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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高增泓

  • 當事人
    黃武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44 號103年度訴字第17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武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8360 號),以及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103 年度訴字第173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武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編號9 至編號1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11、編號18至編號27所示之物,以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署名、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3 、編號5 所示之署名、印文,均沒收。附表一編號7 至編號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至編號17所示之物,以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武侯前於民國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01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99年7 月8 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黃武侯仍不知悔改,明知持他人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可向行政機關調取、查詢個人財產資料,並申請或變更公司登記或帳戶約定事項,竟因其於102 年4 月間向某姓名年籍均不詳而自稱「詹先生」之成年男子所屬地下錢莊借貸新臺幣(下同)5 萬元款項,無法遵期償還本息,「詹先生」遂提議黃武侯配合偽造相關證件,並持相關證件向行政機關申請資料,以及辦理公司之變更登記,即同意免除前開5 萬元債務,黃武侯因而與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罪行為: ㈠黃武侯於102 年4 月底某日或同年5 月初某日,依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指示,戴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的眼鏡與假髮,前往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敦化路之照相館拍下個人照片後,在臺中市中華西路與成功路口,將自己變裝後的個人照片交付予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供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於不詳時、地,偽造貼有黃武侯戴眼鏡與假髮之個人照片,其餘年籍資料均為「楊中龍」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並於國民身分證上偽造有「內政部印」之公印文之方式,以此偽造屬於特種文書之「楊中龍」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楊中龍、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以及全民健康保險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卡管理與被保險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於102 年5 月5 日,在臺中市中華西路與成功路口,將前述偽造之「楊中龍」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之偽造「楊中龍」國民身分證與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交付予黃武侯。 ㈡黃武侯依該自稱「詹先生」之指示,於102 年8 月6 日,持附表五編號3 所示偽造之「楊中龍」國民身分證,至設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冒用「楊中龍」名義申請楊中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而在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本人財產歸戶資料查詢」申請書的「領取人」欄偽簽「楊中龍」署名1 枚,偽造成「楊中龍」本人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請財產歸戶資料之申請書後,持以向該稽徵所承辦人員行使,並將上開偽造「楊中龍」之國民身分證,提供交付予不知情之稽徵所承辦人員查驗,而予以行使,該稽徵所承辦人員因而誤認黃武侯為楊中龍本人,而核發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楊中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予黃武侯,黃武侯再將之轉交予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對於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資料之核發、管理之正確性。 ㈢黃武侯依該自稱「詹先生」之指示,先後於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102 年8 月6 日、102 年9 月3 日、102 年9 月23日,至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冒用「楊中龍」名義,分別申請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暨地籍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而先後在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領件簽章」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書「申請人姓名」欄、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簽章」欄與「領件簽章」欄,各偽簽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楊中龍」署名(偽造署名數量詳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偽造成「楊中龍」本人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申請書後,分別持以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致使該等承辦人員均誤認黃武侯為楊中龍本人,而分別核發如附表五編號6 至編號9 所示楊中龍位於南投縣南投市○○段000 地號之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與地籍圖、臺中市○○區○○段000 ○000 地號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游麗雲位於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予黃武侯,黃武侯再將之轉交予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與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對於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核發、管理之正確性,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對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之核發、管理之正確性。 ㈣黃武侯於102 年9 月底某日,依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指示,戴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的眼鏡與假髮,前往設於臺中市北屯區敦化路之照相館拍下個人照片後,在臺中市中華西路與成功路口,將自己變裝後的個人照片交付予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供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於不詳時、地,偽造貼有黃武侯戴眼鏡與假髮之個人照片,而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則為「陳崇得」與「Z000000000號」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各1 張,並在國民身分證上偽造有「內政部印」之公印文,以及在汽車駕駛執照上偽造有「交通部公路局」(含梅花圖騰)之公印文與「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之印文的方式,以此方式偽造屬於特種文書之「陳崇得」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各1 張,足以生損害於真正名義人陳崇得(已於102 年11月23日死亡)、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以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汽車駕駛人資料的管理與汽車駕駛執照核發之正確性。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於102 年10月間某日,在臺中市三民西路與中華路口,將前述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0至編號11之「陳崇得」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各1 張,交付予黃武侯。 ㈤黃武侯與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0月3 日,在臺中市旱溪東路「新天地餐廳」外,收受由該自稱「詹先生」於不詳時、地與方式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67 號、第368 號之民事裁定共2 紙後,由黃武侯於102 年10月4 日,持上開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民事裁定2 份,先前往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之戶籍謄本,而予以行使,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誤認黃武侯為游麗雲、張寶泉之債權人,且已取得法院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因而核發如附表五編號12至編號13所示之游麗雲與張寶泉之戶籍謄本予黃武侯,足以生損害於游麗雲、張寶泉、臺中地方法院對於本票裁定之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以及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對於戶籍謄本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復於同一日,黃武侯另基於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依該自稱「詹先生」之指示,持上開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民事裁定2 份,前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而予以行使,致使承辦人員誤認黃武侯為游麗雲、張寶泉之債權人,且已取得法院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因而核發如附表五編號14至編號17所示游麗雲與張寶泉之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足以生損害於游麗雲、張寶泉、臺中地方法院對於本票裁定之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以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對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查詢的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 ㈥黃武侯與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10月、或同年11月間某日,由黃武侯委由設於臺中市西區健行路與民權路之某不知情刻印店,偽刻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章1 顆,再於102 年11月25日或同年月26日,在臺中市三民西路與中華路口,經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在不詳時、地所偽刻如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所示之「楊中龍」印章2 顆,交付予黃武侯後,由黃武侯依該自稱「詹先生」男子之指示,於102 年11月27日,在設於臺中市市○路00號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勇仁事務所」內,冒用「楊中龍」名義在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承租人」欄,偽簽「楊中龍」之署名,並蓋用偽造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楊中龍」印章於該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用以偽造「楊中龍」與不知情之賴崇德,就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房屋成立租賃契約之私文書,而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以及賴崇德對租賃對象認識的正確性。 ㈦黃武侯另依該自稱「詹先生」男子之指示,於102 年12月12日,持偽造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偽造之「楊中龍」國民身分證,冒用「楊中龍」名義在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股東同書上,偽簽「楊中龍」之署名1 枚,並蓋用前開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章,而偽造「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印文2 枚,以及在附表四編號2 所示「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上,蓋用前開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8至編號19所示之「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楊中龍」印章,而偽造成楊中龍承受「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惟一股東杜允文之全部出資額即100 萬元之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修章條文對照表等私文書後,於102 年12月19日,將前述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私文書,連同已蓋用前開偽造「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中龍」之印章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房屋稅繳款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以及不知情的賴崇德所出具如附表五編號22所示之房屋使用同意書,檢附上開偽造「楊中龍」之國民身分證,持以向設於臺中市○○區○○○道○段00號之臺中市政府,申請辦理復業、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公司所在地變更、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公司變更登記,而予以行使,致使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黃武侯為楊中龍本人,而將上開「楊中龍」承受杜允文之出資,並擔任「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之不實事項,登載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與臺中市政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而寄發如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公函予黃武侯。 ㈧黃武侯依該自稱「詹先生」男子之指示,於102 年12月20日,持上開偽造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楊中龍」之國民身分證1 張,在設於臺中市市○路00號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勇仁事務所」內,冒用「楊中龍」名義,與不知情之杜允文簽訂如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協議書,內容約定杜允文已當場將「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支票簿、公司印章交予「楊中龍」,黃武侯並在該「協議書」偽簽「楊中龍」署名1 枚,並蓋用附表五編號20所示偽造之「楊中龍」印章於該「協議書」上,用以偽造成「楊中龍」確與杜允文達成交付移轉公司資料之協議內容之私文書後,在102 年度中院民公勇字第1752號「公證書」的「請求人」欄偽簽「楊中龍」之署名,並蓋用偽造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楊中龍」印章於該公證書上,用以偽造「楊中龍」請求民間公證人陳勇仁就前述「協議書」進行公證之私文書後,連同前述偽造如附表五編號24所示的「協議書」與偽造的「楊中龍」國民身分證,持以交付不知情之民間公證人陳勇仁,不知情之陳勇仁因而誤認黃武侯確為「楊中龍」本人,乃就前述「協議書」予以公證,並製作如附表五編號25所示之公證書交付黃武侯收執。 ㈨黃武侯依該自稱「詹先生」之指示,於102 年12月17日,持附表五編號4 所示偽造之「楊中龍」全民健康保險卡,前往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冒用「楊中龍」名義,申請附表二編號5 所示「楊中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而在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查詢申請及簽收單」欄,偽簽「楊中龍」署名1 枚,偽造成「楊中龍」本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後,持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行使,並將上開偽造「楊中龍」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提供交付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核對證件,而予以行使,經該承辦人員誤認黃武侯為楊中龍本人,而核發如附表五編號26所示之楊中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黃武侯再將之轉交予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對於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管理、核發之正確性。 ㈩黃武侯依該自稱「詹先生」之指示,於102 年12月25日,前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4 樓之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冒用「楊中龍」名義,申請附表二編號6 所示「楊中龍」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而在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的「申請人」欄,偽簽「楊中龍」署名1 枚,偽造成「楊中龍」本人向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申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後,持以向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承辦人員行使,致使該承辦人員誤認黃武侯為楊中龍本人,而核發如附表五編號27所示楊中龍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予黃武侯,黃武侯再將之轉交予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對於票據信用資料管理、核發之正確性。 黃武侯依該自稱「詹先生」之指示,於102 年12月25日,持附表五編號3 所示偽造之「楊中龍」國民身分證,至設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冒用「楊中龍」名義,申請附表二編號7 所示「楊中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而在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本人財產歸戶資料查詢」申請書的「領取人」欄,偽簽「楊中龍」署名1 枚,偽造成「楊中龍」本人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後,持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承辦人員行使,並將上開偽造「楊中龍」之國民身分證,提供交付予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查驗,而予以行使,致使該承辦人員誤認黃武侯為楊中龍本人,而核發附表五編號28所示楊中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予黃武侯,黃武侯再將之轉交予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對於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資料之核發、管理之正確性。黃武侯依該自稱「詹先生」男子之指示,於102 年12月25日,持上開偽造如附表五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楊中龍」之國民身分證與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冒用「楊中龍」名義,辦理「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在該銀行設立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與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印鑑變更,黃武侯除將偽造如附表五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之國民身分證與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提供交付予該銀行不知情承辦人員影印存檔,而予以行使外,更在附表四編號5 所示之「申請聯行通提及各項掛失、更換、補發暨終止使用申請書」、「支票存款帳戶往來約定書」、「聲明書」、「支票存款信用紀錄查詢同意書」上,偽簽「楊中龍」署名,並蓋用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所示「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中龍」之印章於該等文書上(偽造之署名及印文詳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而偽造成「楊中龍」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申請辦理前開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與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印鑑變更登記之申請文件後,持以向該銀行承辦人員行使,憑以辦理前開活存帳戶與支票帳戶之印鑑變更登記使用,該銀行並因而准予前開活存帳戶與支票帳戶的「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中龍」之印鑑,變更為黃武侯所偽造之「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中龍」之印章,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對於活存帳戶、支票帳戶的管理正確性。 