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7 分鐘讀完 全文 15,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4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葳吳昀儒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緝字第4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澄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19

199、19200、19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澄松及同案被告林榮興、葉宏勳、張振華、賴坤堂、呂怡霖、彭洪振、鐘祥泰、李瑚琴(均經本院審理判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潘阿玉、楊梓桔、陳碧其、鐘明忠、李國慶、廖鐵雲、曾育傳、葉明德、吳偉立、鄧劉富美、黃天三、劉秋香、李雲平(經本院審理判決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吳世雄(經本院審理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孔令傑、蕭繡麗(經本院審理判決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等人因急需現金週轉,適見中福興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0段00號6樓C室,下稱中福公司)所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業務員接洽,惟其等人因未任職,或因年收入太低,不符合信用貸款之條件。然因該等業務員每辦成一件貸款,可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1萬5千元不等之佣金,遂提供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服務(在職)證明書,以供客戶可以順利獲得申貸。其等明知該情,竟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業務員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等業務員分別提供林澄松等人之年籍等資料,經由同公司之業務員陳思惠等人(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委請,某真實姓名不詳而被稱呼為「林先生」之成年男子,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前數日,在不詳之處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並將偽造之如附表(二)所示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人之印章,分別蓋用在同表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而偽造成除李瑚琴、劉秋香、李國慶、蕭繡麗外,其餘諸人分別在各申報單位任職之服務(在職)證明書。其等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在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對保人員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據以行使該偽造之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李瑚琴、劉秋香、李國慶、蕭繡麗未行使偽造之服務證明書),持向該合作社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30萬元,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各扣繳義務人(負責人)、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之正確性。其等於借得30萬元後,扣除各種費用外,尚需向中福公司購買納骨塔位,實得僅約15萬元左右。迨88年1月27日,經員警在台中市○○路0段00號6樓查獲中福公司涉犯違反公司法罪嫌,再至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共1211袋),而發現上情。因認被告林澄松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2條之關於服務之證書罪嫌。

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83條等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已將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尚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按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

㈠按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又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 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三、依第1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 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前2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㈡另按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故追訴權消滅之要件,當以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未於限期內起訴為要件。蓋未起訴前,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無從對於犯罪之國家刑罰權確認其有無及其範圍;而倘經起訴,追訴權既已行使,原則上即無時效進行之問題。故刑法第80條第1項有關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乃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將原規定之追訴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修正為因一定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又依修正後刑法第83條之規定,偵查期間除有法定事由外,追訴權時效不停止進行。故如時效期間過短,有礙犯罪追訴,易造成寬縱犯罪之結果。為調整行為人之時效利益及犯罪追訴之平衡,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有關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乃併予修正,並依最重法定刑輕重酌予提高(各該修正理由參照)。準此,刑法修正前關於追訴權之時效規定,係指刑事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偵查、起訴、審判等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842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關於服務之證書等罪嫌,其法定均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10年;再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加計因通緝無法開啟審判之停止進行期間2年6月(即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修正前之追訴權時效加計停止期間即為12年6月。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計停止進行之期間5年(即2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則修法後之追訴權時效加計4分之1停止期間為25年。是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後之新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顯不利於被告。故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復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亦為修正前刑法第83條所明定。更按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所謂實施偵查者,係指檢察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釋字第123號解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四、經查:

㈠被告被訴涉犯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關於服務之證書等罪嫌,且被告之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8年12月11日,故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該日起算。

㈡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關於服務之證書等罪嫌,其法定均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10年;又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追訴期間4分之1即為2年6月。

㈢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23、138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已實施偵查且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故本件須加計發佈通緝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期間,亦即本件發佈通緝日為91年11月8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則為88年3月12日(按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烏日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之日),共有3年7月25日之期間,並無追訴權不行使之情形。

