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號
103年度訴字第10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上川
- 選任辯護人
- 羅國斌律師
- 被告
- 林嘉祥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林順清
- 選任辯護人
- 黃勃叡律師
- 被告
- 石振佑
- 選任辯護人
- 劉嘉堯律師
- 被告
- 林晉佑
- 選任辯護人
- 鄧雲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石振佑犯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8至9、11至12、33至36、50至54、71、74至79、81至82、89至91、97至99所示各罪(計貳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8至9、11至12、33至36、50至54、71、74至79、81至82、89至91、97至99之「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除附表一編號3外,其餘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其中關於「(計貳拾玖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計參拾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石振佑所犯之罪數,「計29罪」,應更正為「計30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