嗣於102 年12月26日上午8 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金馬遊藝場」,遇警臨檢,黃武侯在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尚未發覺上開偽造公印文、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罪前,主動向盤查警員交付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坦承依該綽號「詹先生」指示,持偽造證件,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私文書,憑以申辦上開各項資料,因而為警扣得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或黃武侯所有,而統一交由黃武侯持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以及與本案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無關如附表六所示之物,而接受裁判,始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武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見102 年度偵字第28360 號偵查卷㈠【下稱偵查卷㈠】第27頁至第29頁、第134 頁至第135 頁、偵查卷㈡第3 頁反面至第6 頁、第98頁至第99頁、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13頁反面至第15頁、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第92頁反面至第93頁、第124 頁、第130 頁反面至第135 頁、第157 頁反面),核與被害人楊中龍、張寶泉、游麗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勇仁、將股份與支票讓渡與冒充「楊中龍」之被告的「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股東杜允文之證述情節(見偵查卷㈠第37頁至第38頁、第30頁至第31頁、偵查卷㈡第71頁至第72頁、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偵查卷㈡第98頁反面),大致相符。而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編號10之「楊中龍」與「陳崇得」之國民身分證,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扣案的「楊中龍」、「陳崇得」國民身分證各1 張,其「內政部」圖記均與樣本不符,判係偽造;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所示「陳崇得」汽車駕駛執照,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鑑定結果,認該扣案的駕駛執照上記載的姓名與證號為正確,其餘資料皆與公路監理系統駕籍資料不符,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7 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交通部公路總局103 年6 月6 日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第40頁),足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之證件,確均屬偽造無訛。並有陳崇得「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陳崇得「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陳崇得「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表五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偽造「陳崇得」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彩色影印、楊中龍「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楊中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表五編號3 至編號4 所示偽造「楊中龍」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彩色影印、黃武侯「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黃武侯「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3 年1 月22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1 所示「本人財產歸戶資料查詢」申請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3 年1 月24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7 所示「本人財產歸戶資料查詢」申請書、被告持附表三所示裁定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所填寫「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並檢附附表三所示裁定、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23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2 所示「地籍圖及相關資料申請書」、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 年1 月24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3 所示「臺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書」及地籍圖、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103 年1 月23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6 所示「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103 年1 月23日函檢附被告持附表三所示裁定向該戶政事務所核發張寶泉、游麗雲戶籍謄本之「戶籍謄本申請書」、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3 年2 月7 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4 所示「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臺中市政府103 年1 月22日函、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68 號卷宗(含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68 號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確定證明書)、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67 號卷宗(含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本票影本、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68 號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確定證明書)、游麗雲位於臺中市○區○○段000 ○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3 年1 月16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1 所示「本人財產歸戶資料查詢」申請書暨檢附偽造「楊中龍」國民身分證影本、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7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4 所示「地籍圖及相關資料申請書」、附表四編號5 所示申請書、約定書、聲明書、同意書、「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卷宗(含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3 所示資料)、南投縣名間鄉戶政事務所102 年2 月26日函檢附「楊中龍」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臺中市政府102 年12月31日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3 年5 月22日函(內容:被告於102 年8 月6 日申請附表二編號1 所示資料曾提供身分證正本供查驗)、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3 年5 月20日函(內容:申請地籍圖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 年5 月20日函(內容:土地使用分區屬公開資訊,提出申請時不需出示其他證明文件)、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03 年5 月21日函(內容:難以認定本案是否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件供查驗其為申請人本人)、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103 年5 月19日函(內容:查詢票據信用資料得免提示證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03 年6 月10日函檢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偽造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367 號、102 年度司票字第368 號裁定、附表四編號1 所示租賃契約書影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9 月12日函檢附附表二編號5 所示「查詢申請及簽收單」等資料在卷可佐(見偵查卷㈠第61頁至第63頁、第65頁至第68頁、第124 頁至第125 頁、第189 頁至第190 頁、第193 頁至第200 頁、第203 頁至第204 頁、第207 頁至第210 頁、第213 頁至第214 頁、第217 頁至第219 頁、第226 頁至第227 頁、偵查卷㈡第10頁、第21頁至第31頁、第78頁、第81頁至第83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114 頁至第116 頁、第 126 頁至第130 頁、偵查卷㈢第1 頁至第20頁、第25頁至第28頁、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44頁至第45頁、第47頁、第53頁、第56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68頁至第78頁、第94頁至第104 頁、第113 頁至第114 頁),以及被告冒名申請所得如附表五編號5 至編號9 、編號12至編號17、編號24至編號28所示資料附卷可憑(見偵查卷㈠第48頁至第54頁、第69頁至第73頁、第77頁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100 頁、第110 頁、第102 頁至第103 頁、第111 頁至第115 頁)。此外,復有被告與共犯即該自稱「詹先生」男子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10至編號11、編號18至編號23所示之物扣案可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行使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國民身分證、全民健保卡、駕駛執照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身分、能力證明及使用醫療制度之用,均係刑法第212 條規定之特種文書。而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69年度臺上字第69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國民身分證上「內政部印」之印文,駕駛執照上「內政部公路局」(含梅花圖騰之圓型印文),均核屬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文甚明。