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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莊深淵洪俊誠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紹鑽
指定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紹鑽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邱紹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係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保全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等規定,諭知自民國103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茲被告邱紹鑽所涉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為本院審結,認其係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是其涉有前揭罪名且犯罪嫌疑重大,尚無疑義。又被告於本案犯後匿居大陸,經通緝多年始到案,客觀上曾有逃亡之事實,現經本院判處上開重刑,益堪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故其前為本院所據以裁定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等所定情形,顯仍存在,復不能以具保代之,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從103年7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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