㈣本件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而於89年12月29日提起公訴,並於90年1月16日繫屬本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1月16日中檢楠剛88偵019199字第615號函附卷可參。此期間之追訴權時效應繼續進行,亦即案件自本院繫屬日減去提起公訴日之期間,共18日之期間不計算。

㈤從而,本件追訴權時效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86年12月11日起算,分別加計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即10年、因通緝而停止期間即2年6月、不生時效進行期間3年7月又25日後,再扣除提起公訴至法院繫屬日之期間即18日,則本件追訴權時效應於103年1月18日即告完成。

五、綜上所述,上述各項期間加總計算後,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罪之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其所犯上開偽造文書等罪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準此,揆諸前揭規定及意旨、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偽造、變造之扣繳憑單及印文┌──┬───┬────┬────┬──┬──────┬───┬────┐│編號│所得人│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 報 單 位 │扣 繳│業 務 員││ │姓 名│(新台幣)│(新台幣)│ │ │義務人│行使日期││ │ │ │ │ │ │ │貸款編號││ │ │ │ │ │ │ │偽造印文│├──┼───┼────┼────┼──┼──────┼───┼────┤│ 一 │孔令傑│646700 │88020 │ 85 │龍輝建築物管│饒財貴│徐碧濃 ││ │ │ │ │ │理維護股份有│ │86.12.08││ │ │ │ │ │限公司 │ │303號 ││ │ │ │ │ │ │ │無 │├──┼───┼────┼────┼──┼──────┼───┼────┤│ 二 │楊梓桔│835000 │50100 │ 85 │界典有限公司│賴瓊隆│廖子淇 ││ │ │ │ │ │ │ │86.12.08││ │ │ │ │ │ │ │305號 ││ │ │ │ │ │ │ │無 │├──┼───┼────┼────┼──┼──────┼───┼────┤│ 三 │陳碧其│673020 │40381 │ 85 │彪航國際有限│董南豪│石俊龍 ││ │ │ │ │ │公司 │ │86.12.08││ │ │ │ │ │ │ │307號 ││ │ │ │ │ │ │ │無 ││ │ │ │ │ │ │ │ ││ │王美惠│337410 │20245 │85 │正騏拖運有限│呂原吉│無 ││ │ │ │ │ │公司 │ │ │├──┼───┼────┼────┼──┼──────┼───┼────┤│ 四 │蕭繡麗│834500 │50070 │ 85 │一光環境事業│楊樹東│石惠禎 ││ │ │ │ │ │維護行 │ │86.12.05││ │ │ │ │ │ │ │310號 ││ │ │ │ │ │ │ │無 │├──┼───┼────┼────┼──┼──────┼───┼────┤│ 五 │鐘明忠│849500 │50970 │ 85 │氤岩股份有限│周火樹│石惠禎 ││ │ │ │ │ │公司 │ │86.12.17││ │ │ │ │ │ │ │313號 ││ │ │ │ │ │ │ │無 │├──┼───┼────┼────┼──┼──────┼───┼────┤│ 六 │李國慶│813400 │48804 │ 85 │國慶建材有限│何淑芬│莊家蓉 ││ │ │ │ │ │公司 │ │86.12.17││ │ │ │ │ │ │ │314號 ││ │ │ │ │ │ │ │偽造之國││ │ │ │ │ │ │ │慶建材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何淑芬印││ │ │ │ │ │ │ │文各壹枚││ │ │ │ │ │ │ │。 │├──┼───┼────┼────┼──┼──────┼───┼────┤│ 七 │廖鐵雲│825480 │35748 │ 85 │通力油漆行 │張阿水│石惠禎 ││ │ │ │ │ │ │ │86.12.15││ │ │ │ │ │ │ │316號 ││ │ │ │ │ │ │ │偽造之通││ │ │ │ │ │ │ │力油漆行││ │ │ │ │ │ │ │、張阿水││ │ │ │ │ │ │ │印文各壹││ │ │ │ │ │ │ │枚。 │├──┼───┼────┼────┼──┼──────┼───┼────┤│ 八 │曾育傳│824000 │49440 │ 85 │第一站商行 │陳國輝│程鴻學 ││ │ │ │ │ │ │ │86.12.15││ │ │ │ │ │ │ │317號 ││ │ │ │ │ │ │ │無 │├──┼───┼────┼────┼──┼──────┼───┼────┤│ 九 │葉明德│867000 │52020 │ 85 │勇誠汽車有限│王延元│鄭懷明 ││ │ │ │ │ │公司 │ │86.12.15││ │ │ │ │ │ │ │318號 ││ │ │ │ │ │ │ │無 │├──┼───┼────┼────┼──┼──────┼───┼────┤│ 十 │吳偉立│645000 │38700 │ 85 │京典汽車修配│黃明賢│鄭懷明 ││ │ │ │ │ │廠 │ │86.12.19││ │ │ │ │ │ │ │319號 ││ │ │ │ │ │ │ │無 │├──┼───┼────┼────┼──┼──────┼───┼────┤│十一│鄧劉富│627500 │37650 │ 85 │軒茂木業股份│陳世明│程鴻學 ││ │美 │ │ │ │有限公司 │ │86.12.16││ │ │ │ │ │ │ │325號 ││ │ │ │ │ │ │ │偽造之軒││ │ │ │ │ │ │ │茂木業股││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司、陳世││ │ │ │ │ │ │ │明印文各││ │ │ │ │ │ │ │壹枚。 │├──┼───┼────┼────┼──┼──────┼───┼────┤│十二│黃天三│652000 │39120 │ 85 │財團法人魏吳│魏振豐│程鴻學 ││ │ │ │ │ │雙雙啟智紀念│ │86.12.20││ │ │ │ │ │文教基金會 │ │534號 ││ │ │ │ │ │ │ │無 │├──┼───┼────┼────┼──┼──────┼───┼────┤│十三│劉秋香│835020 │50101 │ 85 │成銘營造有限│許龍財│王緒宏 ││ │ │ │ │ │公司 │ │86.12.20││ │ │ │ │ │ │ │329號 ││ │ │ │ │ │ │ │無 │├──┼───┼────┼────┼──┼──────┼───┼────┤│十四│李雲平│837500 │32227 │ 85 │寶筑企業股份│蘇振輝│程鴻學 ││ │ │ │ │ │有限公司 │ │86.12.23││ │ │ │ │ │ │ │332號 ││ │ │ │ │ │ │ │偽造之寶││ │ │ │ │ │ │ │筑企業股││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司、蘇振││ │ │ │ │ │ │ │輝印文各││ │ │ │ │ │ │ │壹枚。 │└──┴───┴────┴────┴──┴──────┴───┴────┘附表二: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及印文┌──┬───┬────┬────┬──────┬───┬───────┐│編號│在職人│所任職位│任職日期│服 務 單 位 │負責人│偽造文書及印文││ │姓 名│ │ │ │ │ │├──┼───┼────┼────┼──────┼───┼───────┤│ 一 │孔令傑│業務經理│75.09.01│龍輝建築物管│饒財貴│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理維護股份有│ │(偽造之龍輝建││ │ │ │ │限公司 │ │築物管理維護股││ │ │ │ │ │ │份有限公司、饒││ │ │ │ │ │ │財貴印文各壹枚││ │ │ │ │ │ │。 │├──┼───┼────┼────┼──────┼───┼───────┤│ 二 │楊梓桔│設計組組│75.05.10│界典有限公司│賴瓊隆│在職證明書壹份││ │ │長 │ │ │ │(偽造之界典有││ │ │ │ │ │ │限公司、賴瓊隆││ │ │ │ │ │ │印文各壹枚)。