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訴字第4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183號),被告於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4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陳建分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文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如附表編號三至十二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文熙於民國99年起擔任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行健公司)之負責人,然於99年4 月間,因行健公司部分股東欲轉讓股份,陳文熙即商請友人陳文祥出名擔任行健公司股東,然因陳文祥已擔任他公司之負責人,不便再擔任行健公司之股東,遂徵得其母親蘇陳春子之同意,而將蘇陳春子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予陳文熙,並授權陳文熙得以上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代刻蘇陳春子之印章,以便辦理行健公司股東變更登記之事宜。然陳文熙明知蘇陳春子僅同意掛名擔任行健公司之股東,並未同意擔任行健公司之董事及蘇陳春子並未實際出席或參與行健公司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之相關會議,竟為符合公司法關於最低董事人數之限制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需要,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在未經蘇陳春子同意或授權下,逕為以下犯行: (一)陳文熙於99年5 月6 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文件,及於附表編號三、四所示文件上偽造「蘇陳春子」之簽名,用以表示蘇陳春子願意擔任行健公司董事及於99年4 月26日曾出席行健公司董事會等事,並於99年5 月6 日檢具上揭文件及蘇陳春子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行健公司補選董事、董事解任、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等事宜而行使之,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查後,核准行健公司上開變更登記,且將蘇陳春子擔任行健公司董事之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變更登記表之公文書上,致生損害於蘇陳春子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資料登記之管理正確性。 (二)陳文熙為辦理行健公司增資、補選董事、修正章程等變更登記事宜,即於100 年9 月17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文件,及在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蘇陳春子」之簽名及將事先委請刻印業者所刻之蘇陳春子印章盜蓋在上開文件上,用以表示蘇陳春子於100 年9 月17日、100 年10月7 日曾出席行健公司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及擔任會議紀錄等事,並於100 年10月14日檢具上揭文件,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行健公司申請增資、補選董事、修正章程等變更登記事宜而行使之,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查後,核准行健公司上開變更登記,並將之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變更登記表之公文書上,致生損害於蘇陳春子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資料登記之管理正確性。 (三)陳文熙另為辦理行健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事宜,即於101 年3 月20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如附表編號九至十一所示文件,及在附表編號九至十一所示文件上偽造如附表編號九至十一所示「蘇陳春子」之簽名及將事先委請刻印業者所刻之蘇陳春子印章盜蓋在上開文件上,用以表示蘇陳春子於101 年3 月20日曾出席行健公司股東臨時會、董事會及擔任會議紀錄等事,並於101 年4 月23日檢具上揭文件,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行健公司申請增資、發行新股、修改章程等變更登記事宜而行使之,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查後,核准行健公司上開變更登記,並將之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變更登記表之公文書上,致生損害於蘇陳春子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資料登記之管理正確性。 (四)陳文熙另為辦理行健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事宜,即於101 年5 月1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文件,及在附表編號十二所示文件上將事先委請刻印業者所刻之蘇陳春子印章盜蓋在上開文件上,用以表示蘇陳春子於101 年5 月14日曾出席行健公司董事會及擔任會議紀錄等事,並於101 年5 月23日檢具上揭文件,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辦行健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事宜而行使之,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承辦人員經形式審查後,核准行健公司上開變更登記,並將之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變更登記表之公文書上,致生損害於蘇陳春子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資料登記之管理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4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 陳建分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文件名稱 │ 偽造之印文、署押 │申請變更│ │號│ │ │事項 │ ├─┼───────────────┼───────────┼────┤ │一│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無 │補選董事│ │ │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 │、公司所│ ├─┼───────────────┼───────────┤在地變更│ │二│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無 │ │ │ │月26日董事會議事錄 │ │ │ ├─┼───────────────┼───────────┤ │ │三│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蘇陳春子」之簽名1 枚│ │ │ │月26日董事會簽到簿 │ │ │ ├─┼───────────────┼───────────┤ │ │四│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願│「蘇陳春子」之簽名1 枚│ │ │ │任同意書 │ │ │ ├─┼───────────────┼───────────┼────┤ │五│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蘇陳春子」之印文1 枚│增加資本│ │ │9 月1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 │總額及修│ ├─┼───────────────┼───────────┤正章程 │ │六│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蘇陳春子」之印文1 枚│ │ │ │9 月17日董事會議事錄 │ │ │ ├─┼───────────────┼───────────┤ │ │七│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蘇陳春子」之簽名1 枚│ │ │ │9 月17日董事會簽到簿 │、印文1 枚 │ │ ├─┼───────────────┼───────────┼────┤ │八│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蘇陳春子」之印文1 枚│補選董事│ │ │10月7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 │ │ ├─┼───────────────┼───────────┼────┤ │九│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蘇陳春子」之印文1 枚│增加資本│ │ │3 月20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 │總額及修│ ├─┼───────────────┼───────────┤正章程 │ │十│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蘇陳春子」之印文1 枚│ │ │ │3 月20日董事會議事錄 │ │ │ ├─┼───────────────┼───────────┤ │ │十│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蘇陳春子」之簽名1 枚│ │ │一│3 月20日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 │ │ │ ├─┼───────────────┼───────────┼────┤ │十│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蘇陳春子」之印文1 枚│公司遷址│ │二│5 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 │ │ │ ├─┴───────────────┼───────────┴────┤ │ 總 計│「蘇陳春子」之簽名4 枚、印文7 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