又偽造公印文,刑法第218 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 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同時偽造公印文者,即難置刑法第218 條處罰較重之罪於不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戶籍法第75條業於97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 月30日生效施行,該條第1 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其處罰並較刑法第212 條規定為重,是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偽造犯行予以特別明文規定,相較於刑法第212 條係針對所有一般特種文書之偽造犯行為之處罰規定,戶籍法之規定應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又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與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尚難謂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係刑法第218 條之特別法;再者,偽造、變造上開身分證、駕駛執照,並不當然需要偽造證件上之公印文,是偽造、變造該等證件,自不能當然包括偽造公印文在內;而偽造公印或公印文,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既有獨立處罰規定,且較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規定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身分證同時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即難僅論以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第1 項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 ㈡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㈠所載夥同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共同偽造「楊中龍」國民身分證與全民健康保險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至於所犯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為嗣後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詳如後述)。就事實欄㈡、所載持偽造國民身分證冒名申請附表二編號1 、編號7 所示資料部分,均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㈢、㈩所載冒名申請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編號6 所示資料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㈣所載夥同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共同偽造「陳崇得」國民身分證與汽車駕駛執照部分,係犯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國民身分證與汽車駕駛執照上的公印文部分)、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指偽造「陳崇得」國民身分證部分)、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指偽造「陳崇得」汽車駕駛執照部分)。就事實欄㈤持偽造如附表三所示民事裁定向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戶籍謄本,以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就事實欄㈥所載冒用「楊中龍」名義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部分,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㈦所載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文書,以及在附表四編號3 所示文書蓋用偽造「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中龍」印章後,持以向臺中市政府辦理「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附表四編號2 所示文書部分)、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印文罪(在附表四編號3 所示文書蓋用偽造印章部分)、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㈧所載持偽造國民身分證冒名簽訂協議書辦理公證部分,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附表四編號4 所示文書部分)。就事實欄㈨所載持偽造全民健康保險卡冒名申請附表二編號5 所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就事實欄所載持偽造國民身分證與全民健康保險卡,冒名申辦銀行帳戶印鑑變更部分,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附表四編號5 所示文書部分)。 ㈢被告於事實欄㈥所載之時、地,冒用「楊中龍」名義偽造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無證據被告事後有有行使該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之行為,公訴意旨亦僅記載被告偽造該房屋租賃契約書之事實,並無任何有關被告持該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向他人行使的內容(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3 頁),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卻記載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未合,因此部分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夥同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共同偽造事實欄㈠所載的「楊中龍」國民身分證與全民健康保險卡後,持該偽造國民身分證向附表二編號1 、編號7 所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承辦人員行使,以及向民間公證人陳勇仁行使(詳如事實欄㈡、、㈧所載),該偽造國民身分證行為均為嗣後的行使行為所吸收(偽造公印文行為不吸收);被告持該偽造全民健康保險卡,持以向附表二編號5 所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承辦人員行使(詳如事實欄㈨所載),該偽造全民健康保險卡行為,亦為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論以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罪。 ㈤被告在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申請及簽收單、申請單上,分別偽造「楊中龍」署名之行為,以及在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文書上偽造「楊中龍」署名之行為,均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固不另論偽造署名罪,被告嗣後持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文書,予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偽造附表五編號18所示「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章,以及在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文書上蓋用偽造「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中龍」印章而偽造「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中龍」印文之行為,均為被告偽造如附表四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不另論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印文罪;而被告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之私文書後,持以向臺中市政府承辦人員、民間公證人陳勇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承辦人員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㈥被告於事實欄㈡、所載之時、地,以冒用「楊中龍」名義申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而出示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附表二編號1 、編號7 所示偽造私文書之一行為,同時觸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同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事實欄㈣所載之時、地,夥同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以同時偽造「陳崇得」國民身分證與汽車駕駛執照的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等3 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被告於事實欄㈦所載之時、地,持附表四編號2 所示偽造私文書、在附表四編號3 所示文書上所偽造之印文,向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7 條之偽造印文、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事實欄㈧所載之時、地,以冒用「楊中龍」名義請求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而出示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附表四編號4 所示偽造私文書之一行為,同時觸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同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事實欄㈨所載之時、地,以冒用「楊中龍」名義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而出示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附表二編號5 所示偽造私文書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2 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以冒用「楊中龍」名義申辦銀行帳戶印鑑變更登記而出示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全民健康保險卡、附表四編號5 所示偽造私文書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3 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被告就上開偽造公印文(事實欄㈠、㈣)、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實欄㈡至㈢、㈦至)、行使偽造公文書(事實欄㈤)、偽造私文書(事實欄㈥)等犯行,與該自稱「詹先生」之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被告於事實欄㈡、、㈦、㈧、持偽造「楊中龍」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冒用「楊中龍」名義,行使附表二編號1 、編號7 、附表四編號2 、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偽造私文書,分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臺中市政府、民間公證人陳勇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申請如附表二編號1 、編號7 所示資料、辦理「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辦理協議書之公證、辦理「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活存帳戶與支票帳戶的印鑑變更登記,以及於事實欄㈢、㈩所載之時、地,冒用「楊中龍」名義,持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編號6 所示偽造私文書,分別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行使,憑以申請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4 、編號6 所示資料,雖均係冒用「楊中龍」的名義,且犯罪時間緊接,但因犯罪地點,各不相同,且各次偽造私文書之行使對象,復各不相同,並無侵害法益同一或單一的情形,不符接續犯之要件,而均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事實欄㈡、㈢、㈦、㈧、㈩、、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自有未合,附此敘明。