│├──┼───┼────┼────┼──────┼───┼───────┤│ 三 │陳碧其│運輸組組│79.04.24│彪航國際有限│董南豪│服務證明書壹份││ │ │長 │ │公司 │ │(偽造之彪航國││ │ │ │ │ │ │際有限公司、董││ │ │ │ │ │ │南豪印文各壹枚││ │ │ │ │ │ │)。 ││ │王美惠│財管部會│83.10 │正騏拖運有限│呂原吉│在職證明書壹份││ │(陳碧│計 │ │公司 │ │(偽造之正騏拖││ │其之妻│ │ │ │ │運有限公司、呂││ │) │ │ │ │ │原吉印文各壹枚││ │ │ │ │ │ │)。 │├──┼───┼────┼────┼──────┼───┼───────┤│ 四 │蕭繡麗│清潔部組│82.03.01│一光環境事業│楊樹東│在職證明書壹份││ │ │長 │ │維護行 │ │(偽造之一光環││ │ │ │ │ │ │境事業維護行印││ │ │ │ │ │ │文壹枚、楊樹東││ │ │ │ │ │ │印文貳枚)。 │├──┼───┼────┼────┼──────┼───┼───────┤│ 五 │鐘明忠│副總 │84.09.26│氤岩股份有限│周火樹│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公司 │ │(偽造之氤岩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周││ │ │ │ │ │ │火樹印文各壹枚││ │ │ │ │ │ │)。 │├──┼───┼────┼────┼──────┼───┼───────┤│ 六 │李國慶│總經理 │79.01.05│國慶建材有限│何淑芬│在職證明書壹份││ │ │ │ │公司 │ │(偽造之國慶建││ │ │ │ │ │ │材有限公司、何││ │ │ │ │ │ │淑芬印文各壹枚││ │ │ │ │ │ │)。 │├──┼───┼────┼────┼──────┼───┼───────┤│ 七 │廖鐵雲│噴漆組組│83.10 │通力油漆行 │張阿水│在職證明書壹份││ │ │長 │ │ │ │(偽造之通力油││ │ │ │ │ │ │漆行、張阿水印││ │ │ │ │ │ │文各壹枚)。 │├──┼───┼────┼────┼──────┼───┼───────┤│ 八 │曾育傳│總務股組│80.03.20│第一站商行 │陳國輝│在職證明書壹份││ │ │長 │ │ │ │(偽造之第一站││ │ │ │ │ │ │商行、陳國輝印││ │ │ │ │ │ │文各壹枚)。 │├──┼───┼────┼────┼──────┼───┼───────┤│ 九 │葉明德│修護課課│83.04 │勇誠汽車有限│王延元│在職證明書壹份││ │ │長 │ │公司 │ │(偽造之勇誠汽││ │ │ │ │ │ │車有限公司、王││ │ │ │ │ │ │延元印文各壹枚││ │ │ │ │ │ │)。 │├──┼───┼────┼────┼──────┼───┼───────┤│ 十 │吳偉立│行政部經│80.06 │京典汽車修配│黃明賢│在職證明書壹份││ │ │理 │ │廠 │ │(偽造之京典汽││ │ │ │ │ │ │車修配廠、黃明││ │ │ │ │ │ │賢印文各壹枚)││ │ │ │ │ │ │。 │├──┼───┼────┼────┼──────┼───┼───────┤│十一│鄧劉富│作業部經│80.07.18│軒茂木業股份│陳世明│在職證明書壹份││ │美 │理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軒茂木││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陳世明印文各││ │ │ │ │ │ │壹枚)。 │├──┼───┼────┼────┼──────┼───┼───────┤│十二│劉秋香│工務部組│83.03.05│成銘營造股份│許龍財│在職證明書壹份││ │ │長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成銘營││ │ │ │ │ │ │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許龍財印文各││ │ │ │ │ │ │壹枚)。 │├──┼───┼────┼────┼──────┼───┼───────┤│十三│李雲平│生產部組│80.04.28│寶筑企業股份│蘇振輝│在職證明書壹份││ │ │長 │ │有限公司 │ │(偽造之寶筑企││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蘇振輝印文各││ │ │ │ │ │ │壹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