,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9年4月24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4 月17日開普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福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MB00000000號,商品為南非巨象香甜奶酒及英人琴酒)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 際上有與諮詢RCG008982於99年4月24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4月24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RCG008982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08982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 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 」、「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會晤RCG008982(誤繕為RCG00892)禮品-4/17」,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922元得逞。 5.諮詢RCG008983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 ⑴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4月5日,對諮詢RCG008983進行一般約 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8年4月5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4月5日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即漢神巨蛋百貨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FZ000000000號,商品為ANDEW牌產品)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先行指 示不知情之胡意青以手寫之方式,將前揭統一發票商品名稱變造為「皮夾」,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08983於98年4月5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 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4月5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RCG008983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 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08983 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 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405會晤諮詢RCG008983禮品」,致生損害 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192元得逞。 ⑵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5月30日,對諮詢RCG008983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深海釣客小吃店進行餐敘,竟於98年5月30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 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5月30 日深海釣客小吃店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GD00000000號 ),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08983於98年5月30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5月30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RCG008983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08983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 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 ,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530會晤諮詢RCG008983 餐敘」,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500元得逞。 6.諮詢RCG013075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 ⑴張德興明知未於96年11月13日,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 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6年11月13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6年11月13日開普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福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XD00000000號,商品為香菸禮盒)1紙,交予 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13075於96年11月13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 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6年11月13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RCG013075進行 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13075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 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 ,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6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1113會晤諮詢RCG013075 禮品」,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6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750元得逞。 ⑵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4月4日,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 晤諮詢,並在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段000號陳圓一小館進行餐敘,竟於97年4月4日後不詳 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4月4日陳圓一小館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ZB00000000號),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 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13075於97年4月4日會晤,且進行餐敘 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4月4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 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13075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 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 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404會晤諮詢RCG013075餐敘」,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 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830元得逞。 ⑶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4月26日,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7年4月26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4 月26日開普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五福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ZD00000000號,商品為香菸禮盒)1紙,交予臺 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13075於97年4月26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4 月26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 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13075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 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 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426會晤諮詢RCG013075禮品 」,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950元得逞。 ⑷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7月19日,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雞老二小吃店進行餐敘,竟於97年7月19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 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7月19日雞 老二小吃店免用統一收據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 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13075於97年7月19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7月19日,以進行餐敘 之方式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 ,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13075於是日會晤 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 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收據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719會晤諮詢RCG013075便餐」,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 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150元得逞。 ⑸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10月20日,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 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7年10月20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10月11日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CP00000000號,商品為背包)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 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13075於97 年10月20日會晤,且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10月20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晤諮 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13075於是日會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 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 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1011會晤諮詢RCG013075禮品」,致 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550元得逞。 ⑹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5月1日,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 晤諮詢,並在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段000號老賈小館進行餐敘,竟於98年5月1日後不詳時 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5月1日老賈小館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GB00000000號),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 上有與諮詢RCG013075於98年5月1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 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5月1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 確實有與諮詢RCG013075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 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 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501會晤諮詢RCG013075餐敘」,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 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095元得逞。 ⑺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7月12日,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東風新意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高美館(即東風新意蔬食餐廳)進行餐敘,竟於98年7月12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 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7月12日東風新意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高美館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HD00000000號) ,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RCG013075於98年7月12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7月12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RCG01307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RCG013075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為張德興製作 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 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712會晤諮詢RCG013075餐 敘」,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616元得逞。 7.諮詢CCG008795部分(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真實姓名對照 表): ⑴張德興明知未於97年1月31日,對諮詢CCG00879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在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段000號陳圓一小館進行餐敘,竟於97年1月31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7年1月31日陳圓一小館統一發票1紙(發票號碼:YB00000000號),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08795於97年1月31日會晤,且進行餐敘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7年1月31日,以進行餐敘之方式對諮詢CCG00879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08795於是日會晤並進行餐敘,因此 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 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131會晤諮詢CCG008795便餐」,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 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200元得逞。 ⑵張德興明知未於98年1月17日,對諮詢CCG00879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8年1月17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8年1 月17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EL00000000號,商品為VIZ休閒服飾)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先行指示不知情之胡意青以手寫之方式,將前揭統一發票商品名稱變造為「旅行袋」,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08795於98年1月17日會晤,且致贈旅行袋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8年1月16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 式對諮詢CCG00879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胡 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08795於是日會晤並贈 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單 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0117會晤諮詢CCG008795禮盒」,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 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8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 2,500元得逞。 ⑶張德興明知未於99年7月31日,對諮詢CCG00879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9年7月31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 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7 月31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PM00000000號,商品為TRE芊亞針織衫)1紙,交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先行指示不知情之胡意青以手寫之方式,將前揭統一發票商品名稱變造為「旅行袋」,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08795於99年7月31日會晤,且致贈旅行袋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7月31日,以會晤致贈禮 品之方式對諮詢CCG00879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 呈,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08795於是日會 晤並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 黏存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會晤諮詢CCG008795禮品-7/31」,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1,876元得逞。 ⑷張德興明知未於99年10月10日,對諮詢CCG008795進行一般 約晤諮詢並致贈禮品,竟於99年10月10日後不詳時間,在臺中機動查緝隊部內,將其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之99年10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統一發票(發票號碼:QM00000000號,商品為COWA皮件)1紙,交 予臺中機動查緝隊辦事員胡意青,先行指示不知情之胡意青以手寫之方式,將前揭統一發票商品名稱變造為「夾克」,並佯稱實際上有與諮詢CCG008795於99年10月10日會晤,且 致贈禮品之事實,僅因不及事先製作簽呈為由,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擬於99年10月10日,以會晤致贈禮品之方式對諮詢CCG008795進行一般約晤諮詢之不實內容簽呈, 胡意青復誤認張德興確實有與諮詢CCG008795於是日會晤並 贈與禮品,因此為張德興製作登載不實內容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黏貼憑證,並黏貼上開發票1紙於憑證上,再由張德興於該支出憑證黏存 單上「承辦人」、「驗收(證明)」、「主官(管)」等欄位蓋章,表示其已基於承辦人、驗收者、單位主管之地位與職掌予以審查無誤之意思後,連同前揭簽呈據以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請一般約晤諮詢費而行使之,使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之主管及主計部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形式上審查簽呈、支出黏貼憑證、發票項目互核均無誤後,即分別核章同意在「海岸巡防勤務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目項下核銷撥款支付,並由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人員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事由欄為不實之登載:「支張德興會晤諮詢CCG008795禮品-10/10」,致生損害於海巡署中 部地區巡防局主計部門就主計與預算運用之正確性。因張德興在上開「中部地區巡防局(臺中機動查緝隊)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統計表」之備考欄簽名具領,而向海巡署詐得諮詢費2,646元得逞。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本案依廉政署詢問筆錄及檢察官偵訊筆錄之記載,詢問之廉政官及檢察官確有於各次訊問時,依法告知被告張德興訴訟上之權利後,再就犯罪事實逐一訊問被告,並予被告充分之機會說明與解釋,且本院亦查無被告有何處在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之狀態下而為自白之情事,或有何外部因素足資影響被告陳述之意思自由。是以,被告於廉政署詢問時及偵查中所為之自白,堪認均係出於自由意志,得採為本件判決之基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本件證人胡意青、趙子儀、鄭涵勻、陳明祐、諮詢代號CCE004596、CCG012745、RCG016692、CCG000267、CCG013068 、RCG008982、RCG008983、RCG013075、CCG008795受檢察官訊問時,係以證人之身分陳述並經具結,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復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又未見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尚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與其選任辯護人亦無主張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對證人胡意青、趙子儀、鄭涵勻、陳明祐、諮詢代號CCE004596、CCG012745、RCG016692、CCG000267、CCG013068、RCG008982、RCG008983、RCG013075、CCG008795不法取供之情形;則參諸上開說明,證 人胡意青、趙子儀、鄭涵勻、陳明祐、諮詢代號CCE004596 、CCG012745、RCG016692、CCG000267、CCG013068、RCG008982、RCG008983、RCG013075、CCG008795前述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書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對前開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自皆有證據能力。 四、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本院於審判期日亦就此部分非供述證據依法踐行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見法務部廉政署100年度廉查 中字第50號卷〈下稱廉查卷〉A第1至18、第114至12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015號卷〈下稱他字 卷〉一第281至293頁、102年度偵字第18331號卷〈下稱偵卷〉第213至221頁、本院卷第88頁背面、162頁),核與證人 胡意青、許月貞、楊閔翔、許碧蓉、許碧茹、趙子儀、鄭涵勻、陳明祐、賈本源、諮詢代號CCE004596、CCG012745、RCG016692、CCG000267、CCG013068、RCG008982、RCG008983 、RCG013075、CCG008795於分別海巡署訪談、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廉查卷A第100至102、170至174、183至187、195至200、202至204、209至214、224至225 、228至231、240至243、248至252、264至265、267至270、278至279、297至299頁、廉查卷B第1至3、56至58、97至99 、133至135、159至162頁、廉查卷C第17至21、24至27、85 至86頁、他字卷一第11至21、313至318、364至370頁、他字卷二第11至13、27至29、101至105、107、173至181、197至199、337至351、469至471、561至565、653至657頁、偵卷 第39至43、95至97、263至267、295至299、329至331頁),復有被告98年1月16日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暨附件、被告99 年8月25-26日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暨附件、COWA皮夾照片、臺中機動查緝隊97年1月份、98年4月、99年1、2月份簽到冊影本、被告就醫記錄、檢舉信、海巡署101年1月30日署政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諮詢查詢表、與各該諮詢會晤之簽呈、支出憑證黏存單、臺中機動查緝隊96至99年度經費支出明細表、各該證人之指認紀錄表、審計部102年8月20日台審部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1年12月27日101崇神字第014號、102年1月26日102崇神字第1號函、臺灣劍橋服飾有限公司覆函、扣案JOJO 牌連帽上衣照片、洗標、產品基本資料查詢、DT00000000發票放大照片、JOJO專櫃銷貨明細表、諮詢CCG000267指認菊 園、漁夫餐廳街景圖、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28 日遠東百貨高雄分公司(會)字第000000000號函暨附件、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101年12月31日 新越高營財字第180號函、諮詢RCG008982聯邦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102年5月21日聯銀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中港分公司101年12月27日新越中財函字第197號函、威京貿易有限公司函、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23日永旺信業字第000000000號、102年5月7日永旺信業字第000000000號函暨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海岸巡防總局98年1月16日「97年度各項重大專案工作檢討會」會議記錄、諮詢CCG013068在臺東地區之刷卡記錄等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6640號卷第3至4、7至8、16至17頁、廉 查卷A第19至22、23至71、74至82、85至99、104至113、126至131、191、201、217至222、227、232至234、237至239、263、272至275、276、294、296、301、303頁、廉查卷B第7至10、14至18、198、202至204、238、246、252、258、261、264、270、285、293、299、324、327、333、336、339、342、345、352、355至365、369、373頁、他字卷二第113至115、227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該條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 取財物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其立法理由所載,係與刑 法第339條之條文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疑義,蓋貪污治罪 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如無特殊理由或目的,基於司法效益法文應儘量趨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不必要之困擾。是此次係就構成要件之「詐取財物」修正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僅係文字之明確化,並無構成要件變更之問題,而刑度及罰金額則相同,但此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刑法第2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 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三、按被告於案發時係擔任臺中機動查緝隊隊長,依法負責掌理關於情報政策及計畫之執行、情報諮詢拓展及運用計畫之執行、走私、非法入出國、反滲透等人、船(筏)資料調查、案件偵辦與移送、輔助社會治安案件之偵辦、蒐證及移送、安全情報、反情報及科技情報部署、蒐集、彙整與運用、行政管轄區內領海海域及海洋資源、內水、潮間帶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之蒐證、取締、移送、涉外事務之調查與處理、地區特性調查、彙整與運用、海巡文書情報彙整、研析及專題研究、情蒐裝備教育訓練與保修作業、各項情報、保防工作會報(議)分工執行、情報預算編制及執行管制、其他上級交辦等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次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 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學理上稱為「有形偽造」,倘行為人係以自己名義制作之文書,或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以該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既非無制作權,自均不能成立該罪;至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不實 登載罪及同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乃有制作 權人,故意自為記載內容虛偽不實之文書,學理上謂為「直接無形偽造」,而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 向有制作權人,為虛偽不實之報告或陳述,使該有制作權人據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學理上指為「間接無形偽造」,前後情形有別,不容混淆。又刑法第213條公務員職務上登 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予以登載而言,其犯罪主體為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至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公務員不 知情或受欺罔,而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為不實登載,其犯罪主體則為凡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人均屬之,包括其身分亦為公務員之人在內。