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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楊文廣潘曉玫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號

                   、第478號、第830號

                   、第953號、第16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韋翔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 律師

      周仲鼎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54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00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102年度偵字第21753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及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2316號、103年度偵字第4359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77號、103年度偵字第9780號、103年度偵字第96號、第161號)與移送併辦(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103年度偵字第2316號、第4359號、第4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韋翔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韋翔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因涉詐欺及僭行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妨害自由、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多次詐欺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所犯有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執行羈押,經調閱本院刑事卷宗查閱無訛(本案係以103年度訴字第953號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曾韋翔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在案,有本院上揭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考,足見被告曾韋翔前開犯行重大。又被告經本院宣告之刑度非輕,且為通緝到案,堪認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本院認被告曾韋翔前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4年6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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