基於同一理由,被告於事實欄㈥所載之時、地,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以及檢察官追加起訴如事實欄㈨所載持偽造「楊中龍」的全民健康保險卡,冒用「楊中龍」名義,行使附表二編號5 所示偽造私文書,以申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2 罪,亦與前述事實欄㈡、㈢、㈦、㈧、㈩、、所載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並無成立接續犯之餘地,均應分論併罰。再被告於事實欄㈤所載之102 年10月4 日,持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公文書,先向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之戶籍謄本後,再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先後2 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雖在同一日,但行使偽造公文書的對象不同,侵害法益不同,亦無成立接續犯之餘地,應分別論以2 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是被告所犯上開偽造公印文等2 罪(詳如事實欄㈠、㈣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10罪(詳如事實欄㈡至㈢、㈦至所載)、行使偽造公文書等2 罪(詳如事實欄㈤所載)、偽造私文書1 罪(詳如事實欄㈥所載),以上合計共15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以分論併罰。 ㈨被告於事實欄㈡所載之時、地,除行使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外,並曾行使偽造之「楊中龍」國民身分證,而涉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被告於事實欄㈦所載之時間,除行使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附表四編號3 所示偽造印文,而使承辦公司變更登記之公務員在所掌管文書為不實登載外,亦曾行使偽造之「楊中龍」國民身分證,而涉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被告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除行使附表四編號5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外,尚曾行使偽造之「楊中龍」國民身分證與全民健康保險卡,而涉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雖該等部分均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與前經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再被告於事實欄㈧所載之時、地,除行使偽造之協議書外,尚曾行使偽造之公證書,亦如前述,雖被告行使偽造公證書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然該部分與行使偽造協議書部分,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㈩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99年7 月8 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5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於102 年12月26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地下一樓「金馬遊藝場」,遇警查驗身分時,在偵查犯罪之警察機關未發覺上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等犯罪前,主動交出附五所示之物,並坦承上開偽造公印文、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等犯罪事實一節,業據被告供稱:「本案是因為警察臨檢時,臨檢別人的時候,我主動把有偽造證件的包包拿給警察的」、「‧‧‧本件查獲時,我有帶身分證,所以我是拿我的身分證給警察臨檢,警察有說可否檢察我的包包,我說可以,因為我覺得那個集團用我的大頭照變造證件之後,假冒他人名義申請一堆資料是不好的,但是在遊藝場內因為耳目眾多,我不敢當著警察面說包包內都是違法的東西,所以才同意跟警察到警局,然後在警局包包打開後,警察也都沒有發現任何的不法,是我告訴警察說包包裡面的文書都是用我的照片變造之後,去冒名申請的,警察才發現這些偽造的文書」等語綦詳(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15頁反面、第150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查獲員警黃維科證稱:102 年12月26日,因支援刑事警察局查緝治平對象許忠明,始到臺中市○區○○路00號地下1 樓「金馬遊藝場」,發現被告在該遊藝場內與許忠明有對話,因此上前對被告臨檢,再將被告帶回警局,但並未對被告上銬,到警察局後,有請被告打開包包供查驗,被告也配合打開包包,結果發現包包內有許多偽造的文件,進而查獲本案等語(見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150 頁反面),大致相符,並有查獲當日被告第1 次接受警詢之筆錄1 份在卷可按(見偵查卷㈠第27頁至第29頁),足認被告對於未經發覺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及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私文書等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爰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至於證人黃維科於本院審理,雖曾證稱:查獲當日,係因被告出示偽造的證件,因而以現行犯將被告帶回警局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150 頁反面),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以被告當日曾持有自己的國民身分證(見偵查卷㈠第45頁),應無出示偽造證件供警方查驗之必要,且依一般標準作業程序,被告遭查獲當日,如曾向臨檢的警員出示偽造證件,理應就此部分即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或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一併移送檢察官偵查,然卷內並無任何有關此部分的移送資料,證人黃維科亦不否認未曾就此部分為移送,本院因而認被告辯稱:伊遭警查獲當日,是提供自己的身分證件,供警查驗,怎麼可能故意不出示真的證件,而出示偽造的證件之理,且伊縱使沒有帶身分證,也可以報身分證字號的方式,供警使用平板電腦查驗,並無出示偽造證件的理由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150 頁),應屬事實,證人黃維科前揭有關被告曾出示偽造證件供查驗之證述,可能因記憶模糊,容有與事實不符之處,尚無從遽為被告是否符合自首之不利認定依據。 本院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曾因賭博、違反公司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罰金、拘役,並均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素行不良,並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而配合該綽號「詹先生」男子之指示,除偽造「楊中龍」、「陳崇得」的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與駕駛執照外,更冒用「楊中龍」名義,偽造並行使附表二、四所示的私文書,分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請核發取得附表二所示之資料,以及憑以向臺中市政府、民間公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協議書之公證、銀行帳戶之印鑑變更登記等事項,嚴重破壞民眾對公務機關核發之各項證件的信心,紊亂內政部、交通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對於各項證件之管理與核發作業之秩序,且造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臺灣票據交換所臺中市分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臺中市政府、民間公證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對於申請人的人別認識的困擾,進而造成上開機構對於所掌管的資訊就是否核發的決定,產生錯誤,不當使楊中龍的個人資料外洩,危害相關文書的可靠性,更使承辦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務員就有關「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不實變更登記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而破壞公司登記的公信力,另被告持附表三所示偽造的民事裁定,分別向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之戶籍資料,以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更嚴重戕害公文書對民眾的公信力,影響文書交往的便利,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於檢警機關發覺本案相關犯罪事實前,主動交出附表五所示偽造資料與冒名申請所得資料,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期間,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被告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與從事服務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併就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附表一編號9 至編號15所示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因被告所犯如事實欄㈠、㈣所載之偽造公印文犯行,犯罪手段與態樣,均屬相同,各次犯罪時間,亦屬接近;另被告所犯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偽造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係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私文書,以申辦相關資料,犯罪態樣與情節,亦屬雷同,各次犯罪時間,甚為接近;被告於事實欄㈤所載之時、地,先後2 次行使偽造的民事裁定,犯罪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併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沒收: ㈠被告偽造如附表五編號3 至編號4 、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國民身分證2 張(「楊中龍」、「陳崇得」名義各1 張)、全民健康保險卡1 張(「楊中龍」名義)、駕駛執照1 張(「陳崇得」名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被告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業已認明如前,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偽造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公印文,偽造駕駛執照上之「交通部公路局」(含梅花圖騰之圓形公印)公印文,以及駕駛執照上「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印文,因均已隨同附表五編號3 、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偽造國民身分證與駕駛執照一併沒收,而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 ㈡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8所示「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章1 顆,以及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所示「楊中龍」印章2 顆,以及被告在附表二所示文書上偽造之「楊中龍」署名,被告在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3 、編號5 