故如無職掌製作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利用有此權限之他公務員之不知其事項之為不實而使之登載,該使為登載之人雖亦具公務員之身分,僅能論以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無論以同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6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而所利用之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且此機會,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因職務上衍生之申領財物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6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利用職務上執行情報諮詢拓展所衍生之機會,明知依據海岸巡防機關諮詢工作要點相關規定,其執行一般約晤諮詢及主官約晤驗證諮詢,均須由承辦人員先行在簽呈中將諮詢之代號、目的、日期、金額、項目等一一載明,陳請單位主管(在本件均為被告本人)同意後實施,事後更須檢附相關發票或單據,製作黏貼憑證向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申報,方得請領一般約晤諮詢及主官約晤驗證諮詢之費用,被告既身為承辦人員,其對前揭文書自屬有權製作之公務員,竟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為其製作上開文書,及就如附表二編號6、8、16、23、33至35所示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見事實欄記載)品名加以變造後,持以申報而行使,並使審查經費核銷之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主計承辦人員形式上審查後,誤信為真而製作各該經費支出明細表並據以核發款項,被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至為灼然。是核被告就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5、7、9至15、17至22、24至3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罪;就如附表二編號6、8、16、23、33至35所示部分,除上開罪名外,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胡意青製作前揭簽呈與黏貼憑證;及變造如附表二編號6、8、16、23、33至35所示之統一發票,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變造如附表二編號6、8、16、23、33至35所示之統一發票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均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前揭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在時、地上具有緊密之重疊、結合關係,且主觀上係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領款項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當視為一行為並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之原則,是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法過程資料,民國85年修正該條文時,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不以繳交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判決、99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偵查業已自白,且於本院審理中繳回全部所得財物56,503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4頁背面),參酌上述最高法院判決及刑事庭會議決議意 旨,自應依法減輕其刑。 五、再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 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本件利用職務機會 詐欺取財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最高僅為3,000元,本院 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及方式,認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罪所得為5萬元以下,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依法遞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為具法定職務權限之臺中機動查緝隊隊長,未能廉潔、公正執行職務,依法如實核銷經費,以維官箴,竟為貪圖小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所為實屬不該,惟所詐得之財物尚屬小額,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念及過去擔任公職時表現堪稱優良,有相關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2至131頁),復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家庭狀況、學經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各宣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褫奪公權2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所諭知褫奪公權之 最長期間執行之。 七、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且被告犯罪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教訓,應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主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規定併宣告緩刑4年,並命其於緩刑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又被告身為臺中機動查緝隊隊長,不知作為隊員表率,竟為前揭犯行,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被告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爰併宣告其於緩刑緩刑確定起1年內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八、末查,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所得之財物,業經被告繳回扣案,雖無庸諭知追繳,惟仍應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已於98年4月22日修正,修正前第1項、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後僅項次改列第10條第1項、 第3項,條文規定內容相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應逕 行適用裁判時法,併予敘明),依法應宣告發還被害人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爰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宣告之罪刑下,分別諭知發還被害人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併此敘明。 九、103年度偵字第1538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原起訴部分為同 一事實關係,屬單純一罪,故本院併予審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0條第1項、第12 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0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驗證諮詢」部分 ┌─┬────┬───────┬────┬───┬─────┬──────────────┐ │編│消費日期│消 費 地 點│消費內容│核銷金│驗證諮詢之│主 文 │ │號│(民國)│ │ │額(新│代 號│ │ │ │ │ │ │臺幣)│ │ │ ├─┼────┼───────┼────┼───┼─────┼──────────────┤ │ 1│99年8月 │中南海餐廳有限│餐費 │ 1,400│CCE004596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6日 │公司 │ │ │(查緝員趙│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子儀之諮詢│,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 2│99年1月 │漁夫海鮮屋 │便餐 │ 2,800│CCG01274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6日 │ │ │ │(查緝員鄭│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涵勻之諮詢│,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附表二:「約晤諮詢」部分 ┌─┬────┬───────┬────┬───┬─────┬──────────────┐ │編│消費日期│消 費 地 點│消費內容│核銷金│約晤諮詢之│主 文 │ │號│(民國)│ │ │額(新│代 號 │ │ │ │ │ │ │臺幣)│ │ │ ├─┼────┼───────┼────┼───┼─────┼──────────────┤ │ 1│97年11月│漢神巨蛋百貨公│JOJO牌男│1,970 │RCG016692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2日 │司 │式魚鱗布│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上衣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 2│97年10月│菊園日本料理店│餐飲 │3,000 │CCG000267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8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 3│96年11月│江浙祥鈺樓餐廳│便餐 │ 541│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3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 4│97年1月 │新光三越高雄分│夾克 │ 3,00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9日 │公司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 5│97年4月6│大立國際百貨公│POLO衫 │ 98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日 │司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 │ │ │ │ │ │ │。 │ ├─┼────┼───────┼────┼───┼─────┼──────────────┤ │ 6│97年7月7│遠東百貨高雄分│Smile │ 3,00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日 │公司 │Jord牌皮│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鞋(變造│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為保養品│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禮盒)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 7│97年7月 │劉家小吃店 │便餐 │ 1,90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6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 8│97年11月│大伊統百貨股份│西褲(變│ 93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日 │有限公司五福第│造記載為│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二分公司 │休閒包)│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 9│98年2月1│旭秀日本料亭 │便餐 │ 693│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0│98年4月4│興興魚翅餐歆有│便餐 │ 2,10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日 │限公司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1│98年4月 │百信鐘錶 │防水錶 │ 2,00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6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2│98年7月 │海德堡企業社(│餐費 │ 2,00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8日 │海光餐廳)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3│99年4月 │拓荒者休閒用品│防風夾克│ 1,344│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9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4│99年5月 │王品餐飲有限公│香烤豬大│ 1,325│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2日 │司高雄明誠分公│排、台塑│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司 │牛排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5│99年8月 │深海釣客 │餐敘 │ 1,170│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3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6│99年10月│新光三越高雄左│RUBY+ED │ 2,211│CCG013068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0日 │營分公司 │雨具(變│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造為毛毯│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7│97年7月 │南方西雅圖精緻│餐飲費 │ 690│RCG008982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8日 │餐坊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8│97年11月│大伊統百貨股份│家居服 │ 1,548│RCG008982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日 │有限公司五福第│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二分公司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19│98年5月 │爭鮮餐廳 │炸蝦天婦│ 600│RCG008982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31日 │ │羅、和風│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蒲燒鰻、│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咖哩雞腿│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0│98年8月 │大伊統百貨股份│皮帶 │ 1,524│RCG008982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1日 │有限公司五福第│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二分公司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1│99年1月 │福記產業有限公│禮品 │ 2,000│RCG008982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4日 │司高雄分公司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2│99年4月 │開普洋菸酒股份│南非巨象│ 922│RCG008982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7日 │公司高雄五福分│香甜奶酒│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公司 │、英人琴│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酒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3│98年4月5│崇神開發實業股│ANDEW牌 │ 1,192│RCG008983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日 │份有限公司(漢│產品(變│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神巨蛋百貨公司│造為皮夾│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4│98年5月 │深海釣客 │便餐 │ 1,500│RCG008983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30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5│96年11月│開普洋菸酒股份│香菸禮盒│ 750│RCG01307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3日 │有限公司高雄五│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福分公司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6│97年4月4│陳圓一小館 │便餐 │ 830│RCG01307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7│97年4月 │開普洋菸酒股份│香菸禮盒│ 950│RCG01307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26日 │有限公司高雄五│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福分公司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8│97年7月 │雞老二小吃店 │餐費 │ 1,150│RCG01307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9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29│97年10月│遠百企業股份有│背包 │ 550│RCG01307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1日 │限公司永福分公│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司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30│98年5月1│老賈小館 │便餐 │ 1,095│RCG01307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31│98年7月 │東風餐廳 │餐飲費 │ 616│RCG01307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2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32│97年1月 │陳圓一小館 │便餐 │ 1,200│CCG00879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31日 │ │ │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33│98年1月 │新光三越百貨股│VIZ休閒 │ 2,500│CCG00879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7日 │份有限公司臺中│服飾(變│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分公司 │造為旅行│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袋)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34│99年7月 │新光三越百貨股│TRE芊亞 │ 1,876│CCG00879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31日 │份有限公司左營│針織衫(│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分公司 │變造為旅│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行袋)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 │35│99年10月│新光三越百貨股│COWA皮件│ 2,646│CCG008795 │張德興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10日 │份有限公司左營│(變造為│ │ │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 │ │分公司 │夾克)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 │ │ │ │ │ │ │權貳年,如左列「核銷金額欄」│ │ │ │ │ │ │ │所示之已繳回犯罪所得,發還行│ │ │ │ │ │ │ │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 │ │ │ │ │ │ │部地區巡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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