所示文書上偽造之「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文,以及偽造之「楊中龍」署名與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㈢又附表四編號1 、編號4 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協議書、公證書,均已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1、編號24至編號25所示,且均為被告與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所有,並供被告犯事實欄㈥、㈧所載偽造私文書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9 、編號11項下,併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在附表四編號1 、編號4 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協議書、公證書上偽造之「楊中龍」署名與印文,均因隨同該房屋租賃契約書、協議書、公證書一併沒收,而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 ㈣另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本人財產歸戶資料查詢」、「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書」、「查詢申請及簽收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等私文書,既經被告交由附表二所示機關,憑以冒名申請核發如附表二所示資料,而分屬附表二所示的機構所有,並非被告或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所有,依法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基於同一理由,被告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 、編號5 所示之私文書,以及蓋有偽造「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文,以及有偽造「楊中龍」署名與印文如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房屋稅繳款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既經被告憑以辦理「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以及辦理銀行帳戶之印鑑變更,而分別交付予臺中市政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而為臺中市政府、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已非被告或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所有,依法亦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㈤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提供予被告,供被告於事實欄㈤所載之時、地,持以向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之戶籍資料,以及持以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請核發游麗雲、張寶泉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使用如附表三所示偽造的公文書,均已因行使交付予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而非被告或綽號「詹先生」之男子所有,固不得併予宣告沒收。但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司法事務官徐含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印」之公印文,既均屬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本案查獲時,並未扣得任何偽造之公印,遍查卷內亦無任何有關該綽號「詹先生」係先偽造公印後,再持該偽造公印蓋在附表三所示文件上以製作完成如附表三所示偽造公印文之證據資料,衡諸現今科技水準,得以電腦圖繪剪貼列印等方式在透明紙、文書上製作公印文,而難認客觀上確有偽造之公印存在,而應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5 至編號9 、編號12至編號17、編號22至編號23、編號26至編號2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或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所有,其中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2 所示之假髮與眼鏡,乃被告犯事實欄㈠、㈣所載偽造公印文罪所用,附表五編號22所示之房屋使用同意書,則為被告於事實欄㈦所載時、地,憑以向臺中市政府辦理「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所用,已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而附表五編號編號5 至編號9 、編號26至編號2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得之物;另附表五編號編號12至編號17所示之物,則均為被告於事實欄㈤所載時、地,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得之物,附表五編號23所示之物,為被告於事實欄㈦所載時、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得之物,業已認明如前,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㈦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雖均為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所有,固據被告供承在卷,但被告否認該等扣案物品與本案犯行具有直接關連,因該等扣案物品,均非違禁物,且客觀上復無任證據顯示該等扣案物品係供本案偽造公印文、偽造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法自不得於本案中併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02 年10月、11月間某日,前往臺中市西區健行路與民權路交岔路口附近之某不知名店家,利用不知情之店員偽刻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所示「楊中龍」之印章2 顆,及偽刻附表五編號18、附表六編號9 所示「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各1 顆,足以生損害於楊中龍與「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認被告就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附表六編號9 所示「楊中龍」的印章2 顆、「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1 顆,均涉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印章罪,且與前經論罪科刑偽造附表五編號18所示之偽造印章行為,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經查,被告否認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附表六編號9 所示「楊中龍」的印章2 顆與「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1 顆為其所偽刻,而辯稱:附表五編號18所示「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印章,為伊所偽刻,但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所示的偽造「楊中龍」印章兩顆,並非伊偽刻,係「詹先生」偽刻完成之後,才交給伊,至於附表六編號9 所示「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發票專用印章,並非伊偽刻,伊亦未曾使用該發票專用印章等語(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4 號卷第124 頁),因無證據顯示被告對於該綽號「詹先生」之男子偽刻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附表六編號9 所示之印章,有所謀議或參與,基於「罪疑為輕」原則,應認被告並未偽造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20、附表六編號9 所示之印章,而該等部分因與前揭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8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2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罪 名 │ 主刑與從刑 │ 備 註 │ ├──┼──────┼─────────────┼──────────┤ │ 1 │共同犯偽造公│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㈠│ │ │印文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載。 │ │ │ │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4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2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㈡│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二編號1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編號5 │ │ │ │ │所示之物,以及偽造如附表二│ │ │ │ │編號1 所示之署名壹枚,均沒│ │ │ │ │收。 │ │ ├──┼──────┼─────────────┼──────────┤ │ 3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㈢│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二編號2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至編號7 │ │ │ │ │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與│ │ │ │ │地籍圖各壹份,以及偽造如附│ │ │ │ │表二編號2 所示之署名貳枚,│ │ │ │ │均沒收。 │ │ ├──┼──────┼─────────────┼──────────┤ │ 4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㈢│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二編號3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都│ │ │ │ │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壹份,│ │ │ │ │以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 │ │ │ │之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 5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㈢│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二編號4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建│ │ │ │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壹份,以及│ │ │ │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署│ │ │ │ │名貳枚,均沒收。 │ │ ├──┼──────┼─────────────┼──────────┤ │ 6 │共同犯偽造公│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㈣│ │ │印文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載。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編號2 │ │ │ │ │、編號10至編號11所示之物,│ │ │ │ │均沒收。 │ │ ├──┼──────┼─────────────┼──────────┤ │ 7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㈤│ │ │造公文書罪 │五編號12至編號13所示之戶籍│所載前往「臺中市中區│ │ │ │謄本共貳份,以及偽造如附表│戶政事務所」部分與附│ │ │ │三所示之「司法事務官徐含慧│表三所載。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印」│ │ │ │ │之印文,均沒收。 │ │ ├──┼──────┼─────────────┼──────────┤ │ 8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㈤│ │ │造公文書罪 │五編號14至編號17所示之101 │所載前往「財產部中區│ │ │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國稅局臺中分局」部分│ │ │ │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與附表三所載。 │ │ │ │詢清單,以及偽造如附表三所│ │ │ │ │示之「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印」之印│ │ │ │ │文,均沒收。 │ │ ├──┼──────┼─────────────┼──────────┤ │ 9 │共同犯偽造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㈥│ │ │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四編號1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0所示之印│ │ │ │ │章壹顆、租賃契約書壹份,均│ │ │ │ │沒收。 │ │ ├──┼──────┼─────────────┼──────────┤ │10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㈦│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四編號2 至編號│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編號│3 所載。 │ │ │ │18至編號19、編號22至編號23│ │ │ │ │所示之物,以及偽造如附表四│ │ │ │ │編號2 至編號3 所示「楊中龍│ │ │ │ │」署名、印文,以及「天創管│ │ │ │ │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印文,均│ │ │ │ │沒收。 │ │ ├──┼──────┼─────────────┼──────────┤ │11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㈧│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四編號4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編號│ │ │ │ │20、編號24至編號25所示之物│ │ │ │ │,均沒收。 │ │ ├──┼──────┼─────────────┼──────────┤ │12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㈨│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二編號5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 │ │ │ │偽造「楊中龍」全民健康保險│ │ │ │ │卡壹張、附表五編號26所示之│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壹張,以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 │5 所之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13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㈩│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二編號6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7所示之│ │ │ │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單壹│ │ │ │ │張,以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6 │ │ │ │ │所之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14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二編號7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8所示之│ │ │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 │ │ │單壹份,以及偽造如附表二編│ │ │ │ │號7 所之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 │ │ ├──┼──────┼─────────────┼──────────┤ │15 │共同犯行使偽│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犯罪事實詳如事實欄│ │ │造私文書罪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四編號5 所載。│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至編號│ │ │ │ │20所示之印章共貳顆,以及偽│ │ │ │ │造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楊中│ │ │ │ │龍」署名、印文,以及「天創│ │ │ │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印文,│ │ │ │ │均沒收。 │ │ └──┴──────┴─────────────┴──────────┘ 附表二:冒名申請資料及應沒收之偽造署名及印文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申請之資料 │ 偽造之文書 │偽造署名與印文 │ 備 註 │ ├──┼─────┼───────┼───────┼───────┼────────┼────────┤ │ 1 │102.08.06 │臺中市西區民生│楊中龍之全國財│「本人財產歸戶│偽造之「楊中龍」│見偵查卷㈠第190 │ │ │ │路168 號之財政│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查詢」之申│署名1 枚。 │頁、第78頁、本院│ │ │ │部中區國稅局民│查詢清單 │請書 │ │卷第44頁至第45頁│ │ │ │權稽徵所 │ │ │ │ │ ├──┼─────┼───────┼───────┼───────┼────────┼────────┤ │ 2 │102.08.06 │臺中市三民路1 │楊中龍位於○○│地籍謄本及相關│偽造之「楊中龍」│見偵查卷㈠第204 │ │ │ │段158 號之臺中│縣○○市○○段│資料申請書共2 │署名共2 枚 │頁正面、第94頁至│ │ │ │市中山地政事務│000地號之土地 │份 │ │第95頁 │ │ │ │所 │登記第二類謄本│ │ │ │ │ │ │ │與地籍圖 │ │ │ │ ├──┼─────┼───────┼───────┼───────┼────────┼────────┤ │ 3 │102.09.03 │臺中市西區民權│○○市○○區○│都市計畫土地使│偽造之「楊中龍」│見偵查卷㈠第209 │ │ │ │路99號之臺中市│○段000、000地│用分區證明申請│署名1枚 │頁、第102 頁 │ │ │ │政府都市發展局│號之都市計畫使│書 │ │ │ │ │ │ │用分區證明書 │ │ │ │ ├──┼─────┼───────┼───────┼───────┼────────┼────────┤ │ 4 │102.09.23 │臺中市西區東興│游麗雲位於○○│地籍謄本及相關│偽造之「楊中龍」│見偵查卷㈠第227 │ │ │ │路3 段246 號之│市○區○○段00│資料申請書 │署名2枚 │頁、第115 頁 │ │ │ │臺中市中興地政│00建號之建物登│ │ │ │ │ │ │事務所 │記第二類謄本 │ │ │ │ ├──┼─────┼───────┼───────┼───────┼────────┼────────┤ │ 5 │102.12.17 │臺中市西區民權│楊中龍之勞工保│查詢申請及簽收│偽造之「楊中龍」│見偵查卷㈠第77頁│ │ │ │路131 號之勞動│險被保險人投保│單 │署名1枚 │、本院卷第113 頁│ │ │ │部勞工保險局 │資料表 │ │ │至第114頁 │ ├──┼─────┼───────┼───────┼───────┼────────┼────────┤ │ 6 │102.12.25 │臺中市西區自由│楊中龍之第一類│第一類票據信用│偽造之「楊中龍」│見偵查卷㈠第214 │ │ │ │路一段140 號4 │票據信用資料查│資料查詢申請單│署名1枚 │頁、第103頁 │ │ │ │樓之臺灣票據交│覆單 │ │ │ │ │ │ │換所臺中市分所│ │ │ │ │ ├──┼─────┼───────┼───────┼───────┼────────┼────────┤ │ 7 │102.12.25 │臺中市西屯區文│楊中龍之全國財│「本人財產歸戶│偽造之「楊中龍」│見偵查卷㈠第194 │ │ │ │心路2 段99號之│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查詢」之申│署名1枚 │頁、第78頁至第93│ │ │ │財政部中區國稅│查詢清單 │請書 │ │頁 │ │ │ │局臺中分局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文書名稱 │張數│ 內 容 │ 偽造之公印文 │ ├──┼─────┼──┼────────────────┼───────────┤ │ 1 │臺灣臺中地│1 份│聲請人:黃武侯 │⑴偽造「司法事務官徐含│ │ │方法院102 │ │相對人:游麗雲 │ 慧」、「臺灣臺中地方│ │ │年度司票字│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法院印」之公印文各1 │ │ │第367 號民│ │ 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枚。 │ │ │事裁定 │ │日期:102年10月3日 │⑵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1│ │ │ │ │ │ 頁。 │ ├──┼─────┼──┼────────────────┼───────────┤ │ 2 │臺灣臺中地│1 份│聲請人:黃武侯 │⑴偽造「司法事務官徐含│ │ │方法院102 │ │相對人:張寶泉 │ 慧」、「臺灣臺中地方│ │ │年度司票字│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法院印」之公印文各1 │ │ │第368 號民│ │ 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枚。 │ │ │事裁定 │ │日期:102年10月3日 │⑵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6│ │ │ │ │ │ 頁。 │ └──┴─────┴──┴────────────────┴───────────┘ 附表四: ┌──┬─────┬───────────┬────────┬─────────┐ │編號│日 期 │ 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簽名與印文數│ 備 註 │ │ │ │ │量 │ │ ├──┼─────┼───────────┼────────┼─────────┤ │ 1 │102.11.27 │房屋租賃契約書 │偽造「楊中龍」 │見本院卷第94頁至第│ │ │ │ │署名與印文各1 枚│104頁 │ ├──┼─────┼───────────┼────────┼─────────┤ │ 2 │102.12.12 │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股│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㈢第14頁。│ │ │ │東同意書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之印文2 枚。 │ │ │ │ │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署名1枚。 │ │ │ │ ├───────────┼────────┼─────────┤ │ │ │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㈢第38頁。│ │ │ │更登記申請書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 │ │ │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章│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㈢第14頁反│ │ │ │程 │ 顧問有限公司」│面至第15頁。 │ │ │ │ │ 之印文2 枚。 │ │ │ │ │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 │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㈢第15頁反│ │ │ │ │ 顧問有限公司」│面至第16頁反面 │ │ │ │ │ 之印文3 枚。 │ │ │ │ │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 │ │ │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章│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㈢第17頁至│ │ │ │程修章條文對照表 │ 顧問有限公司」│第18頁。 │ │ │ │ │ 之印文3 枚。 │ │ │ │ │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印文3 枚。 │ │ │ │ │ │ │ │ ├──┼─────┼───────────┼────────┼─────────┤ │ 3 │102.12.12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㈢第19頁反│ │ │ │102年度房屋繳款書(納 │ 顧問有限公司」│面。 │ │ │ │稅義務人:賴崇德、門牌│ 之印文1 枚。 │ │ │ │ │號碼:○○市○○區○○│⑵偽造「楊中龍」│ │ │ │ │路0段00-0號) │ 之署名1枚。 │ │ │ │ ├───────────┼────────┼─────────┤ │ │ │○○市○○區○○段000 │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㈢第20頁。│ │ │ │建號(建物門牌:○○路│ 顧問有限公司」│ │ │ │ │0段00-0號)之建物登記 │ 之印文1 枚。 │ │ │ │ │第二類謄本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4 │102.12.20 │協議書 │偽造「楊中龍」 │見偵查卷㈠第99頁至│ │ │ │ │署名與印文各1 枚│第100頁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屬民│偽造「楊中龍」 │見偵查卷㈠第97頁至│ │ │ │間公證人陳勇仁事務所「│署名1枚 │第98頁 │ │ │ │公證書」正本 │ │ │ ├──┼─────┼───────────┼────────┼─────────┤ │ 5 │102.12.25 │申請聯行通提及各項掛失│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㈡第114 頁│ │ │ │、更換、補發暨終止使用│ 顧問有限公司」│第116頁。 │ │ │ │申請書(存款帳戶第0000│ 之印文2枚。 │ │ │ │ │0000000號)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署名2 枚、印│ │ │ │ │ │ 文3 枚 │ │ │ │ ├───────────┼────────┼─────────┤ │ │ │申請聯行通提及各項掛失│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㈡第126 頁│ │ │ │、更換、補發暨終止使用│ 顧問有限公司」│。 │ │ │ │申請書(存款帳戶第0000│ 之印文2枚。 │ │ │ │ │0000000號)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署名3 枚、印│ │ │ │ │ │ 文3 枚 │ │ │ │ ├───────────┼────────┼─────────┤ │ │ │支票存款帳戶往來約定書│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㈡第127 頁│ │ │ │ │ 顧問有限公司」│反面至第128 頁 │ │ │ │ │ 之印文1 枚。 │ │ │ │ │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署名2枚、印 │ │ │ │ │ │ 文1 枚 │ │ │ │ ├───────────┼────────┼─────────┤ │ │ │聲明書 │⑴偽造「天創管理│見偵查卷㈡第129頁 │ │ │ │ │ 顧問有限公司」│ │ │ │ │ │ 之印文4 枚。 │ │ │ │ │ │⑵偽造「楊中龍」│ │ │ │ │ │ 之署名1 枚、印│ │ │ │ │ │ 文1 枚 │ │ │ │ ├───────────┼────────┼─────────┤ │ │ │支票存款信用紀錄查詢同│⑴偽造「天創管理│⑴見偵查卷㈡第130 │ │ │ │意書 │ 顧問有限公司」│ 頁。 │ │ │ │ │ 之印文1 枚。 │⑵未經起訴,而為起│ │ │ │ │⑵偽造「楊中龍」│ 訴效力所及。 │ │ │ │ │ 之署名1 枚、印│ │ │ │ │ │ 文2 枚 │ │ └──┴─────┴───────────┴────────┴─────────┘ 附表五: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備 註 │ ├──┼─────────────┼──────┼──────┤ │ 1 │假髮 │1頂 │ │ ├──┼─────────────┼──────┼──────┤ │ 2 │眼鏡(金框) │1副 │ │ ├──┼─────────────┼──────┼──────┤ │ 3 │偽造之「楊中龍」國民身分證│1張 │ │ ├──┼─────────────┼──────┼──────┤ │ 4 │偽造之「楊中龍」全民健康保│1張 │ │ │ │險卡 │ │ │ ├──┼─────────────┼──────┼──────┤ │ 5 │「楊中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1 張 │偵查卷㈠第78│ │ │戶財產查詢清單(民權稽徵所│ │頁 │ │ │) │ │ │ ├──┼─────────────┼──────┼──────┤ │ 6 │「楊中龍」位於○○縣○○市│1 張 │偵查卷㈠第94│ │ │○○段000地號之土地第二類 │ │頁 │ │ │登記謄本 │ │ │ ├──┼─────────────┼──────┼──────┤ │ 7 │「楊中龍」位於○○縣○○市│1 張 │偵查卷㈠第95│ │ │○○段000地號之地籍圖謄本 │ │頁 │ │ │ │ │ │ ├──┼─────────────┼──────┼──────┤ │ 8 │○○市○○區○○段000、000│1 張 │偵查卷㈠第10│ │ │地號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2 頁 │ │ │書 │ │ │ ├──┼─────────────┼──────┼──────┤ │ 9 │游麗雲位於○○市○區○○段│1 張 │偵查卷㈠第11│ │ │0000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5 頁 │ │ │本 │ │ │ ├──┼─────────────┼──────┼──────┤ │10 │偽造之「陳崇得」國民身分證│1張 │ │ ├──┼─────────────┼──────┼──────┤ │11 │偽造之「陳崇得」汽車駕駛執│1張 │ │ │ │照 │ │ │ ├──┼─────────────┼──────┼──────┤ │12 │「游麗雲」戶籍謄本 │1張 │偵查卷㈠第11│ │ │ │ │0 頁 │ ├──┼─────────────┼──────┼──────┤ │13 │「張寶泉」戶籍謄本 │1張 │偵查卷㈠第48│ │ │ │ │頁 │ ├──┼─────────────┼──────┼──────┤ │14 │「游麗雲」之101 年度綜合所│1張 │偵查卷㈠第11│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1 頁 │ ├──┼─────────────┼──────┼──────┤ │15 │「游麗雲」之全國財產稅總歸│1份(共3張)│偵查卷㈠第11│ │ │戶財產查詢清單 │ │2 頁至第114 │ │ │ │ │頁 │ ├──┼─────────────┼──────┼──────┤ │16 │「張寶泉」之101 年度綜合所│1張 │偵查卷㈠第49│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頁 │ ├──┼─────────────┼──────┼──────┤ │17 │「張寶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1份(共5張)│偵查卷㈠第50│ │ │戶財產查詢清單 │ │頁至第54頁 │ ├──┼─────────────┼──────┼──────┤ │18 │偽造之「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1顆 │ │ │ │司」印章 │ │ │ ├──┼─────────────┼──────┼──────┤ │19 │偽造之「楊中龍」印章(公司│1顆 │ │ │ │章) │ │ │ ├──┼─────────────┼──────┼──────┤ │20 │偽造之「楊中龍」印章(私章│1顆 │ │ │ │) │ │ │ ├──┼─────────────┼──────┼──────┤ │21 │房屋租賃契約書 │1份 │ │ ├──┼─────────────┼──────┼──────┤ │22 │賴崇德出具之房屋使用同意書│1份 │偵查卷㈠第69│ │ │ │ │頁 │ ├──┼─────────────┼──────┼──────┤ │23 │臺中市政府102 年12月19日函│1份 │偵查卷㈠第70│ │ │(就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 │頁至第73頁 │ │ │關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 │ │ │ │公司所在地變更、修正章程變│ │ │ │ │更登記,准予備查) │ │ │ ├──┼─────────────┼──────┼──────┤ │24 │協議書 │1份 │偵查卷㈠第97│ ├──┼─────────────┼──────┤頁至第100頁 │ │25 │公證書 │1份 │ │ ├──┼─────────────┼──────┼──────┤ │26 │「楊中龍」之勞工保險被保險│1張 │偵查卷㈠第77│ │ │人投保資料表 │ │頁 │ ├──┼─────────────┼──────┼──────┤ │27 │「楊中龍」之第一類票據信用│1張 │偵查卷㈠第10│ │ │資料查覆單 │ │3 頁 │ ├──┼─────────────┼──────┼──────┤ │28 │「楊中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1份(15張) │偵查卷㈠第79│ │ │戶財產查詢清單(臺中分局)│ │頁至第93頁 │ └──┴─────────────┴──────┴──────┘ 附表六: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備 註 │ ├──┼─────────────┼──────┼──────┤ │ 1 │「張寶泉」國民身分證 │1張 │ │ ├──┼─────────────┼──────┼──────┤ │ 2 │「張寶泉」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 │ │ │ ├──┼─────────────┼──────┼──────┤ │ 3 │「張寶泉」之土地登記第二類│1份 │偵查卷㈠第55│ │ │謄本 │ │頁 │ ├──┼─────────────┼──────┼──────┤ │ 4 │工程施工合約書(工程名稱:│1份 │偵查卷㈠第12│ │ │國道2 號拓寬工程第H31 標機│ │1 頁至第123 │ │ │場系統交流道至南桃園交流道│ │頁 │ │ │) │ │ │ ├──┼─────────────┼──────┼──────┤ │ 5 │工程施工合約書(工程名稱:│1份 │偵查卷㈠第11│ │ │台61線134K+850 大安溪橋及│ │6 頁至第118 │ │ │台一線148K+450 大安溪橋耐│ │頁 │ │ │震補強工程) │ │ │ ├──┼─────────────┼──────┼──────┤ │ 6 │全國不動產「楊中龍」名片 │8張 │ │ ├──┼─────────────┼──────┼──────┤ │ 7 │偽造之「天創管理顧問有限公│1顆 │ │ │ │司」發票章 │ │ │ │ │ │ │ │ ├──┼─────────────┼──────┼──────┤ │ 8 │「楊中龍」位於南投縣南投市│1張 │見偵查卷㈠第│ │ │○○段000 地號之土地所有權│ │96頁 │ │ │狀 │ │ │ ├──┼─────────────┼──────┼──────┤ │ 9 │「張正道」戶籍謄本 │1張 │偵查卷㈠第10│ │ │ │ │4 頁 │ ├──┼─────────────┼──────┼──────┤ │10 │「張正道」之全國財產稅總歸│1張 │偵查卷㈠第 │ │ │戶財產查詢清單 │ │105 頁 │ ├──┼─────────────┼──────┼──────┤ │11 │「張正道」之101 年度綜合所│1份(共3張)│偵查卷㈠第10│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6 頁至第108 │ │ │ │ │頁 │ ├──┼─────────────┼──────┼──────┤ │1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支票 │2本 │ │ ├──┼─────────────┼──────┼──────┤ │1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本 │ │ │ │活存帳戶存摺(戶名:天創管│ │ │ │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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